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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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渝化职院〔2017〕130号)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全日制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确保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之日前附有效证明向学院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学院视其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时,学院招生部门对学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下列情形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二)患有疾病不适宜到校学习的;

(三)因参加创新创业不能到校学习的;

(四)其他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的。

应征入伍的新生,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参加创新创业的新生,可保留入学资格2年,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工作由学生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招生、教务部门共同完成。

招生管理部门审核录取相关信息及程序,学生管理部门审核新生身心健康情况,教务管理部门审核学生基本信息、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后,编入同层次原录取专业新生班学习。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完成缴费手续后,以班级为单位经辅导员(班主任)审核在开学两周内凭学生证到学籍管理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后在学生证上签盖注册章完成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不履行任何手续超过四周未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办理缓交手续后,可予以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

学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资格,所修读各门课程和各类学习环节考核取得的成绩方为有效。

未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其学籍不能被学校确认,无学籍学生不能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和考试考核。

第二节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基本学制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复的专业学制为准。

学院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不含服兵役年限)内完成学业。

最长学习年限一般在学制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

第七条三年制专业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含休学年限,不含服兵役年限);两年制专业弹性学习年限最短不得少于2年,最长不得超过4年(含休学年限,不含服兵役年限)。

课程不合格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学生,学校保留学籍至结业后2年,保留学籍期间,学生可参加不合格课程的重(补)修。

第八条对学业特别优秀,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并成绩合格的学生,学校经院系推荐、教务部门考核和学校批准,允许提前一年毕业。

第九条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基础上延长2年完成学业。

第三节选课与修课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应按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读课程和参加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完成顶岗实习及毕业设计(论文)。

(一)学生应按照学院要求报到注册并完清各项费用方可选课,修读课程。

(二)学生选课并修完某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

(三)学生应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择课程,确定修读进程安排。

对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行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以24学分左右为宜,但不得低于15个学分,也不得超过35学分。

第十一条学生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均规定了必修课、选修课的最低学分数,学生应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累计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数。

(一)必修课:

指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该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构成大学生素质结构所必须开设的课程和环节,要求学生必须修读。

学生可按照人才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必修课程进度进行必修课程的学习,不需办理任何手续。

(二)选修课:

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业知识或扩大知识面的其他课程。

此类课程是拓宽知识面和拓展素质的课程。

选修课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两种。

学生不能选修与本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相同或相似的全校公共选修课。

(三)选修课的选课学生名单以教务管理系统中选课所生成名单为准,未进行网上选课只在教师处登记的名单无效。

第十二条修课、重修、补修、免修免考

(一)修课

学生应按照个人学习计划和个人学期课表参加所选课程的教学活动,不得旷课、迟到和早退。

(二)重修

1.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及格”,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其它课程修读。

2.对于通过课程考核并已取得相应学分但认为成绩不理想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考核通过以最高一次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最终成绩。

3.凡需重修课程的学生,应于开学两周内从网上选择重修课程并将重修报名表交教务处备案,允许跨专业、跨系选课,但前提是课程标准及课程学分必须一致。

重修学生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重修选课原则上跟班上课(上课时间未达到课程学时的1/3的,取消考试资格)。

(2)重修学生应跟随重修班级进行课程学习及考核。

学生应当定期找教师答疑,按时完成作业,方能参加考核。

(3)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或本专业下一年级停止招生,致使学生无相应课程进行重修的,需由学生所在院系会同原开课院系为学生选择相近课程或单独指定课程进行重修。

如单独指定重修课程,须制定相应的教学(学习)计划,定期辅导,定期布置和批改作业,期末单独命题考核。

(4)凡是没有在网上进行重修选课的同学将一律不能进行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三)补修

凡经学院批准转专业或转学入读的学生,应根据所在专业和年级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补修的课程(具体补修课程由学生所在院系确定),办理补修相关手续后方可补修。

(四)免修与免考

1.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标准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2.课程免修申请须在该课程开课两周以内提出,开课两周之后不再授理学生免修申请。

申请免修应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经开课院系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

免修考核成绩良好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3.免修考核由开课院系命题。

考核内容应覆盖课程标准的要求,试题应与该课程期末考核的份量和难度相当。

免修考核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进行。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4.两课、体育课(因身体原因除外)以及独立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等课程不得免修免考。

第四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规定的学分。

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具体考核形式可根据课程性质选择笔试、口试或实践操作等。

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考试课程平时考核(包括半期测试、平时测验、课内实训、作业、提问和考勤等)占40%,期末考核占60%,考查课程平时考核占60%,期末考核占40%。

经批准备案采用过程考核或项目考核为主要内容的考试课程,其各项成绩比例按照教学团队备案比例执行。

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记载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按五级计分法(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记分;讲座形式的授课按照及格/不及格两级记分;补考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计算;重修成绩按实际所得获得分数记载。

对通过补考和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五级记分法与百分制换算关系:

百分制

100-90

89-80

79-70

69-60

59-0

五级记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与五级制换算关系:

五级记分制

及格

不及格

百分制

95

85

75

65

50

第十五条课程的考核由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注重过程考核。

课程学习缺席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平时考核成绩记为不合格,不能参加期末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缓考与补考

在考试期间,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考生本人应当于考试之前提出缓考申请,并交付有关证明,由院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允许在正常补考时间参加考试,不作补考论,但不及格者不再安排补考,应当重修。

学生每学期结束后应及时在教务管理信息系统查询考核成绩,掌握自己的学习情况,以确定是否有不及格的课程,准备补考或重修。

通常每一学期开学报到两周内进行上一学期不及格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补考。

公共选修课不安排补考,只能重修或重选。

第十八条为了更好地反映学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和学习的质量,采用学分绩点制。

学分绩点主要用于学生评优、评先。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关系表:

成绩

90-100分

(优)

80-89分

(良)

70-79分

(中)

60-69分

(及格)

60以下

(不及格)

绩点

4.0-5.0

(4.5)

3.0-3.9

(3.5)

2.0-2.9

(2.5)

1.0-1.9

(1.5)

0

(0)

注:

(1)90分折合4.0课程绩点,91分折合4.1课程绩点,其余类推;

(2)优折合4.5课程绩点,良折合3.5课程绩点,中折合2.5课程绩点,及格折合1.5课程绩点,不及格折合0课程绩点。

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均应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可参考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绩点数×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点=

第十九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参加技能大赛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照《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奖励学分实施办法》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

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无故缺席的,根据《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五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学习,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复学后无后续专业的,在专业大类内转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一般应在第一学期结束后第二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专业手续。

学生转专业,应当向转出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经转出院系、转入院系主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公示,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后方可实施。

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或再次申请转入其他专业。

学生转专业后应当按调整后的专业缴清学费、代收费等相关手续。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因转专业而缺修的课程,应当补修,由转入院系负责安排补修事宜。

转出院系在得到批准学生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应于一周内将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转到转入院系。

第二十五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或其他因素的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时,经学生及家长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对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在满足转专业的资格条件及要求的情况下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已进入二年级或三年级的;

(三)录取低批次专业不能转入录取高批次专业;

(四)未参加统一高考的单独招收学生;

(五)定向培养、三校生等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不能转入普通类(统一考试录取)专业;

(六)文科类专业不能转入理科类专业;

(七)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八)已有转专业记录的

(九)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生源地所在村社、乡镇或社区、街道审核确认。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培养能力的,经学院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高考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单独考试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六)拟转入学校与我院在同一区的;

(六)已有转学经历的;

(七)应作退学处理的;

(八)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具体流程按照《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和转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凡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的学生,未经批准及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参加原所在院系学习,否则按违反学院纪律处理。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原则上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

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无成绩及学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休学:

(一)因伤、病暂不能坚持学习或者暂不适宜学院集体生活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累计缺课达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四)其他某种原因暂无法坚持学习的;

第三十一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两年,服役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二条休学学生应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籍异动申请表》,出具有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部门审批。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10日内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的学生,病休期间在已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前提下,医疗费按医疗保险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休学期间的言行及发生的任何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在规定时间凭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经批准后,由教务部门通知所在院系安排学生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在校学习,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学生,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连续休学两年的,编入下两个年级)学习,如该专业相应学年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相近专业学习;经核实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学业警示、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各院系应于每学年结束时清理学生累计所修学分状况,对达不到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学分标准的,分别试情况给予学业警示、试读或退学处理。

学生累计一学年获得学分低于所选学分百分之八十的,给予黄牌警示;累计一学年获得学分低于所选学分百分之六十的,经申请,审查,可以给予一次试读机会;累计一学年获得学分低于所选学分百分之四十的,予以退学。

所获学分不足40%的、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未撤消的、已办理退学离校手续的、曾经试读的不能申请试读。

第三十五条除第三十七条所列达不到学业要求的予以退学外,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予退学:

(一)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四)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50学时以上的;

(六)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仍达不到毕业学分标准的;

(七)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及学院给予退学处理的,需经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六条退学办理程序

(一)学生主动申请退学的办理程序

1.学生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2.辅导员(班主任)、所在院系签署意见;

3.教务处审核;

4.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5.根据学生主动退学申请,教务处草拟退学决定并交由学院行文,由学生所在院系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二)学院给予学生退学处理的办理程序

1.辅导员(班主任)填写《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生退学处理建议书》。

2.学生所在院系书面陈述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的事实和理由,并提出退学处理意见。

3.教务处对各院系的退学处理建议书定期进行汇总,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4.教务处根据会议研究决定草拟退学处理决定并交由学院行文。

由学生所在院系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退学学生,应当凭退学材料于10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标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具体毕业学分标准由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院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学院于每年6月10至6月20日期间对学生的修业状况进行毕业审核,凡当期仍有修课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在当期进行毕业审核。

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院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学生可通过申请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达到学院毕业要求,交回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离校后半年内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学院进行审查,需报送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方能实施的,应及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四十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一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院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院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原《重庆化工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作废。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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