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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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剧毒化学品经营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行为,加强剧毒化学品流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等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所列的剧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执行。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浙江省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五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许可制度的实施,对剧毒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点、从严控制,并按以下分类、限量方式对经营单位进行分布设点:

一、剧毒化学品按经营品种分为三类:

(一)氰化物、砷化物类;

(二)化工生产原料类,如液氯、丙稀腈、红矾钠等;

(三)其他类(包括化学试剂、医药类)。

二、剧毒化学品实行定点经营。

原则上每个设区的市在市区范围内根据使用量可设立1~2家氰化物、砷化物类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较大市和使用量大的市可酌情增加1家。

部分使用量较大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1家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

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布点,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掌控。

三、化工生产原料类和其他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二、三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市场需求,结合总体规划,从严控制布点,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四、剧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或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剧毒化学品,应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纳入上述定点数量控制。

五、经营单位在本省境内一律不得设立分支机构、联营、连锁销售网点等。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取得注明剧毒化学品品名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经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

二、经营、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仓储批发经营单位,应当符合上述三、四、五、六款条件。

第八条经营单位设立(非独立法人单位)罐区容量超过1000m3或库区总面积超过550m2的,要先申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再行申领经营许可证。

异地设立的要一点一证(批准书)。

第九条经营单位申领经营许可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述明申请理由及主要销售品种和预计销售量等,并附市场需求及发展趋势情况调研分析材料);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4份(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留存1份,下同)及电子版1份;

三、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按《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三章要求办理);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五、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七、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生产企业外设的经销、代理经营单位应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九、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查考核表》);

十二、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附件2);

第十条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经营单位向当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同意,报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部属经营单位报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并经当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签署意见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书面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审查组,按照《审查考核表》的要求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三、对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颁发《经营许可证》;对决定不予颁发《经营许可证》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省局可视情委托设区的市局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考核。

委托市局审查考核的,省局出具委托审查书,市局须提交是否同意颁发《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意见和《审查考核表》,报省局发证。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需继续从事剧毒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申请办理换证。

第十二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变造。

第十三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省公安、工商和环保等部门通报。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变更、换证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经营地址或法人代表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申请变更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附件3)一式3份及电子版1份;

二、相关变更内容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上述材料齐全的,即可予以办理变更换证。

第十五条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报告(述明取证以来依法经营剧毒化学品的情况、人员变动及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事故隐患检查及整改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及修订情况等);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附件4)一式3份(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留存1份)及电子版1份;

  三、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安全评价报告;

  六、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合同(协议)书;

七、涉及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且符合第八条情况的需提供批准书;

八、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审查考核表》;

十、省、部属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有关该单位的安全评价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

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见《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附件3),按隶属关系,经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换证的经营单位,应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单位应重新(或补充)进行安全评价及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改建、扩建、迁建(或迁移)储存场所的;

二、扩大经营范围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对申请换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可采用安全检查表等简便方式进行。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经营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按《经营许可证》中注明的剧毒化学品品种范围经营销售,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购买单位出售剧毒化学品时,应认真查验购买单位提供的由公安部门出具的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二、严禁向未取得公安部门发放的购买凭证、准购证或超越购买凭证、准购证限定时间、品种、数量等限制的购买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严禁向个人出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诸如毒鼠强之类的剧毒化学品;

三、严格按照核定的剧毒化学品储存限量储存剧毒化学品;

四、对剧毒化学品实施封闭式管理,保障剧毒化学品在各个环节中使用专门容器存放、专门仓库储存、专用车辆运输、限于专门人员接触,一类剧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实行“双门双锁、双人登记、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押运”等“五双”管理制度。

相关活动均应在有关责任人的监督之下进行;

五、不得从未取得剧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剧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剧毒化学品;

六、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它可能进入居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七、不得销售没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剧毒化学品;

八、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剧毒化学品市场正常秩序。

第二十条经营单位应按规定,建立严格的剧毒化学品流向登记制度,明确流向登记责任人。

销售剧毒化学品,应当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购买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所购剧毒化学品的品名、数量、用途及包装编号。

已使用的购买凭证、准购证与流向登记台帐等记录、档案,应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流向登记内容应详实、可靠,可随时提供检查核实。

第二十一条经营单位应每天核对剧毒化学品的销售情况,发现被盗、丢失、误售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对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经营单位应负责回收本单位销售的废弃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等,并落实有关单位进行无毒化处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上述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体系,建立必要的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经营单位、安全评价机构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3月6日发布的《浙江省剧毒化学品定点经营安全管理办法》,经商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同意后废止。

附件1:

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

申请企业名称

审查组负责人

审查日期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制

二○○五年十二月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考核,由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汇总表》两部分组成。

2、《审查表》具体按: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资质,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三、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安全条件,四、作业场所安全状况,五、安全标识,六、应急救援预案等,分成六个部分(共20项36条)。

如审查为不合格,审查组应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责成企业予以落实。

3、审查组根据《审查表》对企业审查后,对查出的问题进行评议,然后填写《汇总表》。

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不合格多于5条(含5条)的,审查视为不合格。

4、审查结论要明确,审查组成员签字要齐全。

5、各地在上报资料时应附送本表。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表

一、机构设置及人员资质

序号

项目

审查标准

企业自查情况

审查意见

1.1

单位设立的合法性

 

单位按程序依法设立,有关项目审批资料完整、齐全。

1.2

安全管理机构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实际需要配置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较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1.3

企业负责人

企业主要负责人(业务主管人员)须经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4

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1.5

其他从业人员

其它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了解和掌握本岗位的业务特征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上岗。

剧毒品从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颁发的上岗证。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序号

项目

审查标准

企业自查情况

审查意见

2.1

安全生产

责任制

有年度安全工作目标和各类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2.2

安全管理

规章制度

1、危化品经营(包括出入库登记、验收、发放)管理制度齐全,货物进出台帐清晰完整。

剧毒品须查验公安部门核发的准购证和运输证。

剧毒品货物进出台帐和流向登记清晰完整。

2、危险化学品经营场所及仓库应建立和健全防火、动火、检修、废弃物处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2.3

执行情况

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安全生产经营制度的贯彻情况,要有定期学习和经常性的检查。

各种学习、检查活动记录、制度执行、整改、奖惩情况等,台帐、档案完整。

三、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安全条件

序号

项目

审查标准

企业自查情况

审查意见

3.1

经营场所

1、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应有专用仓库(自有或租用),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放在业务场所。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不得设有生活设施;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量不得超过1吨,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专柜存放。

3、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

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公斤,总量不能超过2吨。

4、危险化学品堆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和要求堆垛有序,通道通畅。

5、油品、液化气码头、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液体、固体物品装卸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设计规范要求。

3.2

仓库选址

1、大型仓库(库房或货物总面积大于9000平方米)、中型仓库(库房或货物总面积在550-9000平方米之间)应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2、大中型仓库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的距离应至少1000米。

3、大中型仓库内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间应有高2米以上的实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3.3

仓库建筑

1、仓库建筑物及储罐区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2、库房的通风和空气调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九章的要求。

毒害品、腐蚀性物品库房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3、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有防护措施。

4、库房门应为铁质或木质外包铁皮,采用外开式;设置高侧窗(剧毒物品仓库应设铁护栏),库内有通风设施。

3.4

消防与电气设施

1、作业场所和库区应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禁止动用明火标志,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仓库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八章的规定。

2、危险化学品仓库有防盗报警装置,有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的规定。

4、甲、乙类物品库房配备的电瓶车、铲车应是防爆型。

5、散发可燃气体、和燃蒸汽的甲类场所,有可燃气体浓度检漏报警仪。

3.5

安全评价

报告

1、有安全性评价报告。

2、安全评价报告有评价单位负责人签字且评价结论明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基本达到”或经整改后重新确认达到。

3、对安全性评价报告中提出的隐患有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3.6

运输

危险化学品承运单位必须具有资质;有关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须经交通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运输装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机动车辆经检验合格。

四、作业场所安全状况

序号

项目

审查标准

企业自查情况

审查意见

4.1

作业场所安全

设施

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作业场配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有效运行。

作业场所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挂贴在现场醒目处。

4.2

作业人员

操作人员遵章守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按岗位操作规程操作,操作记录真实、清楚、完整。

五、安全标识

序号

项目

审查标准

企业自查情况

审查意见

5.1

包装、容器

1、危险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应与产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产品的包装物、容器必须由经批准定点的专业生产单位生产;产品的包装物、容器重复使用前必须经检查、检测合格,并有记录。

2、经营单位购入剧毒化学品后,应在产品的包装物上(包括外包装件)加贴与包装内完全一致的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标签。

5.2

安全标签

产品的包装上(包括外包装件)加贴或挂栓与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标签;包装内有和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六、应急救援预案

序号

项目

审查标准

企业自查情况

审查意见

6.1

预案制定

制订可行、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布告知全体员工,并报送当地有关部门备案。

6.2

预案演练

设置应急救援专职队伍,配备应急救援预案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药品、用具;定期组织预案演练。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考核汇总表

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

审查考核结论

 

审查组负责人:

年月日

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等要求,于年月日对该经营企业进行了安全经营条件审查考核,经综合评议,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审查结论为:

审查组成员

姓名(签名)

工作单位

职务(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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