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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管理办法

招标管理办法

NHM-WI-ZJB-12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的招标活动,保护公司利益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招标项目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列》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运营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2.招标的组织形式

2.1自行招标:

指企业自身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2.2委托招标:

指企业自身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行为。

3.招标的主要方式

3.1公开招标:

是指以招标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公开招标项目由公司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无特殊情况,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3.2邀请招标:

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应向三家以上有资格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

下列情况可采用邀请招标:

3.2.1受项目技术复杂和特殊要求限制,且事先已经明确知道只有少数特定的潜在投标单位可以响应投标的项目;

3.2.2时间要求紧迫,受自然地域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等条件限制而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

3.3竞争性谈判(简称“议标”):

主要指通过一对一协商谈判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

如出现只有独家供货单位、不可预见的紧急采购、确保采购一致性等特殊情况,应由主管领导批准。

下列情况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3.3.1投标后没有足够供应商或承制商投标的;

3.3.2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3.3.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3.4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3.5受自然地域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单位可供选择等条件限制而无法公开招标的项目;

3.3.6项目金额较小的。

 

4.招标的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和本省的相关法规,结合企业实际规定如下:

类别

金额范围

招标形式

备注

基建类、固定资产采购类、固定资产维修类、其他类

2万元—5万元

议标

5万元—50万元

邀请招标

5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

物资采购类、产品外委、产品外包

2万元—5万元

议标

单项采购或批量采购金额虽不足招标金额,但连续三个月采购金额在招标范围的,需合并进行招标,确实不能合并招标的,应说明原因。

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5万元—50万元

邀请招标

50万元以上

公开招标

特殊情况下(含进口件)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对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对金额范围5万元—50万元的项目允许采用议标方式。

5.招标管理机构及基本职责

5.1招标管理机构

由总经办牵头负责公司的招标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管理。

当项目需求部门有招标需求时,由总经办负责组织项目需求部门和财务部成立相应的“项目招标小组”开展项目招标工作。

5.2相关部门职责

5.2.1总经办职责

5.2.1.1负责公司招标日常管理工作,拟定工作规章制度,制定操作细则(含招标文件的规范格式等),规范工作程序;

5.2.1.2负责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审批各招标项目归口部门上报的招标项目申报表和招标文件;

5.2.1.3负责发放投标邀请函,接受投标书;

5.2.1.4负责组织编制标底及对投标书和标底的保密工作;

5.2.1.5负责按程序组织、主持招标工作;

5.2.1.6参加评标工作;

5.2.1.7负责下达中标通知书;

5.2.1.8负责招标资料的整理归档;

5.2.1.9负责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5.2.1.10负责公司实施委托招标时的联系与协调工作。

5.2.2财务部职责

5.2.2.1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对招标活动相关费用进行管理;

5.2.2.2负责编制招标项目的标底;

5.2.2.3参加评标工作。

5.2.3项目需求部门职责

5.2.3.1负责招标项目及计划的申报,填报《招标项目申报表》(附录A);

5.2.3.2负责招标项目有关资料的收集、保管和向招标小组提供相关资料。

5.2.3.3负责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编制;

5.2.3.4负责提供与招标有关的合格供方相关信息,推荐有投标能力和意向的投标人,并提出资质初审意见;

5.2.3.5负责组织投标单位进行现场勘察、技术交流等。

5.2.3.6参加评标工作。

5.2.3.7负责对招标项目中标人的履约监控,并协调解决相关的业务问题。

6.招标管理规定

6.1招标工作原则

6.1.1招标活动必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6.1.2坚持独立办事,不受干扰的原则。

6.2招标工作流程

6.2.1招标工作流程图

6.2.2招标工作流程适用范围

本招标工作流程适用于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对于采用“议标”方式的项目,可由项目需求部门自行操作,但须有“议标”记录备查。

6.3招标准备工作

6.3.1当有招标需求时,项目需求部门向总经办提交《招标项目申报表》,由总经办组织项目需求部门和财务部成立相应的项目招标小组。

对大型或重要的招标项目,可根据需要邀请生产、技术、品管等相关部门的人员和公司相关领导参加项目招标小组。

6.3.2项目招标小组工作分工

6.3.2.1总经办负责按程序组织、主持招标工作,拟定招标工作计划,协调处理招标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6.3.2.2项目需求部门负责将项目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质、资信的要求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的内容包括:

项目名称、型号、规格及技术要求;交货期、验收标准;投标报价;投标书的编制要求(投标须知)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地点;对招标内容的综合说明、合同主要条款;评标办法、中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必须有编制、审核,并由项目需求部门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6.3.2.3财务部负责招标项目实施成本的预估和编制招标项目的标底。

6.4招标

6.4.1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如系公开招标,则由总经办发出招标公告;如系邀请招标,则根据项目需求部门提供的资质较好的潜在投标人名单,由总经办向其中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发出招标文件时,总经办应做好发出记录。

6.4.2接收投标文件

6.4.2.1发出招标文件到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一般应不少于10天,对技术要求

低,或时间紧的项目,可适当缩短时间。

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实际送达时间不得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

6.4.2.2总经办专人负责签收、保管投标文件,严格保密措施;

6.4.2.3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允许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其中补充、修改的内容可作为新的投标文件组成的部分,但上述操作必须由投标人以书面通知为准。

6.4.3根据需要可由项目需求部门组织投标人勘察现场,针对投标人的询问解释招标文件中的疑点和难点。

6.5开标

6.5.1招标小组按招标文件规定组织开标各项事宜,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领导或纪检

部门参与监督;

6.5.2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点;

6.5.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进行。

经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投标文件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6.5.4唱标时,评标小组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如未响应,投标将被拒绝,并且不允许通过修改或撤销其不符合要求的内容,使之变成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6.5.5开标过程由总经办专人记录,形成报告,并存档备案。

6.6评标

6.6.1评标方法:

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

6.6.1.1最低评标价法

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6.6.1.2综合评分法

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或称评标标准)是:

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6.6.2评标程序及要求

6.6.2.1评委的组成

在委托招标项目中公司高层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可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自行招标项目中,一般由项目招标小组人员担任评委;对于大型或重要项目,可邀请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和领导担任评委;评委数量必须是单数。

6.6.2.2投标文件初审

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资格性检查是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符合性检查是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6.6.2.3澄清有关问题

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委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

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6.6.2.4比较与评价

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6.6.2.5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

6.6.2.5.1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必要时可组织中标候选人进行二次报价;

6.6.2.5.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标小组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6.6.2.5.3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

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6.6.3评标结果的确认

6.6.3.1根据评委个人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招标小组综合后在评标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宣布评标结果。

6.7定标

招标工作小组完成评标后向公司领导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单位,经领导审批同意后,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单位通知中标结果。

6.8项目合同签订

6.8.1项目需求部门和中标人在中标通知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6.8.2招标工作小组对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按时签订合同的,将视其为自动放弃此次中标。

7.本制度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8.本制度自2012年12月6日起实施。

附录:

招标项目申请表

编制

审核

审批

签发

附录:

招标项目申请表

申请部门

项目名称

 

项目描述

 

要求完成时间

申请招标形式

自行招标□委托招标□

申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议标□

部门负责人

公司主管领导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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