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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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南沙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南沙区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屠办字[]10号)精神,为巩固我区生猪屠宰和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成果,进一步规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屠宰加工行为,建立健全肉品安全长效机制,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工作目标:

南沙街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各镇、珠江管理区进点屠宰率达到95%。

(二)组织建设目标:

区屠管办建立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本单位生猪屠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落实专项整治人员力量及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监管责任目标:

区屠管办建立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责任制,与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

区屠管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屠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违法查处率达到100%。

(四)企业责任目标:

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完善生猪进厂验收制度和台帐管理制度、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实现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100%,出厂肉品检验合格率100%,全面实现肉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二、工作职责

(一)区屠管办的职责

1.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部署、落实、监督、检查专项整治工作。

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2.完善生猪屠宰各项制度,指导、督促辖区内生猪屠宰企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3.组织打击非法屠宰行为,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企业的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确保实现各项整治目标。

(二)各镇(街)、管理区的职责

1.制定本镇(街)、管理区和辖区内社区(村)的知情报情和协查协管制度,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违法私宰点和经销私宰肉的监控情况;掌握餐饮业、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和机团单位的集体食堂采购用肉情况,发现有采购使用私宰肉的,要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做好协查协管工作。

2.加强对辖区范围内违法屠宰点、市场以及摆卖点的管理,发现违法屠宰点及销售私宰肉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告知有关管理部门,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三)区工商分局职责

1.组织打击非法私屠滥宰行为,对流通领域销售私宰肉品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

2.加强对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监管,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清查,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生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四)区公安分局的职责

对拒绝、阻碍生猪屠宰及其产品流通管理行政执法、以暴力或者威胁手段扰乱生猪产品流通秩序和强买强卖行为进行查处;对生猪屠宰及其产品流通中其它违反治安管理的涉嫌犯罪的行为进行防范和查处。

(五)区农业局的职责

加强生猪及生猪产品的防疫、检疫,对违禁药物的含量进行检测。

(六)区卫生局的职责

牵头组织开展餐饮企业、机团单位肉品管理的日常检查工作,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严格查处违法经营和采购使用私宰肉的行为,监督用肉单位落实进货查验和台帐登记制度。

(七)区质监局的职责

加强对从事肉制品加工的经营者采购、使用生猪产品的监管。

(八)区城管大队的职责

对违法屠宰场所的违法建(构)筑物以及无证占道经营生猪产品行为进行查处

(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负责对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综合监督,并组织查处生猪产品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

(十)环保部门

负责对生猪屠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并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规划、国土、经贸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

(十一)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职责

经过自查自纠找出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并予以整改。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公开向社会承诺:

没有检疫证章、耳标等合法标志的生猪不予进厂屠宰,检疫检验不合格、未加盖检疫检验证章的肉品不出厂销售,有害肉品实行无害化处理,不屠宰注水猪、病死猪。

同时承担屠宰企业信息化管理和肉品可追溯体系所需相关信息的报送责任。

发现未经检疫或来源信息不全的生猪,有义务及时报当地动物防疫监管部门处理。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屠管工作责任。

专项整治期间,区屠管领导小组将对区内各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并组织检查组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不力、专项整治目标不落实的提出通报批评;对举报查实或检查发现的非法屠宰、定点屠宰企业违规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不进行处理或处理不及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屠宰。

打击非法屠宰是专项整治的重点工作。

区屠管办将协调组织有关部门,重点整治城乡结合部、社区(村)内非法屠宰以及其它屡禁不止的顽固窝点,不留死角。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举报一起,查处一起,保证举报查处率达100%。

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彻底根除非法屠宰行为;对涉黑势力和团伙私屠滥宰的、制售注水肉及病害肉等不法行为要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三)全面检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

1.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条件。

区屠管办将组织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流通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有关标准,全面检查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主要内容为4个方面:

一是设计要求和工艺流程是否符合《猪屠宰分割车间设计规范》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的要求;二是产品质量是否符合《鲜冻、片猪肉》和《分割肉、冻猪瘦肉》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三是屠宰和检验是否按照《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的规定;四是病害生猪及其产品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2.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管理情况。

区屠管办将组织有关部门全面检查定点屠宰企业建立健全“四项(生猪屠宰厂管理、车间卫生、肉品卫生管理、肉品召回)制度”和“三本(生猪进厂、生猪产品出厂、病死猪及肉品无害化处理)”登记台帐及管理情况;是否有屠宰注水猪、病死猪等违法行为;专业技术人员和肉品检验人员是否经过专业技术培训。

3.检查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品质。

区屠管办将组织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区内所有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产的肉品品质进行抽查。

4.推行生猪屠宰企业分级管理和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认定工作。

按照《关于转发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穗工商屠[]269号)精神,引导屠宰企业按照《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6-),加快硬件设施建设和改造;继续做好屠宰厂(场)的撤并和升级改造,建立镇级生猪屠宰场肉品定向跟踪信息化监管系统,做好生猪屠宰企业申报资质等级认定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对未达到一☆级或未达到申报等级标准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依然未达到一☆级标准的屠宰企业要列入撤销范围,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5.清理屠宰环节各种收费,明确收费标准。

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现行收取生猪屠宰企业的各种税费情况(如国税、地税、工商管理费和检疫检验费等)进行清理,重点清理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并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情况进行处理。

(四)限期整改,确保完成整治目标。

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取消定点资格。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屠宰厂生产条件不能满足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的;

(2)在屠宰过程中向生猪注水或注入其它物质的;

(3)屠宰病死猪、注水猪的;

(4)设备简陋,不具备基本的质量和卫生保障措施的手工屠宰场(点);

(5)违反《关于我省生猪屠宰购销税费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府〔1999〕54号)规定,违规收取税费,限期整改未达到要求的;

(6)有其它违法行为被举报查实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整改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取消定点屠宰资格。

(1)未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制度和肉品出厂(场)台帐管理制度的;

(2)无害化处理设备、设施不完善,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

(3)肉品检验设备和人员不能满足检验需要的;

(4)未在规定时间签订肉品质量安全承诺书的;

(5)未建立不合格肉品召回制度的;

(6)不能按照要求报送相关信息的;

(7)有其它违规行为被举报投诉查实的。

3.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接受监督,完善举报投诉制度。

各职能部门、各镇(街)、管理区和社区(村)要建立举报投诉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提供有价值线索的举报人进行奖励。

各职能部门、各镇(街)、管理区和社区(村)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对举报的事项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单位,并告知举报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猪肉是人民群众重要的生活必须品,在当前生猪和猪肉价格出现大幅上涨的情况下,不但要确保猪肉的市场供应,更要确保肉品安全。

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生猪屠宰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猪肉质量安全。

(二)严厉打击,确保成效。

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病害肉、注水肉等不法行为。

对阻碍行政执法检查、暴力抗法的,要加大打击力度。

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病害猪、注水猪的,一经查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将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做好记录,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专项整治期间,各职能部门,各镇(街)、管理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整理,及时汇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区屠管办。

五、实施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31日前)

各职能部门、各镇(街)、管理区制定各自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确定专项整治工作责任人和联络员报区屠管办;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落实举报投诉奖励制度;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签订猪肉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布。

(二)全面检查阶段(6月1日至6月31日)

区屠管办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各职能部门、各镇(街)、管理区按各自制定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严格按照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工作进度开展检查工作。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作出处理。

(三)集中整改阶段(7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单位要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对整改结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省和市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主管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日至15日)

区屠管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区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验收,做好迎接市屠管办交叉检查、验收和考核准备。

12月10日前,各职能部门,各镇(街)、管理区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区屠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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