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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炉砌筑规程

 

焦炉砌筑规程

图号:

13B121

 

室副主任:

郑国舟

专业组长:

孙秉侠

审 核 人:

孙秉侠

编 制 人:

丁世利

 

冶金工业部

鞍山焦化耐火材料设计研究院

说明………………………………………………………………………2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耐火材料的验收、装卸运输和保管…………………………3

第三章泥浆……………………………………………………………5

第四章预砌筑…………………………………………………………5

第五章焦炉基础与抵抗墙……………………………………………7

第六章中心线、标高的测设与检查…………………………………8

第七章砌砖允许误差…………………………………………………10

第八章砌砖的一般规定………………………………………………12

第一节一般规定…………………………………………………12

第二节砖缝………………………………………………………14

第三节膨胀缝……………………………………………………14

第四节砌体的校正………………………………………………15

第九章蓄热室砌筑……………………………………………………16

第十章斜道砌筑………………………………………………………19

第十一章炭化室区域砌筑……………………………………………21

第十二章炉顶砌筑……………………………………………………24

第十三章烘炉前后工作………………………………………………25

第十四章工程验收资料………………………………………………28

 

1

说明

1、本规程是在原“焦炉砌筑规程《13B003》”的基础上遵照《GBJ21087》

国家标准结合近年来焦炉施工经验编制的,以适应当前非下调焦炉的砌筑,先

安装炉柱的焦炉也可参照执行。

2、本规程是为国家标准“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7》的

要求而制定的说明,作为非下调焦炉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检查验收的依据。

3、焦炉施工过程中由甲方(会同有关单位)组成焦炉砌筑质量检查验收组,

执行逐层质量检查,逐日合格验收工作,未经合格验收部分不得继续施工。

4、由设计、生产、施工等单位组成焦炉施工综合小组,负责处理和解决施

工过程中质量方面的有关事宜,三方意见不统一时呈请上一级机关裁决。

 

第一章总 则

第 1.0.1 条本规程适用于大中型非下调式焦炉的砌筑。

第 1.0.2 条焦炉砌筑应严格按施工图进行,焦炉各区域采用耐火材料应符

合设计和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第 1.0.3 条焦炉施工过程中发生材料代用,重大质量问题处理,变更设计

等问题,必须预先取得设计或有关单位同意并签发设计通知单后方准施工。

第 1.0.4 条整座焦炉宜采用同一个耐火材料厂的硅砖,如采用不同厂的耐

火制品组建一座焦炉时,必须取得设计单位同意。

第 1.0.5 条为了制定烘炉曲线,应分别从各砌砖区(燃烧室、斜道、蓄热

室)用量大的砖号中选取相同的两组砖样,其中一组砖样用于测定热膨胀曲线,

另一组砖样备查。

试样的测定工作应在烘炉前一个月左右结束。

第 1.0.6 条砌筑焦炉在工作棚内进行,工作棚净空尺寸除应满足炉体施工

2

外还应满足安装作业平台和护炉设备。

第 1.0.7 条焦炉砌体在烘炉前应防潮、防冻。

第 1.0.8 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时,才允许开始砌筑焦炉:

一、砌筑蓄热室和斜道用的耐火砖及辅助材料全部到货,硅砖、粘土砖和高

铝砖的外形尺寸已经过逐块检查验收,并按砌筑顺序分类堆放完毕,其他部位

耐火砖及辅助材料也能按期到货,并得到同上一样的检查和验收保证。

二、焦炉基础、抵抗墙、烟道等土建结构物已施工完毕,经检查合格并签订

工序交接证明书后,才可进行施工。

三、筑炉大棚及相应的取暖、照明、防火装置和设备均已安装完毕,运送耐

火砖及泥浆到现场的设备和措施已准备好,并能正常运转。

四、正面纵横中心和标高测量完毕,检查砌砖质量及标定中心线用的测量标

桩已经建完,测量仪器已经准备完毕。

五、蓄热室、斜道、炭化室有代表性的砖层和炉顶的复杂部位已预砌完;大

部分加工砖已加工完。

第 1.0.9 条焦炉砌筑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规定。

 

第二章 耐火材的验收、装卸运输和保管

第一节 验收、装卸、运输

第 2.1.1 条耐火材料和制品应按现行有关标准和技术条件验收、保管和运

输。

第 2.1.2 条焦炉用异型砖和粘土砖的外形应逐块检查和验收,蓄热室墙采

用标准型普型砖的炉型,这部分砖亦应逐块检查和验收。

3

第 2.1.3 条装运焦炉用耐火材料及制品的车船均应清扫干净,并有防雨措

施,耐火材料及制品不得被雨淋水浸。

第 2.1.4 条装在车箱内的耐火材料砖异型的应用草绳捆好,方形砖应用草

垫逐层垫隔紧密排放,装卸车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碰撞损坏。

不同种类不同砖

号的耐火制品要标志清楚,不能混号,装运耐火砖最好采用集装箱。

第 2.1.5 条运至施工现场的耐火材料和制品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及规定的化

验单。

第二节保管

第 2.2.1 条硅砖、断热砖、石棉及硅酸铝制品和耐火粉料均应存放在有盖

的仓库内,严禁被雨淋水浸。

粘土砖可露天存放但应覆盖防雨布或采用其他防

水措施。

第 2.2.2 条耐火制品仓库应保持干燥、地坪平整坚实。

与砖垛接触的地面

铺放一层干净的粗砂或砖垫层,砖库四周设排水沟。

第 2.2.3 条砌筑前应根据预砌筑的情况与耐火砖公差分布情况编制搭配使

用上砖方案,并进行相应加工。

第 2.2.4 条耐火砖应按施工顺序排列并按大、中、小公差分垛堆放,砖垛

上设置标牌,标牌上应注明该砖垛的砖号,数量、公差等。

第 2.2.5 条砖垛间应留有 0.5~0.6 米的间隙,砖垛一般不超过 3 米。

第 2.2.6 条应按搭配使用方案的规定数量往炉上运砖,严禁混乱使用。

第 2.2.7 条耐火泥及其他粉料均应按品种,等级分别放置,严格分开,防

止混淆。

第 2.2.8 条耐火泥仓库的地坪应用普通红砖干砌一层。

保持地坪干燥,平

正洁净,顶盖及侧墙应坚固严密,以防风沙雨雪侵入。

4

第 2.2.9 条耐火材料仓库内禁止堆放其他粉料,油脂类等物。

第 2.2.10 条耐火材料仓库及通往仓库的运输道路,均应于耐火材料开始向

现场运输前建成。

 

第三章泥浆

第 3.0.1 条砌筑焦炉宜采用成品火泥,在特殊情况下,经有关单位同意才

允许在施工现场配制火泥,但必须对配制后的火泥进行严格检验,以保证火泥

符合标准,性能稳定。

第 3.0.2 条各种火泥在混练前应用孔径 2 毫米的筛子过筛。

第 3.0.3 条砌炉前,应根据砌体类别通过试验确定泥浆的稠度和加水量,

在使用过程中,不能任意加水或其他添加剂。

第 3.0.4 条泥浆的粘接时间视耐火制品外形尺寸的大小而定,宜为 1~1.5 分

钟。

第 3.0.5 条调制泥浆时,必须称量准确,搅拌均匀,在使用时,还要经常

搅动,以防沉淀或分层,隔夜灰浆必须重新搅拌均匀,至泥团消失后才能使用。

 

第 3.0.6 条同时使用不同泥浆时,不得混用搅拌机和泥浆槽等机具。

当要

更换另一种泥浆时,必须事先将搅拌机及泥浆槽清洗干净后,才能允许变动。

第 3.0.7 条掺有水泥、水玻璃的泥浆应在使用前一小时内调制,泥浆已初

凝结块后不得使用。

第 3.0.8 条测定泥浆的稠度与粘结时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进行。

 

第四章预砌筑

5

第 4.0.1 条在焦炉砌筑前,焦炉各主要部位应进行预砌筑。

第 4.0.2 条预砌筑中应着重发现或解决以下问题:

一、检查设计或砖型制作方面的错误。

二、检查各种上砖方案的可行性。

三、确定砖的加工量。

四、检查各种火泥的施工性能。

五、熟悉结构特点,质量关键及施工方法。

第 4.0.3 条预砌筑应按正式的施工方法进行,并按验收的质量标准检查设

计、材料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为此,预砌筑所采用的耐火砖、火泥及工具等

均应与将来正式施工所采用的相同,不得用其他砖种、火泥等代替(但泥浆中

不必掺入水玻璃和水泥)标板、标杆、保护板、中心等均应达到正式砌筑的质

量标准。

第 4.0.4 条预砌筑时应有生产厂家、设计部门和施工单位的代表参加。

第 4.0.5 条预砌筑不得在露天进行,不得直接在土地或木制基础上进行。

第 4.0.6 条各主要部位的预砌筑范围如下:

一、小烟道部位:

两个主墙及其间的单墙、衬砖、篦子砖等的全高,长度:

由炉头至中心隔墙。

二、蓄热室部位:

在小烟道墙上砌筑奇数和偶数层各两层,并在蓄热室中预

砌筑两层格子砖、封墙,长度同上。

三、斜道:

两个主墙及其间的单墙的全部砖层,包括其下部蓄热室跨顶砖,

长度同上。

四、立火道区:

机焦侧各至焦炉纵中心线,但两个半段燃烧室应并排砌筑,

以便在其上部砌炉顶区。

预砌高度包括下部废气循环孔及上部跨越孔各砖层,

6

废气循环孔与上部跨越孔之间的奇数层及偶数层各一层,立火道顶的奇数层及

偶数层各一层。

注:

此区因机、焦侧之宽度及炉头砖型不同,所以两侧需全部在砌就之斜道

上进行预砌。

五、炉顶区:

在立火道最上一层砖上预砌炭化室跨顶砖,看火孔墙,上升管

口,装煤孔各一个。

第 4.0.7 条在预砌时遇有个别砖型不足时,可按设计尺寸加工代替,但必

须留下记录,而被代替的砖号事后需单独进行检查。

第 4.0.8 条预砌所得结果应详细记录,其中包括:

一、泥浆的工作性能。

二、耐火砖的外形公差情况及对砌体质量的影响。

三、统计相关的砖缝、耐火砖及实体轮廓等尺寸,决定加工砖的砖号、数量。

 

四、砌体结构缺陷。

五、工具、标板、标杆的使用情况等。

第 4.0.9 条拆除预砌筑体时应当仔细进行,所有拆下的砖均应回收入库,在

正式砌砖时使用。

第 4.0.10 条 一般预砌筑在正式砌筑前一个月结束。

 

第五章焦炉基础与抵抗墙

焦炉砌砖前应结束下列工作:

第 5.0.1 条钢筋混凝土基础表面,经表面打毛并用水冲洗后抹水泥浆,至

达到规定的设计标高为止。

7

第 5.0.2 条抹上水泥沙浆,至少经过三天后,用敲打法检查抹面层与混凝

土结合程度,发现哑音时,必须将该部分打掉重新抹浆。

第 5.0.3 条用水平仪检查抹面层标高,基础平台表面应平坦均匀,允许误

差±5 毫米,即在一米距离内标高差不应超过 5 毫米,超差地段必须打掉重抹。

基础表面有铺砖层时,铺砖面标高允许误差±5 毫米,即在一米距离内标高差

不应超过 5 毫米。

检查方法是,用长 2 米的木靠尺检查,表面与靠尺缝隙不大

于 7 毫米。

第 5.0.4 条钢筋混凝土抵抗墙靠炉体一侧的表面应用水泥沙浆抹平。

第 5.0.5 条抹面层水泥沙浆的配比为:

水泥:

砂=1:

2

第 5.0.6 条在浇灌基础平台及抵抗墙时,应按实际要求埋入砌砖用的固定

标点,卡钉,并在抵抗墙上埋设测量炉长及炉柱曲度用的测线架。

 

第六章中心线、标高的测设与检查

第 6.0.1 条在焦炉基础平台浇注混凝土以前,应由土建施工单位在焦炉四

周埋设永久性标桩及基准点,其埋设深度应低于冻结线 0.5 米。

第 6.0.2 条砌砖开始之前,在机焦两侧水平标板上刻划炭化室中心线及各

墙的宽度线,在垂直标杆上刻划各砖层的标高线。

在抵抗墙卡钉上悬挂纵中心

钢线与两侧的正面钢线。

如妨碍天车工作,两侧正面线及纵中心线可用逐墙分

段测量放线的方法控制。

各线的划线与悬挂线或控制线的精确度为±1 毫米。

第 6.0.3 条两侧的垂直标杆和水平标板分两次设立,第一次设在滑动层表

面上;第二次设在保护板座砖面上。

垂直标杆每隔一个燃烧室设一个,水平标

板沿纵向连续敷设。

第 6.0.4 条在第二次设立的水平标板和垂直标杆上刻划中心线及砖层线后,

8

再开始砌筑炭化室区域。

第 6.0.5 条在炉顶看火孔墙砌砖前,应在第二层标杆上接设炉顶水平标板。

在其上刻划看火孔墙中心线。

各层水平标板及垂直标杆应保持水平和垂直,并

对垂直标杆经常用线锤校准,水平标板的上表面应低于小烟道铺底砖或炭化室

底砖 5 毫米以上。

第 6.0.6 条标杆与标板的接点应牢固,并在使用过程中经常进行检查。

第 6.0.7 条由永久性控制点向固定标点再向卡钉引导纵中心线、正面线;

向标板引导炭化室中心线,向标杆引导砖层的标高线时,应使用精密的经纬仪、

水平仪及经过校正的钢卷尺。

第 6.0.8 条划分垂直标杆上的砖层线及标板上的各个墙宽线时,应使用准

确的标杆尺进行划分工作。

第 6.0.9 条正面线、纵中心线、炭化室中心线及砖层标高线等应在砌砖过

程中经常用仪器进行校验。

第 6.0.10 条砌砖过程中,下列部位应编制砌体标高平面图:

一、基础平台滑动面;

二、蓄热室墙顶面;

三、斜道区设计有水平砖煤气道的座砖面;

四、炭化室底;

五、炭化室顶;

六、炉顶表面层;

第 6.0.11 条标高平面图上相应各测点位置是在每个炭化室或燃烧室中心线

上,距机焦侧炉头 400~500 毫米处各取一点,纵中心线上取一点,机中、焦中

各取一点,共五点组成。

各点标高的记录值是与设计标高的差值。

9

项目

误          差          名          称

允许误差

(毫米)

1

测量误差

(1)主轴线、正面线和边炭化室(燃烧室)中心线的 测量

(2)标板和标杆上划线尺寸

(3)主要部位标高控制点的测量

±1

±1

±1

2

砖缝和膨胀缝的尺寸误差

(1)一般砖缝

(2)炭化室砖缝

(3)一般膨胀缝

(4)炉端墙的宽膨胀缝

+2    -1

±1

+2    -1

±4

3

蓄热室

一、线性尺寸误差

(1)小烟道的宽度及小烟道承插口的宽度和高度

(2)蓄热室宽度

(3)蓄热室炉头脱离正面线

(4)蓄热室中心距

(5)垂直砖煤气道中心线的间距以及与焦炉纵中心线的间距

±4

±4

±3

±3

±3

二、标高误差

(1)基础平台滑动面相邻测点距(间距 1~1.5 米)的标高差

(2)基础平台红砖砌体顶面

(3)小烟道底机焦侧入口标高

(4)蓄热室墙顶面标高

(5)相邻蓄热室墙顶面的标高差

5

±5

±5

±4

3

砌筑焦炉的允许误差如下表:

10

 

第七章砌砖允许误差

 

三、垂直误差

(1) 蓄热室墙

(2) 蓄热室墙炉头正面

四、表面平正误差(用 2 米长的靠尺在所有方向进行检查,靠尺与砌体之

间的间隙)

(1) 篦子砖上的格子砖砖座面

(2) 蓄热室墙

(3) 蓄热室炉头正面

5

5

5

5

5

4

斜道

一、线性尺寸误差

(1) 炉内煤气道(包括水平煤气道和他的分配支管)中心距

(2) 斜道炉头脱离正面线

(3) 斜道口的宽度和长度

(4) 斜道口最小段面上的调节砖不能调节方向的尺寸

(5) 相邻斜道口的中心距

(6) 保护板座砖面到炭化室底的距离

二、标高误差

(1) 斜烟道在蓄热室顶盖下一层相邻墙顶的标高差

(2) 相邻水平焦炉煤气道砖的砖座标高差

(3) 相邻炭化室大保护板砖座的标高差

(4)水平砖煤气道砖座标高

±3

±3

±2

5

炭化室

一、线尺寸误差

(1) 炭化室宽度

(2) 炭化室墙的炉头肩部脱离正面线

(3) 相邻炭化室中心距及立火道中心距

二、标高误差

(1) 炭化室底

(2) 炭化室墙顶

(3) 相邻炭化室底的标高差

(4) 相邻炭化室墙顶的标高差

三、垂直误差

(1) 炭化室墙

炭化室高度小于 5 米时

炭化室高度大于 5 米时

(2)炭化室炉头肩部

炭化室高度小于 5 米时

炭化室高度大于 5 米时

(3) 炭化室墙炉头正面抹灰后(或正面砌体)的表面

±3

±3

±3

±3

±5

3

4

3

4

3

4

3

 

11

四、表面平正误差(测量方法同上)

(1)炭化室底

(2)炭化室墙

(4) 炭化室墙炉头肩部

五、炭化室底和炭化室墙的表面错台(不得有逆向错台)

3

3

3

1

6

炉顶

一、线尺寸误差

(1)看火孔断面尺寸(断面由砌体构成时)

(2)炭化室机焦侧跨顶砖(及其上部同保护板或炉门框接触的砌体)与

炉肩正面差;

(3)沿炭化室长度方向装煤孔、上升管口的中心距

(4)水平烘炉道断面尺寸

(5)看火孔中心距

(5) 拉条沟宽度

二、标高误差

(1)炉顶表面

三、表面平整误差(测量方法同上)

炉顶表面

+2,0

0,-5

±3

+2,0

±3

〉0

±6

7

7

分总烟道

一、垂直误差

每米高

全高

二、表面平整误差(用两米长靠尺检查,靠尺与砌体间的间隙)

(1)墙面

(2)底面

(1) 拱脚砖下的炉墙上表面

三、线性尺寸误差

(1)矩形(或方形)长度和宽度

(2) 圆形内半径

内半径≥2 米

内半径≤2 米

(3)拱和拱顶的跨度

3

5

5

5

5

±10

±15

±10

±10

 

第八章砌砖的一般规定

12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 8.1.1 条不得使用长期受潮的耐火材料砌筑焦炉的重要部位,脏污或被

油类浸渍的耐火砖不得用于焦炉。

第 8.1.2 条正砌好的炉墙,施工中断一昼夜后继续向上砌砖时应将砌体的

顶面清扫干净,并用水稍加润湿。

润湿程度应以控制,不得大量洒水。

第 8.1.3 条为了使基础受力均匀,正座焦炉应均衡砌砖。

相邻墙的高差不

得超过 1.2 米,全炉最高点与最低点的高度差不得超过 2.04 米。

第 8.1.4 条砌砖顺序,一般情况下先从炉头砌起,向炉中进行。

砌蓄热室

及燃烧室墙时,炉头一次砌砖不得超过 5~6 层。

第 8.1.5 条砌筑炉体各部位第一层砖前,应根据施工图进行干排砖,以便

查砖验缝。

采用逐层划配列线方法砌筑时,施工顺序应为:

划配列线,配砖、

砌筑、沟缝、清扫和检查验收。

第 8.1.6 条个别被允许的手加工砖,不得在砌体上进行加工。

第 8.1.7 条冬季施工时,砌体周围温度不得低于 5℃,耐火砖保持正温;耐

火泥的温度不应低于 5℃。

施工时应作专门的施工记录,其中注明外部空气温

度,工作地点和砌体周围温度,上述温度应每隔 4 小时测量一次。

第 8.1.8 条每砌下一层砖前应将已砌完的砖面清扫干净。

砌砖中断或返工

拆砖而必须留槎时,应留成阶梯形的斜槎。

第 8.1.9 条砌砖时应挂准线并按准线进行砌砖,准线悬挂在距墙缘

1.5~2.0 毫米处,并要目测使机、中、焦三点在同一水平面上。

第 8.1.10 条耐火砖的加工都应用机械加工,个别情况下砖的复杂面(如砖

舌砖沟)经同意后可用手进行加工,但应特别仔细地进行,并经检查合格后方

准使用。

13

第 8.1.11 条砖的加工面应放在砌砖面上,气流面不宜加工,焦面严禁加工。

 

第 8.1.12 条跳板及其支架与墙面间应留出 60 毫米以上的缝隙,以便测量

墙面平直度。

砌炭化室时,支架设在立火道隔墙处并衬以垫木,以防墙面局部

变形。

第 8.1.13 条遇有现行技术条件允许的缺边、掉角的砖时,不要把各块砖上

的缺陷集中砌在一起,要在砌体上分散开来,并应把砖的缺陷面砌在砌砖面上。

 

第 8.1.14 条砌砖时应使用木槌或橡胶槌进行敲打找正,不得使用铁槌敲砖。

 

第 8.1.15 条砌体中泥浆干固后,不得用敲打的办法修正其质量缺陷。

而应

拆除重砌。

第 8.1.16 条往炉墙上堆放耐火砖时,必须下列各项规定:

一、砌砖后至少经过 3 小时,才准许往炉上卸砖,卸砖前必须用木质保护板

将炉墙盖严。

二、当用吊车往炉墙上吊砖时必须十分小心谨慎,以防砖框撞坏炉墙,如撞

坏必须换砖重砌。

第二节砖缝

第 8.2.1应采用两面打灰挤浆法砌筑,砖缝应保持灰浆饱满和严密,凡是立

缝都应两面打灰,卧缝面可单面铺灰,但要均匀铺平,并采用挤浆法进行砌筑。

 

第 8.2.2 条在砌筑过程中所有墙及燃烧室的外表面、火道、装煤坑孔及其

他孔洞的内表面的砖缝必须严密并沟缝。

各部位隐蔽砖缝的填缝及勾缝应逐缝

14

进行,应在砌筑上一层砖以前勾好。

而墙面缝应在砌砖当班勾好决不允许拖延

到第二天,勾完的砖缝表面不准凸出和凹进墙表面,应与墙面一平并压光,蓄

热室和炭化室的墙面砖缝应在最终清扫完后进行检查,对不饱满的砖缝,应予

补勾。

第 8.2.3 条砖缝的厚度应用塞尺检查,塞尺宽度 15 毫米,厚度应等于被检

查砖缝的规定厚度。

如果塞尺插入砖缝的深度不超过 20 毫米时,则该砖缝认

为合格。

第三节膨胀缝

第 8.3.1 条膨胀缝必须保持均匀平直和清洁。

砌筑宽度在 6 毫米以上的膨

胀缝,应使用膨胀缝样板,先将其放在膨胀缝的位置上,再进行砌砖。

抽出样

板后,不准再敲打膨胀缝两边的砌体。

6 毫米以下的,应在砌筑时按设计夹入

厚度相当的填充材料。

填充材料应预先按设计尺寸加工好。

第 8.3.2 条膨胀缝样板采用刨光的木板,其宽度应较膨胀缝宽度的设计尺

寸小 1 毫米,厚度较砖层厚度小 20~30 毫米,长度约为 800 毫米,构成膨胀缝

的砌体表面应平正。

第 8.3.3 条在放膨胀缝填料前,应将膨胀缝内的泥浆杂物用吸尘器或压缩

空气清扫干净。

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得填充。

压缩空气的压力应严格控制,不得

将砖缝内的泥浆吹出。

第 8.3.4 条罐膨胀缝用的沥青软化点应根据气温选择,一般为 65℃~85℃,

浇灌时沥青温度不要过高。

第 8.3.5 条沥青层厚度为 10~20 毫米,其上表面应与本层表面齐平。

滴在

其他砖面上的沥青清扫干净后,方准在上面砌砖。

第 8.3.6 条填充膨胀缝的锯木屑,应采用干燥无杂物的锯木屑,填塞时不

15

能捣实。

第 8.3.7 条两膨胀缝之间必须按施工图规定铺设滑动缝纸,该纸应把整个

滑动以下层的膨胀缝都盖上,并在事前按规定的宽度将纸加工完毕。

第 8.3.8 条6 毫米以上膨胀缝内的填充材料采用发泡萃乙烯,砌筑时宜使用

白铁皮挡灰板。

也可填充数层绉纹马粪纸,并用该马粪纸封口,但在填充前必

须特别注意将膨胀缝清扫干净经检查合格后才准许填充。

第 8.3.9 条炉体正面的膨胀缝应用沾有泥浆的石棉绳或耐火纤维塞紧密封,

深度达 15~20 毫米。

第四节砌体的校正

第 8.4.1 条砌砖时应使用木槌或橡胶槌找正,不得同时敲打两层或更多的

砖层。

当发现砌体下几层扭曲或其他缺陷超过允许误差时不得用用木槌敲打进

行修正,应拆掉重砌。

第 8.4.2 条拆除重砌时,应按阶梯形小心进行拆除,防止将其他砌体弄活。

 

第 8.4.3 条当砌体中一层以上需要改砌时,应把各砖层全宽上的砖全部拆

除,不允许只拆除墙的一面而保留另一面。

第 8.4.4 条不得为了扩大或缩小砖缝,或为了修整墙面而敲打砌体中互为

毗邻的砖。

 

第九章蓄热室砌筑

第一节滑动层的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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