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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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河北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1号文附件7),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建筑业企业素质,推动我省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决定开展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工作在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企业自愿申报,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的方式。

设区市建筑业协会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和外地进入本市建筑业企业诚信的行业评价工作,并负责申报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评价的推荐工作。

第三条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的行业评价范围是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建筑业企业。

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的分公司及非我省、市级会员单位等,不进行诚信的行业评价。

第四条申报建筑业诚信企业的行业评价,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无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

具体执行建设部发布的《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中的《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的不良行为记录为准。

(二)信守合同:

严格履行与建设单位、分包单位、劳务企业、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合同,无因己方原因造成的重大违约事件;严格履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三)工程质量:

评价期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100%,质量监督手续齐全,无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评价期内所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到合格以上,安全监督手续齐全。

年度内无其负主要责任的四级以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

(五)社会责任和银行信贷:

照章纳税,无偷税漏税现象;无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部门的处罚;严格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贷合同,无银行不良行为记录。

(六)企业管理制度健全,企业文化、技术创新、创优突出,经济效益好。

具体评价见评价细则。

第五条参加诚信行业评价的建筑业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简介(另附历史沿革、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管理、质量、安全、履约、拖欠、经济效益、获奖及受处罚等基本情况文字叙述);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

(四)企业财务、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主要管理制度复印件;

(五)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复印件、项目验收合格结论复印件、项目文明工地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企业取得的认证证书、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七)评价年年度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复印件各一份;

(八)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第六条企业提供的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果发现对重要内容弄虚作假的,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七条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每年组织开展一次。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每年2月份受理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申报。

评价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成立由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审定。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评工作。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对初评结果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对于通过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企业,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授予“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颁发证牌,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对于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取得“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企业,其继续申请诚信行业评价的,可适当简化评价申请材料,原则上只需提交《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申请表》和企业简介,即可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行业评价。

第十条已取得“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的建筑业企业,如被举报不符合相应条件,经查实取消其称号、收回其证牌,二年内对其不予以诚信行业评价,并在建设厅建立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和省建协“建协金桥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各级建筑业协会对各自组织的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结果予以自行发布,并应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业企业诚信行业评价的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协会应当视其情节和造成后果的轻重,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诚信行业评价工作资格及承担法律责任等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申请表。

 

附件1: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

申请表

 

申请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河北省建筑业协会制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企业资质

等级及批

准时间

主项

增项(4)

增项

(1)

增项(5)

增项

(2)

增项(6)

增项(3)

增项(7)

企业从业人员状况

年末从业人数:

人其中:

管理人员人

有职称人员:

其中:

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工程技术人员:

其中:

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项目经理

总数人

一级人

二级人

三级人

注册建造师

总数人

一级人

二级人

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注册资本万元

资产总额万元

净资产万元

工程结算收入万元

建筑业总产值万元

建筑业增加值万元

营业利润万元

净利润万元

质量安全情况

发生级重大事故次

经济损失万元

死亡人

重伤人

信贷情况

企业有无逾期未还贷款

逾期未还贷款总金额万元

逾期时间

注:

1、企业填报数据以企业评价期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

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

二、主要工程业绩

工程名称

建设

单位

技术

指标

合同价

(万元)

结算价

(万元)

开、竣

工日期

质量评定结果

注:

1、本表填写企业评价期竣工和在建的主要工程业绩;

2、技术指标是指高度、长度、跨度、面积、装机容量等指标。

 

三、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序号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情况

注:

本表填写企业评价期竣工和在建的工程。

四、各级行业协会推荐(审定)意见

市(部门)

建筑

业协

会推

荐意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省建

筑业

协会

推荐

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月日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细则

为公开、公正进行诚信企业的评价,指导评价的具体工作实施,根据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试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

1、河北省建筑业协会邀请建设厅质量、安全、招投标部门及部分企业有关领导组成“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的审定。

2、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企业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和初审工作。

3、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根据审定结果送建设厅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在“建协金桥网”上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进行最终审批。

二、评价实施

1、初审原则实行定量打分。

初评人员根据申报材料按照河北省建筑业诚信行业评价评分标准(见附件)逐项进行打分,满90分以上者为通过。

2、对申报材料表述不清或缺项等需质疑时可采取约谈、电话等方式落实。

3、初审人员逐单位填写初审意见并签字负责。

4、初审结束、撰写评价报告,其内容包括评价的基本情况、评价实施方式、评价结果及评价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5、评价审定,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诚信企业行业工作委员会听取评价报告,对初审通过企业进行评议,需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通过。

6、工作委员会审定结果经征求意见、网上公示(同一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河北省建筑业协会最终审批发布。

7、企业部根据审批结果,组织制作证牌颁发给企业。

三、评价费用

1、评价费用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统一制定标准和收取。

2、费用收取标准本着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确定。

3、收取费用支出包括评审会务费、劳务费、证牌制作费、媒体公示宣传费、走访、约谈、话务、文印费及直接服务于评价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等。

具体标准当年另行通知

四、工作纪律

1、评价机构及人员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故意刁难参评企业,不得泄漏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参评企业额外财物。

不得纵容参评企业提供虚假信息,对初评意见必须实事求是。

2、对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取消其评价资格直至追究责任。

 

河北省建筑业诚信企业行业评价评分表

评价指标

标准内容

标准分

打分标准

评价分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0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2、虽无处罚事件,但有投诉和反映违规行为查实的,每次扣5分。

3、符合标准内容的满分。

1、严格履行与各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

2、无重大违规事件。

3、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20

1、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2、虽未被处罚,但有投诉和反映查实的每次扣5分,造成违约重大事件(如群访、遭诉讼败诉)不得分。

3、符合标准内容的满分。

1、竣工验收合格率100%。

2、质量监督手续齐全。

3、工程质量无重大事故(原建设部事故认定规定)

20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不得分。

2、虽未受处罚但发生质量投诉和反映查实的每项扣5分。

3、无质量监督手续的每项扣2分。

4、一项一次验收不合格扣2分。

5、全部项目符合标准内容满分。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1、无四级以上安全事故。

2、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合格。

3、取得安全许可证。

4、安全监督手续齐全

20

1、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分。

2、虽未受处罚但发生投诉和反映查实后每项扣2分。

3、无安全生产、文明工地合格证明、安全监督手续的每项扣2分。

4、符合标准内容满分。

社会责任和

信贷

1、照章纳税、无偷漏税行为。

2、无工商、税务、环保等政府部门处罚。

3、无信贷不良记录。

4、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10

1、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不得分。

2、虽无处罚但发生投诉和反映违规查实的每项扣2分。

3、公益活动无表彰证明扣2分。

4、符合标准内容满分。

经营管理

创优及

经营效益

1、管理制度健全、领导责任明确。

2、企业文化、技术创新、创优突出。

3、经济效益好、利润为正值。

10

1、质量、安全、财务、环保制度缺一项扣2分。

2、无技术创新、创优扣2分。

3、经济效益一般亏损扣2分,严重亏损扣5分。

3、符合标准内容满分。

评价意见及

得分

注:

评价意见记录初评结论和扣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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