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核算管理办 法7271715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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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管理办法7271715修改版

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新工艺工业验证试验期间

核算管理办法

负责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新工艺工业验证试验成本核算办法的起草和审定,基建工程和持续工程投资的确定和支付,玉溪飞亚公司承包模式确定。

联合组织体:

以四工区为主,飞亚公司配置作业队组,形成生产、组织、管理、决策为一体的联合组织体。

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的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目的

为做好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新工艺工业验证试验(以下简称工业试验)期间的核算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1.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试验期间的核算管理。

2引用文件

2.1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3万t/a精矿含铜-西部矿段采矿工程初步设计K140-3CS6

2.2关于成立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新工艺工业验证试验领导小组的通知玉矿发〔2013〕254号

2.3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

2.4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

2.5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

2.6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

2.7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

2.8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财会[2006]3号

2.9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财会[2006]3号

2.10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06]3号

2.11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财会[2006]3号

2.12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06]3号

2.13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财会[2006]3号

3会计假设

3.1会计主体假设。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

除现有的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红山铜矿以外,将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单独进行核算。

3.2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

除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红山铜矿持续经营以外,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按《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3万t/a精矿含铜-西部矿段采矿工程初步设计》持续到2015年12月。

3.3会计分期假设。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的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

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红山铜矿的会计期间按日历期间划分,月度报告的会计期间为每月1日至当月最后一日,年度报告的会计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3.4货币计量假设。

货币计量是指会计主体在财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以货币作为计量尺度,反映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红山铜矿统一以人民币进行货币计量,如果出现涉及外币的情况,按《企业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财会[2006]3号》进行计量。

4核算原则

4.1可靠性原则。

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2相关性原则。

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4.3明晰性原则。

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4.4可比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4.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4.6重要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

4.7谨慎性原则。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4.8及时性原则。

会计核算应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5科目设置

5.1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单独建立“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西矿段建设工程”专账进行核算,并在该专账中设置“基建投资”和“工业试验”两个一级科目。

5.2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红山铜矿按现行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无特殊要求。

6核算要求

6.1进行核算时,分清项目投资与生产经营业务之间的经济关系。

6.2大红山西部矿段采矿工程项目、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大红山铜矿等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内部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时,交易价格要公允。

7核算范围

7.1核算范围包括基建投资、持续工程投入、工业试验工程费用、设备设施投入、系统保障投入五部分。

8基建投资

8.1基建投资包含《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3万t/a精矿含铜-西部矿段采矿工程初步设计》中的相关投资项目。

8.2基建投资工程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按法律规范组织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相关审批流程审定结算费用,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在“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西矿段建设工程”专账中支付,纳入该专账中的基建投资科目核算。

9持续工程投入

9.1持续工程是指为确保持续生产能力及矿量保有,需要提前施工的探矿、开拓、采准及采切工程。

9.2持续工程包括工业试验持续工程和生产接替持续工程两部分。

9.3持续工程投入中,属于工业试验持续工程的投入,以相关设计为依据,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按法律规范组织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相关审批流程审定结算费用,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在“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西矿段建设工程”专账中支付,纳入该专账中的工业试验科目核算。

9.4持续工程投入中,属于生产接替持续工程的投入,由大红山铜矿按法律规范组织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相关审批流程审定结算费用,由大红山铜矿财务部支付,纳入大红山铜矿生产成本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10工业试验工程费用

10.1工业试验工程包括探矿、开拓、采矿、充填、提升、运输、供电、供水、供风、通风、排水及?

系统维护?

10.2工业试验工程中的探矿、开拓、采矿工程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按法律规范组织确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按相关审批流程审定结算费用,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在“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西矿段建设工程”专账中支付,纳入该专账中的工业试验科目核算。

10.3充填、提升、运输、供电、供水、供风、通风、排水及系统维护由大红山铜矿负责,具体核算按第10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10.4工业试验工程产生的试验品(原矿),交由大红山铜矿组织选矿、销售。

试验品(原矿)的结算款,由大红山铜矿支付给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纳入原料费-外购加工原矿含铜科目核算,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纳入“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西矿段建设工程”专账中核算,作为工业试验收益,冲减工业试验费用。

10.5试验品(原矿)需要用汽车运输出坑的,从供矿盘区至选厂发生的装卸费和运输费,按《大红山铜矿矿(废)石运输相关价格管理办法》执行,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在“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西矿段建设工程”专账中支付,纳入该专账中的工业试验科目核算。

10.6试验品(原矿)的结算价格

10.6.1精矿含铜的结算价格

精矿含铜结算款(含税)

=精矿含铜结算款(无税)×(1+17%)

精矿含铜结算款(无税)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当月对大红山铜矿的精矿含铜结算价格(无税)×精矿含铜量-选矿成本-资源税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当月对大红山铜矿的精矿含铜结算价格(无税)×精矿含铜量-原矿处理量×46.5元/吨-原矿处理量×7.8元/吨

精矿含铜量

=原矿处理量×铜原矿品位×铜选矿回收率

原矿处理量是指工业试验工程产生的进入选厂处理的原矿量。

原矿品位指工业试验工程产生的原矿量经过取样化验后得出的铜原矿品位。

选矿回收率是指被回收的铜金属量占原矿处理量经取样化验后得出的铜原矿含铜量的百分比。

精矿含铜是指原矿处理量经过选择后得到的铜金属量。

46.5元/吨是结合本单位2012年的全年平均综合选矿含铜单位成本以及市场经济因素确定的选矿费用标准。

7.8元/吨是新平县税务局征收大红山铜矿资源税的标准。

10.6.2铁精矿的结算价格

铁精矿结算款(含税)

=铁精矿结算款(无税)×(1+17%)

铁精矿结算款(无税)

=玉溪矿业公司当月对大红山铜矿的结算价格(无税)×铁精矿量-选矿成本

=玉溪矿业公司当月对大红山铜矿的结算价格(无税)×铁精矿量-铁精矿量×50元/吨

铁精矿量

=(原矿处理量×铁原矿品位×铁选矿回收率)÷铁精矿品位

原矿处理量是指工业试验工程产生的进入选厂处理的原矿量。

铁原矿品位指工业试验工程产生的原矿量经过取样化验后得出的铁原矿品位。

铁选矿回收率是指被回收的铁金属量占原矿处理量经取样化验后得出的铁原矿含铜量的百分比。

铁精矿是指原矿处理量经过选择后得到的铁精矿量。

50元/吨是结合本单位2012年的全年平均综合铁选矿单位成本以及市场经济因素确定的选矿费用标准。

10.6.3精矿含金的结算价格

10.6.4精矿含银的结算价格

10.7工业试验品(原矿)交由大红山铜矿选矿、销售,需上缴的增值税、资源税等相关税费,已在确定结算价格时统一筹划,由大红山铜矿统一缴纳。

11设备设施投入

11.1设备设施投入,根据需要优先整合大红山铜矿和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投入。

11.2现有设备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属于《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3万t/a精矿含铜-西部矿段采矿工程初步设计》范围内的,以相关设计为依据,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按法律规范组织投入,相关费用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在“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西矿段建设工程”专账中支付,纳入该专账中的基建投资科目核算。

11.3现有设备设施不能满足需要,又不属于《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铜矿3万t/a精矿含铜-西部矿段采矿工程初步设计》范围内的,按以下方式配置。

11.3.1属于协作经济实体组织实施的,按照“谁施工谁投入”的原则,由各协作经济实体按合同约定自行投入。

11.3.2属于玉溪飛亚矿业开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大红山铜矿等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内部单位直接组织实施的,根据需要由各内部单位按规范流程分别组织投入,纳入各内部单位的生产成本或固定资产科目核算。

12系统保障投入

12.1系统保障包括供水、排水(动力工区)、供电、供风(动力工区)、通风(通风工区)、提升(运转工区)、机车运输(工程管理部)、充填(充填工区)和通讯(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部)等项目。

12.2系统保障由大红山铜矿负责。

12.3供水费和供电费实行装表计量,公共区域无法装表计量的,按产量比例分摊。

12.4供水价格按照新平县大红山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给大红山铜矿的价格执行,供电价格按新平供电有限公司销售给大红山铜矿的价格执行。

12.5供水费和供电费实行按月结算、按月付款,结算截止日期:

每月22日。

12.6供水费和供电费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财务部在“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大红山西矿段建设工程”专账中支付给大红山铜矿,同时分别纳入该专账中的基建投资和工业试验科目核算,大红山铜矿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收协作经济实体的费用,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纳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

12.7其他系统保障费用由大红山铜矿承担,纳入大红山铜矿的生产成本科目核算。

13其他事项

13.1因承担持续工程费用、设备设施费用、系统保障费用,对大红山铜矿当期成本和利润指标造成影响的,具体影响的额度由玉溪矿业有限公司在相关考核时给予认可。

13.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3.3本办法解释权属玉溪矿业有限公司。

13.4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玉溪矿业有限公司

2013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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