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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敕和敕谕解析

明代的敕和敕谕

发布日期:

2016-03-02

陈时龙

明代皇帝最常用的两种公文是诏和敕。

凡重大的、需要百姓周知的事情用诏书,一般的事情如指示和任命则用敕。

诏须公开,而敕相对私密,乃是针对小范围群的体。

在实际用途上,敕的应用比诏更广泛、更常见。

然而,关于敕尚有许多问题并不清楚。

人们也经常将敕命、敕和敕谕混为一谈。

例如,明人徐师曾(1517-1580)在《文体明辨序说》中说:

“今制诸臣差遣,多予敕行事,详载职守,申以勉词。

而褒奖责让亦用之,词皆散文。

又,六品已下官赠封,亦称敕命,始兼四六,亦可见古文兴复之渐云。

”[1]在徐师曾的这段话中,实际上将涉及授官任命的敕、褒奖责让的敕谕以及考满赠封的敕命放到一齐讨论了。

当然,至于敕、敕谕、敕命三种文书在渊源上是否有一定的关联,是另外一个问题,但就实际公文运作上看,敕、敕谕与敕命在形制及行文格式上还是有不小的区别的。

敕命保存的实物较多,一般以“奉天承运皇帝敕曰”起首,与以“奉天承运皇帝制曰”起首的诰命属于同一类文书,比较容易辨析,且在政治运作中的实际意义不大。

以下仅就敕和敕谕这两种在明代行政中具有相当重要地位的文书进行分析。

敕与敕谕,无论在形制上,还是在用宝上,都有区别。

明人叶盛(1420-1474)《恭题家藏敕书外封后》记载说:

皇朝凡敕旨下颁,出自圣制亲御翰墨者有数。

褒嘉封赠诰敕有定制,此外多词臣代言,中书舍人报笔,用内造金龙笺书,御宝各因其事而不同。

制谕方白纸书,识“制诰之宝”。

次则皆龙文缘边黄纸书。

敕谕识“敕命之宝”,敕识“广运之宝”,而敕谕纸稍宽。

其外封纸袋则悉识牙刻丹符,其文曰:

“丹符出验四方”。

若吏部升官手敕,亦识“广运之宝”,制俱小,不封,止用纸围外,或署上字,则上所亲授。

洪武中有敕、符、手诏,今所见惟此,尊称之者,通曰敕书云。

臣盛自兵科都给事中正统十四年十一月被敕开封公干,至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宣府成化三年九月以礼部之命敕召还朝,中几二十年,所奉御敕颇多,然多即时缴进,亦有同事之臣所同受命,以故多留他所。

若臣所当收存御敕,别为庋阁而遵奉之。

其外封则皆谨藏于家,间用敕旨录白,各置其前,装潢成卷,加之什袭,示不敢亵也。

……此所谓敕书外封,题识各不同。

御前面受者,止签粘及一封字在外;出迎而受者,有封袋,上皆有三丹符,外有签贴封字。

……成化四年春正月十三日大祀庆成后嘉议大夫礼部右侍郎臣盛谨书。

[2]

叶盛提到了四种文书:

(1)制谕,用方白纸书,识“制诰之宝”;

(2)敕谕,识“敕命之宝”;(3)敕,识“广运之宝”;(4)吏部升官手敕,制俱小,识“广运之宝”。

叶盛还提到,这四种文书在叶盛撰作此文的成化四年(1468)之时似乎已然区别不大,“通曰敕书”。

至于这些敕书的用纸,从现存的敕与敕谕看。

敕似乎只用“龙文缘边黄纸”书写,而敕谕则既有使用“内造金龙笺”书写,也有用“龙文缘边黄纸书”的情况有。

之外,另两种文书“制谕”及“吏部升官手敕”现在见不到原物,暂不讨论。

以下仅就现存的几通敕和敕谕进行讨论。

 

国家博物馆藏有明代弘治皇帝于弘治四年三月初四日颁给云南布政司左参议洪汉的一道敕书。

敕书全文如下:

敕云南布政司左参议洪汉:

今命尔前往云南,专一管理大理等府新兴等场银矿,照依成化九年额数,每岁闸办银课。

尔等须协从提督太监,酌量矿脉多少、民力难易,彼此相济,从容行事,勿致急迫。

其府、州、县委官,仍听尔等选择,务在停当。

如有官吏人等生事科扰,或矿夫顽猾乘机窃取,及豪势之人妄势横为,应拏问者即便拏问,应奏请者奏来区处。

大抵朝廷欲取天地自然之利,以足国裕民,非因以虐民也,尔须持廉秉公,正己率下,体念民情,加意抚卹,使人乐于趍事,国课不亏,庶副委任。

如或纵容官吏人等,徇私图利,妄生事端,因而骚扰,激变地方,罪不轻贷。

尔其慎之、戒之。

故敕。

弘治四年三月初四日(广运之宝)。

(参见图1)

敕书对洪汉的职权有明确的规定:

(1)洪汉的官职为“云南布政司左参议”;

(2)洪汉的职责是协助提督太监管理大理等府新兴等场的银矿;(3)洪汉的权力则包括可以从府、州、县选择可以委用的官吏,对官吏、矿夫、地方土豪抗命或生事者,可以拏问或奏请处理。

从格式上看,以“敕某某”起首,以“故敕”结束,并且押“广运之宝”。

敕书的用纸,也正是龙文缘边纸。

在成化八年(1482)的进士中,有两人都名洪汉,一为山东章丘人,一为徽州府歙县人。

据李开先《云庵洪都御史传》,章丘县洪汉在弘治二年(1488)升任广西右参政,之后历江西参政、四川右布政使、陕西左布政使,官至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大同。

[3]弘治四年出任云南布政司左参议的,是歙县洪汉(1442-?

)。

《成化八年会试录》载:

“第二百三十六名,洪汉,直隶歙县人,监生,《礼记》。

”《成化八年进士登科录》载:

“洪汉,贯直隶徽州府歙县民籍,国子生,治《礼记》。

字朝宗,行二,年四十一,七月初三日生。

曾祖德,祖孟任,父尚文,母胡氏。

慈侍下:

兄渊,弟溥、文正、希正,娶汪氏。

应天府乡试第一百十八名,会试第二百三十六名。

”[4]《明孝宗实录》记载:

“(弘治四年二月)壬子,升工部郎中顾余庆、户部员外郎洪汉俱为布政司左参议。

……汉云南。

”[5]可见,洪汉受命出任云南布政司左参议的时间在弘治四年二月初六日。

一般来说,地方行政官员接受常规的任命并不一定要有皇帝的敕书。

只有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宣德年间曾对苏州、吉安等号称难治的十个大府的知府赐予敕书。

因此,之所以洪汉有这道敕书,是因为他虽然官任云南左参议,却不是要“分司诸道”[6],而是负有受皇帝差遣前往云南管理银场的专责。

旅顺博物馆则藏有万历二十六年的一道敕。

全文如下:

         

敕巡按浙江监察御史:

近因军费繁兴,国计难支,该部要将各省直额派各项钱粮专委责成,督催济用。

今特命尔不妨巡按事务,查照后开条款,逐一清查,宜省者省,宜借者借。

中间开列未尽者,不妨多方增凑,载入考成,按季报部。

上半年不得过四月,勒限解京,接济军饷。

有司官如有侵匿润橐及科敛害民者,听尔指名参治。

尔受兹兼任,须殚竭心力,稽核周详,务使钱粮尽完,国用充裕,斯为称职。

如或因循玩愒,责有所归。

尔其钦承之。

故敕。

一、各处钱粮,除本年见征者务要通完外,以前逋负者,每于见征年分各带征二年,通省完不及八分者,布政司官住俸;通府守不及八分者,府县住俸;州县完不及九分者,州县官照例分别住俸降级,完日方准开复,不许纵容豪右猾吏重敛小民。

一、税契银每次重造,通计各省直不下百余万,向无解部,多系有司循情冒免及任意私用。

近经该部题准,通行清查,令照原题事理,勒限解部充饷,不许重税滋弊。

一、驿递应用冒滥,虚糜钱粮,近经该部题准,通行清革,将节省银两解部充饷。

以前年分除奉文免派及正项支销者免究外,如有减省贮库银两,尽数查解,倭平停止。

一、该部原题各府州县节省杂支公费及存留积余裁减等项银两,务要勒限解部充饷,倭平停止。

一、各处纸赎银两登报多不从实,近经该部题准通行查解,尤要抚按先自清理,禁绝交际,行道府州县,将问过纸赎尽数登报,解部充饷,如有借口滥科者,从重参处。

一、凡有税课提举司及地方一切余利杂税,如河滩、芦荡、铁税、鱼课、官产、牙行等项,名色多端,皆有纳官银两。

除以前不究外,务要尽数查解充饷,旧有者不许匿税润橐,原无者不许增税扰民,违者各坐赃论罪。

一、各处额设民壮亏[弓]兵,除近海防倭州县照旧外,其余民壮每十名内抽四名,亏[弓]兵每十名内抽二名,通将工食银两勒限解部充饷,倭平停止。

一、各王府校尉及衙门冗役有可裁减者,地方官逐一查议。

各处书院、坟茔、祠堂如有派守人役,一并裁革,通将扣留工食银两解部充饷,倭平停止。

一、各省直农民有上纳吏承候缺未参者,每季各秤免班银于原纳衙门,多寡不等,尽数查解充饷。

一、各省直有可充饷银两,惟地方官知之最真。

各该抚按通行所属布运二司及府州县各照地方事宜酌议,某项浮费可省,某项无碍堪动,随其多寡,报解充饷者,具见留心国计,分别记录,以示优异,但不许借口加派,扰害地方。

广运之宝。

万历二十六年七月十七日。

[7]

虽然有学者称之为“敕谕”,它实际上是一道“敕”。

与弘治四年皇帝赐给洪汉的敕相同的是:

这道敕同样以“敕某某”起首,以“故敕”结尾,识以“广运之宝”。

不同之处则在于:

这道敕没有开具受敕人姓名,在“故敕”结尾语后又详细地开列了受敕官员到任之后应行之事。

据《明神宗实录》,万历二十六年七月庚子,“差御史李楠巡按浙江”[8],而七月庚子正好是七月十七日。

可见,这道敕是御史李楠奉命巡按浙江所持之敕。

御史巡按各省,正常情况下是否要奉敕行事,尚不清楚。

《明史·职官志》载:

“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

……其奉敕内地,拊循外地,各专其敕行事。

十三道监察御史主察纠内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

……而巡按则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县官诸考察,举劾尤专。

大事奏裁,小事立断。

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弔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辨之。

……出按复命,都御史覆劾其称职不称职以闻。

”[9]从这段关于都察院官员的职权的描述来看,都御史出京一般“各专其敕行事”,如叶盛以都察院左佥都御史巡抚宣府,便须奉敕行事,而一般情况下监察御史巡按各省,似乎并不需要皇帝赐予敕书。

李楠之所以作为浙江巡按得以奉敕行事,是因为皇帝要求他在“不妨巡按事务”的前提下替逐一清查敕后所开列的事项。

不过,何以这道敕书没有载明李楠的名字,现在尚无法解释。

结合相关史料来看,敕有以下特点:

(1)敕须有特定的授予对象。

为防止弄权,绝对不能有空头敕书。

当然,一道敕可以给几个一起前去执行任务的人。

例如,万历皇帝派人到荆州抄张居正的家,时任刑部右侍郎的丘橓就自称“谬居敕首”[10]。

(2)敕的内容主要是对官员受差遣所行职权的规定。

因此,敕代表了皇帝的委托,是行使权力的合法依据,故有“捧敕行事”、“奉敕行事”的说法。

《玉光剑气集》记载:

“初大理胡公概巡抚时,用法严峻,凡豪右为民害者,悉被籍没,徙置远方。

虽若过甚,而小民怨气一时得伸。

文襄继之,一意宽厚,富家大户,颇受帡幪,有被讦者,亦不轻理。

一讦者面质公曰:

‘大人如何不学胡公?

使我下情不能上达。

’公从容语曰:

‘胡公敕书令其祛除民害,我敕书止令安抚军民。

朝廷委讬不同。

’温情遣之,人服其量。

”[11]《明史·周忱传》亦有相似的记载。

甚至因为涉及事务较多,官员受差遣时还不仅受一份敕书。

例如,唐龙在嘉靖十一年(1532)春代王琼任三边总制时,因为非但要“代将其军”,且要“兼理赈济灾民”,故“赐玺书二以行”[12]。

因为敕与任命、授权有关,故又称“命敕”。

汪应轸代人所作《寿南京大司马凤山秦老先生七十序》文中记载说:

“嘉靖丙申,公年已七十。

……乡士大夫欲纪公绩,乃貌公出师指麾之象,而书命敕于其上,以烜久远。

”[13]

(3)因为敕涉及具体的官职的权力,所以在拟写时须十分谨慎,多检抄旧稿,再加拟写,如有因事添加责权者,须奉旨方能增入。

正德年间,皇帝一味胡来,要给内臣滥增权力,并要求内阁在相应的敕中加入内容,或要求内阁开写空头敕书,内阁则加以抵制。

杨廷和在正德十四年之《论镇守官勅书疏》云:

“宣府巡抚官敕,旧与大同稍异。

都御史宁杲有宣府之命,谋欲易之如大同。

会宣府镇守太监刘祥、大同马锡俱随驾在京,因请以巡抚责任备载太监总兵敕内。

司礼监屡来传谕上意,执奏如后:

‘看得各处镇守、巡抚等项官员,各有职掌,备载敕书。

此系祖宗累朝旧制。

臣等遇凡奉旨撰写,止是检抄旧稿,换新命职名。

间有因事加添责任,亦必该部议奏,得旨明白,开具印信手本,送到内阁,然后据其原行增入敕内。

事毕随即照旧查改。

未有该部无行辄改,擅用己意撰拟,以更旧制,伏乞圣明鉴纳。

正德十四年六月初一日。

’”[14]

(4)从格式上说,相对比较固定,以“敕某官某人”或“敕某官“起首,以“故敕”结尾,但正如万历二十六年七月十七日的那道敕书所示,在“故敕”结尾后可以附上应行事项。

“敕”抬头一格,所署年代因为涉及皇帝年号,首字抬头一格,如“弘治”的“弘”即抬头一格。

(5)从用纸上看,敕书主要用龙文缘边纸。

因为缘边处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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