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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2010-07-28|作者:

|来源:

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网站|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按照《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对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部署和具体要求,制定《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主要阐明规划期内沈阳市土地利用战略,明确土地利用管理的主要目标、任务,确定全市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布局和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等目标,配置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并提出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详细内容请见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背景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于1999年11月经国土资源部正式批准实施,在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规划已到规划期末,根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需进行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第二条规划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指导全市各项土地利用活动。

第三条规划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

(五)《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

(六)《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

(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若干意见》;

(八)《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九)《辽宁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2006-2020年)》;

(十)《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十一)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的目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统筹各类各区域用地,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和服务,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规划范围

规划范围为沈阳市行政辖区,土地总面积1288088公顷。

第六条规划期限

规划以2005年为基期,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

其中近期目标年为2010年,远期目标年为2020年。

第二章土地利用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土地利用现状及特点

第七条土地利用现状

根据2005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全市土地总面积为1288088公顷,其中农用地面积989964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6.86%;建设用地面积195853公顷,占土地总面积15.20%;未利用地面积102271公顷,占土地总面积的7.94%。

第八条土地利用特点及存在问题

土地利用主要特点:

土地开发利用程度高,后备资源不足;土地利用类型多样,耕地占绝大比重;中心城区集中发展,集聚效应明显。

土地利用存在问题:

农村居民点布局分散,用地较粗放;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需优化调整;土地生态环境有逆向演进趋势。

第二节土地利用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第九条面临的机遇

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实施,有利于土地管理方式的调整转变,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

沈阳经济区建设以及沈抚同城化、沈本一体化等战略的实施,将极大地促进区域和城乡土地统筹利用,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益。

第十条面临的挑战

规划期内为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现有资源环境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约束下,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形势十分严峻;老工业基地振兴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使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日趋严重,建设用地供给压力加大;快速城镇化的发展使城乡土地利用亟需统筹。

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和目标

第十一条战略重点

规划期内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建设国家生态城市和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全面实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战略、土地科学调控和城乡统筹发展战略、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战略、中心城区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战略、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战略。

第十二条规划目标

充分利用沈阳经济区核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建立与沈阳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大都市地位相适应的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模式。

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和谐发展的土地利用模式。

(一)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得到优化。

农用地保持基本稳定,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未利用地得到合理开发。

因地制宜调整各类用地布局,逐渐形成结构合理、功能互补的空间格局。

(二)对耕地和基本农田实施有效保护。

优先考虑国家粮食安全要求,全面落实省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实现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质量的双重保护。

规划至2010年和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不低于678972公顷和673581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597200公顷。

(三)科学发展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低效和闲置建设用地得到充分利用,建设用地空间不断拓展,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所需要的各类建设用地得到有效保障。

规划至2010年和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分别为18747公顷和45144公顷。

(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得到有效提高。

经济增长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大幅度降低。

未利用地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各业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明显提高。

(五)土地生态保护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加大对生态环境用地的投入,对污染土地采取生物修复措施或进行综合利用。

加快东部山区、柳绕地区和康、法北部地区生态退耕工程的实施,水土流失、土地盐碱化和土地沙化治理取得明显成效,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六)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全面推进。

大力开展农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整理工作,全面提高农用地质量。

加强以近郊区为重点的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充分挖掘城乡建设用地潜力。

规划至2010年和2020年,全市域范围内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分别不低于9436公顷和22642公顷,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七)加强土地管理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土地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法律、行政、经济、技术和社会手段不断完善,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加强,违规违法用地得到有效遏制,土地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能力明显增强。

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优化

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第十三条农用地结构调整

结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农用地,适当调整农业结构,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下达的指标,严格控制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适当增加园地、林地和牧草地面积。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结构调整

围绕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建设东北地区中心城市的目标,提高建设用地对科学发展的保障能力,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控制建设用地规模增长,整合城乡建设用地,引导城镇工矿用地逐步集聚,适当增加基础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用地适度减少,城乡建设用地布局进一步优化。

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第十五条农用地布局优化

依据资源状况和农业产业区域比较优势,特别是各区、县(市)的自然、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调整优化农业布局。

规划农业用地形成现代化农业先导区、标准化农业示范区和生态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总体发展格局。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布局优化

从统筹城乡发展的角度出发,对区位、职能和发展目标相近的区域加强资源整合与共享,引导城镇空间合理有序发展。

市域城镇建设以中心城区为重点,形成“中心城—新城—重点镇—一般镇”的等级结构,全市新增城镇用地重点要围绕七条轴线建设。

第十七条生态用地布局优化

规划期内将卧龙湖、望海寺、仙子湖等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石佛寺水库水源保护区等进行严格保护,现有辽河、浑河、蒲河等水系保持自然形态,形成区域基本生态屏障。

结合沈阳市生态敏感要素集中区域,形成“一带、两区、四廊、七核”的生态安全格局。

第五章土地利用主要任务

第一节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耕地数量减少

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降低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比例。

对生态退耕进行严格管理,在确保完成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水。

合理进行农业结构调整,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耕地抗灾能力,减少损毁耕地数量。

第十九条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严格执行建设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积极开展以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和改造为重点的农用地整理工程,提高耕地质量。

结合新农村建设,适度撤并自然村,加强农村宅基地整理。

加快塌陷、挖损、污染等废弃土地的复垦,立足优先农业利用。

按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发宜耕土地后备资源。

第二十条严格保护基本农田

(一)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严格按照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落实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按照数量、质量和生态全面管护的要求,对优质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

在县(市)区级、乡(镇、街道)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结合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域的划定,参照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确保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前提下,适当调整优化基本农田布局,新划定的基本农田必须是优质耕地,调整优化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高于原有质量等别。

(三)强化基本农田集中保护。

将农用地自然质量等别较高,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较高区域划为基本农田集中区,对区内基本农田实行重点保护。

县(市)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落实基本农田集中区,进一步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

(四)创新基本农田储备机制。

规划期内,在辽宁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外,将3700公顷一般农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作为规划期间基础设施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先行补划的面积。

第二十一条统筹安排其他农用地

(一)加强园地适宜性评价,做到适地适栽,搞好树种品种的区域化。

重点发展优质果园,加强对中低产园地的改造和管理,稳步提高园地单产和效益。

(二)在落实国家退耕还林工程规划的基础上,围绕重点建设工程有计划的实施退耕还林。

加强林地管理,禁止毁林开荒和非法占用林地,优化林种结构。

(三)推进牧草地综合整治。

实施辽西北草原沙化治理工程建设,加大草原沙化治理力度,进行草原改良,提高草地的生产力。

(四)提高其他农用地利用效率。

合理确定设施农用地规模,积极推广温室栽培技术,发展设施农业,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合理安排畜禽养殖用地,鼓励规模化养殖。

优化农村道路、农田水利、养殖水面布局。

第二节节约和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第二十二条合理调控建设用地总量

结合沈阳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各项建设用地安排上优先保障重点区域、重点产业、重点项目的用地需求。

加强对建设用地的供给控制和需求引导,合理安排建设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布局、时序,全力保障老工业基地振兴用地。

创新土地利用高效模式,构建科学发展用地保障新机制。

第二十三条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建立存量土地的动态调查机制,实时掌握存量建设用地的用途、面积、类型和分布。

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空闲、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开发利用。

加强规划统筹和政策引导,采取积极措施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第二十四条统筹管理城乡建设用地

(一)构建城乡一体化用地机制。

强化对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的控制,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和布局,通过创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预留机动指标等用地机制,推进全市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合理控制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本着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少占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原则,合理安排城镇工矿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防止城镇工矿用地盲目无序扩张。

(三)规范和高效配置开发区用地。

巩固开发区治理整顿成果,重点发展国家级开发区以及各省级开发区。

各类园区用地规模均纳入城镇用地规模中统一考虑。

进一步规范开发区用地行为,实行集约用地动态监测。

(四)积极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保障涉农县区县城所在地及重点镇建设发展用地,使县域成为沈阳中心城市优化结构、调整布局的空间载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模式,繁荣县域经济。

(五)整合规范农村建设用地。

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坚持“改造为主、建新为辅”的原则,加大村屯整理力度,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适度集中,适度撤并自然村落。

重点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保障重大基础设施用地

(一)保障铁路、公路、航空等重大交通项目用地。

规划期内以提高综合运输能力为重点,集中力量抓好运输主干线、重点枢纽站建设,形成铁路、公路、航空、管道并举、干支相连、集疏成网的区域综合交通体系。

(二)合理安排水利设施用地。

重点保障城市输配水工程和大中型水库枢纽工程建设用地,保障重要河流防洪、防渗工程建设用地。

(三)保障环保、煤炭、电力、石油、风能和太阳能等项目用地。

第二十六条适当安排其他建设用地

按照沈阳城市发展的总体要求,提供必要的预留用地,保障军事、旅游等合理用地需求,完善军事设施建设,大力发展旅游产业,优化土地利用空间结构,完善城市职能。

第三节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

第二十七条构建土地利用生态安全格局

严格控制对天然林、天然草场和湿地等基础性生态用地的开发利用,加快建设以大面积、集中连片的森林、草地、水域、基本农田等为主体的生态安全屏障,严格保护城市组团之间绿地隔离带,稳步增加生态用地比重。

建设用地布局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因素,避开生态敏感地区,新增建设用地规模要在区域生态承载力的容量之内,确保经济和生态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十八条加强土地生态环境治理

(一)支持防护林体系建设。

启动辽西北防护林带工程、辽河水系绿化工程、蒲河流域绿化工程等“三大工程”,支持防护林体系建设。

生态林建设与经济林建设相结合,阻沙林与农田林网相结合,林带建设与村屯绿化相结合,因地制宜,形成特色的防护林网络体系。

(二)加强土地沙化治理。

土地沙化重点治理区域之一为康平县北部地区,该区处于科尔沁沙漠南缘。

重点治理区域之二为新民市、辽中县的辽河以西地区。

针对治理区域,重点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三)开展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区域主要是低山丘陵等水土保持脆弱地区及周边。

围绕重点建设工程,以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25度以上陡坡地为对象,全面实施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四)实施城镇村生态防护用地建设。

保障城市和村镇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城乡建设进一步安排环城森林带工程、绿色通道工程、村镇绿化三环林工程、经济林工程等建设,并与道路绿化、河流绿化、沟渠绿化和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相结合,加强农田林网建设。

第六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布局

规划采用“中心集聚、轴带拓展”相结合的发展模式,构建开放式城市空间形态,在中心城区内规划形成“主城和东南西北副城”。

主城向南跨越浑河集中拓展,形成“一河两岸”的主城空间格局。

在主城外围将沿多条对外复合交通走廊轴带发展,大力完善副城综合功能,加强副城与主城之间的联系,促进主城和副城之间的一体化。

第三十条中心城区边界划定及空间管制

根据中心城区建设用地扩展态势,统筹考虑未来沈阳市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划定规模边界、扩展边界和禁止建设用地边界,将中心城区分为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引导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空间管制。

第七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第一节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加强基本农田建设,以建设促保护,加大基本农田保护的扶持力度。

以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为载体,统筹规划,分步实施,设立并实施基本农田建设重大工程,全面提升全市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水平。

第三十一条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工程

以新民市国家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为重点,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工程,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探索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

规划期间,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全面实现基本农田标准化、保护制度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二条优质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在苏家屯区、沈北新区、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等地区的基本农田集中区实施优质基本农田建设工程。

规划期间,要重点完善区域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农田林网等基础设施,大力推进节水灌溉、增强农田防洪抗灾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第二节土地整治工程

第三十三条土地整理开发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补充耕地潜力较大的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和法库县。

通过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整理其他农用地和废弃闲散土地。

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完善农用地配套设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等农用地质量。

第三十四条工矿废弃地复垦工程

以废弃大型煤炭基地和砖瓦窑场为重点,分期复垦历史遗留的废弃地,及时复垦新增工矿废弃地,逐步提高土地复垦率和复垦土地的质量。

同时,对采油、采矿、电力建设、交通、水利建设及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的土地进行复垦。

第三十五条农村土地整治工程

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制度建设,构建政府领导、土地搭台、部门联动的管理机制。

结合新农村建设和辽宁省千村整治工程,稳步推进农村居民点整理,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工程。

工程涉及区域主要为城镇周边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好的地区。

通过村屯拆迁归并,空心村废弃基础设施用地复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增加耕地有效面积。

第三节土地修复工程

实施荒漠化土地治理工程。

加强辽西北地区风沙治理力度,主要针对新民市、辽中县、康平县、法库县等重点沙漠化和盐碱化地区进行综合治理。

通过防风固沙林与生态屏障建设,有效治理荒漠化土地。

实施丘陵山区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通过农田坡改梯、加强灌溉水源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等措施,减少水土流失,防治土地沙化。

第八章土地利用分区与调控

第一节统筹区域土地利用

根据沈阳市地形地貌条件、自然资源环境以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和区域发展战略定位的差异,将市域划分为五个土地利用分区。

第三十六条城市核心功能区

城市核心功能区范围即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包括现状城市建成区及规划期内城市建设用地拓展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七条城镇重点拓展区

主要包括未来城镇发展重点拓展的新城以及带动一般镇和农村腹地发展的重点镇。

该区域是实现沈阳市城市空间及功能优化、承接城市产业、人口转移、促进城镇化发展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八条农业综合发展区

该区域主要分布在康平县、法库县的东南部以及辽河、浑河间的冲积平原地区。

该区域自然环境优越,土地资源肥沃,基本农田分布密集,农业生产条件好,是沈阳市保障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重点区域。

第三十九条生态涵养发展区

该区域主要分布在康平县、法库县的西北部、柳绕冲积平原以及沈阳市东部及北部海拔在200米以上的低山丘陵地区,另外还包括辽河、浑河等八条中型以上河流河道。

区域内土地资源相对贫瘠,土壤沙漠化及土壤侵蚀情况较为严重,是沈阳市生态环境治理的重点区域。

第四十条旅游观光保护区

该区域包括卧龙湖、望海寺、五龙山、仙子湖、白清寨、巴尔虎山、石人山、滑石台地质遗迹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棋盘山水库、獾子洞水库等38处生态保护地的红线区;辉山风景区等3处风景区的特级保护区;石佛寺水库地表水源的一级保护区。

第二节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一条合理确定县(市、区)级规划调控指标

在省级规划大纲下达指标的控制下,以各县区(市)上轮规划各主要指标实施情况为基础,综合考虑各县区自然、经济状况、主体功能定位、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土地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等因素,制定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人均城镇工矿用地、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等土地利用约束性指标,以及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面积、建设用地总规模等土地利用预期性指标,以强化县级土地利用调控。

第四十二条加强上下级规划的衔接

各县区要在市级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针、主要目标和任务的约束和指导下,积极落实全市区域发展战略和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政策,统筹县区级土地利用,做好上下级规划、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衔接。

第九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执行并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健全和创新沈阳市规划实施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规划实施的经济措施;建立土地规划监督保障、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基础工作,改进规划实施科学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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