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X局法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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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X局法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设置3

第三章公司总法律顾问4

第四章法律事务部组织及职责6

第五章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15

第六章职业资格和评定19

第七章交流、实习和培训21

第八章法律顾问的考核23

第九章其他23

第十章附则24

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务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法制人员工作,保障企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实施方案》、《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办法(暂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制工作考核评价指标及评分表》、《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经营行为法律审核管理办法》、《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落实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的法务工作人员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促进法律管理与经营管理的有效融合,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保障国内外各业务领域合法规范运营;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及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健全法律组织体系,全面提高法务工作人员队伍素质;完善法律管理工作体系,健全法制工作规章制度,以规范化、系统化、信息化为手段,立足深化完善,努力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全面提高企业依法治企能力。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政治素质好、法律素养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标准,建设一支具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法制人才队伍,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和支撑。

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坚持以“创新法制人才成长机制、提高法制人才综合素质、优化法制人才队伍结构”为核心,以整体综合能力建设为重点,推进法制人才向专业化、国际化、市场化发展,为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质量效益型跨国公司提供法律专业人才支撑和优质智力支持。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法务工作人员包含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及兼职法律事务人员。

其中专职法律顾问人员,是指由公司聘任,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内部专业人员,包括已取得和暂未取得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人员;法律事务人员是指已经在其他岗位工作,兼职从事法律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六条法务工作人员的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七条法务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依法履行法务工作人员职责;

(三)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具体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

第二章法律事务机构及人员设置

第九条公司总部设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总部设法律事务部,是公司法律事务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设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二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设法律事务机构,是本单位法律事务的业务归口主管部门。

公司各二级单位设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国内承包类项目和超过3亿美元的国外承包类项目、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国内投资类项目和超过2亿美元的国外投资类项目,以及公司认定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应当在项目经理部设置项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负责该项目的法律事务工作。

其他暂未独立设置项目法律顾问的项目,可以设置兼职的法律事务人员。

第三章公司总法律顾问

第十四条公司推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公司总法律顾问原则上应由专人专职担任,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并管理指导公司法律事务部。

总法律顾问岗位职级设置应当高于总部机关职能部门正职职级。

公司总法律顾问由领导班子成员兼任的,兼任人员应当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公司总法律顾问的任免,应事先征求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意见,并应当于变动后的一个月内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备。

第十五条公司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参与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事务机构;

(四)建立健全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升法律审核的深度广度,着力加强国际项目法律事务的研究与管控。

(五)实施企业合规文化建设,负责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公司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

(六)加强公司法制人才队伍建设,确保公司法律顾问人员的配备,提高法律顾问的持证上岗率,加强法制人才培养和使用。

(七)对公司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八)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九)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法律事务部组织及职责

第十六条公司总部设置法律事务部,是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由公司总法律顾问领导,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分析研究和掌握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为公司经营行为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公司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制定法律事务相关工作制度。

(三)负责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同时对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四)负责管理、指导公司各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并对各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法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行专项考核。

根据公司法制工作总体规划,对公司各二级单位、项目部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进行调配。

(五)对本公司各类法律文书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审核,并提出书面法律意见;

(六)参加公司重大合同的起草及谈判工作,对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法律审核,出具法律意见;

参加制定、修改公司章程、制度和企业、子企业及持股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等重大决策工作;

参与公司重大投融资、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开发及保护等重要经营决策活动,提出法律风险评估或法律意见,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七)负责对风险债权债务出具法律评估建议,并按研究决定落实督办。

(八)统一处理公司诉讼纠纷案件,并提出法律意见,经审核后的意见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仲裁等民事纠纷活动的依据。

(九)具体负责公司的普法宣传工作,制定普法计划、构建普法组织、实施普法方案,实现普法目标。

(十)为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组织、落实公司法制工作和相关法律事务的培训、交流工作。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配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法律顾问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法学专业背景,以及持有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总部法律事务机构人员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一个月内向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报备。

第十九条法律事务部内设主任、副主任、法律诉讼主管、法律风险管控主管、法律合规主管等岗位。

各岗位人员应当在部门主任的领导下,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工作。

第二十条法律事务部主任是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下,遵照股份公司法律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本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的建设,组织开展本公司法律诉讼、风险管控、合法合规管理等工作,为公司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支持,降低法律风险。

岗位主要职责:

(一)部门管理:

1、根据国家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制定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建立健全本部门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统筹安排及合理调配法律事务部人员的业务;

4、拟定部门工作计划,审定下属工作计划,检查、监

督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编写部门工作总结;

5、主持部门下属人员日常工作的分配、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

6、组织制定公司法律事务部人员的业务培训规划。

(二)合同审定

1、组织与指导对本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项目部的承

包合同、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购销合同,临时用工等各类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法律意见;

2、对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项指导及调研,参加相关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

3、针对合同审核中的典型问题,组织、指导发布法律风险提示,开展专项法律培训,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

4、参与或组织指导专职法律顾问人员人员参加合同前期谈判,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与意见。

(三)法律咨询与指导

1、组织与指导对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项目部提供

法律咨询服务;

2、组织与指导专职法律顾问人员人员参与公司相关会议,对会议决议从法律角度提出建议与意见;

3、组织与指导法务工作人员对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行为,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

4、组织与指导深入公司所属各二级单位及项目部进行法律调研、检查,对违反法律及法规的行为,及时提出法律意见及建议;

5、组织与指导建立法律答疑平台,进行普法宣传与培训,提高全员法律意识。

(四)法律诉讼

1、组织与指导对被诉案件进行调研,收集证据,并准时出庭应诉,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2、组织与指导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法律诉讼,并进行调研、评估,收集证据,准时出庭,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组织与指导对未进入诉讼程序的其他法律纠纷提出法律意见与建议。

(五)其他工作事项

1、组织实施法律事务部信息保密工作;

2、组织开展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3、组织开展部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4、协调并维持与公司内部各部门、外部各单位的关系;

5、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6、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并汇报相关工作;

7、承担部门内部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法律事务部副主任负责协助部门主任对本公司法律事务进行管理,为公司提供法律支持,解决相关法律纠纷,降低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岗位主要职责:

(一)协助主任进行部门管理;

(二)协助主任进行合同审定;

(三)协助主任进行法律咨询与指导;

(四)协助主任进行法律诉讼;

(五)协助主任进行其他管理工作;

(六)在主任不能履行相关职责时,代为行使部门主任职责。

第二十二条法律诉讼主管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分工安排,全面处理诉讼和仲裁事务,负责个案从起诉、应诉到结案、执行的全部流程,负责全部案件的分析、归纳和总结。

岗位主要职责:

(一)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1、领取、递交法律文书并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2、及时通报案件进展及最终裁判结果;

3、协助法律纠纷案件的执行;

4、按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处理、委托外部律师处理或

交各单位相关负责人处理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5、建立与外聘法律顾问及司法部门的业务联系渠道。

(二)调查及分析法律纠纷,提出处理建议

1、调查及分析法律纠纷;

2、要求涉案单位提交书面案件情况说明、提供涉案材料、派遣涉案事件经办人参与案件处理;

3、出具《法律意见书》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案件评审机构评审,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和方案;

4、将《法律意见书》反馈对口部门或单位并监督落实。

(三)编制诉讼及仲裁资料:

1、编制或指导编制诉讼、仲裁资料;

2、准备或指导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申请书、证据目录等相关法律文书;

3、负责或监督诉讼及仲裁材料的加章、保管、送达和保密。

(四)其他工作事项

1、全程跟踪诉讼及仲裁事务,对在诉案件的关键节点

编写备忘录并提交领导阅示;

2、对彻底完结案件编写结案报告并经主管领导审批;

3、承担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工作;

4、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5、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并汇报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法律风险管控主管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分工安排,从制度建设、法律事务审核、风险管控体系的建立监督执行和法律宣传等方面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管控。

主要职责:

(一)公司制度建设

1、起草公司法律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提交审核;

2、审核公司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并提出法律意见;

3、调研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整

改措施。

(二)法律风险防范

1、参加合同前期谈判,起草、修改、审核各类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见;

2、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论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3、起草、修改、审核其他法律文书;

4、协助债权债务的清收工作,必要时移交法律诉讼主管。

(三)建立法律风险预控体系

1、组织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2、分析过往法律纠纷案例,确定潜在法律风险;

3、监督法律风险体系的运行;

4、建立法律风险排查机制,并监督执行;

5、提出法律隐患的整改意见;

6、与外部专业机构建立业务联系。

第二十四条法律合规主管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分工安排,从制度流程、经营行为、日常工作、合同管理等多角度,监督检查企业的行为,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主要职责:

(一)对合同管理从法律角度提出相关意见

1、指导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合同;

2、解答合同执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3、处理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

4、跟踪监督合同履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相关流程、制度条款的合规性,提出整改意见

1、识别、评估、监测和报告公司合规风险;

2、评价公司合规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3、独立或联合调查公司具体的合规事项或重大违规情况;

4、提出监控报告和合规风险报告;

5、从法律的角度制定公司各项业务的流程、规则和规范;

6、从法律角度规范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工作流程,对公司及下属企业的工作流程进行检查、规范。

(三)法律咨询

1、查询、分析、研究本行业最新法律及相关政策文件,

解答相关咨询,并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完善规章制度,参与建立健全规范的监督约束机制工作;

2、处理与公司有关的涉法事务方面的问题咨询;

3、对有关咨询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其可行性、

合法性和法律风险,并出具法律意见;

4、进行工作汇报和文件归档。

(四)法制宣传教育培训

1、组织、筹备年度法律事务工作会;

2、草拟并修改领导讲话稿;

3、制定相关法律培训计划;

4、组织法律法规的学习及测试并交流心得;

5、筹备并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6、定期总结工作并推广先进经验。

第五章二级单位的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公司推行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及项目法律顾问制度。

第二十六条上年度年营业收入超过20亿元的二级单位,应当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和独立的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七条二级单位专职总法律顾问应当持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并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暂未达到设置专职总法律顾问条件的,应当设立法律事务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公司各二级单位任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的,应事先征求公司法律事务部意见,并将任命结果一个月内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及时报股份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司有关法律事务工作的制度和文件;

(二)根据股份公司和公司的要求,将法律事务管理嵌入本单位的日常经营管理流程,为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三)参与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对于重大经营决策,要保证决策的合法、合规性,并组织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四)组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对本单位的合同和重大制度进行法律审核;

对于重大合同和其他重要事项,组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参与合同谈判、调查、磋商等环节;

(五)组织专职法律顾问人员提供本单位的法律咨询与指导服务;

(六)协同公司法律事务部,共同管理涉及本单位的法

律诉讼纠纷案件;

(七)组织本单位的普法宣传及培训工作;

(八)统筹安排及合理调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业务;

(九)其他应当负责的工作事项。

第二十九条法律事务部的职责主要有:

(一)具体负责对本单位的合同和重大制度进行法律

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全面指导本单位依法履行合同,解答合同执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处理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并跟踪监督已签订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就法律风险提出书面防范意见;

(三)具体负责提供本单位的法律咨询与指导服务,并就本单位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排查,提出法律隐患的整改意见;

(四)对于涉及本单位的法律诉讼纠纷案件,进行案件

情况调查,出具情况说明和法律意见书,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协助或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办理;

(五)配合做好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应收账款清收、安全事故处理、危机处理、维稳等相关工作;

(六)根据公司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普法、培训计划,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普法宣传及培训工作;

(七)法律事务工作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

(八)建立与公司法律事务部及外部单位的联系与交流;

(九)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事项。

第三十条对于暂未达到独立设置法律事务部条件的二级单位,应当明确履行法制工作职能的具体部门,同时应当配置1-2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具体负责处理各单位的法律事务工作,工作职责参见本办法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应当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法学及其它相关专业背景并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法律顾问的岗位编制应隶属于各二级单位机关并不得由其他部门人员兼任。

第三十一条项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主要职责:

(一)具体负责对项目合同和重大制度进行法律审核,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全面指导项目依法履行合同,解答合同执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处理合同执行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并跟踪监督项目合同的履行情况,及时就法律风险提出书面防范意见;

(三)具体负责提供项目法律咨询与指导服务,并就项目管理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排查,提出法律隐患的整改意见;

(四)对于涉及本项目的法律诉讼纠纷案件,进行案件

情况调查,出具情况说明和法律意见书,跟踪案件进展情况,协助或具体负责诉讼案件的办理;

(五)协助项目相关部门做好变更索赔、对外往来函件管理、应收账款清收、安全事故处理、危机处理、维稳等相关工作;

(六)制定项目的普法、培训计划,具体负责项目部的普法宣传及培训工作;

(七)法律事务工作资料的分类、整理、归档;

(八)建立与公司、所属二级单位法律事务机构及外部单位的联系与交流;

(九)其他法律事务工作事项。

第六章职业资格和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级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应当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专项列支企业法律顾问考试培训费用,为报考人员提供物质保障;并统筹安排工作,为报考人员提供足够的时间保证。

第三十三条对于与公司有劳动关系,在岗从事专职法律顾问工作,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公司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和发放持证津贴:

取得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并按200元/月标准发放持证津贴;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并按400元/月标准发放持证津贴。

取得两个及以上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人员,按400元/月标准发放持证津贴。

第三十四条新任职专职法律顾问岗位的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已任职专职法律顾问岗位的人员,应当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三年内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届时未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公司有权对其进行岗位调整,并就原岗位空缺另行安排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公司鼓励各级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积极参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岗位等级资格的评审活动。

具体参见《中国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办法(暂行)》。

第三十六条公司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分为专责(法务)、主管(法务)、高级主管(法务)、管理专家(法务)、高级管理专家(法务)以及首席管理专家(法务)等六级。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级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资格认定办法,参照公司人力资源部相关文件。

对于取得等级认定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可以享受相应岗级待遇。

(见附件一:

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岗级对应表)

第三十八条公司支持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学习业务知识,取得经济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等职业资格。

对于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公司应按规定进行相应的奖励和发放持证津贴。

第三十九条公司鼓励并支持从事经营管理、项目管理的业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考取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法律事务人员或其它岗位员工,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并自愿从事专职法律顾问工作的,可以向上级法律事务主管机构申请,经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后纳入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后备序列。

第七章交流、实习和培训

第四十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法制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提高公司各级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水平,公司实行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交流、实习和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对于已经取得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公司支持和鼓励到当地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法律专业能力、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管理问题的能力、依法治企能力。

第四十二条公司实行二级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轮岗培训制度。

各二级单位的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应当轮流到公司总部法律事务部实习,熟悉公司各项法律业务的管理流程,提高法律业务的处理能力。

轮岗培训时间为3-6个月。

公司鼓励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到基层项目进行挂职锻炼,熟悉项目的运行情况,挂职锻炼时间建议为6-12个月。

挂职锻炼期间,公司各级单位不得将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人事及工资关系等转移至项目管理,也不得以长期挂职锻炼形式安排专职法律顾问人员专职在项目工作。

项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人事关系应当隶属于公司各二级单位总部。

第四十三条各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在总部法律事务部轮岗培训期间,应当优先办理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由原单位正常发放。

轮岗培训期间,各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因办理本单位事务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等由本单位报销;因办理法律事务部交办的其他工作需出差的,所发生的差旅费、住宿费、招待费等由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报销。

轮岗培训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其它费用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四十四条公司实行法务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制度,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在主营业务范围内组织有针对性的专项培训工作,并应当积极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各类法律培训活动。

第八章法律顾问的考核

第四十五条公司总部法律事务部和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考核,依照公司总部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公司各二级单位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的考核,依照公司年度二级单位业绩考核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公司各二级单位专职法律顾问人员、项目专职法律顾问人员的考核,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公司法律事务部有权针对具体人员的专业能力、业务表现进行综合考评,该考评结果应当占各单位考核比重的60%。

(见附件二:

二级单位专职法律顾问考核指标)

第九章其他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当为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主管领导、法律事务机构及法务工作人员全面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必要的组织、制度及物质保障。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级单位应当加强对下属单位法制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各级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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