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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目次

  一、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进展趋势

  

(一)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网络持续扩大

  

(二)区域性税收一体化进程加速

  (三)各国均将进行税法改革

  二、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实行问题

  

(一)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和谐

  

(二)实行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法理依据

  (三)实行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可行性

  21世纪是人类社会加倍开放、加倍合作的知识经济时期,世界经济将愈来愈成为一个整体。

作为国际税法核心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将会加倍突出,各国将依照国际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新转变、新进展,适时地修改对外税收政策和税收法律。

展望21世纪,伴随着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网络的持续扩大,区域税收一体化进程加速,各国税法改革的深化,单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度将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更普遍的推行,从而真正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一、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进展趋势

  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始终是国际税法的核心问题。

国际税法是在19世纪末期后慢慢产生的,但其得以体系化、科学化、现代化地进展,那么是“二战”以后的事了。

专门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济合作与进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operationandDevelopment,缩写为OECD)提出《关于对所得和资本幸免双重征税协定的范本》(ModelConventionfortheAvoidanceofDoubleTaxationwithRespecttoTaxesonIncomeandonCapital,简称OECD范本)和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和进展中国家幸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ModelDoubleTaxationConventionbetweenDevelopmentandDevelopedCountries,简称UN范本)的产生,进一步推动了国际税法的进展,并对国际经济的进展起了踊跃推动作用。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税法改革浪潮骤起,“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成了世界各国税法改革的一起趋势,推动了国际税法的进一步进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国际化进程的加速,专门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诞生,欧洲联盟的成立,西方国家税法改革的深化。

与此同时,与各国税法紧密相关的国际税法也呈现出良好的进展态势,并将对21世纪国际经济贸易的进展与繁荣产生深远阻碍。

  国际双重征税作为国际税法的核心问题伴随着国际经济活动的普遍开展而产生与进展,在人类步入21世纪之际,它将呈现下述三大进展趋势:

  

(一)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网络持续扩大

  自从20世纪OECD范本和UN范本诞生以来,国家之间缔结税收协定即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活动十分活跃,税收协定和谐国际税法问题的功能及其重要性,已愈来愈受重视。

1996年11月,在澳大利亚悉尼市,由OECD和亚太经合组织(APEC)联合举行的跨国企业经营税收问题国际研讨会上,公认“税收协定是各国政府赖以为资本、劳动力和效劳跨国界流动,提供一个稳固和有利的税收的要紧手腕之一”。

说明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网络的进展有其必然性。

[1]专门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网络不断进展,这要紧表现为:

(1)缔约国日趋增多,协定区域不断扩大。

20世纪80年代以前,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多在发达国家之间签定,而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那么向进展中国家推开,一些避税地(TaxHaven)也慢慢加入进来。

20世纪80年代末,全世界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共约1200个,1995年增为2600个,1997年9月达3500个。

[2]随着进展中国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日趋提高,国家与国家之间缔结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的速度还会加速,数量将不断增多,尤其以进展中国家对外缔约增加更快,协定区域将不断扩大。

(2)老协定的修订与新协定的缔结持续不断。

为了更好地处置国际税法问题,标准幸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方法,推动国际经济活动的进展,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着重修改现有协定,进展中国家那么着重拓宽缔约计谋。

(3)协定内容慢慢扩充。

20世纪80年代以前,协定适用的税种主若是所得税和财产税,20世纪80年代后那么慢慢延伸到社会保障税等税种。

这是税收国际化深度和广度进展的需要,也是各国涉外税法加倍和谐的标志,其典型的例子是美国同联邦德国(现为德国)1989年8月23日签定,1990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幸免双重征税协定。

美国同联邦德国幸免双重征税协定最先缔结于1954年,1965年作过一次修订。

这次新的协定是通过美、德两边多次商谈以后才签定的。

事实上,这20连年来不管美国仍是德国,经济情形都发生了庞大转变,税法不同也较大。

美国1986年进行了以“扩大税基,降低税率”为大体内容的税法改革。

德国于1977年改革公司所得税法,全面推行了“归属抵免制”,其后,又提出了1990年全国税法改革方案。

两国经济进展与税法改革的现实要求修改原签定的幸免双重征税协定。

为此,从头修订幸免双重征税协定摆上了两国政府的议程。

新的美德幸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尽可能维持OECD范本的基础上,从30个条款增加到33个条款,除条款数量增加上外,各条款的内容也较范本适当扩充。

与OECD范本和NU范本相较较,明显的不同有:

在人的适用范围方面,明确了合股企业财产信托作为居民纳税人对待,可取得协定给予的税收优惠;对关联企业因转让定价引发的利润转移,当缔约国一方是依据“正常交易原那么”调整该企业应税所得的,缔约国另一方也须相应调整关联企业的应税所得。

这本是国际社会长期难于达到共识的问题,美德的协定却作了斗胆解决的尝试;股息的概念有些扩延,“资本弱化”所借入的资本可在进行劳务活动的所在国,同时不受“183日规那么”的限制;董事费也对照非独立个人劳务报酬处置;把“反滥用规定”作为一项专门条款正式引进协定;在“彼此协商程序”中增进了“国际仲裁程序”。

(4)国际间经营利润和股息分派下的国际双重征税也对照税收管辖权下的国际双重征税取得不同程度的排除或缓和。

许多国家规定对分派的利息课征个人所得税时,也许诺相应抵扣其在公司环节已征收的公司所得税。

这一趋势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加倍明显。

在OECD成员国中,大多数国家都已实施这一法律方法,只有美国、荷兰、瑞士和卢森堡尚未实行。

(5)协定有关反逃税的条款加倍实完善。

比如,反滥用幸免双重征税协定方法明显增强;转让定价的税务处置偏向于事前处置:

“预约定价制”受到重视并取得踊跃推行。

(6)国家间税务合作进一步增强。

随着跨世纪国际经济的进展,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将成为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法律手腕,在增强国际经济交往进程中将发挥重大作用。

  

(二)区域性税收一体化(Integration)进程加速

  为了增进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进展,实现商品、劳务、技术和资本、人力、信息、资源等自由流动,排除关税壁垒和市场障碍,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优配置。

自20世纪60的年代以来,在全世界范围内接踵显现了区域性的经济联盟等国际组织,以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发达国家为首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明显增强,并成为现今国际经济进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已经成立的区域经济联盟要紧有欧洲联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中美洲一起市场、拉丁美洲自由贸易区、非洲经济一起体、加勒比一起体、西亚经济合作联盟、东西联盟、南亚区域合作联盟等。

预备或正在成立的还有一些其他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等。

区域性经济联盟方兴未艾,经济全世界化在迅速进展,世界经济已愈来愈成为一个整体。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形成和进展,必然要打破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壁垒和传统的国家间税收关系的界限,必需和谐各成员国之间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成立包括直接税、关税在内的国际税法体系。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各国在制定和完善本国税法时加倍趋同化,税收一体化进程加速。

许多国家和地域都进行了或正在进行税法改革。

税法改革以降低所得税税率、扩大税基,调整税制结构,简化征管制度。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地域都参加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和谐各国贸易政策与税收政策。

经济联盟成员国不仅通过关税同盟而互免关税,实行“一致对外”的统一关税政策,而且还通过和谐彼其间的财税政策和法律,成立一体化的税收机制。

  20世纪90年代以前,欧共体税收一体化方法要紧集中在关税、增值税等间接税制度上。

1968年欧共体取消了工业品内部关税,并统一了对外关税税率,翌年又取消了农产品的内部关税,1997年7月1日起,9个一起体成员国的关税已完全取消,成立了9国关税同盟。

20世纪90年以后加速了步伐,开始和谐所得税制度。

专门是欧洲联盟成立后,将从头构建欧洲税制,实行大体一致的幸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政策和法律,并增强了成员国间的税务合作。

1990年欧共体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有关母子公司和企业归并的所得税征免事项的指令:

在股息征税方面,为了幸免双重征税,对成员国子公司汇回母公司的股息一概免征预提税,而且当母公司收到股息归并征税时,能够采取免税法或间接抵免法[3];在企业兼并的税收优惠,实行递延纳税和其他相类似的税收优惠方法,扩大适用于成员国公司的归并和分立;在转让定价税收问题处置方面,一国对转让定价的第一次调整和有关国的对应调整发生冲突时,采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仲裁程序。

1994年末又发出成员国企业之间支付利息、特许权利用费征税问题的指令草案。

欧洲联盟成立后,1995年5月11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一次欧洲税收年会上,将重构欧洲税制作为重点课题之一,欧洲委员会统一市场与财务局要紧负责人塞尔·斯托尔在会上作为题为《关于欧洲以后的直接税制》的报告。

可见,欧洲联盟所得税制度已由和谐时期向一体化方向进展。

另外,OECD欧洲委员会也已达到一项旨在增强成员国之间税务合作的协议,并于1995年4月1日生效。

欧盟制定一起的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无疑是一种国家财政主权向一起体统一的征税权让渡。

这种让渡是税收制度区域化乃至国际化进展的又一法律表现形式,同时也是经济走向一体化的必然趋势,是成立税收一体化的必然条件。

欧盟税收一体化的高速进展,也推动了世界性的税收和谐。

  可见,税收一体化的进展是世界经济国际化进展的必然结果。

从20世纪90年代的情形看,税收国际化是以税制趋同、彼此和谐为要紧特点的。

随着21世纪国际经济交往的进一步扩大和经济一体化的推动,区域性税收一体化进程将进一步加速,一种区域性的以幸免国际双重征税为要紧内容的法律制度将极大地丰硕国际税法。

  (三)各国均将踊跃进行税法改革

  从必然意义上讲,各主权国家的国内税法改革有助于以所得税为要紧适用对象的幸免国际双重征部协定的进展与完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都接踵展开了大规模的税法改革,主若是所得税法改革,力图维持正常的经济增加和适应世界税制转变新格局。

这次税法改革由英国带头发起。

英国保守党领袖撒切尔夫人1979年上台不久,便以税收中性为原那么,寻求简化税制的途径,对所得税法进行了改革。

  在美国,1981年被选的总统里根为了摆脱经济停滞与通货膨胀并存的“滞胀”窘境,政府提出了大规模的减税方案,并经国会同意,拉开了里根政府税制改革的序幕。

在里根第一任期内由于受日趋增加的财政赤字的困扰,政府减税步伐并非快。

在第二任期内里根又进一步对税制进行了改革。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降低了税率,将原先的11%-50%的15级税率改成15%和28%两级,并提高了个人免税额和标准扣除额;在公司所得税方面,也降低了税率,将原先的15%-46%的五级税率改成15%、25%、34%的三级税率,同时又取消了一些优惠方法,如取消公司资本净所得的优惠,取消了购买设备投资的10%的减免优惠等。

这次改革,以标榜为所谓“第二次美国革命”,被看成是美国税收法典的一次“革命性”的“无与伦比”的和“具有历史性”的改革,是超越国界的“对世界经济产生阻碍的”全世界性体制改革。

  1987年美国税改方案方才开始生效,加拿大税制进展史上最重要方案《1987年税制改革白皮书》于是年末取得批准生效。

这次税制改革包括对各税种、税率、税基等进行的全面改革,不但拓宽了税基,而且降低了税率,目的是实现理想税制的公平性、竞争性、简明性、和谐性、靠得住性五大目标。

  1987年9月日本议会也通过了税制改革立法案。

税改的大体内容是“个人所得税由1987年的15级累进制(%-70%)降到1988年度的6级累进制(10%-50%);企业税税率由1987年末的%降低到1989年的%;显现了销售税名义征收的一种新型间接税,并于1988年1月1日实施,税率为5%。

日本这次税制改革是战后日本税收制度第一次全面的改革,以公平、公正、简化为原那么,重点是解决要紧纳税者阶级的”重税感“和”不公平感“,被称为是全然性的税制改革。

[4]

  在英、美、加、日等国对税制大动手术后,各国的税制改革的步伐便大大加速了,法国、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也都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税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乃至90年代,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最要紧功绩在于它活着界范围内扭转了几十年来所得税税率不断增高的趋势,增强了所得税的中性,使税负加倍公平,堵塞逃税漏洞,简化了税制。

其要紧内容归纳起为有三项:

(1)扩大税基即开辟新税源。

在公司所得税方面,主若是减少或取消各类税收优惠,包括取消逾额折旧和加速折旧;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降低各类扣除标准,或将减免改成抵免,有些国家还对原免税的利息开征预提税。

(2)降低税率。

在公司所得税方面,以英国、美国、法国、日本为例,改革前税率别离为52%、51%、50%、55%,改革后降为35%、39%、34%、%;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以英国、美国、法国、日本为例,改革前最低税率别离是83%、55%、65%、88%,改革后别离降为40%、33%、57%、65%。

(3)减少或取消税收歧视,如在个人所得税方面,要紧取消或减少不同性质来源所得的不平等的税收待遇。

  在人类社会步入21世纪之际,各国所得税立法的改革仍将继续进行,并仍将以上述改革目标为其归宿。

  总之,21世纪国际双重征税问题的进展总趋势,将如美国国际税法专家罗斯(S·G·Ross)在《21世纪税收政策》一书中所预测的:

“最重要的进展或许是通过情报互换、彼此执行行动,扩大主管当局活动范围等方法,朝着更大的合作迈进。

人们能够期待,在不久的以后会因多国治理而给各国施加压力,使之在税收事务上按国际准那么办事”。

这就说明,在21世纪,国际税收和谐与合作将会进一步进展,幸免双重征税国际准那么也会愈来愈受到重视,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将在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下取得加倍妥帖的解决。

  二、单一收入来源地管辖权的实行问题

  

(一)两种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和谐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依法实行了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兼行了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

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格局,有其国际税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本源。

理论上是源于国家主权,源于国际法的大体原那么。

实践上那么是因为国际经济的进展,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跨国纳税人的剧增,各国立法本土性的需要。

从必然意义上讲,两种税收管辖权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表现,都符合国际法的大体原那么,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可是,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进展和国家之间经贸往来关系的加深,这一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体制终将被改革。

  事实上,一些国家或地域为了更好、有效地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增进国际经济的进展,都已率先实行了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度。

如美国国家经济进展与税制改革委员会也于1996年建议国会及早考虑美国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那么,主张只就收入来源地的所得征税,舍弃境外所得的征税权。

[5]

  众所周知,从国际税法的实践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必然意义上,加重了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诱发了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行为的发生。

现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最大短处即在于它阻碍了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阻碍了经济国际化的进展,致使跨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不公平竞争。

在国际双重征税情形下,由于跨国投资者要比国内投资者多负担税款,因此往往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同时,诱发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

无疑,现行税收管辖权体制不仅致使国际双重征税,给跨国纳税人带来繁重的税收负担,是国际逃税和国际避税的重要动因。

只要国际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就不可幸免,国际逃税及国际避税问题也会大量存在。

故20世纪初以来,诸多国家都已慢慢熟悉到了国际双重征税的危害性,并在实践中直接或间接地采取一些法律方法,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加以适当限制。

但是,时下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等法律方法都只是区域性和临时性的,国际社会应该寻求一条更完全的幸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途径,咱们以为,最正确途径确实是活着界范围内提倡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实行单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法理依据

  咱们以为,实行单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法理依据,确实是要坚持国际税法的效率原那么和公平原那么。

二者的关系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

国际税法中尽管也有效率价值的表现,但远没有公平价值重要,尤其是在国家间税收分派关系部份。

因为若是实行“效率优先”,许诺在经济、技术等方面占优势的国家以高效率的方式对跨国征税对象征税,而以其他相对处于劣势的国家要付出高于前者的征税本钱为理由,剥夺其对同一对象征税的权利,必将破坏国家间在国际税收分派领域的公平状态,有违国际经济交往的公平互利的大体原那么。

这主若是就税收的行政效率而言的;税收的经济效率仍然是国家税法的内在价值要求,但亦存在着必要时让位于其公平价值要求的现象。

因此,咱们以为,国际税法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同于国内税法,应该奉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价值取向。

[6]

  从市场经济理论角度分析,经济效率的高低取决于生产要素的配置状况,而优化配置生产要素又依托于市场机制的作用。

体此刻国际税法上,确实是坚持税收中性原那么。

[7]这一原那么要求各国制定税法时应考虑个人的生产与消费决策,纳税人拥有的资本不该受国家税制阻碍,可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如此才能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但是在事实上,纯粹的中性税收也是不存在的。

税收中性原那么在理论上对各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有着不同的要求。

  诚然,从各国经济来看,由于各国经济进展水平、市场运行机制和价值观念的不同,税收中性原那么的运用程度也有专门大不同。

若是把市场机制对经济资源配置的作用比作“看不见的手”,把政府的政策干与比作“看得见的手”,那么,现今世界不论是发达国家仍是展中国家,两只手都在起作用。

再从国际经济来看,国际经济活动是开放性和多样化的。

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中最活跃、最重要的应属资本流动。

[8]

  因此,从国际税法的效率原那么动身,要使纳税人拥有的资本不受税法的阻碍,能够正常地在国家之间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必然第一改革现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并行的体制,在全世界范围内统一税收管辖权原那么,实行单一的税收管辖权。

而两种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局面使跨国纳税人始终处于国际双重征税的窘境当中,资本的国际流动必然受阻。

那么,在国际税法实践上,究竟哪一种税收管辖权更符合效率原那么呢?

第一,从两种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关键问题看,税法上的居民在各国的规定不一,认定起来容易产生冲突,而收入来源的认定那么比较容易达到一致的标准,因此认定方便。

第二,从税收征管制度看,一国居民在他国投资的收入只有来源国纳税后才能从他国移入本国,如此,采纳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就容易对应纳税收入进行源泉操纵,幸免国际避税和避免国际逃税,而且征收程序简便、易行。

若是采纳居民税收管辖权,就要涉及到对本国居民在外国收入的数额进行查证核实等技术问题。

可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起居民税收管辖权更方便、更有效。

各国应当缔结《国际税收公约》,统一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然后再慢慢统一各国所得税法,包括依法统一收入来源地的确信标准、税基的计算方式和税率等。

  公平原那么不仅要求跨国纳税人与国内纳税人之间的税收负担要公平,而且要求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派也要公平。

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那么,在国际税法上,究竟哪一种税收管辖权原那么更符合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公平呢?

第一从收入来源地所在国看,来自不同国家的跨国纳税人,其收入多少不一,在收入来源国实行“从源课税”最终达到“相同的纳税人缴纳相同的税款”和“不相同的纳税人缴纳不相同的税款”的目标。

从居民所在国看,由于纳税能力是各类来源收入的综合,理应包括境内外收入。

收入来源地所在国政府仅对非居民境内收入征税,而对其境外收入不具有征税权,不能综合纳税人的全数收入征税。

故宅民所在国坚持要真正实行税收的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必需由居住国政府采取境内外所得全面征税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可见,收入来源地所在国与居民所在国在此问题上的不合较大。

  应该看到,在充分表现国际税法“纵向公平”方面,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那么确有必然的局限性。

因为与这一原那么要求对纳税人所具有的“纳税能力”和税收的“社会总效用”等问题是收入来源国难以把握的。

对此,许多税法专家提出了“累进免税”的补救方案。

居民所在国对境外收入免税,但对境内收入适用的累进税率那么要按境内外的收入总额来确信。

OECD范本和UN范本的第23条均有此规定,对境外所得免税,但对境内所得征税确信适用税率时,可将免税的所得予以考虑。

我国对外缔结的幸免双重征税协定也采取了这一做法。

显然,适用单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能够知足对跨国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的要求。

但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与冲突所引发的国际双重征税必然会破坏这种公平。

  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派看,由于各国经济进展水平的差距甚大,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发达国家比进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优势,对进展中国家而言,那么为“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的不公平”。

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管辖权并行的情形,又正好加深了这种不公平的程度。

众所周知,在国际投资市场上,发达国家是世界资本多数的拥有者,资本、技术、物资、信息在发达国家与进展中国家之间的流动,大体上是单向的。

发达国家大量对外投资,而进展中国家那么要紧吸引外资。

两种税收管辖权并行使发达国家行使对境内境同外收入的征税权,而进展中国家事实上只行使对境内收入的征税权。

显然,这种税收权益的国际分派在向发达国家倾斜,造成国际竞争中实质上不公平的现象。

要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状况,唯有在全世界范围内统一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从税收公平的机遇原那么看,税收负担也应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遇的大小来分摊。

发达国家的居民到进展中国家投资,并获取利润。

尽管作为居民所在地的发达国有为其提供了必然“机遇”,但获取利润起决定性作用的“机遇”却是广大的进展中国家提供的。

若是利用居民税收管辖权,进展中国家所做出的尽力和捐躯将一无所得,这显然不公平。

而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国际投资或国际竞争中,就能够够在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之间实现真正的公平。

  在全世界范围内提倡各国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既有其法理依据,又在实践中十分必要。

它有利于跨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开展公平竞争。

两种税收管辖权并行容易造成不公平的竞争,一般是跨国投资者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并造成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

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那么能在必然程度上避免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不仅会增进国际经济的进展,也会给国际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

  (三)实行单一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可行性

  从国际税法的进展趋势看,各国统一实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可行性的。

到1997年末,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都已采取国内立法、双边或多边幸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等方式,对居民税收管辖权加以限制。

这种限制大体上包括:

一是舍弃居民税收管辖权,而事实上只行使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9]如有的国家或地域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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