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4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卷 合资经营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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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卷合资经营协议

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

合同包一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三卷

 

合资经营协议

 

采购人:

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集中采购机构:

荆门市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编号:

JMZFCG2016(CS-02)-013

二〇一六年四月

 

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中标人名称)

合资设立

(合资公司名称)

合资经营协议

 

年月日

目录

第1条定义和释义2

第2条合资双方3

第3条公司的成立4

第4条保证和承诺5

第5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5

第6条注册资本及出资6

第7条合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

第8条股东会议8

第9条董事会10

第10条经营管理机构11

第11条监事会13

第12条劳动管理14

第13条税务、财务、审计及利润14

第14条公司的经营期限15

第15条股权转让16

第16条违约责任17

第17条不可抗力18

第18条公司的解散19

第19条适用法律19

第20条争议的解决20

第21条语言20

第22条保密及不竞争20

第23条合同的效力和其他事项20

【说明:

本协议针对独立的中标人起草。

如投标联合体被确定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则投标联合体应作为一方当事人与采购人就本协议内容进行澄清谈判。

如投标联合体被确定为本项目中标人,则联合体各成员应分别作为乙方和丙方同时签订本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就本协议项下乙方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协议届时应做相应修改。

本合资经营协议(下称“本协议”)于年月日由以下双方订立:

甲方:

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乙方:

【中标人名称】

鉴于:

Ø荆门市人民政府同意以PPP的方式实施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项目合同包一。

即,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由中标投资人与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以PPP方式实施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项目合同包一。

Ø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于年月日发出了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的竞争性磋商邀请函;【中标人名称】于磋商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根据《竞争性磋商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磋商小组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经过澄清与谈判,最终确定【中标人名称】为成交供应商;由【中标人名称】与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实施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

Ø本协议签订同日,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与_【中标人名称】草签了《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PPP项目合同》(下称“《PPP项目合同》”)。

Ø为完善项目公司内部治理,保证项目公司科学规范运行,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除本协议另行定义或者根据上下文应另作理解之外,本协议(包括以上的序言)中所使用的以下词语将具有以下含义:

“公司”指【项目公司名称】,为双方拟根据本协议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指登记机关对项目公司发出营业执照的日期。

“适用法律”指适用于项目公司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法规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日历日。

1.2释义

(a)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i)“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ii)“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其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iii)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iv)“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v)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等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vi)任何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附录或附件。

(b)标题仅为方便之用,不影响解释。

第2条合资双方

1.3合资双方为:

甲方:

荆门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乙方: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第3条公司的成立

2.1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在荆门市共同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

2.2公司的中文名称为,公司的法定地址。

2.3上述名称和地址未经甲、乙双方一致书面同意,不得变更。

公司改组、变更或经营期限届满时,应分别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和工商登记管理机构变更或注销。

2.4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双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双方按其实际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2.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十(30)日内,公司须在荆门市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2.6公司的所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对其有约束力的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行政规章,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4条保证和承诺

4.1甲方向乙方保证及承诺:

甲方拥有完全的权利、授权和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且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订立的任何相关协议、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

4.2乙方向甲方保证及承诺如下:

乙方拥有完全的权利、授权和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协议,并且本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将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订立的任何相关协议、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

4.3由甲方在第4.1条或由乙方在第4.2条作出的保证和承诺应持续有效,直至公司解散为止。

4.4双方一致同意:

甲乙双方为公司的筹备而发生的必要费用,在公司成立后,经双方审核同意,由公司承担。

如甲乙双方已代垫相关费用,经董事会通过后,由公司偿还给代垫费用的一方。

4.5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违约方违反在第4.1条或第4.2条的任何保证和承诺而对守约方所产生的损失、费用、开支或任何责任。

第5条公司的经营宗旨、经营范围

5.1公司的经营宗旨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要求,灵活运用先进的经营管理理念,依靠双方在资金、技术、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满足荆门市城市污水处理、河道治理和排水设施运营的需求,在提高社会效益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使双方获得合理经济利益,为地方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

5.2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污水处理,河道治理,排水管网、泵站及其它排水设施的咨询、设计、建设、设备供应、安装、运营与维护,其它《荆门市竹皮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城区段)PPP项目合同包一PPP项目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咨询、投资及其相关业务。

5.3双方同意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第6条注册资本及出资

6.1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占公司所承担投资的30%,暂定64000万元,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根据其响应文件计算确定)。

(a)甲方应以人民币元的现金(占注册资本10%)作为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b)乙方应以人民币元的现金(占注册资本90%)作为对注册资本的出资额。

6.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在以下每一项条件未被满足之前,任何一方有权拒绝对注册资本的出资:

(c)双方已正式签署本协议;

(d)本协议已根据适用法律获得审批机构的批准(如需要)。

6.3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或者双方商定的更早时间,双方应按照其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将各自应缴纳的全部注册资金划入项目公司所在地约定账户。

6.4股东缴纳出资后,应由双方认可的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出资的资产予以验资确认。

6.5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发展需要资金,可通过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或贷款等融资的方式解决。

若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双方有权根据其届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增加注册资本。

如果任何一方不愿按其届时的股权比例增加注册资本,经荆门市人民政府同意,本协议其他方可以优先认缴该方应该认缴的出资,公司的股权结构做相应调整。

若实现贷款等融资需要股东抵押、担保,则乙方有义务为公司提供支持。

6.6合资期内,公司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7条合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1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a)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所实缴的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下称“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b)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包括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c)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以及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取红利或分配利润;

(d)除非另有约定,对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有权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e)公司解散后,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财产;

(f)我国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7.2甲方的义务包括:

(a)协助办理公司设立所需的报批手续,为公司的设立提供相应服务和便利条件;

(b)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c)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d)协助公司获得按中国法律可适用于公司的各项税收优惠待遇;

(e)保证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遵守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其职责。

7.3乙方的义务包括:

(a)协助办理公司设立所需的报批手续,为公司的设立提供相应服务和便利条件;

(b)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c)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d)向公司提供先进的管理和经营方法;

(e)向公司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

(f)保证其向公司委派的董事遵守本协议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忠实履行其职责。

第8条股东会议

8.1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按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公司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公司股东会成立之日。

股东会应在成立后的二十(20)个工作日内于公司的所在地召开首次会议。

8.2股东会议应具有下列权力:

(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b)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c)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d)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e)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f)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g)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h)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i)修改公司章程;

(j)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8.3双方均有义务委派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

8.4股东会所议事项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股权变更,对外投资、担保、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以及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必须经由全体股东表决通过。

8.5对第8.2条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8.6如股东会会议对相关事项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代表应在该等股东会会议结束后十(10)日内进行磋商,以促使股东会作出有效决议。

如双方代表不能在前述期限内进行磋商,或磋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在双方代表磋商结束后三十(30)日内股东会仍不能作出有效决议,则适用本协议第20条的规定。

第9条董事会

9.1公司首次股东会确定公司董事会成立相关事宜。

9.2公司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一名董事,乙方委派四名董事。

9.3每名董事的任期为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任何一方可随时提议终止或延长其所提名董事的任期,亦可随时提议撤换该董事。

9.4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乙方委派。

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9.5董事会设副董事长一名,由甲方委派。

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9.6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a)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d)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e)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f)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g)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h)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i)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j)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k)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9.7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9.8无法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任何董事应书面委托(载明委托权限)其他人士代表其出席会议并表决。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公司董事无故不按约定时间参加董事会会议,应视为已出席该董事会会议,但在计算投票结果时,仅应计算亲自出席或者已经委托代表出席的董事的投票。

第10条经营管理机构

10.1公司采用以下管理机构:

(a)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机构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包括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包括人事、财务、运营等方面)和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

(b)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其中总经理由乙方委派、董事会聘任,任期三(3)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

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

10.2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各项决议;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各部门的具体业务,对总经理负责。

10.3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a)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b)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c)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d)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e)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f)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g)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h)批准公司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随后的任何修改或修订,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i)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0.4非董事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公司章程对总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5总经理有权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十(10)日前向董事长建议并提交其认为应由董事会讨论决定的会议议题,由董事长决定是否采纳。

10.6公司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合同,由董事长代表公司签订。

10.7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批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实体的职务,不得参与其他公司对公司的商业竞争。

对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批准的兼职行为,董事会将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辞去兼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辞去兼职的,董事会将解聘其公司职务。

如确有事实证明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定,可随时解聘,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11条监事会

11.1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11.2公司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甲方和乙方各委派一名,另一名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

11.3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其余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11.4监事会会议仅在亲身或通过委托人参与会议的所有监事达到法定人数时方可有效举行。

11.5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1.6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a)检查公司财务;

(b)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c)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d)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e)向董事会会议提出提案。

11.7公司在召开董事会时,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同时送达监事,以便其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11.8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11.9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2条劳动管理

12.1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带薪休假等事宜,应符合适用法律、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及董事会制定的有关政策。

12.2公司所有员工,依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湖北省和荆门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享有包括但不限于养老保险(包括养老补充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包括医疗补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法定权利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13条税务、财务、审计及利润

13.1公司应根据税法和其他的适用法律缴纳各税项。

13.2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3.3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制,即于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应从成立日起至同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公司最后一年的会计年度应从终止年度的一月一日起至终止日止。

13.4公司的一切记账凭证、账册、报表用中文书写。

13.5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13.6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7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13.8每个会计年度,公司应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进行至少一次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总经理应组织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据此制定有关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14条公司的经营期限

14.1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三十(30)年,但受公司与荆门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签订的《PPP项目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的制约。

14.2公司合资期限期满,为履行《PPP项目合同》的目的,经双方协议可申请延长合同期限,但应在合资期满前六(6)个月提出,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4.3如发生下列情况,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通知发出后三十(30)日内,双方应促使股东会做出终止本协议的决议:

(a)另一方违反本协议或公司章程,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并且违约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纠正该违约行为;

(b)乙方无力偿付债务或进入破产还债程序,或在非正常经营的情形下被指定接收人,或停止营业;

(c)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转让其在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或对该权益设置担保权益;

(d)公司全部资产或任何重要资产被政府机构依法征收、征用;

(e)因不可抗力事件所产生的情况或后果已严重妨碍公司的正常运营,并且双方未能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三(3)个月内找到恰当的解决办法;

(f)中国法律法规中规定的其他任何可终止本协议的原因。

14.4如本项目根据《PPP项目合同》在经营期满后终止,公司股权由双方依法处理。

14.5如本项目根据《PPP项目合同》在经营期满前提前终止,公司根据《PPP项目合同》收到提前终止补偿款后,公司股权由双方依法处理。

第15条股权转让

15.1未取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抵押、质押、赠与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15.2除第15.5条规定的情形外,

(a)一方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b)一方转让其在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应向公司其他股东书面通知第三方购买的条款和条件。

其他股东如果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三十(30)天内未答复或不行使其优先购买权,则视为其已同意该等转让。

15.3一方将其在公司中的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转让方应向公司退回并注销出资证明书,公司应发给受让方新的出资证明书。

15.4公司注册资本的任何增加或减少或任何一方转让其在公司中的股权完成后,公司应向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5.5双方向其他第三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时,需符合公司签署的其他相关协议中(包括但不限于《PPP项目合同》)有关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

15.6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但根据相关产业政策及规定,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的,需在获得相关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16条违约责任

16.1如果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本协议的约定缴付出资,即视同该方违约。

违约方除应依约履行出资义务外,还应向遵守出资义务的股东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注册资本逾期未缴纳金额的万分之二计算违约金),并赔偿因其违约而使守约方遭受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和损害。

16.2如因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的约定不能被履行,该一方应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均违反本协议,每一方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各自的责任。

16.3任何一方应负责赔偿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其行为给其他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16.4任何一方应有权获得因其他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6.5该项赔偿不应超过违约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

16.6如果一方证明其违约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或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任何其它事件造成的,则该方对其未能履行义务不承担责任。

16.7由于其他方违约而遭受损失或可能会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或最大程度地减少其他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违约方获得因采取合理行动减轻和减少损失而发生的任何费用。

16.8如果损失部分是由于受损害方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或产生于应由受损害方承担风险的另一事件,赔偿的数额应按照这些因素对损失发生的影响程度而予以扣减。

16.9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或与之相关行为所产生的间接损失,但该方行为构成故意且严重不当的除外。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如果因地震、台风、洪水、海啸、闪电、火灾、罢工、战争、暴动或其他不在双方控制范围内且不可预见(或如能预见但不能避免)的任何其他事件(以上每一事件称为“不可抗力事件”),直接致使任何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或被严重削弱,受影响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在发生该不可抗力事件十五(15)日内,向其他方提供有关该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和证明文件,并向其他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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