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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城市勘察

1城市测量

1.1城市平面控制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2.1.3城市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划分,GPS网、三角网和边角组合网依次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导线网则依次为三、四等和一、二、三级。

当需布设一等网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2.1.4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的,相对独立和统一的城市坐标系统,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城 市平面控制测量坐标系统的选择应以投影长度变形值不大于2.5cm/km为原则主,并根据城市地理位置和平均高程而定。

2.1.5城市平面控制网未能与国家三角网联结或联测国家点确有困难时,应在测区中央附近采用GPS定位或测定天文方位角,作为城市控制网的定向依据。

2.1.6城市平面控制网观测成果的归化计算应根据观测方法和成果使用的需要,采用我国1980西安坐标系或继续沿1954用北京坐标系,采用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2.1.8三角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等级三角网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9的规定。

2.1.10边角组合网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2各等级边角组合网中边长和边长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1.10的规定。

附录A 大地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基本参数

 

2.2.7各等级控制点均应埋设永久性的标石,二、三、四等点应埋设盘石和柱石,两层标石中心的偏离

值应小于3mm。

标志中心应具有明显、耐久的中心点。

2.2.10造标、埋石工作结束后,各等级控制点均应绘制点之记。

二、三、四等控制点应办理标志委托保

管手续,觇标和标石应定期巡视检查和维修。

2.3.1水平角观测所用的经纬仪,应进行严格的检验。

2.3.0各等级三角测量水平角观测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3.9的规定。

2.3.10各等级导线测量水平角观测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2.3.10的规定。

2.3.11方向观测法各项限差应符合表2.3.11的规定。

1.2城市高程控制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3.1.1城市高程控制测量分为水准测量和三角高程测量。

水准测量的等级依次分为二、三、四等,当需布设一等时,应另行设计,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3.1.2在大城市或有地面沉降的城市应建立基岩水准标石作为地方水准原点,并应与国家水准点联测。

一般城市应选择一个较为稳固并便于长期保存的国家水准点作为城市水准网的起算点,同时应充分利用测区内的水准点标石。

与国家水准点联结时,其联测精度不应低于城市首级水准网的观测精度。

3.1.4城市高程控制网布设范围应与城市平面控制网相适应。

   一个城市只应建立一个统一的高程系统。

城市高程控制网的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沿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在远离国家水准点的新设城市或在改造旧有水准网因高程变动而影响使用时,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时建立或沿用地方高程系统,但应争取条件归算到1985国家高程基准上来。

3.1.7各等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1.7的规定

3.2.4各等水准点均应埋设永久性标石或标志。

标石或标志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稳固耐久,保持垂直方向的稳定。

  2标石的底部埋设在冻土层以下,并浇灌混凝土基础。

  3水准点可以利用基岩或在坚固的永久性的建筑物上凿埋标志。

3.2.0标石的稳定时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等水准观测,需待埋设的水准标石稳定后方可进行。

  2对二等水准观测,至少需经过一个雨季,冻土地区还需经过一个冻解期,岩层上埋设的标石至少需经过一个月。

  3在三、四等水准标石埋设后,水准观测的开始时间由作业单位根据路线土质和作业季节自行决定。

3.3.5各等水准观测的视线长度、前后视距差、视线高度的要求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3.3.6各等水准测量的测站观测限差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3.4.3根据城市各地区的水文地质地质。

情况和年均沉降量,将整个城市划分成若干个不同沉降量的沉降区。

其沉降区的划分、沉降点间距和复测周期可按表3.4.3的规定执行。

3.0.5城市地面沉降观测的平差计算、资料整理等,除应符合本节有关规定外,还应进行下列计算和绘

制下列资料:

  1计算每个水准点或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累计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2计算每个沉降区和整个城市的本次平均沉降量、累计平均沉降量和年均沉降量。

  3绘制有异常沉降现象的水准点或沉降点逐年(或逐月)的沉降曲线。

  4根据水准点或沉降点的本次沉降量或年均沉降量绘制等沉线图。

等沉距按沉降量的大小或需要而定。

1.3城市地形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4.1.4地形图的基本等高距应符合表4.1.4的规定.

        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4.1.8中规定值放宽50%

4.1.0地形图高程精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建筑区和基本等高距为0.5cm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15m。

  2其他地区地形图高程精度应以等高线插求点的高程中误差来衡量。

  3等高线插求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1.9的规定。

4.2.4当测区内高级控制点稀少时,应适当埋设标石或测定永久性地物点坐标,埋石点应选在第一次附合的图根点上,并应做到至少能与另一个点(埋石点或测坐标地物点)互相通视,以满足城市地形图修测的需要。

4.2.8图根导线边长应以检定过的钢尺或其他能达到相应精度的仪器和工具进行测量。

使用钢尺量距较差的相对误差不应大于1/3000。

钢尺丈量的边长应进行下列改正。

  1尺长改正数大于尺长的1/10000时,应加尺长改正。

  2量距时平均尺温与检定时温度相差大于10C时,应进行温度改正。

  3尺面倾斜大于1.5%时应进行倾斜改正。

4.3.4测图使用的仪器和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应在100-0.1以内。

直接量距使用的皮尺等除测图前检验外,作业过程中还应经常检验。

测图中因测量仪器视距乘常数不等于100或量距的尺长改正引起的量距误差,在图上大于0.1mm时,应加以改正。

  2垂直度盘指标差不应超过1。

  3比例尺尺长误差不应超过0.2mm。

  4量角器直径不应小于20cm,偏心差不应大于0.2mm。

4.5.2地形测图时仪器的设置及测站上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仪器对中的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05mm。

  2以较远的一点标定方向,用其他点进行检核。

采用平板仪测绘时,检核偏差不应大于图上,采用经纬仪测绘时,其角度检测值与原角值之差不应大于2。

每站测图过程中,应随时检查定向点方向,采用平板仪测绘时,偏差不应大于图上0.3mm;采用经纬仪测绘时,归零差不应大于4。

  3检查另一测站高程,其较差不应大于1/5基本等高距。

  4采用量角器配合经纬仪测图,当定向边长在图上短于10cm时,应以正北或正南方向作起始方向。

4.5.5高程注记点的分布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宜符合表的规定

  2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3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4基本等高距为0.5mm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基本等高距大于0.5m时可注至分米。

4.5.8在测绘地物、地貌时,应遵守看不清不绘的原则。

地形图上的线划、符号和注记应在现场完成。

  按基本等高距测绘的等高线为首曲线。

从零米起算,每隔四根首曲线加粗一根计曲线,并在计曲线上注明高程,字头朝向高处,但需避免在图内倒置。

山顶、鞍部、凹地等不明显处等高线应加绘示坡线。

4.6.1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

并着重显示与城市规划、建设有关的各项要素。

1.4城市航空摄影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1像控点的精度要求与图根点相同。

  2内业加密点和地物点相对于邻近平面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应符合表5.1.2-1的规定。

  3内业加密点和等高线插求点对邻近高程控制点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5.1.2-2的规定

  4城市建筑区与基本等高距为的平坦地区其高程注记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得大于±0.15m。

5.2.2对飞行质量的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向重叠不应小于53%,旁向重叠不应小于15%。

航向偏向图幅中心线不应大于像片上3cm(23×23像幅)或2cm(18×18像幅)。

航向间不得有相对漏洞和绝对漏洞。

  2像片倾角不应大于4°;旋偏角应符合表的规定,在同一航线上达到或接近最大旋偏角的像片不得连续超过三片;航线弯曲度不应大于3%

  3一条航线最大和最小航高之差不得超过分区实际航高与预定航高之差不应大于航高的5%。

5.2.3摄影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航摄底片不均匀变形不得大于3/10000;底片压平误差,应采用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或解析测图仪检查检查。

时应测定标准配制点和至少9个检查点的坐标和视差,并应按6点法相对定向进行解析计算。

检查点的上下视差残差,精密立体坐标量测仪测定时,不应大于0.02mm;解析测图仪测定时,不应大于0.005mm。

最高地形点影像移位不应超过0.03mm;灰雾密度应小于0.2;反差应为1.1~1.4。

  2航摄底片应影像清晰,框标齐全,局部有云影、划痕、静电痕迹、药膜损伤时不得影响模型连接和测图,否则应予以补摄。

5.4.3像控点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测像控点的光电测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3-1的规定。

  2测角交会点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5.4.3-2的规定

  3在平地和丘陵地测图时,高程控制点应采用图根水准测量或光电测距高程导线测量,附合路线长度不得大于10km。

山地、高山地测图可采用三角高程测量。

5.5.4水涯线的调绘应以摄影时的影像为准,池塘、水渠等应依坎边为准。

被阴影遮盖的及其他内业难以测绘的地物,应在外业量注有关数据,如堤垄、陡坎的比高,道路铺装面和路肩宽,河沟宽度等。

2m以下的比高应于外业量注。

屋檐宽度应在实地量取房宽改正屋檐或直接量取当屋檐宽度大于图上0.15mm时,应在相应处用红色数字注明其宽度。

  以上数据1:

500成图应量注至5cm,1:

1000与1:

2000成图应量注至10cm。

5.8.7地物、地貌测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物与地貌元素应参照调绘片根据立体模型仔细辨认和测绘,不得错漏、移位和变形。

描绘房屋和街区轮廓时,应以测标中心切准房角或轮廓拐角然后再打点连线。

各种道路、管线、沟堤等应跟迹描绘,走向明确,衔接合理。

用符号表示的各种地物,其定位点或定位线应描绘准确。

  2补测地物;新增地物,无影像或阴影遮盖的地物,根据调绘时附有实测尺寸的草图或原图,在描绘原图上按相对位置尺寸依比例尺进行转绘,不得按模型上相关影像判绘。

  3等高线描绘;应用测标切准模型描绘。

   等高线描绘误差:

平地、丘陵地不应大于1/5等高距,山地、高山地不应大于1/3等高距。

5.9.2内定向时测标应严格对准框标,框标坐标量测误差不得大于0.02mm。

1.5城市地籍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6.1.1城市地籍测量在符合规定精度要求的前提下,应利用已测的规划定线拨地与城市基本地形图等既有成果,保证城市测量成果的统一。

6.3.1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应在城市平面控制网之下,采用GPS测量、导线、三角锁《网》等形式布设。

6.4.1地籍要素测量是在地籍平面控制测量的基础上进行的。

地籍要素测量应测定下列内容:

  1界址点、线以及其他重要的界标。

  2行政区域、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界线。

  3建筑物和永久性的构筑物。

  4地类界和保护区的界线。

6.7.1变更地籍调查,由土地管理部门完成。

变更地籍测量,应在变更地籍调查完成之后进行。

6.7.10地籍图的修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城市地籍图的修测,应在原图或复制底图上进行。

  2修测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各级行政境界、宗地界、新增主要地物及地籍变更编号和注记。

  3修测中发现原图地籍、地形要素有明显错误,其差值已超过2.8倍中误差时,应予以纠正。

  4每幅图修测后,将修测情况做好记录,并绘制略图附入图历簿,供下次修测时参考。

1.6城市工程测量

《城市测量规范》CJJ8-99

7.1.2城市工程测量采用的坐标和高程系统,应按当地城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若无明确规定的,应采用当地城市统一的坐标和高程系统。

7.2.2定线中(轴)线点、拨地界址点相对于邻近高级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cm。

7.2.3定线、拨地导线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线导线测量除可不埋石、钢尺量距要求另行规定外,其他应按三级光电测距导线或钢尺量距导线的主要技术要求执行。

  3定线、拨地导线超长时(不宜超过规定长度的1.5倍),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当导线超长或平均边长较短,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时,应适当提高测角精度。

  4当定线、拨地导线长度短于规定长度的1/3时,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13cm。

  5在控制点比较稀少的地区,定线、拨地导线可同级附合一次。

7.2.5资料整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定线、拨地计算,方位角可根据需要计算至1″或0.1″,距离、坐标计算至1mm。

定线应抄录或用计算机打印成果表,中线各点坐标、各段方位角、边长、路宽与曲线半径及略图等资料应齐全,发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拨地需抄录或用计算机打印界桩坐标通知单并附略图,发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与用地单位。

  2定线、拨地工作完成后,资料需整理装订成册归档。

7.3.6工矿区细部测量与现状图的细部坐标点的位置中误差和细部高程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7.3.6=1的规定

  对于不测细部坐标和高程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不需要进行细部测量的工矿区,可按城市基本地形图的要求进行测绘。

7.3.7水下地形测量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水下地形测量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图幅分幅、等深(高)距应与该测区陆上地形测量一致,两者应互相衔接。

  2测深前应了解测区水域的礁石、沉船、险滩等水下障碍物及水文气象资料,以利避免发生事故和漏测。

采用测深锤、测深杆作业,遇大风浪难以读数时,应停止工作。

  3水面的高程,可直接测定或设置临时水尺测定。

水尺位置及数量的设置,应能控制整个测区内水位的瞬时变化。

水尺零点高程或水面高程,应以不低于图根水准测量的精度进行测定。

测深时有关水尺应同步观测。

内陆水域观测次数视水位变化速度而定(两次观测时间内水位变化应小于0.1m),至少应在每日测深开始和结束时各测定一次;潮汐河段及海域每隔10min观测一次潮位。

水位读记至厘米。

7.3.8市政工程测图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4道路立交桥桥址地形图除按基本地形图的内容测绘外,应将已有的各种地下管线资料绘注于图上,必要时应进行地下管线探测与坑探(经委托单位开挖后施测),为设计提供可靠的依据和保证安全施工。

立交桥桥址图经外业按分幅测绘后,应由内业绘图时进行拼接,映绘成一张总图。

  5测绘范围应能满足设计桥梁孔跨、桥头路基和导流建筑物的需要。

若遇漫滩则不应小于桥梁全长加导流堤在桥址中线上的投影长度。

沿水流方向,上游应测至河宽1.5~2倍处,下游测至1倍处。

对受倒灌影响、有蓄水等特殊情况的桥涵,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测绘范围。

小桥涵地形图的测绘范围应能满足设计要求。

  测绘内容除按基本地形图的要求施测外,应详细表示现有河道护岸、导流建筑物、旧桥和两岸被冲刷地点等,还应测绘线路中线、测量控制点和最高洪水位。

7.4.3市政工程线路水准测量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桥梁、隧道两端以及较大构筑物等处应按需要留设水准点,水准点的位置应设在施工范围以外,标志应明显、牢固、使用方便。

  2对于精度要求较高的市政工程,其水准测量精度可按四等水准测量要求或根据需要另行施测。

7.4.8当纵、横断面测量时,应根据不同工程的需要测出横向遇到的建筑地坪、各街巷与单位出入口地面、地下室采光口的窗台、地下管线检修井井盖、进出水口、不同路面结构界线、沿岸水工建筑物顶面等处高程。

测路拱大样时应适当加密点位。

7.5.5地下管线现状测量的精度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测解析坐标的管线点点位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不应大于5cm;管线点的高程中误差(指测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不应大于±3cm。

  2地下管线探查精度分为三个等级,各级精度探查的平面位置和埋深限差,探测管线点的解析坐标中误差(指实际管线点相对于邻近解析控制点)和高程中误差(指实际管线点相对于邻近高程控制点)应符合表7.5.5的规定。

7.5.9地下管线调查应符合下列主要规定:

  1普测管线首先应向各专业单位收集现有的旧管线资料,将其标绘于工作图(用该地区现有最大比例尺地形图晒制),上再到实地对照核实。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正,增补和撤销,有检修井的应逐井调查,新测管线应在覆土前(有检修井并足以控制其曲折升降的管线,也可在竣工后至交付使用前)进行调查与测量,现场应绘草图。

  2当地下管线调查时,下井调查必须注意人身安全。

为防止有毒、易燃、窒息气体和腐蚀液体的危害,应打开井盖(下水道打开相邻三井盖)通风,必要时应戴防护装备下井。

井上应设立鲜明标志与专人看守,防止自行车和行人掉进摔伤。

井下严禁点火,防止碰击火花造成易燃气体和液体燃烧爆炸。

井上应防止重物掉入井中,如在井下有不适感觉,应迅即上来。

调查完毕,应盖好井盖。

7.5.10应与各类地下管线施工、管理的专业单位建立经常的信息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掌握管线工程施工、竣工动态。

对于施工单位上交的竣工资料,应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

对于已经拆除的地下管线,要经过调查核实,以明确拆除的起止点,然后对成果资料进行注销,登记拆除日期,并对管线图等均作相应的修改。

1.7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规程》CJJ73-97

3.1.1GPS测量应采用世界大地坐标系WGS-84。

当GPS测量同时要求采用1954北京坐标系或1980西安坐标系时,应进行坐标转换。

各坐标系的地球椭球和参考椭球基本几何参数,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4当GPS测量的高程值转换为正常高时。

其高程系统,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或沿用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地方原高程系统。

1985国家高程基准青岛原点高程为72.269m;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青岛原点高程为72.289m。

4.2.4为求定GPS点在地面坐标系的坐标,应在地面坐标系中选定起算数据和联测原有地方控制点若干个。

  大、中城市的GPS网应与国家控制网联接和转换,并应与附近的国家控制点联测,联测点数不应少于3个点。

5.1.2GPS选点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点位的选择应符合技术设计要求,并有利于其他测量手段进行扩展与联测;

  2点位的基础应坚实稳定,易于长期保存,并应有利于安全作业;

  3点位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视野应开阔,被测卫星的地平高度角应大于15°;

  4点位应远离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如电视台、微波站等)其距离不得小于200m,并应远离高压输电线,其距离不得小于50m;

  5附近不应有强烈干扰接收卫星信号的物体;

  6交通应便于作业;

  7应充分利用符合上述要求的旧有控制点及其标石和觇标。

6.2.5当GPS接收机在完成一般检视和通电检验后,应进行实测检验。

  检测时天线应严格整平对中,对中误差应小于±1mm。

天线定向标志应指向正北,天线高应量至1mm。

测试结果与基线长度比较,应小于仪器标称精度;

  当有特殊要求的任务应对GPS接收机进行高温、低温测试。

其测试方法可将天线架设在室外,GPS接收机主机放在高低温箱中进行测试;或者在野外实际高、低温下进行测试。

1.8地下管线探测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94

2.0.2地下管线探测应查明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走向、埋深(或高程)、规格、性质、材质等,并编绘地下管线图。

2.0.5城市地下管线探测的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隐蔽管线点的探查精度分为三个等级。

各级精度探查的水平位置限差和埋深限差应符合表2.0.5的规定。

限差值按二倍中误差计。

3.5.1 管线点均应设置地面标志。

3.5.4 当管线点的实地位置不易寻找时,应在探查记录表中注记其与附近固定地物之间的距离和方位,实地栓点,并绘制位置示意图。

  A.0.3进入企业厂区进行地下管线探测的作业人员,必须熟悉该厂安全保护规定。

  A.0.4对规模较大的排污管道,在下井调查或施放探头、电极、导线时,严禁明火,并进行有害、有毒及可燃气体的浓度测定。

超标的管道要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后才能作业。

  A.0.5严禁在氧、煤气、乙炔等易燃、易爆管道上作充电点,进行直接法或充电法作业。

  A.0.6夜间作业时,应用足够的照明,打开窨井盖时,井口应有安全照明标志。

  A.0.7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时,作业人员应具备安全用电和触电急救的基础知识。

工作电压超过36V时,供电作业人员应使用绝缘防护用品。

接地电极附近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委派专人看管。

雷电天气严禁使用大功率仪器设备施工。

井下作业的所有电气设备外壳必须接地。

  A.0.8打开窨井盖作实地调查时,井口必须有专人看管,或用设有明显标志的栅栏圈围起来,调查完毕必须立即盖好窨井盖。

打开窨井盖后严禁作业人员离开现场。

2城市岩土工程勘察

2.1一般要求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94

2.0.1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应与规划阶段相适应。

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简称总体规划勘察)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简称详细规划勘察)。

2.0.3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市政工程勘察必须结合任务要求,因地制宜,选择运用各种勘察手段,提供符合城市规划与市政工程要求的勘察成果。

2.0.4城市规划区内的各场地,应根据其场地条件和地基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分类。

2.0.5详细规划勘察阶段,近期建设区内的拟建工程的等级,应根据地基损坏造成工程破坏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及修复可能性)的严重性,按表2.0.5划分。

《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2.0.1市政工程勘察,应在拟建工程项目的位置或规划设计线路确定后进行。

  对拟建重要市政工程的复杂地基、基坑(槽)开挖后,如工程地质条件与原勘察资料不符,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时,应配合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验槽。

如出现需解决的与施工有关的岩土工程问题时,尚应进行必要的补充规定勘察与监测工作。

2.0.4 市政工程建设场地,应根据场地条件和地基(对开挖工程为岩土介质)的复杂程度,按表2.0.4(同规范CJJ57-98表2.0.4)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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