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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修改实例工作范文

合同修改实例

  篇一:

合同案例分析

  案例1

  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

  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我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简述理由。

  我方不应该应诉,应向法院出示仲裁条款。

因为只要双方订立了仲裁

  条款或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就排除了法院的管辖权,不能把有关争议案件提交法院审理。

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自行向法院提起诉讼,对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停止司法诉讼程序,把有关争议案发还仲裁庭审理。

在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因此,外商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公司是不成立的。

  案例2

  我国进口商甲公司与加拿大出口商乙公司签订合同进口木材,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信用证中规定禁止转运,并且要求提交的运输单据种类为海运提单。

乙公司提交的海运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并且提单上注明以下语句:

  CONTAINERSHIPMENT,TRANSSHIPMENTWILLTAKEPLACE。

开证行审核后认为单据相符,对外付了款。

申请人甲公司收到单据后指出开证行未尽详细审单职责,不应对外付款,因为单据有不符点,理由是提单上显示了转运语句。

请问,甲公司所提出的不符点成立吗?

为什么?

  甲公司提出的不符点不成立。

因为按照UCP600第20条c款的规定,提单可以表明货物将要或可能被转运,只要全程运输由同一提单涵盖。

而且即使信用证禁止转运,注明将要或可能发生转运的提单仍可接受,只要其表明货物由集装箱、拖车或字母船运输。

该案例中,提单上虽然显示“转运将发生”,但是提单包含了海运全程运输,而且货物是由集装箱运输的,这样的做法符合UCP600的规定,单据不存在不符点。

  案例3

  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买方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

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

问:

卖方拒赔是否合理?

  卖方拒赔是合理的。

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

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

  案例4

  我国大陆某公司向香港A商出口印花棉布一批,A商又将货物转售给英国B商。

货物到达香港后,A商已发现部分货物存在包装问题,但未做任何处理便将原货运往英国,B商收到货物后,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A商索赔,A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为什么?

  我方不负责赔偿责任。

(1)A商在我方货物抵达香港后,虽发现货物包装存在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2)A商将货物转运英国,属于另一个合同,与我方无关,我方无需负责。

  案例5

  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100公吨,每公吨300英镑CFRLondon,总金额为3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9月份。

签约后,A公司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于是A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

问:

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A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该案例中交易的商品是普通小麦,并未指定特定产地,小麦收购地发生水灾,出口商完全可以从其他产地调集来履行交货义务。

尽管水灾是人力无法抗拒的,但该事件是可以克服的,因此不属于不可抗力事件,A公司不能要求免除交货义务

  案例6

  国内某研究所与美国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美国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美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问:

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美商的要求不合理。

因为该禁令虽然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发生的,但是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才生效,即要到9月30日后才生效,而合同规定在9月份交货。

即禁令并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所以美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案例7

  1997年8月20日,一艘承载上海某贸易公司(本案进口方)的一批进口钢材的外国货轮到达上海港,船在锚地进行“三检”时,发现钢材上层严重锈蚀,后据调查该船到达前曾航行于赤道附近多日,并曾遇到过大雨,该钢材买卖合同采用的是CIF条件,付款方式为托收,但没有索赔条款。

那么,作为买方,在收到受损的货物后,应当如何操作进口索赔呢?

  

(1)向出口人(卖方)索赔

  卖方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签订的主体和履行的主要当事人,因而也是在货物受损时买方索赔的主要对象。

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三十条的规定,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货物、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和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对于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公约第三十五条第

(1)款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作为卖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数量和规格来供应货物,否则即为违约。

对于卖方违约,作为受害的一方,可根据合同、法律或公约的规定向其提出索赔

  要求,这是国际贸易中普遍遵循的原则。

  就本案而言,买方能向卖方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

一是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二是卖方没有尽到选用适当船舶的义务;三是没有按规定投保含有雨淋的险种。

如果卖方在这三个方面都没有过错,则买方向卖方索赔的理由就不存在。

  

(2)向承运人索赔

  承运人就是承担货物运输任务的公司。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分处于不同的国家,要实现商品由卖方到买方的转移,就离不开承运人的运输。

而承运人的运输质量,不仅关系的买方能否收到商品,而且还关系到买方收到何种质量的商品。

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只要和运输公司签订了运输合同,运输公司在行使收取运费权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买方能向承运人索赔并得到赔偿的条件:

一是该船及设备不适合装运钢材;二是承运人没有尽到照料货物的责任。

  (3)向保险公司人索赔

  如果对运输的货物进行了投保,那么运输中的货物如果发生了损失,受损失人可以向保险人索赔。

但保险人并不是就任何损失都负责任。

他只负责赔偿属于承保风险范围内的损失,对于承保范围外的损失,保险人是不负责任的。

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范围。

  主要取决于投保人的保险险别和种类。

  就本案而言,在CIF条件下,买方对于像钢材这样的货物,要想避免和减少损失,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在合同中详细规定品质规格,并要求卖方提供商检证明;二是对承运人的运输条件和质量,提出具体要求;三是向保险公司投保时应尽量考虑到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

  案例8

  1997年5月,中国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1,000公吨。

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装运期为1997年8月。

信用证结算,中方投保水渍险。

  1997年8月2日我方按发票金额的10%向保险公司投保。

8月16日该批无烟煤出口。

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风暴。

抵港后,丹麦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湿损,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损失38,000美元。

  丹麦进口商向中方索赔,理由是:

卖方交货时,商检部门的检验证明,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应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经调查得知:

该批货物的损失是因为暴雨所致,非海水所致,不属于水渍险的范围,因此不予索赔。

  分析:

水渍险的承保范围是,平安险的承保范围加上单独海损。

按照条款,被保险货物在船舶上遭到恶劣气候、雷电、海风、地震、洪水

  篇二:

合同管理实例

  建立合同

  背景简析

  在CM中所有相关费用工作都需要基于合同来进行,因此需要将所有的合同都进行记录。

在本高速公路项目中,需要录入的合同包含三种类型:

  1.预算合同:

由业主(某某高速公路项目部)根据投资概算录入,合同总价为

  2100000000元。

  2.由业主(某某高速公路项目部)和总包商(某某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签订的常

  新高速公路总包合同,合同总价为1800000000元

  3.分包合同:

总包商(某某公路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与分包商(某某高速公路第二施

  工标段)签订的2标段的高速公路分包合同,合同总价为85000000。

  4.采购合同:

总包商(北京高速公路建设总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挖掘机购买

  合同,数量为10台,每台120XX0,合同总价为120XX00。

  步骤

  增预算合同,由于国内大多工程都采用协议方式进行业主委托管理,我们在此预算合同中假定收发方都为业主单位,合同编号为:

GSYS06-001。

  保存合同基本信息后,在“明细项”中录入预算合同的总价,为21亿元。

在明细项中选择“増加总价项”,增加预算合同总价为:

2100000000,选择“费用分摊

  分摊后

  总价及费用分摊完毕后保存窗口信息,返加合同頁面。

在合同頁面中的“详

  情”中录入合同名称为“高速公路概算协议”,并在“状态”中录入双方的合同的批准日期为“20XX-5-1”,并选择“批准并保存”保存合同;

  自此,预算合同增加完毕,我们进入到“合同控制-费用工作表”中查看分摊的费用信息。

  业主录入預算合同后,可以根据施工合同和采购合同的签订情况与概算形成对比,对作为以后费用成本控制的依据。

  背景说明:

此操作为录入施工合同,由业主合同部人员或总承包商合同部人员进行登记录入;总承包商使用此软件时可利用与分包商签订的合同金額及支付金额与总包合同金额对比以进行成本控制,在本练习中我们仅以业主角度进行费用控制。

  2.分包合同的管理

  预算合同录入完成后,录入分包合同,即和总包商签订的分包合同。

通过此合同的签订可以对比分析概算和合同价格,从而为成本管理提供依据。

在本练习题中,我们假定和三个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并和监理签订了监理合同,

  在本操作练习中,我们只模拟做监理合同和两个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为总价

  操作步骤

  1.以分配用户登陆,进入“合同控制-合同分包”,按表格内容增加监理合

  同和施工合同

  在总价录入窗口中进行费用分摊,分摊全部费用于费用科目“总则”中。

  保存返回到合同信息窗口,在“详情”窗口中录入合同名称,录入合同批准日期:

20XX-4-1。

在状态中选择“批准并保存”此合同。

批准并保存合同

  2.增加工程合同,在“合同控制-合同分包”中,根据表格内容增加施工合

  同。

增加单价项,并分配合单价项与费用科目相对应的科目中。

  每项清单录入完成后,选择“保存并增加下一个”按扭。

根据表格内容进行各项的录入分摊。

  合同中的单价项增加完成后,在明细项中的条目

  录入合同批准日期“20XX-4-21”,在详情中录入合同名称“三标段施工承包合同”。

批准并保存此合同。

  另一合同的增加录入大家可根据情况自行练习

  3.增加采购合同的练习

  业主单位需要购买一批施工设备。

经过评比后,和北京道路施工设备总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基本内容如下表所示:

  在“合同控制-合同采购”中根据表格内容增加采购合同。

  由于采购单位的信息为一个新的单位,需要在选择“收方”单位时选择“增加公司”,增加一个新的单位及联系人信息。

  增加完新单位信息后,保存返回至合同基本信息窗口,在详情中增加合同名称,在明细项中根据表格内容增加单价并分摊费用,在增加每一个设备单价项时需要增加各设备的物资编码信息,

  设备清单录入完成后,保存并批准此合同。

  设备采购合同完成之后,设备款支付需要根据物资到货情况进行支付。

CM软件可以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生成物资到货单,以进行物资到货管理。

  在采购合同中的“选择操作”菜单中选择“生成物资交货”。

选择“GO”按扭生成物资交货单

  生成物资交货单后,可以在控制中心的“记事管理-物资交接”中看到自动生成的物资交接单。

  费用计量支付

  背景

  合同签订完成后,需要对合同中签署的条款进行计量支付,通过利用CM合同的计量支付。

我们可以分析合同的价款执行及合同进度完成情况。

在本项练习中,我们进行一期总价合同的支付、一期单价合同的支付、一次采购合同的支付。

支付申请流程可以是施工单位生成支付申请单,监理相应用户进入CM系统中对支付申请单进行审核,最后同业主合同部人员核准本期支付金额。

在本练习中此项练习不涉及支付流程。

  1.监理合同的支付

  操作步骤

  以相应权限的用户登陆CM系统,打开监理合同,在“合同汇总信息-支付申请”中生成本期支付单

  在生成支付申请单窗口中录入本次进度款支付截止日期为“20XX-5-25”。

点击完成生成支付单。

支付单的收方为业主单位,发方为监理单位,意指是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监理款的支付,支付单编号为:

JS001;

  在“费用计划”中xx进度度明细录入本期申请金额,为4000000,保留金为本期申请金额的5%,

  CM软件会根据上次的分摊项自动进行费用分摊,也可以手工更改。

录入完成后保存此窗口信息。

返回至支付申请窗口。

在进度款汇总中,录入保留金百分比为5%,并录入核准金额为3800000

  篇三:

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

  案例1:

提供不实资料,厂房开裂,责任难逃

  【案情简介】

  某厂新建一车间,分别与市设计院和市建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和施工合同。

工程竣工后厂房北侧墙壁发生较大裂缝,属工程质量问题。

为此,某厂向法院起诉市建某公司。

经过工程质量鉴定单位勘查后,查明裂缝是由于地基不均匀沉降引起。

进一步分析的结论是结构设计图纸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准,于是某厂又诉讼市设计院。

市设计院答辩,设计院是根据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设计的,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经法院查证:

某厂提供的地质资料不是新建车间的地质资料,而是与该车间相邻的某厂的地质资料,事故前设计院也不知该情况。

经过法庭辩论查证,结论是该厂车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某厂自行确定解决办法,不在本案处理范围。

某厂发生的诉讼费,主要应由某厂负担,市设计院也应承担一小部分。

经双方同意,自行协商解决。

  【案例评析】

  该案例中,设计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设计院,施工合同的主体是某厂和市建某公司。

根据案情,由于设计图纸所依据的资料不准,使地基不均匀沉降,是最终导致墙壁裂缝事故的原因,所以,事故所涉及的是设计合同中的责权关系,而与施工合同无关,即市建某公司没有责任。

在设计合同中,提供准确的资料是委托方的义务之一,而且要对“资料的可靠性负责”,所以委托方提供假地质资料是事故的根源。

委托方是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市设计院接收对方提供的资料设计,似乎没有过错,但是直到事故发生前设计院仍不知道资料虚假,说明在整个设计过程中,设计院并未对地质资料进行认真的审查,使假资料滥竽充数,导致事故,否则,有可能防患于未然。

所以,设计院也是责任者之一。

由此可知:

在此事故中,委托方(某厂)为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承担方(设计院)为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

  案例2:

为对方违约而违法,刑事责任追究他

  【案情简介】

  某市建工集团(甲方)与香港××有限公司(乙方)于1990年9月24日签订一份合作建设市政府办公大楼的合同。

合同在获批准后于签订之日起生效。

合同规定,由甲方提供建房需要的土地和施工力量,乙方提供全部建设费用(外汇支付),整个工程分两期进行,首期工程由乙方投资港币800万元,在本合同举行签字仪式后20天内,乙方应付定金港币35

  万元给甲方,90天内,乙方再支付港币60万元给甲方,从第四个月起计,乙方每两个月支付港币75万元给甲方。

合同生效后,在20天内和90天内,乙方仅汇给了甲方15万港币,截至1992年1月,按合同规定,乙方应汇给甲方470万港币,实际只汇了85万元,乙方从一开始就接连三次拖欠付款的严重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许多困难和损失。

根据合同规定,甲方有权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但由于甲方代表受贿,并且利用职权,挪用国家资金为乙方垫付3000多万元,1993年5月,甲、乙双方又签订修订合同,同意乙方退回部分建筑面积和减少工程实际投资的要求。

在未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付诸实施,就这样一笔钩销了乙方的违约责任。

由于甲方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使国家少收人外汇240多万美元,损失应收利息52万多元。

  处理结果:

甲方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到履行合同和变更合同的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本案中,乙方有明显的违约行为,应追究其经济责任。

当乙方初次违约时,甲方应立即·提出要求支付违约金,在乙方进一步违约后,应要求赔偿损失。

这是守约方的基本权利。

但由于甲方代表受贿,而没有追究乙方的经济责任。

甲方自动放弃索赔虽不犯法,但应是工作失误。

而甲方代表受贿则是刑事责任问题了。

  在乙方违约后,甲、乙双方又签订了修订合同,这是一种变更合同行为。

涉外合同的变更,是指涉外合同生效后,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前,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对原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的法律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重大变更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属于由国家批准才能成立的合同,但后来双方又签订修订合同,乙方退回部分建筑面积并减少工程实际投资的数额,是合同标的重大变更,此修订合同只有在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才是合法有效的,而实际上是未经批准就付诸实践了,并且此合同的变更不是基于法定事由,而且是建立在乙方违约损害甲方利益的基础上,违背了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该合同的变更应属无效。

  案例3:

工程分包过多,协调因难,既拖工期又被索赔

  【案情简介】

  某研究单位科研楼工程,甲方经过了解后决定直接分包给不同性质的四个公司,分别与T公司签定了土建施工合同;与S公司签定了水电安装合同;与D公司签定了电梯安装合同;与B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合同。

在一个甲方四个乙方的工程中,四个合同协议都对甲方提出了一个相同的条款,即“甲方应协调现场其他施工单位为乙方创造如垂直运输等可利用条件。

”合同执行后,发生了如下事件。

  

(1)顶层结构楼板吊装后,T公司立刻拆除塔吊,改用卷扬机运材料做屋面及外装饰,D公司原计划由甲方协调使用塔吊将电梯机房设备吊上9层楼顶的设想落空后,提出用T公司的卷扬机运送,T公司提出卷扬机吨位不足,不能运送。

最后,D公司只好为机房设备的吊装重新确定方案。

  

(2)安装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后,S公司按照协议条款,把设备的垂直运输方案定在使用新装电梯这一条件上。

设备到梯待运时,D公司提出不准使用的理由:

一是虽能运行,但仍在调试阶段;二是没有帮其他人运送设备的义务。

按合同时间专程从远方进场安装科研设备的人员只好等到电梯验收后才开始工作。

  (3)B装饰公司进场后,仍然遇到了大量材料进行垂直运输的难题。

  由于甲方没有协调好T、S、D、B三个承包单位的协作关系,他们互相之间又没有合同约束,最终引起了D公司和S公司的索赔要求,理由是“甲方没有能够按协议条款为乙方创造垂直运输条件,使乙方改变方案、推迟进度、增大了开支。

”最终,整个工程的竣工日期被迫推后50天。

  案例4:

因政府行为单方解除合同,未构成违约责任

  【案情简介】

  1995年7月,A开发公司与某研究院签了一个联合建房合同。

合同约定,A开发公司负责投入资金,研究院负责取得规划地块上的政府有关批准文件,双方共同建造一座12层的大厦。

在合同签订前,研究院在批准建房的地块上已做了一些前期开发工作,投人了约150万元的资金,合同规定A公司对此150万元给予补偿。

同时规定在A公司支付此补偿费150万元后一星期内,研究院必须将政府有关批准文件交付对方,以便及时展开规划设计与施工工作。

合同还规定若发生不可抗力或因政府行为而使合同无法履行,不视为违约。

  合同订立后,A公司于7月29日将150万元汇人研究院的账号。

但由于市政府对于批建房的地块的规划一直处于变动之中。

到1995年11月,研究院仍未取得批准文件。

A公司一

  再催促,若得不到批准文件就解除合同,研究院以政府行为并非其本身原因为由拖延,不同意解除合同。

1996年该市的房地产市场不景气,A公司便于1996年5月18日发函给研究院,宣布解除合同关系,要求研究院返还1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研究院不同意,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说他们一直在争取之中。

A公司遂起诉研究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150万元,支付违约金。

法院受理后,研究院答辩称A公司单方宣布解除合同是于法无据的。

150万元属于支付给研究院的补偿费,不应退还,反要求A公司支付违约金。

双方意见完全相反。

  【案例评析】

  在合同中,当事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回答是肯定的。

除了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当事人在不可抗力和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力。

  

(1)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对其发生及结果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事件。

不可抗力的发生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这要视不可抗力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定。

如果不可抗力只影响了合同部分的履行,那么合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在不可抗力影响到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时,合同当事人才有权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2)另一方违约,合同法规定在另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对由于违约达到什么程度时,当事人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合同法并未予以规定,这样容易造成单方解除权的滥用。

在实际生活中,应坚持在另一方违约以致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或使合同继续履行已成为不必要时,才有权行使单方解除权。

  单方解除合同与合同的协商一致订立原则和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是相违背的,这是在特殊情况下不得已而采取的措施,因此一定要慎重行使。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应自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生效,因此通知应及时送达对方,并应采取书面形式。

在此之后,原经济合同就失去了效力。

但如果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因行使不当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政府行为的变化导致合同的不能履行,不应视为不可抗力。

因为如果合同涉及到政府的行为,当事人对此应当是有预见性的。

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同意将政府行为列人不可抗力,这也是允许的。

故为避免日后引起纠纷,当事人最好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本案的合同规定若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视为违约。

这就是说,合同虽然没有明确将政府行为归人不可抗力,但将其在结果上与不可抗力等同起来,可以说政府行为与不可抗力是有同一性质的。

这样,既然研究院一直拿不到批准文件,不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文件,不视为违约行为,那么可以说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由于房地产开发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一样,具有很强的时间性。

房地产市场变化较快,如果不及时开工,损失将会很

  大。

因此,本案研究院在合同订立后10个月仍无法得到批准文件,此时房地产的市场业已萧条,可以认为已严重影响到了合同订立时所预期的利益。

就A公司来说,合同的履行已没有必要,故A公司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宣布单方解除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判决合同应予解除。

合同解除后,就要对双方的责任、财产进行处理。

  篇四:

合同实例

  合同编号:

  产品购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有关规定,(甲方)和(乙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书面授权的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后生效,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一、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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