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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转型时期大学生的公民意识

目录

摘要2

关键词2

引言4

一、社会转型期、公民和公民意识的内涵4

二、公民意识的内容构成7

(一)主人意识7

1.国家意识7

2.主体意识8

(二)法律意识8

(三)公德意识9

三、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9

(一)主体意识欠缺10

(二)民主法制意识淡薄10

(三)公德意识缺失11

四、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11

(一)社会转型期容易滋生的不良思想12

(二)欠缺民主法治和宪政的传统13

(三)法律教育和学校教育的失误14

五、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重要性15

(一)对大学生自身发展的重要性15

(二)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17

(三)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18

六、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途径和方法19

(一)培育社会环境和公民文化20

(二)加强法制建设和宣传教育20

(三)改革学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22

(四)实现学校、家庭、社会教育三位一体23

结语23

参考文献24

外文资料25

译文30

致谢35

 

摘要:

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是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标志,但我国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培养存在很多问题。

由于传统文化缺乏公民意识内涵及转型期主导价值观念的缺乏,我们必须从文化、法律、教育等多种途径加强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从而带动整个社会公民意识的提高。

在为社会培育具有现代公民意识的优秀大学生的同时,促进我国和谐社会及法治社会的建设。

关键词:

社会转型公民意识大学生权利与义务

 

Abstract:

Citizenshipconsciousnessisaselfawarenessofone’spoliticalstatusandlegalstatusinhiscountry.isanimportantsymbolofmoderncivilizations,butwestillhavemanyproblemsintheeducationofcollegestudents'consciousness.Forthatourtraditionalculturerunshortoftheconnotationofcitizenshipconsciousnessand themainstreamvaluesinthetransitionofsociety,wehavetostrengthentheeducationofcitizenshiptothemfromallaspectssuchasculture,lawandteaching.Thenwecanenhancethewholenation'scitizenshipconsciousness.Atthesametimeweshouldpreparetheexcellentstudentswithmoderncitizenshipconsciousnessforthewholesociety,wecanalsopromotethedevelopmentofharmonioussocietyandtheconstructionofnomocracycountry.

Keywords:

societaltransitioncitizenshipconsciousnesscollegestudentsrightandobligation

 

论社会转型时期大学生的公民意识

引言

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转型的关键时期,培养公民意识并使之成为社会意识主流,应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题中之意。

而作为社会建设希望人群的大学生们,他们的思想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因此使大学生深刻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树立现代公民意识,真正认识到自己作为一名合格公民在社会建设中担任的责任,应该是公民意识培养的着力点。

本文的研究是以前人的研究为基础,而进行的进一步的研究。

主要针对我国现今所处的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意识缺失的现象,着重从法律角度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了探索:

公民意识的内容及构成;社会转型期我国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的主要表现及成因;培养大学生公民意识的重要性;培养途径和方法研究。

以期对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文明素养的提升提供一些帮助。

一、社会转型期、公民和公民意识的内涵

“社会转型期,是特指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落后的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化,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迈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过程,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发生重大变化的关键时期。

”这一时期的最大特点是缺乏社会主流价值观。

由于中西文化的激荡,我国传统公民文化的欠缺,使得人们尤其是大学生们的价值观一直处于分化与整合的状态,在社会价值与个人价值、精神价值和物质价值的互动中摇摆不定。

这其中既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和追求人生与社会真善美崇高境界的价值观,同时又有消极宿命、及时享乐和以物欲满足为奋斗目标的价值观。

由于大学生们所处的认识成长的特殊时期,思想正处在由不成熟向成熟的发展阶段,随着主体意识的觉醒,其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出现“唯我”和“功利”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一味的对此指责或放任自流也是于事无补的。

作为当代大学生,肩负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使命,是继往开来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因此,培育社会主流意识在这一时期显得尤为重要,而公民意识应是社会主流意识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只有这样才能努力造就高素质公民,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增强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使我们在新的时代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

“公民”一词,最早起源于古希腊,原意指“城邦的人”;在资产阶级革命首先获得成功的英、美、法等国,则以“公民”这一概念来确认具有该国国籍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并在《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中赋予其一系列平等、自由、独立的权利,以此明确了自然人个人与国家、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关系。

在我国历史上公民一词的产生共历经了四个阶段:

在传统中国,由于以家族结构为本位的家国同构,个人依附于家族才能生存,才能有地位,所以“公民”一词无从产生;伴随清朝末年的立宪运动,清政府在《重大十九信条》中一改《钦定宪法大纲》中“臣民”的说法,而改称“国民”;1912年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其中除一条以外,皆使用了“人民”一词;而“公民”一词首次出现在新民主主义的法律文件上是在1934年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修改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按照《辞海》的解释,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包括未成年人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等在内。

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这是公民一词的最基本含义。

但进一步深入研究,会发现“公民”一词从不同角度可以有多种不同的含义。

法学意义上的公民概念通常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因此,公民被定义为具有一个国家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法律意义的公民概念有这样几个特征:

首先,公民是自然人个人的一种身份或资格,而不具群体的属性。

其次,公民是一个反映个人与国家之间关系的概念。

属于某一国的公民,意味着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负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第三,公民概念反映了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

公民在法律面前是完全平等的,法律不承认任何特殊公民。

第四,公民资格的取得与丧失是以国籍为转移的。

要进一步理解公民的含义应该注意区分以下两组概念:

公民与臣民的区别。

第一,臣民具有依附性,即非独立性。

由于专制社会对臣民全面控制,臣民主体的自我意识淡薄,自主意识缺乏,形成了严重的依赖心理。

而现代公民具有强烈的主体性及对合理利益、权利的追求、进取精神、开拓精神。

第二,臣民具有奴性,即对权威的绝对服从,主体人格丧失。

臣民俯首听命于君主,没有自主权利,没有人的独立的尊严。

而现代公民强调个人的人格尊严以及对权威谨慎而冷静的批判精神。

第三,臣民资格的世袭性。

臣民资格的获取不是通过特定的法律程序,而是依靠先赋的传统,如贵族爵位的世袭、衔号的继承等。

而现代公民资格的获取是专门化或者说法定化的方式,现代国家用法律来保障全体公民资格的普遍性与平等性。

公民与市民的区别。

市民的概念在西方出现很早。

因为古希腊的国家形式是一种城邦国家,所以拉丁语的公民本意为“市民”。

在古希腊城邦国家和中世纪城市中,那些拥有政治、经济特权的人们被称为“自由民”。

由于自由民有公民和私人两种身份,因此,市民就是自由民的私人角色。

现代意义的公民和市民观念,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

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就是资产阶级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过程,也就是公民生活与市民生活的分离过程。

资产阶级市民社会革命把自己从封建政治国家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这种“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

公民意识是伴随着公民概念的出现而产生和形成的。

朱学勤在《书斋里的革命》中解释:

“公民意识是近代宪政的产物。

它有两层含义:

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

当民众侧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身维护和积极参与。

因此,公民意识首先姓‘公’而不是姓‘私’,它是在权力成为公共用品,以及在政府与私人事物之间出现公共领域之后的产物。

”简言之,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的自我认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它“体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以及保障与促进公民权利,合理配置国家权力资源的各种理论思想”。

需要注意的是,公民意识和主人意识内容似乎有所含盖,但笔者认为现代公民的主人意识应成为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之一。

传统理论中的主人意识属于政治范畴,而公民意识属于法律范畴,二者似乎毫不相干,但要知道二者均为民主政治的产物。

在市场经济、民主和法制的三员社会构造中,主人意识更倾向于被表述为主权意识,而且主人地位和主权的行使也是通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来得以保障和实现的。

这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就成为主人在法制中的表现和化身,是主人价值的实现形式和有效保证。

因此,公民意识就在理论上包含了主人意识,从而使其能够呈现更经常、更广泛、更丰富的民主精神。

现阶段,随着政治民主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制的日益完善,把主人意识统一于公民意识,确立公民普遍有效的主人意识和积极守法精神,已是大势所趋。

对现代公民主人意识的含义,下文将详细介绍。

二、公民意识的内容构成

在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容构成研究方面的发展体现在以下成果中:

姜涌《中国的“公民意识”问题思考》从公民意识系统结构方面提出“五结构说”:

包括公民的爱国主义和民族自尊、自信、自强意识;自由、平等和主权与公平的意识;护宪守法意识;权利与义务意识;现代文化的心理素质。

李丽、张卫华从结构上认同五部分说,但在给公民意识定义时却是从公民自我发展角度进行的,他们认为“公民意识是一定国家的公民关于自身权利义务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的总称”。

陈继江在《大学生公民意识培养的理性思考》中则提出了“三意识说”即“法律意识、道德意识、现代意识”。

李兰兰在《试论大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中则提出了她的包括“现代国家观念、权利责任意识、法制意识、科学理性精神和道德意识”的“五方面说”等对大学生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认识有更进一步的深化。

笔者认为,公民意识主要由以下几方面内容构成:

(一)主人意识

1.国家意识

公民是与国家相对而言的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某一国国籍的人就是该国的公民,它反映了一个人与特定国家的关系,并以权利和义务为纽带把一个人与特定国家联系起来。

国家意识就是一个公民对其所属国家的国情、历史传统和现行政治法律制度等所持的心理、态度和观念的总称。

国家意识表现一个国家的民族精神,是公民意识的首要内容,其核心是公民对自己祖国的情感。

爱国主义精神是公民对祖国的一种最深厚的感情,是国家意识的崇高境界。

它形成了国家和民族的凝聚力和生命力,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是民族奋发前进的强大精神支柱,成为推动民族向前发展的永恒动力,甚至起着决定一个国家前途与命运的作用。

因此,引导人们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提高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是培养公民意识的首要环节。

2.主体意识

公民社会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高度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权利,给予个人以极大的自由空间,从根本上说,社会现代化的过程也是人的主体性精神丧失的重拾过程。

但是,自由的前提是公民必须具有强烈的主体意识。

所谓主体意识,就是主体对自我的存在意义和价值的认识,也是指全体公民对自己是国家主人的自觉意识。

主体意识的增强是提高国民素质的关键,甚至是人的解放的要求。

它是公民意识的必要内容,主体意识的觉醒是培养公民意识的前提条件。

市场经济的建立,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以一种难以抗拒的物质力量唤醒和强化社会成员的主体意识。

主体意识不仅仅是一种自我意识,也是一种参与意识,即公民个人充分意识到自己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而存在,为使自己存在的价值得到实现,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政治生活,参与竞争。

在经济领域,主体意识表现为公民个人独立自主地参与市场竞争,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来实现其经济利益;在社会政治领域,主体意识集中表现为民主、自由、平等的观念,即公民个人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政治生活,充分行使和享有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和政治自由。

(二)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

法律意识在法律调整整个过程中都是必要的、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它渗透到法的制定和实施之中,是法律调整全过程时刻不可脱离的因素,为实现法律调整,实行法治创造良好的思想心理条件。

法律意识是公民意识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树立法制观念是培养公民意识的关键。

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这就要求社会成员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树立对法和法治的信仰和尊重。

法律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就是要全面正确理解权利和义务,一方面积极利用法律发展其自由和权利,另一方面要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可见公民的法律意识应是一种权利责任相统一的意识。

公民权利和义务知识是公民知识的重要内容,当好一个公民必须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并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良好的公民意识也必须包括正确的权利和义务意识。

公民意识的自然属性表现为权利意识,它体现为公民对个人自由和平等的需求,通过对个人基本权利的要求与行使,强调个人自由和平等的最大实现,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法律特权,其目的在于保障公民的个性自由。

公民意识的社会属性则体现为公民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认可,以及公民对社会基本义务的的遵行。

责任意识的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

因此,公民意识是权利意识与责任意识的辨证统一。

当前多数大学生对自己的权利了解较多,权利意识相对较强,而对自己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知之甚少,责任意识缺失。

此外,权责意识还应包括维权意识。

公民在自己权利受到或即将受到侵犯的时候应对其有清楚的认识和预见,并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是权利意识的延伸,同时也是他人履行法律义务的保证。

(三)公德意识

公民意识源于个体对社会互动关系的认识,它不仅仅限于公民主人意识,法律意识,还包括公德意识。

公德意识是人们对社会公共道德的观点与评价,是关于道德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理。

在现代社会,公共生活领域不断扩大,人们相互交往日益频繁,社会公德在维护公共利益、公共秩序,保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突出,成为公民个人道德修养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表现。

社会公德作为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在人们关于善恶、美丑、荣辱、公平、责任等道德思想的基础上形成的,并在被社会成员认识、掌握后才具有了一般行为规则的意义。

公德意识一经形成,就会指导人们的行为,使公民的个人活动提升为道德行为。

当前大学生的公德素养已成为社会各界日益关注的焦点,大学生的道德水平与文化层次相背离,缺乏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与社会、他人和谐共处的能力。

公德意识最重要的一方面就是集体主义。

集体是社会的缩影,人的社会化是通过个体与集体的相互作用逐步实现的。

集体意识就是公民个人对自己所在集体的价值认同感和归属感。

它强调个人的自我约束和与他人的共处合作,倡导团结协作精神。

集体主义是一种高尚的精神。

集体意识有利于维系集体的团结,保证集体目标的实现,但在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集体意识正逐步淡化,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

竞争与合作是21世纪人才必备的重要素质,因此要把集体主义精神渗透到社会生产和生活的各个层面,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和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反对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和损公肥私、损人利己的极端个人主义。

三、大学生公民意识现状

在中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今天,大学生不再只是我国未来社会精英阶层的主体,而是我国未来社会的绝对构成主体。

以往被人们视为天之骄子的大学生,如今的形象正悄然地发生着变化。

他们社会责任感差,不能很好地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的为了实现个人的私利无视他人和集体的利益;他们法制观念淡漠,法律意识不强,对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缺乏信心。

而且道德水准下降,贪图个人享乐,缺乏服务社会的意识。

总体来说,当代大学生的公民意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主体意识欠缺

市场经济的发展,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使得大学生自我意识明显增强,能正视并积极追求个人的价值尊严和利益要求,但其作为公民的主体意识相对较弱。

目前,大学生公民意识的教育尚未形成系统,而且许多教育者往往忽略了大学生的公民角色———很多情况下把他们当作“孩子”而不是“公民”,从而使公民意识教育淹没于其他教育之中。

这使得绝大多数大学生的公民角色处于不自觉的状态,加上在日常生活中又很少有需要他们表明公民身份的地方,于是,在无形当中,他们反而把自己最基本的社会角色忽略了。

而且在爱国意识方面,有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大部分大学生对国家形象、国家制度和国情常识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但崇洋媚外的民族虚无主义倾向仍然比较严重,或者爱国主义的情感仍停留在思想观念的层面上,在个体的具体行为中表现不足。

大学生普遍具有爱国之心,但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相冲突时,大学生往往注重的是个人利益而忽视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

(二)民主法制意识淡薄

公民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的法律地位的正确认识,民主法制意识也是其内容之一。

然而,现实中大学生的民主法制意识不容乐观:

部分学生觉得所谓民主与法制往往流于形式;一些学生认为法律与自己的专业没什么联系,属于可学可不学的科目;更多的学生在法律课学习中,存在严重的功利主义倾向,没有把增强法律意识当作学习目的,他们重视实用性较强的部门法,忽视与实际生活联系较少的法理和宪法知识,而且重权利轻义务,不愿意认真深入地去理解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因此,很多学生对于依法治国的意义、民主与专政、民主与法制、自由与纪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能正确理解,知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不够。

权责意识方面,大学生存在公民权利意识较强,义务意识较弱的问题。

公民权利与义务是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内容,良好的公民意识也必须包括正确的权利与义务意识。

据相关调查,90﹪以上的大学生都对公民基本权利有所了解,但对公民基本义务的内容却含糊不清,有些将权利与义务相混淆,或将道德与义务相混淆。

例如,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而近50﹪的大学生却不知道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多少。

可见很多学生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不能正确理解,对公民的权利了解较多,而对公民的义务知之甚少,希望得到法律所赋予的一切权利,不希望别人对自己进行约束与管理,对社会应尽的义务、责任很少考虑。

(三)公德意识缺失

公民意识强调人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通过履行社会规范尤其是公德规范体现出来的,可以说公德意识是公民意识的重要内容。

社会公德是人类在长期社会实践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最简单、最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它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全体公民的整体利益,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关系”。

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家庭教育过于以自我为中心,而学校德育又往往脱离学生实际和社会实际,学生学习也偏重于应试,导致离开父母庇护、刚刚开始独立生活的大学生在公共生活领域中缺乏与社会、他人和谐共处的能力,不少大学生不仅对社会、对集体缺乏应有的高度责任感,而且往往对父母的责任感亦不强,有的大学生甚至对自己成长的责任也缺乏清醒的认识,很少认真分析和考虑社会对自己成长的要求,自由散漫、缺乏进取精神。

此外很多大学生虽在理论上否定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价值观,但在思想上,往往不愿到条件差、待遇低的地区或单位去工作,怕苦怕累,过分看重待遇高低,甚至崇尚“合理的利己主义”,服务社会、奉献社会的意识太薄弱。

当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冲突时,有些大学生往往只注重和维护个人利益,甚至道德行为失范。

近些年来,大学生的公德水准与其文化层次相背离的状况已经日益为社会各界所关注。

四、大学生公民意识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这一特殊性对大学生的公民意识问题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一个国家的富强关键是要看这个国家公民的素质。

我国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不仅仅体现在科学技术上,更体现在深层次的公民素质上。

然而当今我国大学生的公民意识却相当淡薄。

试问一个公民意识相当薄弱的人,又谈何公民素质呢。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

笔者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一)社会转型期容易滋生的不良思想

社会的深刻变革,经济的快速发展,文化的相互激荡,对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产生了多方面影响。

首先,我国经济体制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一些不良影响渗透进来,一些人为了一己之利丧失了社会公德和社会的责任感。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思想单纯,可以靠高度严密的政治思想教育来提高人们的思想觉悟,维系思想道德水平和社会责任感。

实行市场经济后,市场经济的建设对人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也产生着积极和消极的两个方面的影响,冲击着人们固有的观念,使人们的思想开始变得复杂起来。

如激烈的竞争之下,人们一味强调个人的能力而不顾社会公德,唯利是图,个人主义抬头,胜者为王败者为寇的思潮流行,人们的社会公德心、责任感滑坡。

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其固有的弱点也对人们产生了明显的消极影响:

虽然一方面它促进了主体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但另一方面又造成过分强调自我,主体意识由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偏移,群体意识减弱。

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目的是最大限度地追求利润,这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基础,市场经济鼓励个人对合法利益的追求和需求的满足,但这极易诱使一些人惟利是图,甚至为一己私利而坑蒙拐骗、见利忘义、损人利己。

价值规律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经济规律,等价交换是价值规律的核心内容,但等价交换若被引入了精神领域,良心、地位、权力、荣誉等成为一些人用于交换的对象,不仅个人奉献意识弱化,而且导致个人道德观念退化。

大学是一个浓缩的社会,大学生正处于思想意识形成的过程中,各种不良社会意识和社会思潮对大学生公民意识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其次,改革开放以来,西方文化的影响力在我国不断扩大,一些进步的思想,如民主法制意识、公平、公正、效益等观念,对培养我国大学生的现代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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