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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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
六、部门实施普查的办法
在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军队系统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认真做好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部门。
1.参与研究制定普查方案。
2.提供行政记录和相关业务资料。
(1)各级部门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
1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正常单位、一个机构多块牌子和教学点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
本部门掌握的机关法人、机关非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事业单位非法人名录资料;
2民政部按照2017年年报单位和未报送2017年年报单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全国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居委会和村委会等单位名录资料;
3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正常户、非正常户、注销户、清算户、停业、筹建期和
其他等向同级地方普查机构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名录资料和相关纳税信息;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掌握的按法人单位、非法人单位和其他等全国各类单位的名录资料。
以上各部门分两批次提供以上资料。
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资料;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12月新增、变更单位资料。
数据格式为文本格式。
主要指标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成立日期、登记注册类型、从业人员数等信息。
主要指标内容参见第三部分中《普查单位清查办法》附件1。
编制部门还需同时提供事业单位经费形式、主管部门等内容;税务部门还需同时提供是否一般纳税人、是否零纳税单位等内容;具体内容和要求另行规定。
5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继续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要求向同级统计机构每日共享新增、变更和注销的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资料,每季提供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企业名录资料,2018年7月15日前提供2017年企业年报资料,并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数据共享方式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的存量企业相关登记信息;以磁介质文本文件方式提供201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资料、截至2018年6月底的个体工商户登记资料,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月至12月的个体工商户增减变动资料。
主要指标内容参见第三部分中《普查单位清查办法》附件1。
(2)对于单位行政登记记录中含有涉密内容的资料,各部门要按相关密级文件的交换要求予以提供。
3.协助各级地方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同级普查机构的要求,抽调熟悉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同级普查机构组织的对各类单位的入户清查、单位核实和认定工作;要会同普查机构对单位清查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和认定。
在单位清查结束后,各级普查机构应将清查结果与部门行政登记资料比对存在差异的单位名单提交同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根据其审批或登记的分工职责,认真组织核查工作,并在1个月内向普查机构反馈核查结果。
各级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同级普查机构做好普查登记宣传、普查单位查找和入户登记、普查结果评估、普查资料的分析和开发等相关工作。
(二)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1.普查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的普查对象包括人民银行本部及其分支机构,以及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和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包括:
1人民银行本部及其分支机构;
2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
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
3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汽车
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4非银行支付机构;
5金融控股公司;
6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2.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指标。
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
具体表式详见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的部门普查
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
(1)成立经济普查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机构。
(2)制定实施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
(3)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分两批以文本格式提供普查对象名录资料。
2018年7月15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的全部普查对象单位名录资料;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至12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
内容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单位类型等。
(4)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
2018年11月底前,国务院经普办将相关清查结果反馈给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
2018年12月10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与国务院经普办共同确认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最终普查单位名录。
(5)开展单位普查。
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组织本部门负责的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分单位的普查基层数据以文本格式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6)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负责提供分单位的主要业务量统计数据,提供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统计的分组汇总数据;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分单位的业务量统计数据以文本格式,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统计的分组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并报送纸介质报表)报送国
务院经普办。
业务量统计数据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部门普查表式部分,其他数据具体内容和要求另行规定。
(7)参与金融业全行业经济普查数据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参与对全国及各地区金融业全行业经济普查数据的审核与评估。
(8)协助各级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中国人民银行普查机构发文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三)银保监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单独组织实施保险业的经济普查工作,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开展货币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业普查工作。
1.普查对象。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
(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保险业的全部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包括: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2外资在华设立的保险代表处;
3其他保险业的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2.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指标。
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
具体表式详见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的部门普查
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
(1)成立经济普查机构。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保险业普查机构。
(2)制定实施办法。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保险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
(3)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分两批以文本格式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2018年7月15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的全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以及保险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至12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
内容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部门登记证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和单位类型等。
(4)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
2018年11月底前,国务院经普办将相关清查结果反馈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
2018年12月10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国务院经普办共同确认最终普查单位名录。
(5)开展单位普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组织本部门负责的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分单位的普查基层数据以文本格式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6)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负责提供分单位的主要业务量统计数据,提供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统计的分组汇总数据;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分单位的业务量统计数据以文本格式,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统计的分组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并报送纸介
质报表)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业务量统计数据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部门普查表式部分,其他数据具体内容和要求另行规定。
(7)参与金融业经济普查数据审核。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参与对全国及各地区金融业经济普查数据的审核与评估。
(8)协助各级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发文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四)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单独组织实施资本市场服务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1.普查对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资本市场服务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包括: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
(2)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
(3)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和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
(4)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
(5)其他从事资本市场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
2.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指标。
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
具体表式详见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的部门普查
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
(1)成立经济普查机构。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资本市场服务业普查机构。
(2)制定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资本市场服务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
2019年1月15
(3)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分两批以文本格式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2018年7月15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的全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本部及其分支机构名录,以及资本市场服务业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日前,提供2018年7至12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
内容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和单位类型等。
(4)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
2018年11月底前,国务院经普办将相关清查结果反馈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
2018年12月10日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与国务院经普办共同确认资本市场服务业最终普查单位名录。
(5)开展单位普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负责组织本部门负责的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分单位的普查基层数据以文本格式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6)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负责提供分单位的主要业务量统计数据,提供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统计的分组汇总数据;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分单位的业务量统计数据以文本格式,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统计的分组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并报送纸介质报
表)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业务量统计数据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部门普查表式部分,其他数据具体内容和要求另行规定。
(7)参与金融业经济普查数据审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及各级分支机构参与对全国及各地区金融业经济普查数据的审核与评估。
(8)协助各级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普查机构发文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五)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共同组织实施铁路运输业的普查工作。
1.普查对象。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行业大类为铁路运输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具体包括: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
2.普查内容。
普查内容包括:
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相关业务量等指标。
所有指标均执行统计用指标解释口径。
具体表式详见本方案第二部分中的部门普查
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
(1)成立经济普查机构。
国家铁路局、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成立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
(2)制定实施办法。
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铁路运输业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
(3)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负责分两次以文本格式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2018年7月15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截至2018年6月底的全部铁路运输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名录资料;2019年1月15日前,提供2018年7至12月底新增、变更单位名录资料。
内容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登记注册类型、成立日期、从业人员数、机构类型和单位类型等。
(4)共同确认普查单位名录。
2018年11月底前,国务院经普办将相关清查结果反馈给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
2018年12月10日前,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与国务院经普办共同确认铁路运输业最终普查单位名录。
(5)开展单位普查。
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组织本部门负责的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并于2019年5月31日前,将分单位的普查基层数据以文本格式报送国务院经普办。
(6)提供相关统计数据。
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负责提供分单位的主要业务量统计数据,提供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统计的分组汇总数据;并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分单位的业务量统计数据以文本格式,从业人员和有关财务统计的分组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并报送纸介质报表)报送国务院
经普办。
业务量统计数据具体内容和要求见部门普查表式部分,其他数据具体内容和要求另行规定。
(7)协助各级地方经济普查机构进行普查。
铁路运输业普查机构发文要求各级分支机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普查机构开展普查工作。
(六)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
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单独组织实施军队系统的经济普查工作。
1.普查对象。
军队系统的普查对象,为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法人单位,以及军事管理区内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的地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2.普查内容。
单位基本属性、组织结构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主要指标等。
军队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法人单位的普查表表式,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经普办共同制定;军事管理区内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的地方单位填报国务院经普办制定的普查表。
所有指标均按照统计用指标解释填报。
3.组织实施及职责分工
(1)制定实施办法。
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按照《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要求,制定军队系统普查实施办法,报国务院经普办审核批准后,统一布置实施。
(2)组织开展本系统单位清查。
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负责对军队系统全部普查对象进行清查。
(3)提供单位清查名录资料。
2018年10月31日前,以文本格式,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清查取得的全部地方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名录资料,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和单位类型等。
双方共同确定军队系统的正式普查对象。
(4)组织开展军队系统普查登记。
负责组织本系统各类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开展数据审核和验收工作。
(5)数据报送。
①负责将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法人单位及军事管理区内提供社会化保障服务的地方单
位的基层数据资料以文本格式,分行业汇总数据资料以EXCELS式(并报纸介质报表),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国务院经普办报送。
国务院经普办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2军队、财务活动相关资料由中央军委战略规划办公室会同财政部直接向国务院经普办
提供。
国务院经普办将指定专人接收,并负责安全保密。
(七)其他部门。
1.参与经济普查方案设计。
2.参与单位清查工作。
1)提供单位名录资料。
12018年7月15日前和2019年1月15日前,民政部负责分两次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最新单位名录资料。
22018年7月15日前,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民航局、邮政局等部门负责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本部门掌握的最新单位名录资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协调本系统省级或地级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全省(区、市)或全市(地、州、盟)的最新单位名录资料,宗教局组织协调本系统省级及省以下各级向同级普查机构提供其掌握的最新宗教活动场所资料,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国资委分别负责向国务院经普办和同级普查机构提供本级掌握的金融控股公司名录资料。
32018年8月31日前和2019年8月31日前,财政部负责分两次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最新掌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单位名录和体现企业层级关系的企业树形结构。
42018年10月15日前交通运输部负责向国务院经普办提供最新掌握的全国个体运输户名录。
以上数据格式为文本格式,主要指标包括: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原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详细地址、区划代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主要业务活动、行业代码和单位类型等。
每个部门需要提供的具体名录信息另行发文规定。
(2)协助开展单位清查工作。
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民航、邮政、宗教等部门与各级普查机构共同开展单位名录的核实、比对工作,评估清查结果。
3.提供本部门相关名录资料和业务量统计资料。
在统一单位信息基础上,教育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广播电视总局、体育总局、民航局、邮政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将分单位的普查相关业务量基层数据以文本格式光盘报送向国务院经普办报送。
文化和旅游部和体育总局业务量数据相关内容见部门表式部分。
其他部门业务量数据表式和各部门单位名录提供时间另行发文布置
其他办公室成员单位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另行商定。
4.协助开展普查工作。
各部门按相关职责发文布置本系统配合各级普查机构开展各项普查工作
5.数据共享。
根据普查数据结果和部门需求,普查相关数据可以依法在部门之间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