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坑工程的技术重点和监理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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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坑工程的技术重点和监理对策
一、基坑工程的技术重点和监理对策
本工程地下室是本工程的重点和难点。
现场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单位编制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应包括支护及止水、土方开挖、降排水、水平支撑及换撑、监测、结构等方面的安全和技术措施,方案需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批准。
现场监理机构应严格监督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基槽开挖必须分层分段,不得一次开挖到底,挖土时应注意挖掘机械不能钩住或牵拉桩,以免引起桩位移及损伤,为确保基坑的安全和地下室施工顺利进行,必要时采取基坑边坡加固及抗内排水措施。
基坑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先将坑底素土夯实,再铺筑一层100厚素混凝土垫层,作为地下室底板,基础梁的找平层,要求在基坑开挖后,应及时进行铺筑,基坑不得长期暴露。
(一)、支护结构事前质量控制要点
1、本工程支护结构尚未设计。
故按支护结构常规内容考虑,包括:
1)排桩;2)地下连续墙;3)水泥土墙;4)高压喷射(基坑土体加固);5)土钉墙;6)锚杆;7)支撑系统。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项目管理人员的资格专业工种上岗证等)及分包单位资质及总包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含降水单位)
3、根据基坑开挖深度,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地下水性质、周围环境,相邻建筑,环境保护地下管线和地面荷载等资料。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特别是专家论证(含土方开挖专项方案方案。
审查检测、监测方案、排水降水方案、支护与支撑方案、预案。
重点审查防渗结构施工质量的保证措施。
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4、由施工单位校核的红线桩,及建筑物的平面及高程控制网及其到测桩,检查其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将测量成果向监理部报送“测量放线报验单”(附测量放线记录及附图),经项目监理部测量监理工程师复测审核合格。
5、了解掌握施工单位及分包单位人员素质、数量、管理制度、能否满足施工需要,设备、仪器仪表是否具有合格证,校核证明。
6、对进场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和预拌砼的合格证现场坍落度,见证取样复试报告。
(二)、支护结构的质量控制重点 1、排桩
(1)水泥、砂、石子、钢材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检验报告及预拌砼合格证。
(2)打桩机械是否鉴定合格。
(3)孔深、孔径及相关记录,其孔深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4)施工的允许偏差:
桩位偏差≤50mm,桩径偏差<-50mm,垂直度偏差≤1.5%。
(5)钢筋笼制作质量,除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满足GB50204-2002表5.6.4-1的规定。
(6)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10mm。
分段制作钢筋笼的接头采用焊接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7)孔底沉渣厚度应<200mm,当用作承重结构时,端承桩≤50mm,摩擦桩≤150mm。
(8)混凝土试块留置:
1)每浇注50m3留置1组;2)每台班不少于1组;3)直径大于1m的桩每桩不少于1组。
(9)冠梁的宽度、高度、配筋;冠梁与排桩的连接。
2、地下连续墙
(1)钢材、电焊条、商品混凝土的产品合格证及检验报告。
(2)配筋规格、净保护层、构造筋间距等。
(3)混凝土的强和抗渗等级。
(4)试成槽所确定的泥浆配比记录及施工过程中的泥浆比重测试记录。
(5)槽段间连接接头形式(刚性、半刚性)。
(6)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连接时是否预埋钢筋或接驳器(接驳器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检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
(7)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浇注导管的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注面标高、商品混凝土坍落,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8)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
(9)混凝土试块的留置:
每浇注50 m3留置1组,每幅槽段不少于1组。
3、水泥土墙
(1)原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
(2)水泥掺入量。
(3)水泥土墙布置的形式。
(4)高压喷射注浆水泥土墙的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施工程序等。
(5)水泥土搅拌桩的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等。
(6)水泥土桩与桩之间的宽度。
(7)成桩工艺、水泥掺入量或泥浆的配比试验、高压喷射试验记录。
(8)垂直度≤0.5%,桩位偏差<50mm。
(9)水泥土试块留置:
水泥土桩每台班留置水泥土试块不少于1组。
4、土钉墙
(1)土钉、钢丝网、钢筋、注浆材料等原材料的合格证及试验报告。
(2)土钉的位置、长度、直径、间距。
(3)注浆材料的强度。
(4)土钉与面层的连接。
(5)土钉成孔的偏差(允许偏差:
孔深±50mm、孔径±5mm、孔距±100mm,成孔倾斜±5%)。
(6)喷射混凝土面层中的钢筋网铺设(钢筋保护层厚度>20mm)。
5、锚杆
(1)原材料(锚杆、锚具、承压板、斜支撑、台坐、横梁等)的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2)锚杆隔离架(定位支架)设置。
(3)锚杆杆件的保护层厚度(大于20mm)。
(4)锚杆浆体(水泥砂浆或水泥浆)强度(不宜低于20.0Mpa)。
(5)砂浆强度试块留置:
每30根锚杆不少于1组,每组试块数量为6块。
(6)锚杆的锁定拉力。
(7)锚杆的孔位、深度、角度、锚杆插入长度、注浆配比、压力及注浆、喷锚厚度及强度、锚杆的应力。
(8)坡顶或坡面位移、坡顶沉降及周围变化。
(三)、水平支撑体系的质量控制要点
(1)钢筋混凝土支撑所用原材料及混凝土试块的留置应符合要求。
(2)钢筋混凝土支撑须在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规定后方可继续开挖。
(3)钢支撑所用原材料及配件合格证或复试报告、焊接连接时焊工的专项上岗证。
(4)钢腰梁与排桩或地下连续墙之间的填充(应采用C25细混凝土填充)、钢腰梁与钢支撑连接的加设劲板情况。
(四)、基坑降水工程的质量控制要点 A、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事前控制
1、熟悉各土层土质颗粒组成,渗透系数;地下水的性质,地下水埋深,流向,流量,是否承压。
2、了解设计采用的降水形式,基坑总排水量,降水井的布置,井径、井距、井深以及成井采用的材料。
3、成井的材料(各种管材、滤料、滤网)进场时,要检查出厂产品合格证及相应质检证明,进入场内后要进行检验并合理堆放。
4、真空井点的真空泵和其他形式的降水井下潜水泵都应有充足的备用。
5、审核成井的施工方法:
(1)成井使用的机械设备是否满足施工需要;
(2)成孔过程中泥浆的处理措施是否符合工艺要求,并满足环保要求; (3)成井过程中确保孔壁稳定的质量保证措施得到落实; (4)洗井措施应有效;
(5)对井内抽出的地下水的排水系统布置符合已批准的施工方案要求; (6)成孔、成井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得到落实。
B、降水工程施工质量的过程控制 监理检查点
①基槽放线、井位放线的检查和复核;
②检查孔深和洗井结果是否达到施工组织设计及相应规范要求; ③检查井管、滤网、滤料的质量是否符合降水工程设计和相应规范要求; ④单井抽水和群井抽水试验的结果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基坑中心或最深处的地下水是否降到设计水位;
⑤检查抽、排水管路系统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做到负责人员到位,责任明确,工作制度严谨。
2、针对不同的降水井施工工艺,监理工程师应注意以下特点:
(1)喷射井点。
1)成孔过程中注意防止塌孔,一旦发生塌孔必须进行处理;成孔后要稀释泥浆,控制泥浆含量;
2)向孔内投入的滤料要符合设计要求;
3)孔顶封孔要有足够的高度,并且要封盖实心密实。
(2)真空井点。
真空井点施工基本同喷射井点,但真空井点的真空泵应放在排水总管后,因此,滤管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
(3)电渗井点。
电渗井点阴阳级的位置和长度要符合设计要求。
(4)引渗井。
引渗井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布井,成孔后孔内回填的砂砾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5)管井。
1)按设计要求布井,成孔后要洗井;
2)应检查滤水管质量,不合格者严禁放入井中;
3)位于水位中的滤管其外侧应按计要布置滤网,滤网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滤水管外侧回填的滤料质量和级配应符合设计要求; 5)成井后应及时洗井,并进行单井抽水试验。
3、在成孔过程中,如发现地质条件与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不相符合,施工单位应及时与降水工程设计人员商量,修改降水工程设计方案,并报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4、降水系统形成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落实地下水观测制度,并定期通报地下水位情况。
(1)当水位未达到设计要求的降深时,每天观测3次,并做记录;
(2)当水位降到设计水位时,每天观测1次并做记录;
(3)当井内水位和流量有异常变化时,应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进行处理,确保降水系统正常运行。
C、降水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
1、降水工程施工质量检验批划分原则:
不同的降水深度,不同的降水方法,不同的成井方法都可以作为检验批划分的界限,也可以按台班,按施工工序以一定数量的降水井作为一个检验批进行施工质量的检验。
2、对基坑降水工程的施工质量检验,主要是以降水工程设计为依据,降水系统形成且地下水位稳定后,基坑中间部位的地下水位降至基底以下1.0m左右时,可以认为此降水系统符合设计要求。
(五)、基坑土方开挖的质量控制要点 A.控制内容
1、经专家论证认可的施工方案及防质量事故预案,土方开挖施工单位与支护、降水单位的协作、协调工作。
2、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和避免危害周边环境的措施。
3、挖方前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工作。
4、土方施工中的测量记录,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的保护措施。
5、基坑监测。
B.土方开挖
1、土方工程施工除应对降水及排水施工进行设计外,还应对降水系统进行检查和试运转,一切正常后方可进行地下水位以下土方工程的施工。
2、土方开挖顺序和方法必须与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相一致,并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
对大型基坑宜分层分段挖至设计标高,并及时验槽,然后分层分段及时浇垫层。
3、基坑(槽)、管沟开挖施工应分层进行,挖土时不应碰撞支护结构和降水设施与工程桩。
4、对基坑(槽)、管沟土方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时处理,待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5、基坑(槽)、管沟开挖至设计标高后,应对坑底进行保护,经验槽合格后,方可进行垫层施工,对大型基坑宜分区分段挖至设计标高并及时进行验槽,然后分区分块及时浇筑垫层。
C.深基坑排水 1、排水性质
基坑开挖施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地下水、大气降水或施工用水的影响,为确保基坑正常开挖施工,必须采取措施将地下水,大气降水和地面水排走。
2、排水处理措施
生活区的用水严禁排向基坑内,也不能渗入到基坑周边的地下,以避免渗透到基坑内,应通过有防渗要求的排水沟(管),排放到远离基坑的地方。
对于地下水或降入到基坑内的大气降水,应在基坑边设置排水沟或挡水墙以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在基坑内布置排水措施应同基坑骗开挖同步进行。
3、排水系统的布置
地面和基坑内的排水系统布置,应按施工季节长短和相应时间的地下水,大气降水和生活用水量大小而定。
对于渗水边坡也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确保基坑边坡的稳定。
监理检查点
(1)审核定位放线成果:
(2)审核降水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检查; (3)审核护坡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对护坡工程施工质量进行控制;
(4)定期检查边坡监测结果和边坡变形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组织研究解决方案,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5)检查打钎过程,核查打钎过程;
(6)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共同检查基底土是否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说明相符,并核查基底标高;
(7)验坑后,施工单位按要求对基底进行处理和清理,监理工程师负责复核基底标高。
进行中间验收。
(8)验槽后督促施工单位对基底土采取保护措施,并尽快按设计要求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垫层。
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深基坑,其挖土机械和运土设备的通道布置及挖土顺序,应按土方开挖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工序进行;不能碰撞基坑围护结构,不得损坏防渗帷幕和降水设施。
2、对于排桩间距较大的基坑,当桩间土为少黏性土、无黏性土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3、应注意降水效果,如果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不符,降水效果差,或者防水帷幕施工质量欠佳时,基坑侧壁可能发生渗水,对一般的渗水可采取排水管导水措施;对于漏水严重且影响到基坑边坡稳定的,应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与勘察单位、降水方案设计部门一起研究,尽快拿出可行的止水措施,并报项目监理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
4、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由于降水系统已经形成,监理工程师要注意检查基坑周边的环境变化,如地面裂缝,围护结构位移变形等;当发现对基坑附近重要建筑物产生影响而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启动应急措施进行防护。
(六)、基坑开挖监测及检测的质量控制要点 A.基坑监测的事前控制
1、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监测能力,并在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
监测人员应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监测的方法以仪器观测为主,监测仪器应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2、建筑深基坑工程的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等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
监测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情况严重时应报警。
3、建筑深基坑工程的顶周边在基坑深度1~2倍的范围内,未经深基坑设计单位书面认可、或按设计进行加强处理的,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超规定堆载和搭设临时设施。
4、建筑深基坑工程开挖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的施工,严禁基坑长期暴露。
地下结构完成后应及时回填。
5、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的,建设单位应在24小时内(重大质量事故就在1小时内)向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
6、发生重大险情和质量事故,按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7、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发现建筑深基坑工程有质量安全隐患或违法违规的,责令改正。
出现下列情况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1)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进行施工的;
(2)未办质量监督手续进行施工的;
(3)无土方开挖方案或方案未经专家论证进行土方开挖的; (4)对质量问题或隐患未及时整改或停工的; (5)出现质量事故未及时上报的; (6)未进行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7)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8、基坑设计文件中应明确基坑支护监测的要求,包括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精度、观测频率和临界状态报警值等。
基坑监测单位必须制定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目的、监测内容、测点布置、观测方法、监测项目报警值、监测结果处理要求和监测结果反馈制度等。
监测内容和观测项目、频率、数量、方法等见附表3-1、3-2。
B.基坑监测的事中控制
1、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加强观测,加大监测频率,并及时向建设、施工、监理、设计、质量监督等部门报告监测成果。
(1)监测项目的监测值达到报警标准;
(2)监测项目的监测变化过大或者速率加快;(3)出现超深开挖、超长开挖、未及时加撑等不按设计施工的情况;(4)基坑及周围环境中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市政管道出现渗漏;(5)基坑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大;(6)支护结构出现开裂;(7)邻近的建筑物或地面突然出现大量沉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开裂;(8)基坑底部、坡体或围护结构出现管涌、流沙现象。
2、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警;情况严重时,应立即停工,并对基坑支护结构和周围环境中的保护对象采取应急措施。
(1)出现了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监测方案确定的报警情况,监测项目实测值达到设计监控报警值;
(2)基坑支护结构或后面土体的最大位移大于附表3-3的规定,或其水平位移速率已连续三日大于3mm/d;(3)基坑支护结构的支撑或锚杆体系中有个别构件出现应力剧增、压屈、断裂、松弛或拔出迹象;(4)已有建筑物的不均匀沉降已大于现行的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允许值,或建筑物的倾斜速率已连续三天大于0.0001H/d;(5)已有建筑物的砌体部分出现宽度大于3mm的变形裂缝;或其附近地面出现15mm的裂缝;且上述裂缝可能发展;(6)基坑底部或周围土体出现可能导致剪切破环的迹象或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征兆(流砂、管涌等)。
3、观测数据应及时整理,沉降、位移等观测项目应绘制随时间变化的关系曲线,并对变形和内力的发展趋势作出评价,根据设计和监测方案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内容包括:
监测基相应的工况、监测项目、各测点的平面和立面布置图、监测成果的过程曲线、监测值的变化分析及发展预测)。
4、监测工作完成后,监测单位应提交完整的基坑工程监测报告(内容包括:
工程概况、监测项目和各测点的平面和布置图、采用仪器、设备和监测方法、监测数据处理方法和监测结果过程曲线、监测结果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