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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docx.docx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docx

合同编号:

【根据交易结果自动填入】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液化天然气电子交易合同

 

(仅适用于买卖双方通过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

进行商品交易)

 

签订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

签订日期:

【根据交易结果自动填入】

 

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液化天然气电子交易合同

(正文部分)

合同双方:

卖方(全称):

【根据交易结果自动填入】ﻫ注册地址:

     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ﻫ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方(全称):

【根据交易结果自动填入】ﻫ  注册地址:

    ﻫ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ﻫ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鉴于买卖双方均为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交易商会员,且均已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交易中心规则,买卖双方同意遵守交易中心规则,并接受其约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交易中心规则,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买卖双方自愿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商品交易,订立本合同。

 

序号

商品名称

液化天然气(LNG)

合同期

【根据交易结果自动填入】

2

合同量(吨)

卖方送到的LNG

【根据交易结果自动填入】

买方自提的LNG

【根据交易结果自动填入】

 

3

月度计划

执行率

[适用于合同期大于等于一个月的合同]

月度计划最低执行率

月度计划最高执行率

-

月度欠提

月度欠提的违约处理

是否补提月度欠提量以及补提机制

-

 

4

计划执行率[适用于合同期小于一个月的合同]

最低计划执行率

95%

最高计划执行率

105%

欠提

(合同期内合同量*最低计划执行率-可扣减气量)-合同期内实际提气量>零

欠提的违约处理

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是否补提欠提量以及补提机制

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5

日计划执行率

日计划最低执行率

 95%

日计划最高执行率

105%

低于日计划最低执行率或超出日计划最高执行率的违约处理

详见本合同附件第4.4款的规定

6

合同价(元/吨)

卖方送到的LNG

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及交易结果确定

买方自提的LNG

根据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及交易结果确定

合同期内调价规则

卖方保留合同期内对合同价进行调整的权利,以交易中心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调整价格。

若买方在公告发出后实际提气,则视同买方同意该调整后价格,并按调整后价格进行结算;若买方在公告发出后拒绝提气,双方应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按本合同附件第10条争议解决处理.

7

交收地点

卖方送到的LNG

卖方槽车系统提气计划的卸货地

买方自提的LNG

【根据交易结果自动填入】

8

年度欠提

[适用于合同期为一年的合同]

年度欠提

-

年度欠提的违约处理

 

9

短缺量

短缺量

(合同量-可扣减气量)-合同期内实际交付的液化天然气数量

短缺量的处理

卖方应有权在出现短缺量之后的三十(30)天内根据自身生产实际情况,尽合理努力重新安排交付短缺量。

买方应尽合理努力接收该等重新安排的短缺量,并与卖方协商重新供应价格,以实现该等交付。

 

10

支付

付款方式(如为赊销模式,需填写赊销额度)

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结算周期

窗口期结束后结算

结算方式

人民币现金结算

支付保障的形式和金额

根据双方另行签署的关于支付保障的补充协议确定

履约保障的形式和金额

11

交收方式

卖方送到与买方自提双模式

12

质量标准

国家二类天然气标准

13

交易服务费

买卖双方均应按交易中心规则向交易中心分别缴纳交易服务费。

14

串货处理

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

 

15

特别约定

本次交易相应优惠安排以交易中心发布的公告为准,双方在窗口期内直接适用该优惠安排。

16

备注

【交易时的备注信息自动填入】

 

17

明示告知

(i)本合同内容以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保存的数据为准.在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即自动生成合同。

(ii)合同正文、合同附件、交易中心规则、交易中心公告、以及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线下签订的其他补充协议(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构成双方之间交易的全部并唯一的协议。

(iii)本合同与交易中心公告不一致的,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

(iv)本合同系双方协商、讨论的结果,合同内容非一方当事人单方拟定。

本合同不属于格式合同,条款内容不属于格式条款。

双方均完整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及含义.

ﻬ(附件部分)

1。

定义与解释

1.1正文表格中“合同期”为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液化天然气交付与接收期间,卖方应在合同期内向买方供气,买方应在合同期内提气。

1.2正文表格中“合同量”为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液化天然气数量,以吨作为计量单位,包括卖方送到的LNG合同量与买方自提的LNG合同量。

交易过程中卖方将确定车数折合吨数的比例,折合计算时,不足一车按一车计算。

合同执行中以吨或车为计量单位考核实际提气量及相关计划执行率,不进行双重考核。

1。

3正文表格中“月度计划执行率”为对于合同期大于等于一个月的合同,在任一个月内买方实际提取本合同项下液化天然气气量与卖方确认的该月计划提取量的比例.其中,任一个月内买方实际提取本合同项下液化天然气气量应大于等于卖方确认的该月计划提取量*月度计划最低执行率,且小于等于卖方确认的该月计划提取量*月度计划最高执行率。

“月度欠提”为任一月度计划量乘以月度计划最低执行率减该月内可扣减气量,再减该月实际提气量所得数额大于0的情况。

月度欠提量=(任一月度计划量*月度计划最低执行率—该月内可扣减气量)-该月内实际提气量.其中:

月度欠提的可扣减气量为该月内下列各种气量之和:

(a)ﻩ买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提取的气量;

(b)ﻩ买方合理指定且获得卖方确认,但卖方未能提供的气量(由于买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c)ﻩ买方根据本合同拒收的不合格气量。

“月度欠提的违约处理”为如任一月内发生了月度欠提,对买方的违约处理.

1.4正文表格中“计划执行率”为对于合同期小于一个月的合同,买方在合同期内实际提取本合同项下液化天然气气量与合同量的比例。

其中,合同期内买方实际提取本合同项下液化天然气气量应大于等于合同量*计划最低执行率,且小于等于合同量*计划最高执行率。

“欠提”为合同期内合同量乘以计划最低执行率减可扣减气量,再减合同期内实际提气量所得数额大于0的情况。

欠提量=(合同期内合同量*最低计划执行率—可扣减气量)-实际提气量。

其中:

欠提的可扣减气量为合同期间内下列各种气量之和:

(a)ﻩ买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提取的气量;

(b)ﻩ买方合理指定且获得卖方确认,但卖方未能提供的气量(由于买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c)ﻩ买方根据本合同拒收的不合格气量。

“欠提的违约处理"为如合同期内发生了欠提,对买方的违约处理。

1.5正文表格中“日计划执行率”为在合同期内买方每日实际提取的本合同项下液化天然气气量与卖方确认的该日计划提取量的比例。

其中,合同期内每一日买方实际提取本合同项下液化天然气气量应大于等于日计划量*最低日计划执行率,且小于等于日计划量*最高日计划执行率。

1.6正文表格中“合同价”为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达成的液化天然气成交价,即每吨液化天然气的价格(包含所有税金与费用),包括卖方送到的LNG合同价与买方自提的LNG合同价.本合同签订之后,如果适用法律、法规或税项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政府主管部门对此所作的调整)导致本合同下的交易需缴付新的税金和费用或导致目前的税金和费用增加,则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应作相应调整。

1.7正文表格中“交收地点”为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液化天然气交收地点。

卖方送到的LNG的交收地点位于LNG卸车场地的LNG卸车设施卸车臂与承运本合同项下液化天然气的LNG槽车连接法兰处,具体位置将以正文表格中确定的为准;买方自提的LNG的交收地点位于LNG装车场地中的装车平台装车臂与承运本合同项下液化天然气的LNG槽车连接法兰处,具体位置将以正文表格中确定的为准。

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液化天然气自越过交收地点之时起,其所有权和风险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买方负责其后进一步的处置和利用。

1。

8正文表格中“年度欠提”为对于合同期为一年的合同,合同期内合同量减合同期内可扣减气量,再减合同期内实际提气量所得数额大于0的情况。

年度欠提量=(合同期内合同量—可扣减气量)—合同期内实际提气量。

其中:

年度欠提的可扣减气量为合同期间内下列各种气量之和:

(a)ﻩ买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提取的气量;

(b)买方合理指定且获得卖方确认,但卖方未能提供的气量(由于买方过错导致的除外);

(c)ﻩ买方根据本合同拒收的不合格气量。

“年度欠提的违约处理”为如合同期内发生了年度欠提,对买方的违约处理.

1.9正文表格中“短缺量”为卖方在合同期内实际交付的液化天然气数量少于该期间应根据本合同规定交付的液化天然气数量。

短缺量=(合同量×最低提气执行率—可扣减气量)-合同期内实际交付的液化天然气数量.其中:

短缺量的可扣减气量为交付期间内下列各种气量之和:

(a)卖方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能交付的气量;

(b)ﻩ卖方能交付、买方未能提取的气量(买方根据本合同拒收的不合格气量除外);

(c)ﻩ卖方依据本合同附件第3。

2款、第3.6款的规定中止向买方交付液化天然气而可予免责的那部分液化天然气。

正文表格中“短缺量的处理”为如果卖方在合同期产生了短缺量的处理。

1。

10正文表格中“支付”为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液化天然气气款的相关约定。

其中:

“支付方式"为买方向卖方支付本合同约定款项采用全额滚动预付或有条件的赊销方式;“结算周期”为双方结算本合同液化天然气气款的周期。

“结算方式”为双方结算本合同液化天然气气款的货币形式,包括人民币和/或提前经卖方书面认可的银行承兑汇票.

“支付保障”为保障本合同项下买方向卖方按期支付液化天然气气款,买方向卖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附件第3。

6款要求的支付保障。

“履约保障”为保障本合同履行,买方需向卖方提供的符合本合同附件第3.6款要求的履约保障.

1.11正文表格中“交收方式"为买卖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液化天然气交收方式。

买方可以以自提的方式提取液化天然气,也可以以卖方送到的方式提取液化天然气。

其中:

(i)由买方LNG承运商自卖方的LNG装车场地自行提取的液化天然气为买方自提的液化天然气,买方自提的LNG合同价不包含提货运费及相关费用,买方自提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买方自行承担.

(ii)由卖方LNG承运商运输至LNG卸车场地交付给买方的液化天然气为卖方送到的液化天然气,卖方送到的运费及相关费用包含在卖方送到的LNG合同价中。

1。

12正文表格中“质量标准”为买卖双方在交收地点交收的液化天然气的质量标准,本合同商品质量应符合国家二类天然气标准。

1.13正文表格中“交易服务费"为双方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成交的液化天然气的交易服务费,买卖双方均应按交易中心规则向交易中心分别缴纳交易服务费。

1.14正文表格中“串货”为买方私自变更交易订单中的卸货地点,出现流向异常的情况.“串货处理”为如出现了串货情况,对买方的违约处理。

1.15正文表格中“特别约定"为双方对本合同特别约定的条款。

1。

16正文表格中“备注”为双方对本合同交易备注的特别约定。

1。

17正文表格中“明示告知”为本合同明示告知的条款。

2.销售与购买

2.1在合同期内,卖方将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在交收地点向买方销售和交付天然气,买方将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在交收地点购买和提取卖方所交付的天然气。

2.2买卖双方选择自主交收方式实现交收的,商品交收按照本合同条款和条件由双方自行进行交收.

2.3买卖双方选择以交易中心组织交收方式实现交收的,商品交收应按交易中心规则由交易中心组织买卖双方交收。

3.气款结算

3.1买方就本合同下购买的液化天然气应支付的款项等于买方自提的液化天然气的应付额与卖方送到的液化天然气的应付额之和,其中:

(i)ﻩ买方自提的液化天然气的应付额等于买方自提的液化天然气的合同价×买方自提的液化天然气的数量;

(ii)ﻩ卖方送到的液化天然气的应付额等于卖方送到的液化天然气的合同价×卖方送到的液化天然气的数量。

3。

2付款方式包括全额滚动预付与赊销两种,买方应按本合同正文第10条向卖方支付到期款项。

为避免歧义,如果买方未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足额支付应付款项,或买方已支付的预付款项不足时,卖方有权在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随时中止向买方交付液化天然气,该等中止交付不影响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

(i)在全额滚动预付方式下,买方应不迟于每个供气日前一个工作日向卖方足额支付预付款至卖方指定的账户,预付款金额为:

合同价(含税金和费用)✕计划提气量,其中:

计划提气量为买方向卖方提交、且卖方同意的合同期内最低以供气日为单位的提气计划;如每个合同期内存在多个合同价,应按从高合同价支付.在规定时间内买方未支付足额预付款,卖方有权销售该相关数量的液化天然气给任何第三方.双方按本合同正文第10

条约定的结算周期进行对账,卖方应根据液化天然气的实际提取情况以及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向买方开具对帐单.卖方或者买方(视情况而定)应在收到对帐单后的七(7)个工作日内根据对帐单多退少补款项。

卖方应根据对账结果向买方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

(ii) 在买方提供卖方要求的足额的支付保障情况下或买方经卖方信用评级并达到卖方要求的,买方可以采用赊销模式支付到期款项,赊销额度由本合同正文第10条约定.在赊销模式下,买方的支付义务应由卖方开具收款通知书并由买方按本合同正文第10条约定的结算周期向卖方支付应付款项。

卖方应在每个结算周期结束后的三(3)个工作日内就该等结算周期里液化天然气实际提取的数量和合同价(含税金和费用)的乘积,以及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其它款项,向买方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收款通知书。

买方应审阅卖方开具的收款通知书并在该等收款通知书约定的最晚到账日前,向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收款通知书所示金额,不得有任何扣减。

如任何应付款项的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双方同意应付款项到期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到期日.卖方应在收到买方支付的款项后依法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买方。

卖方的收款通知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交付的液化天然气数量和按本合同规定计算得出的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买方可进一步向卖方申请寄送收款通知书的纸质文件,但付款时间仍应以买方收到电子邮件收款通知书之日起计算.

3。

3如买方对对账单和/或收款通知书所示金额有争议,买方应先按约定的付款时间根据对账单和/或收款通知书支付所示金额,在卖方收到该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就有争议部分的金额进行友好协商,按照达成的一致意见进行相应处理。

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按本合同附件第10条处理有关争议。

3。

4如买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付款,卖方对逾期付款额自收款通知书所示付款到期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短期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3.5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买方将以人民币向卖方支付,在卖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结算方式.本合同项下所有须由卖方向买方支付的费用将均以买方原先支出时所采用的货币来支付。

在买方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付款方式的情况下,卖方可随时贴现,卖方办理贴现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利息)由买方承担,且双方应与银行签署银行需要买方或卖方与其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若有)。

为避免歧义,无论签署任何形式的协议,需约定贴现利息及贴现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

3.6买方应按本合同正文第10条规定的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形式在卖方书面通知的最晚日期前提供足额的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

若买方未能向卖方提供符合本合同要求的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或合同期间内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有效期届满而买方没有将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有效期延长,或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的额度未能达到卖方以书面形式通知的要求,或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因任何原因被卖方全部或部分提取导致额度下降,则卖方有权在不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随时中止向买方交付液化天然气,直至买方向其提供该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该等中止交付不影响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义务;卖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要求买方补足符合本条要求的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金额;和/或卖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采用预付款的形式付款。

若买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卖方相关款项或买方任何其它违约情形发生,卖方有权决定扣除全部支付保障及履约保障金额,并继续要求买方支付任何到期款项及3.4条约定的逾期利息;若前述金额不足以弥补卖方损失的,卖方有权继续向买方追索。

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包括不限于以下形式:

(i)ﻩ银行保函

在卖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银行保函作为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

买方应提供经卖方认可的或卖方接受的具有良好声誉的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保函,买方开立的银行保函的条款和条件需经卖方审核确认,该银行保函须规定卖方为受益人,期限可覆盖合同期,且不可撤销、见索即付,其担保金额为本合同正文第10条规定的金额.该银行保函的金额为固定值,即一旦银行保函项下的款项被卖方提取,买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银行保函金额补足恢复到原始金额.

(ii) 银行承兑汇票

在卖方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可以以卖方书面认可的见索即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买方应提交一份或多份具有良好信誉的金融机构或卖方接受的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其票面总金额为本合同正文第10条规定的金额.在该银行承兑汇票期满前十五(15)日,买方需提供一份或多份条款与条件与原银行承兑汇票相同的,且金额相同的银行承兑汇票。

如果该等银行承兑汇票的款项在到期前被卖方贴现,贴现费用由买方以电汇方式承担,且双方应与银行签署银行需要买方或卖方与其签署的相关合同或协议(若有),并需配合贴现相关手续。

(ⅲ)保证金买方应不晚于卖方不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保证金,其金额为本合同正文第10条规定的金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支付至卖方账户的保证金的金额应固定且持续存在.若卖方因买方违约提取相应保证金,买方应在五(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金额。

(ⅳ)交易中心收取交易保证金

尽管有交易中心关于交易保证金的相关规则,在卖方同意的情况下,买方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保证金可作为履约保障保障本合同的交易和执行,释放交易保证金的进度和金额由卖方向交易中心发出指令,如出现本合同正文第3条月度欠提、第4条欠提及其他买方违约的情形,卖方有权向交易中心发出指令,扣除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ⅴ)组合形式的履约保障

买方可以按照本附件第3。

6款(ⅰ)、(ⅱ)、(ⅲ)、(ⅳ)项相关规定,向卖方提供银行保函、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向交易中心支付交易保证金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合形式的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该金额总和为本合同正文第10条规定的支付保障和/或履约保障金额。

4。

气量计划

4.1买方应在卖方指定的时间(具体时间节点以交易中心公告为准)内按卖方要求(具体要求在交易中心公告和/或合同执行中卖方再做具体要求)提交具体气量计划,包括不限于年度计划、三个月滚动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如适用),在收到买方提交的气量计划后,卖方向买方确认或调整相应的气量计划,该等确认或调整后的气量计划为双方最终的气量计划,卖方将按照该等气量计划进行供气,买方按照该等气量计划进行提气。

如买方未能按时向卖方提交气量计划,则卖方直接向买方确认气量计划,并视为买方同意卖方向买方确认的气量计划。

4.2若买方在气量计划确定后需对供气计划进行调整,则买方应提前向卖方提出调整申请,卖方将在综合考虑卖方及其关联方的其他下游用户的提气计划安排与LNG槽车装车与运输安排后,尽合理努力但无义务满足买方的要求,并将通知买方是否可以满足其要求。

4.3双方同意,卖方因执行政府权力机构发布的“压非保民”等相关政策或因接收站临时检修等因素或受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情况下,在尽快尽早提前通知买方后,可对本合同项下卖方确认的年度计划、三个月滚动计划、月度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如适用)单方进行调整或暂停对买方供气;卖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所述压非保民或其他任何政府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而减少的供气量不计入短缺气量,卖方不对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4本合同期内买方应均匀提气,任一日允许的提气计划执行率95%—105%。

当买方在任一供气月的提气量超过月气量计划×月度计划最高执行率时,或者当买方在合同期内的提气量超过合同量×最高计划执行率时,或者当买方在任一日的提气量超过日气量计划×最高日计划执行率时,或者当买方在超过卖方要求的最大小时装车速率的情况下提取液化天然气时,卖方有权暂停向买方供气。

买方在任一供气日的提气量低于日气量计划×最低日计划执行率时,卖方有权追究买方因该等低于最低日计划执行率导致卖方在上游资源安排项下产生的相应的索赔、额外成本和损害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转运费用、滞期费、租船费、照付不议款等).

5.商品质量检验和数量计量

5.1按本合同交付的商品质量以卖方的分析结果为准,并由卖方在交收地点监控并进行质量控制;商品数量以卖方提供的LNG装车场地的汽车地衡读数计量设备的计量值为准。

5。

2买方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有异议的,应在完成交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易中心;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交收商品符合本合同约定.

5。

3买方对商品质量或数量提出异议的,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如未能通过友好协商或由交易中心调解解决的,则应提交给卖方指定的《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现货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具有相关商品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解决。

5.4除非第三方检验机构另有裁决,聘请第三方检验机构的费用由提出异议一方承担。

5。

5在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前,商品质量和数量仍应以卖方根据上述第5。

1款得出的结果为准。

5.6如卖方在交收地点交付的液化天然气不符合本合同质量标准,为不合格液化天然气。

买方应尽合理努力接收不合格液化天然气,但买方亦有权拒绝接收不合格液化天然气。

卖方在获悉不合格液化天然气已在交收地点提供给或可能将提供给买方后应尽快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尽快通知买方。

6。

槽车运输

6.1为确保液化天然气装车、运输、卸车等的安全运营,卖方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地方相关规定及卖方有关规定对提交LNG运输申请的LNG承运商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认证的LNG承运商及其车辆和驾驶人员方能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液化天然气的运输业务.LNG承运商应严格遵守卖方关于LNG承运商质量安全健康环保(QHSE)管理要求的要求。

6.2买方应服从卖方对于槽车装载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卖方指定的LNG槽车运输组织管理方(如有)的车辆调度安排及安全管理规定。

买方同意,由于买方LNG承运商未服从卖方对于槽车装载运输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卖方指定的LNG槽车运输组织管理方(如有)的车辆调度安排及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未能向其他用户交付液化天然气的损失、压车费、安全事故等)由买方承担.

6.3在本合同项下,由于非卖方原因导致任何一台卖方LNG槽车的实际卸载时间超出正常卸载时间(12小时),则买方应为此支付压车费。

压车费的计算方式如下:

压车费=(实际卸载时间—正常卸载时间)×贰佰元(¥200)人民币/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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