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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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宁波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科学利用能源,降低能源消耗,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530号令)、《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0〕35号)和《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十五号)、《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关于印发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政发〔2010〕1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民用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办公、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是指对民用建筑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节能标准进行专业分析和评价,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是指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融资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进行节能审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各县(市)、区政

府(管委会)规定。

第四条民用建筑节能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总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查。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至5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至2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含)至2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公共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建筑项目,或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政府投融资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另行制订。

以上所指总建筑面积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的总建筑面积,不得肢解、拆分。

第五条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或者批准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

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施工图审查、施工及竣工验收的依据。

按规定应当进行节能审查而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机关不得审批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二章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提供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所需的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和节能评估机构共同对节能评估报告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七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制发节能审查的标准和格式表格。

节能评估机构须按照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附件1)要求的格式和内容深度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

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实行备案管理。

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备案:

(一)在本市依法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拥有10名以上(含)从事节能评估工作的正式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名。

(四)拥有正式在职的注册给排水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暖通工程师、注册建筑师;

(五)无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如实填写完整的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近一年内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三)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及相关医疗、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五)企业内部质量控制文件、管理制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受理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对受理备案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准予备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节能评估市场发展情况合理确定节能评估机构数量,优先选择技术实力强、业绩好的机构,按照优进劣汰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鼓励经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自发组建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下辖的专业委员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有序竞争,促进节能评估行业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机构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条件,择优推荐一至二家,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或申请备案时,应向具有相应节能审查权限的部门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并提请节能审查。

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审查的项目应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申报意见。

第十二条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在提请节能审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附件3);

(二)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一式八份);

(三)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四)根据节能评估报告书需补充的材料;

(五)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节能审查部门自收到节能审查申请及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材料或者需完善的内容。

第十四条节能审查申请受理后,节能审查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评审,形成节能评审意见(附件4),并根据节能评审意见出具节能审查意见(附件5)。

节能评估报告书需根据节能评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补正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

第十五条专家组在宁波市建筑节能专家库中抽取,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组应按照《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审标准》(附件6)规定的内容和要求对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评审。

专家组评审费用由节能审查部门的同级财政安排。

第十六条宁波市建筑节能专家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建,各县(市)、区负责审查的项目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建筑节能专家库分库。

第十七条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通过后,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审查部门报告,由原审查部门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节能评估审查手续。

民用建筑项目自通过节能审查之日起,两年内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以项目分拆、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节能审查意见的,由原节能审查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撤销。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书,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依法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节能专项审查,不符合节能审查意见和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不予通过。

第二十条民用建筑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的规定和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书进行节能验收,对不符合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及节能审查意见、节能评估报告书的,不予通过。

第四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建设。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节能验收投入使用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节能评估机构在节能评估工作中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致使节能审查意见失实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在节能审查、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办法,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后,国家、省、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

2、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申请表

3、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4、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审意见书

5、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6、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审标准

附件1

民用建筑项目

《建筑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大纲

第一章项目概况

1.1建设单位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法人、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建设单位运营情况等。

1.2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投资等。

1.2.1项目建设的背景

1.2.2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总投资、公共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数;总体节能目标。

1.2.3项目实施进度

1.2.4项目原基本情况说明(改、扩建项目)

第二章评估依据

2.1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

2.2规章和有关规划、产业政策及准入条件

2.3省、市有关规定

2.4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技术导则

2.5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节能专篇等其他评估依据

 

第三章项目遵守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1项目执行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情况

3.2项目执行相关节能标准及设计规范情况

第四章项目用能及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

4.1项目使用能源种类、来源及可行性分析

项目使用能源种类的选用原则、项目使用能源种类和来源、项目使用能源数量的估算。

4.2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情况分析

项目所在地电力、热力、日照、风能、水、天然气等能源状况。

4.3项目使用的各种能源年消耗总量分析

项目使用的电力、热力、日照、风能、水、天然气等能源的年消耗总量计算。

第五章项目用能方案、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

5.1项目建筑规划设计原则及主要内容,并对其进行评价。

5.2项目各项设计原则及主要设计内容,并对其进行评价。

结构设计、给排水、采暖通风系统、电源、户型设计等总体设计原则及方案主要内容,并进行评价。

第六章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6.1建筑节能的重要性

6.2主要节能措施

6.2.1建筑节能措施

1、建筑群总体规划

建筑间距的选择;建筑朝向、绿地率、绿化率、容积率等。

2、建筑设计

⑴建筑体形系数的选择、建筑遮阳设计、建筑通风设计等;

⑵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采用的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门窗种类;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外窗和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等。

6.2.2电气与照明节能措施

供配电系统的节能(负荷估算、功率因数补偿、变配电设备选择、变电所位置、变压器负荷率、线路损耗等);

电气照明系统节能(设备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天然光利用、光源及镇流器选择、照明功率密度值确定等);

建筑设备用电运行节能(空调通风、给排水、电梯等)。

6.2.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措施

设备能效比的选择;通风的组织与利用(自然通风、置换通风、排风热回收等);选用高效节能的设备;空调系统的选择与优化;冷热源系统选择与优化;节能控制检测策略与装置。

6.2.4给排水节能措施

供水系统运行方式选择与优化;采用节水型器具及仪表;充分利用雨水;强化管理措施;充分利用市政管网压力等。

6.2.5其他节能措施

进行能耗监测;注重室外环境设计;采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采取各种办法降低能耗等。

6.3资源综合利用情况

6.3.1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

可再生能源的选择和利用的评估分析、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及方案。

6.3.2建筑材料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等。

6.4节能效果分析

第七章评估结论

7.1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评估结论;

7.2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的评估结论;

7.3项目使用能源及其来源合理性、可行性的评估结论;

7.4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和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是否采用先进的技

术措施和节能设备的评估结论;

7.5根据以上评估结论提出项目的总体评估结论及总效果预测。

第八章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8.1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方案的建议;

8.2采纳建议后的节能效果。

第九章附图、附表

 

附件2

 

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机构

备案申请表

 

备案机构: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填报时间:

 

1、申请备案机构基本情况表

机构名称

成立时间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金

经济类型

固定资产

固定工作场所面积(m2)

注册所在地

备案机构

在职人员情况

共名;

其中高级职称名;中级职称名;初级职称名。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备案机构申请意见

 

(公章)

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2、申请备案机构专职技术人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件号

年龄

学历

职称

从事专业

三、申请备案机构节能评估咨询等相关工作业绩情况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评审时间

评审部门

备注

附件3

 

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申请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年/月/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项目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

项目类型

□居住□公共□政府投融资

建设规模

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

万元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单位

申请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宁波市民用建筑节能评审意见书

建设单位

技术经济指标

用地面积(m2)

人均用地指标(m2/人)

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m2)

其中地上

地下

建设地点

建筑密度

投资额(万元)

容积率

绿地率

计划开工日期

机动车停车位

其中地上

地下

序号

节能评审标准条款

评审意见

1

总则

2

建筑群总体规划

3

建筑设计

4

给排水系统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6

电气与照明

7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8

能耗监测

评审内容

节能评估依据是否准确适用;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编制大纲》要求;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1

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

2

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主要用能系统(暖通、电气照明等)节能设计是否合理,措施建议是否可行;

3

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明令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是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4

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可行。

专家组

评审结论

 

年月日

专家签名

附件5

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书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项目名称

项目地点

审查内容

审查意见

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

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

 

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结论是否正确

 

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是否合理可行

 

专家组评审结论

 

主管处室审核意见

 

主管领导审定意见

 

审查结论

(签章)

年月日

附件6

宁波市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审标准

序号

评审内容及评审标准

评审依据

标准文件名称

条款号

1

总则

1.1

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要求节能50%以上(含50%)。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第十一条

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15-2003)

第3.0.3条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1.0.3条

1.2

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严禁采用国家和我省市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具体目录见建设发[2010]210号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中附件1和附件2。

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

第十七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

第十一条

浙江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第十七条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告)

第十二条

关于发布《浙江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技术公告》和《浙江省建设领域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公告》的通知(建设发[2010]210号)

附件1

附件2

2

建筑群总体规划

2.1

建筑间距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发布)

第三章第一节

2.2

居住建筑的最佳朝向为南偏西5°至南偏东10°;适宜朝向为南偏西15°至南偏东20°。

公共建筑的适宜朝向为南偏西15°至南偏东30°。

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则(2008甬JZ-08)

第7.2.2条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4.1.2条

2.3

居住建筑绿地率宜大于35%,绿地本身的绿化率宜大于70%,并尽可能多载植乔木和灌木;公共建筑绿地率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六条要求,按本标准附录A取用。

宁波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技术要则(2008甬JZ-08)

第7.7.2条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发布)

第十六条

2.4

建筑容积率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按本标准附录B取用。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甬政发[2007]77号发布)

第十四条

3★

建筑设计

3.1

居住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3条的要求;公共建筑体形系数应符合《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4.1.3条的规定,按本标准附录C取用。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4.0.3条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4.1.3条

3.2

建筑遮阳设计

3.2.1

居住建筑东偏北30°至东偏南60°、西偏北30°至西偏南60°范围内的外窗及南向的外窗宜设置外遮阳。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4.0.7条

3.2.2

公共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部遮阳,建筑屋顶透明部分应设置遮阳。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4.1.10条

3.3

建筑通风要求

3.3.1

居住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5%。

多层住宅外窗宜采用平开窗。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4.0.8条

3.3.2

公共建筑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

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开间设有可开启部分或设置通风换气装置。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4.1.7条

3.4

建筑热工设计

3.4.1

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第二(三)条及《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甬政发[2005]120号)第十五条的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9号)

第二(三)条

《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71号令)

第十三条

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届第十五号公告)

第二十五条

宁波市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改革和推广建筑节能实施办法(甬政发[2005]120号)

第十五条

3.4.2

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窗墙面积比、外窗传热系数和综合遮阳系数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4、4.0.5条和《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第4.1.5、4.2.1条的规定,具体参数按本标准附录D取用。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

第4.0.4条

第4.0.5条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1036-2007)

第4.1.5条

第4.2.1条

3.4.3

外窗和敞开式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均应符合现行节能设计标准《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第4.0.9条或《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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