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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租赁合同

物业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惠州市船舶修造厂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

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

根据《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惠州市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惠州市把“文化惠州”作为建设目标,把发展文化事业摆上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

惠州市政府依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等相关规定,在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利用旧厂房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

甲方船舶修造厂厂区物业属区管文物,建筑布局及外观工业感强,恰好符合政府鼓励修缮保护、利用文物及工业老厂房升级改造和“三旧”改造建设文化产业园区的政策规定。

故,在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前提下,甲方紧紧围绕建设“文化惠州”战略,为完善惠州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繁荣文化精品创作,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推动文化消费市场健康繁荣发展,促进文化事业发展迈向新台阶,推动惠州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高惠州软实力,为建设幸福惠州提供精神支撑、智力支持和文化条件;同时,也为响应惠州市政府打造历史文化名城的号召,通过出租现有物业的方式筹集资金解决留守人员费用及历史遗留问题。

现甲方将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门路38号的厂区物业按现状进行出租,由乙方负责投入资金对老船厂物业进行修缮、保护和利用(但对甲方厂区物业实施文物保护的修缮工程,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许可手续),实现更好的保护文化遗产作用,努力在惠州两江四岸的核心地区打造一张文化新名片。

现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的权责利事项,维护双方合法权利,规范承租方经营行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出租物业的状况

1、本合同所称“出租物业”是指甲方位于惠州市惠城区水门路38号,建筑面积为4865.65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物及所占用土地,出租物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原办公室、生产车间、船排、仓库场所及这些房屋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等(租赁范围详见附件一《房地产估价报告》惠市建诚评字〔2018〕第HCA10101QT号)。

该项出租物业因年久失修,地上建筑物破损严重已无法正常使用,且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2、乙方在报名竞标甲方出租物业时已充分知悉及确认甲方于2015年2月13日与原承租人签订的《物业租赁合同》仍在租赁期内(自2015年4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止),对原《物业租赁合同》未到租赁期的相关权责利事项将继续履行;如乙方需提前接收或原承租人提前移交原《物业租赁合同》未到租赁期的相关权责利事项,具体事项将由乙方与原承租人自行协商解决。

3、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亲自查验并确定甲方出租物业现状的前提下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现状移交。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

1、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目的及用途主要是修缮、保护老船厂,并在此基础上合理利用,且需符合文保等部门的规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业务。

2、租赁期限为20年,即从2019年月日起至2039年月日止。

第三条租赁金额、保证金及缴交时限

1、甲方出租物业的租金为每月人民币元(¥);双方确定租金递增方式以每满5年递增一次,按上一期租金标准递增15%。

为支持乙方对老船厂进行修缮保护,甲方考虑到乙方在该出租物业投入修缮的资金较大,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上述租金递增情况外不再做任何租金调整,也不再向乙方收取管理费或其他费用;甲方给予乙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个月的免租期,免租期内甲方免收乙方的租金。

乙方缴交租金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现金或以转账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收取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款项(含租金、租赁保证金及工程保证金):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甲方在乙方支付租金的当日即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2、考虑甲方此次出租物业期限较长,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确认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即在本合同签订当天,乙方须将保证金缴交给甲方,同时由甲方向乙方开具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元整)租赁保证金的收款凭证。

该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本合同不再履行(包括且不限于合同期限届满、终止、解除等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如有违约情形,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在该保证金中预先抵扣,且该保证金不计利息。

3、考虑出租物业属区管文物,乙方应尽快实施出租物业的修缮工程(特别须在5个月内严格按文保部门批准的文物修缮方案的标准完成船排主体即六个船排的修缮工程),为敦促乙方能按期完成前述船排主体修缮工程,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当天向甲方缴交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的工程保证金。

在前述船排主体修缮工程按时完工后10日内,甲方应无息退还工程保证金给乙方。

4、除甲方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乙方应按时向甲方缴交租金。

如乙方无故拖欠租金两个月以上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及没收乙方全部保证金。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物业修缮和使用

1、乙方根据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方案聘请具有文物设计、监理、施工资质的专业单位对出租物业进行设计、监理、施工、修缮,并须严格按照文保及规划等相关部门的规定完善报建、修缮、改造等手续,且取得相关批复意见后方可正式进行修缮及施工。

2、乙方应按文保部门的规定程序尽快完成项目工程,包括:

(1)鉴于出租物业属区管文物,故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月内相继完成聘请有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且须通过省市级文物专家的评审和文保部门的审批手续,以及严格按文保部门批准的文物修缮方案的标准完成船排主体(六个船排)的修缮工程。

乙方按期完成前述工作,签订本合同时缴交人民币2,000,000元(大写贰佰万元整)的工程保证金在前述工程完工后10日内甲方应无息退还;如乙方未按期完成前述工作,所缴交的工程保证金作为违约罚金予以罚没,且乙方前期所有投入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自动终止。

(2)乙方在取得文保部门批复并具备开工条件之日起三年内须完成项目工程及投入使用,避免因修缮施工期过长或其他因素导致项目烂尾。

如乙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现及造成烂尾,前期投入的所有费用及损失均由乙方独自承担,且不得向甲方或市政府相关部门主张任何形式的赔偿。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涉及对出租物业的所有投入,包括且不限于规划报建、修缮、维护、改造升级等,以及修缮施工或经营管理当中产生的税与费、经营风险、经济纠纷、法律责任与安全生产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4、出租物业修缮完工,乙方须取得相关文保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正式投入经营并向社会开放使用。

出租物业修缮完工后,如需再对出租物业进行改建,或增加超重、超电荷的装置时,应取得文保及规划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对出租物业的投入使用及经营期间的所有建筑物日常修缮、维护及保养等义务及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合同租赁期限届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上依法享有相应的优先权(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如部分产权交易机构规定在挂牌转让或挂牌招租事项中不得体现相应优先权的情形),但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第2款执行),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作出是否续租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乙方放弃优先租赁的权力。

即乙方不再续租甲方出租物业时,乙方要保持好出租物业的完好,不得破坏已修缮及装修的出租物业,且以本合同不再履行时的现状无条件移交给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五条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因甲方出租物业纳入文保等职能部门的管辖,具备一定的历史价值,但也因年久失修,出租物业已存在质量问题,乙方需依约合规安全使用;且因出租物业所涉土地的权证已交回土地管理部门等多重因素影响;为此,双方同意甲方按出租物业的现状向乙方交付(甲方在本合同所涉出租物业不存在抵押或查封行为)。

2、租赁期间,甲方在合法依规的前提下,须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相关经营证照、建设、运营等的各项手续,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租赁期间,甲方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在租赁期限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及监管,并可要求乙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乙方有义务积极配合。

4、租赁期间,如根据政府相关规定(含甲方改制、破产、清算注销等)导致出租物业权益发生变更,则甲方应向权益继受人披露本合同事项并要求继受人继续履行本合同,且乙方在同等条件上依法享有相应的优先权(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如部分产权交易机构规定在挂牌转让或挂牌招租事项中不得体现相应优先权的情形)。

5、如乙方在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前提出对出租物业进行续租,在同等租赁条件下,甲方应优先满足乙方的续租要求,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除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外,如部分产权交易机构规定在挂牌转让或挂牌招租事项中不得体现相应优先权的情形),有关条款待在续租合同中另行约定。

6、本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等事宜,致使合同不再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个月内清场完毕,交还物业(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否则,甲方可按照该年度租金标准,向乙方主张占有使用费。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公司出具对出租物业的修缮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及省市级文物专家的评审和文保部门的审批手续。

2、乙方对出租物业的设计、监理、施工、修缮、改造等手续必须严格按照文保部门的规定执行。

3、乙方应按时缴交租金,逾期两个月未付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及没收乙方全部保证金。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本合同的租赁权益整体转租给第三人,如需将本合同的租赁权益整体转租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物业。

5、乙方在承租后,除需自行承担“第四条租赁期间的物业修缮和使用”中所有投入及费用外,仍需自行负责及办理其他所需的各项手续,包括且不限于水电、煤气、消防、电话、网络等一切相关手续,如需甲方协助,可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应予以配合,因此产生的包括且不限于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网络费、有限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6、乙方自主经营期间所产生的相关税费须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乙方承担和交纳。

乙方出租物业期间的自主经营行为、经济责任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等经营事项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及承担。

7、租赁期间,乙方应守法经营,如乙方利用出租物业从事违法活动或为他人的违法活动提供场所便利条件等违法情况,所产生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因此,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及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且逾期达两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物业。

8、乙方在租赁期间的安全及预防等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因行政各职能部门发出的整改等通知,按照行政职能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另,乙方需全力配合甲方、甲方主管部门、相关安监等职能部门的各项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确保有日常巡查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御措施,对经巡查、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乙方应及时整改。

因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所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责任、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及提出整改意见,如乙方在收到通知后,未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整改或拒不整改,且逾期达两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收回物业。

9、本合同因合同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合同解除等事宜,致使合同不再履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三个月内清场完毕,乙方应当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交还物业给甲方(乙方同意仍按该年度租金标准交纳占有使用费;逾期遗留的现场物品,乙方同意按弃置物处理),乙方逾期不交还物业的,甲方单方有权选择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是委托他人清场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费用;二是没收保证金,且每日按当月租金的1%计收占有物业使用费(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第六条其他约定事项

1、租赁期间,出租物业的管理、安全、卫生、保险、消防及安全维护等工作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将出租物业租赁予乙方,不参与、不干涉乙方任何的合法经营活动。

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法合规经营和使用出租物业,并严格遵照政府及文保等各职能部门的要求,对出租物业进行修缮、保护、经营、使用,甲方同意乙方按照自身经营的需要与第三方合作或分租等方式经营和使用出租物业,但乙方需确保其合作方或分租方等,均遵守本合同的约定;否则,则视为乙方违约。

3、租赁期间,甲、乙双方均不得将出租物业用于办理抵押贷款等经济行为,避免影响到双方租赁后的正常经营及造成经济损失,由此产生的经济纠纷责任均由违约方承担。

4、签订合同前,乙方对甲方的出租物业现状及基本情况已有了充分了解,特别对甲方出租物业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证已交回给国土部门事宜予以确认,乙方无权因甲方没有国土证事宜对甲方主张任何法律责任;如乙方承租出租物业需要完善国土手续,甲、乙双方均应相互配合,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如在甲、乙双方积极配合下仍然未能完善国土手续从而影响项目的实施,乙方不得以此视为甲方违约,且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法律责任及经济补偿。

5、为保障出租物业修缮及保护工程能顺利实施,原承租人须同意在甲、乙双方签订《物业租赁合同》之日起3日内将六个船排移交给乙方。

鉴于原承租人所承租的出租物业面积因船排移交给乙方使用而有所减少,为延续甲方租金能按时收取,故在本合同免租期内原承租人应继续按原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给甲方;免租期后至原《物业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原承租人则按原租金标准80%缴交租金给乙方;且乙方免租期后须严格按本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缴交租金给甲方。

另外,在原《物业租赁合同》的租赁期满之日起,原承租人应无条件将所有租赁的物业交付给乙方使用。

6、出租物业范围内有9户甲方原职工宿舍,分别位于原甲方办公楼下和旁边一栋三层楼原职工宿舍,乙方同意该9户原职工宿舍不归入本次租赁范围,若遇政府拆迁,该9户原职工宿舍的拆迁补偿事宜由甲方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协商,与乙方无关。

7、租赁期间,如遇市政建设需要将西枝江江堤以上部分物业征拆用于以扩宽水门路或其他市政用途时,出租物业的征拆补偿归甲方,乙方应无条件予以积极配合,并承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及市政府相关部门主张任何权益及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未到期生产经营损失、投入的修缮与装修费用等);除上述西枝江江堤以上部分物业外,其余西枝江江堤以下的物业(租赁范围详见附件一《房地产估价报告》惠市建诚评字〔2018〕第HCA10101QT号),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征拆等影响乙方对出租物业的正常使用或经营的,则按法律法规、政府相关规定补偿甲方及乙方,相关补偿标准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甲、乙双方均不得提出额外的要求影响市政建设征拆等工作。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因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因情势变更合同确有必要变更或解除时,可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照符合法律政策程序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自行承担或双方协商一致后解决。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义务,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另,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经守约方催告后,仍未能按催告通知的期限如期整改完毕的,守约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且违约方须按保证金数额作为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第八条免责条款 

1、乙方应对出租物业的现状有充分预见,乙方在租赁甲方出租物业后,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给予配合,但仍未能办理相关手续或执照的,乙方不能归咎于甲方责任或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

2、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出租物业损毁灭失或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3、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原因导致不能使用出租物业,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是否继续租赁该物业,乙方有选择决定权,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因法律政策规定改变市政建设、征收、土地盘整等事由,需要征拆或改造本合同出租物业,造成甲、乙双方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

5、因上述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租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九条保密

1、本合同签订后,除非事先得到其他方的书面同意,无论本合同项下事宜是否完成,亦无论本合同是否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无效或履行完毕,任何一方均应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1)乙方不得向除本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信息;

(2)双方只能将保密信息用于本合同项下事宜,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如任何一方因下列原因披露保密信息,不受前款约定的限制:

(1)因遵循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披露;

(2)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披露;

(3)因甲方改制、破产、清算、退市、注销等需要披露。

第十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向合同履行地(出租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

1、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所载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为双方有效联系方式,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文书均按照该地址送达。

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的,均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送达至原地址时,视为已送达,应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后果。

3、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备案一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房地产估价报告》(惠市建诚评字〔2018〕第HCA10101QT号)

2、双方代表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书》

 

甲方:

惠州市船舶修造厂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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