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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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9、在17世纪,人们发现把两个凸透镜组合起来明显提高了放大能力,这就是早期的显微镜。

答:

水分和氧气是使铁容易生锈的原因。

11、在淡水资源短缺的情况下,水污染更给人类和其他生物造成了威胁。

绝大多数的水污染都是由人类的活动引起的。

12、放大镜和显微镜的发明,大大扩展了我们的视野,让我们走进微小世界,让我们看到了微生物和细胞。

2、你知道日食的形成过程吗?

1、说说你身边物质变化的例子。

10、由于煤、石油等化石燃料消耗的急剧增加,产生了大量的二氧化碳,使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不断增加,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土壤沙漠化、大陆和两极冰川融化,给全球环境造成了巨大的压力。

15、经过有效处理的废水,可以排放到湖泊、河流和海洋中,也可以渗入地下。

1、月球是地球的卫星,月球围绕着地球运动,运动的方向是逆时针方向。

答:

硫酸铜溶液的颜色逐渐变浅,取出铁钉后,发现浸入硫酸铜溶液中的那部分变红了。

中共中国农业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发〔2004〕1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

管理工作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和教育部、北京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校党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本办法已经过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农业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二○○四年一月九日

 

主题词:

干部规章制度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学校办公室2004年1月9印发

中国农业大学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处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聘任制和委任制等三种形式。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5、民主集中制原则;

  6、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力推进学校的建设发展,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

学校内通过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勇于创新,做出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具有正确的权力观,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处级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及科研处、教务处、人事处的正职应具有教授职称,具有教学、科研经历,并取得显著成绩,专业性强的单位的处级干部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一些特殊岗位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

  3、提任正处级干部,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或任副处级职务两年以上,原则上要求有两个部门以上的任职经历(含教学),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业务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4、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称或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5、担任党群系统的处级干部,应具备三年以上党龄。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换届调整时年龄应能够任满一个任期;党政机关处级干部,初任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7、新提任的处级干部上岗前,应当经过党校或者组织部门认可的有关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进行培训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参加培训;

  8、身体健康,年度考核合格。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第九条干部应当逐级提任,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越级提拔或破格提拔,但须严格按程序办理。

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民主推荐

第十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民主推荐包括本单位成员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学院领导班子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学院个别干部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或由党委组织部委托学院党委(党总支)组织。

  第十二条选拔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1、党政领导班子成员;

  2、党委委员、党总支委员;

  3、部门工会负责人;

  4、系(所)一级党政干部;

  5、教授代表、民主党派、党外代表人士;

  6、教职工代表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7、学生代表。

  第十三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2、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3、对推荐票进行统计,综合分析;

  4、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经党委组织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

第十六条因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本级或上一级党委推荐提名。

第四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十七条公开竞聘、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方式之一。

必要时,部分处级岗位可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第十八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基本条件、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招聘单位共同拟定);

2、报名与资格审查;

3、必要时进行统一考试。

可采取笔试、面试等方式;

4、公开竞聘考评。

考评小组成员由校党委研究决定,一般为7-15人;

5、考评小组提出推荐人选,提交学校党委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条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严格考察。

考察结果作为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依据干部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二十二条考察处级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组织考察组,拟定考察工作方案;

  2、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3、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4、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座谈会、查阅资料、民主测评、实地考察、专项调查和同考察对象谈话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5、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同志交换意见;

  6、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考察情况。

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向党委主要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考察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范围一般为:

1、教学科研单位:

所在单位的主管校领导、所在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工会负责人、系(办公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学术骨干、教师代表、民主党派代表、教代会和工代会代表等;

2、党政机关部(处)及教辅、校直属单位:

所在单位的主管校领导、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代表、所在党委以及工作联系较多的相关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等。

第二十四条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五条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

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1、德、勤、能、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六条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注意保密。

  第六章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讨论决定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二十八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处级干部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2、参加会议的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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