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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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窗口
行政审批事项“八公开”资料
2016年9月19日
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4)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6)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水利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8)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10)
4、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12)
4、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审批(14)
5、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16)
6、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17)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19)
7、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21)
8、大坝设施利用审批--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23)
8、大坝设施利用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25)
9、改变水库用途审批(27)
10、因城市建设确需填堵原有河道沟汊、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批准(30)
11、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32)
12、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34)
13、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运河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设置同意审批(34)
14、堤防上新建建筑物及设施竣工验收审批(36)
15、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37)
16、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审批(39)
17、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及年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41)
17、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查、竣工验收及年检--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安全管理年检(45)
18、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47)
19、在蓄滞洪区内建设铁路、公路、矿山等建设项目防洪工程设施验收审批(49)
20、蓄滞洪区内避洪设施建设审批(51)
2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备案………………………………(53)
22、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55)
23、水资源费缓缴审批…………………………………………(57)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三)《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
“凡从事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三、申请条件: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5号)第十条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审批条件如下: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二)符合《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规范》等国家、行业的水土保持技术规范、标准;
(三)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明确;
(四)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合理、有效,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达到主体工程设计深度;
(五)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编制依据可靠、方法合理、结果正确;
(六)水土保持监测的内容和方法得当。
四、申报材料:
(一)方案审批申请报告(原件2份);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技术审查单位或专家评审组组长在报告扉页签署“已按专家组评审意见修改,同意报批”的复核意见,并署名落款),原件3份;
(三)技术审查机构或专家组的复核意见(原件1份);
(四)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稿光碟(档案级)(1张)。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及设施竣工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建设工程中的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签署意见。
水土保持设施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产使用。
”
三、申请条件:
根据《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水土保持设施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确定为验收合格: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完备,水土保持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财务支出、水土流失监测报告等资料齐全;
(二)水土保持设施按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符合主体工程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三)防治效果(治理程度、拦渣率、植被恢复率、水土流失控制量等指标)达到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批复文件的要求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
(四)水土保持设施具备正常运行条件,且能持续、安全、有效运转,符合交付使用要求。
水土保持设施管理、维护措施落实。
四、申报材料: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文件(原件1份);
(二)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含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发票复印件>(原件2份);
(三)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原件2份);
(四)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鉴定书(纸质和电子版,3份);
(五)水土保持监测报告(原件2份);
(六)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只验看不收)。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审批--水利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于2004年3月26日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发包初步方案等有关招标的内容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三、申请条件:
(一)邀请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三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质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涉及专利权保护的;
3、受自然地域条件限制的;
4、重要设备的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5、拟公开招标费用与项目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二)自行招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根据水利部2001年第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招标人具备以下条件时,按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经核准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1、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
2、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4、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5、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6、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
四、申报材料:
(一)招标人确定文件(复印件6份);
(二)招标申请报告(复印件6份);
(三)招标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6份);
(四)项目列入年度计划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文件(复印件6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三、申请条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交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项目申请文件(复印件6份);
(二)申请符合许可事项条件的说明材料(复印件6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复印件6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8、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1、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九条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三、申报条件:
(一)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使用、有效保护的原则。
(二)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四、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申请书(原件1份);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原件20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原件1份);
(四)专家评审意见(原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含在地表水源满足供水需求地区启用已开采的地下水源的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规定: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条目规定: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实施机关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
三、申请条件: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
(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申报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原件4—6份);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以下材料:
1、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4、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5、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7、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款,建设项目取水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水量分配方案。
四、申报材料:
(一)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申请书原件3份。
(二)有关县(区)人民政府的书面意见;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3份);
(四)技术审查机构的评审意见(原件:
1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目录第170项。
(二)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的通知》(水政资[1995]457号)第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必须事先向有管辖权的或管理权的流域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经审查批准后,发给同意占用的文件,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四、申报材料:
(一)占用单位申请书(原件4份);
(二)所依据的文件(原件4份);
(三)建设项目涉及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初步方案(原件4份);
(四)建设项目对农田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影响、拟采取的补救措施以及原工程受益者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原件4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
三、申请条件:
(一)《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河道采砂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船舶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四)船舶检验合格证(复印件1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爆破、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等活动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
三、申请条件:
(一)《防洪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禁止向河道倾倒沙石泥土和废弃物。
在通航河道内挖取沙石泥土、堆存材料,不得恶化通航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申请书(1份);
(二)涉及河道部分的初步方案(4份);
(三)对河道水利工程设施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4份);
(四)工程平面图、相关剖面图(4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7、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大坝设施利用审批--利用大坝坝顶、堤顶、戗台兼做公路批准
二、设定依据:
(一)《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六条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五条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上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三、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六条 大坝坝顶确需兼做公路的,须经科学论证和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维护措施。
(一)公路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划要求;
(二)公路建设不得影响水库调蓄功能、大坝、堤防防洪安全或影响程度较小;
(三)若有不利影响,须提出可行的减少负面影响的替代、补偿措施。
四、申报材料:
(一)修建申请书(原件8份);
(二)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原件8份);
(三)建设项目涉及水库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8份);
(四)车载对大坝影响的论证报告(原件8份);
(五)对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原件8份);
(六)工程平面图、相关剖面图(原件8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大坝设施利用审批--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审批
二、设定依据: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三、申请条件: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7号)“第十七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四、申报材料:
(一)修建申请书(原件6份);
(二)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原件6份);
(三)建设项目涉及水库部分的初步方案(原件6份);
(四)施工对水库等水利工程设施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工程平面图、相关剖面图(原件6份)。
五、办理程序:
窗口审核—窗口受理—审批办承办—分管领导审批—窗口送达。
6、办理时限:
6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窗口权限:
受理、审核、协调、制件、送达。
一、事项名称:
改变水库用途审批。
二、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1条。
三、申请条件:
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申报材料:
(一)改变水库用途申请书(原件8份);
(二)工程所依据的文件(原件8份);
(三)项目涉及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