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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雨花区枫树山明升小学章程核准书

 

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明昇小学章程核准书

第83号

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明昇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规文件,你校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局核准的《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明昇小学章程》,经教育局学校章程核准专家组评议,经雨花区教育局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你校应以章程作为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要求,完善学校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雨花区教育局

2018年12月5日

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明昇小学章程

序言

枫树山明昇小学创建于2018年,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粟塘路,紧邻京珠高速长沙收费站,是雨花区政府、雨花区教育局深化名校带动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资源需求,由长沙明昇发展有限公司配套建设的一所高规格、高起点的标准化小学。

学校占地面积35亩,建筑面积23000平方米,可容纳54个教学班。

学校以“办适合孩子、适应未来的教育”为办学理念,以“爱善立人文明向上”为校训,以培养“有学习力、合作力、创造力、幸福力的明昇学子”为办学目标,努力打造一所有风格、有吸引力的老百姓身边的好学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明昇小学。

第三条学校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粟塘路。

第四条  学校由长沙市雨花区教育局举办。

第五条学校举办者依法核准学校章程,指导并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对学校资产与经费的管理与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和评估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保障学校的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与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以学生发展为本的素质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人格健全、身心和谐、主动全面发展、具备实践创新强能的高素质枫小毕业生。

第七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

第八条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学制为六年制,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

招生规模以雨花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九条学校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交流,拓展师生的教育视野,不断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家长、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治理机构

第十二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权: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主持校务会议审议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

校务委员会是校长主持下的学校重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决定校长职权范围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与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校务委员会成员由校长、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等人组成。

学校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提交校务委员会研究,校长在充分听取参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最后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学校成立中国共产党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明昇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对学校工作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学校党支部的工作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使作,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精神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学校党支部在党支部书记主持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工会。

工会是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民主选举工会主席,定期发展工会会员。

工会经费由雨花区财政拨款,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学校成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明昇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团支部”)。

学校团支部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学校和班级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为推动教研教改,加强学术管理,学校成立以专任教师为主体的学术组织。

学术组织制订相应的工作规程,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对学校的学术事务行使审议、咨询等职权。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党政工作需要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

各职能机构按照学校授权,先例管理、服务、协调、联络等职能。

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教育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应服务与服从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学校坚持人性化、精细化、过程化管理原则,坚持爱善立人,全面育人,协同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坚持层级管理责任制。

校长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的具体组织与管理。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研组,根据规模核定负责人人数。

学校以年级为单位,每个年级设负责人。

各教研组、年级组负责人在学校教导处、教研室、德育处、少先队大队部等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各自分工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研讨教育教学问题和课题,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班主任负责本班学生的德育、安全与学习管理工作;任课教师坚持教书育人原则,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把德育工作摆在首位,建立健全现代小学德育工作新体系。

学校构建“校长负责、全员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德育格局,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立体德育网络。

第二十四条学校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和挖苦,不得粗暴压服。

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二十五条学校严格课程管理,在国家课程计划指导下,正确处理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与学校课程的关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编排课程,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严格遵循专课专用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通过日常体育活动、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和健康教育,增强学生体质,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运动技能与方法,培养学生良好的健身和卫生习惯。

第二十七条学校建立卫生保健室,承担学校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日常管理工作,并为师生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

学校建立健全卫生工作制度,不断改善环境卫生条件,在校园内的教学活动场所、食堂等实施禁烟。

第二十八条学校重视艺术、科技等教育工作,认真上好音乐、美术、科学等课程。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立学生心理辅导咨询室和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兼)职教师开展工作,预防心理疾病,优化学生心理素质。

第三十条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三十一条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教学组织形式为单式。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健全备课、上课、作业批改、辅导、设施设备使用等各教学环节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考查、考试。

第三十四条学校高度重视教研教改活动,一方面,积极组织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另一方面,组织教师积极进行课题研究,坚持科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通过课题立项、征文刊登、科研成果评奖展示等途径,营造民主、自由、科学的研究氛围,构建对话、合作、反思、共享的研修文化,激励老师争做学者型教师。

第三十五条学校设专职网络管理员,负责学校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加强微信公众平台建设,做好信息技术的组织协调工作,促进信息技术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

第四章学生

第三十六条学生是指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取得本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及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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