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中村宗雄著陈刚译法学和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关联以自然科学启迪法学体系创新的构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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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中村宗雄著陈刚译法学和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关联以自然科学启迪法学体系创新的构想

[日]中村宗雄著,陈刚译:

法学和自然科学在方法论上的关联——以自然科学启迪法学体系创新的构想

发表时间:

2006-5-200:

04:

00    阅读次数:

1322

    来源:

法律博客——亚洲法研究所( )

 

  引言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都是人类智慧的结晶。

因而笔者年轻时就抱有这样的设想,两者间在学术方法论上的共同性或相似关系必借助于某种形式而存在。

笔者的诉讼法学体系也正是以这种设想为基础创立起来的。

虽然笔者不主张像数理经济学那样,直接将自然科学方法论导入法学领域。

但仍要强调,我们若以理论上整序完备的自然科学的学术构造及其方法为范示来整序法学体系,就能够克服当今法学在方法论上直面的四分五裂状态。

  一 现代法学的构造和牛顿的自然科学

  现代私法学传承德国汇纂法学(Pandekten),它以康德哲学为基础,阐明了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众所周知,康德哲学是运用假定绝对时间与空间概念的古典物理学、以及质量与运动因果性原理的古典力学(牛顿力学)而形成的自然科学世界观,并且是反映这种世界观构造的合理主义哲学。

所谓古典物理学,即爱因斯坦相对论问世之前的物理学认为,三维自然空间是唯一的理论空间。

因此,构成康德哲学基础的形式逻辑,即受着“A不能同时为非A”这种矛盾律支配的逻辑,不外是将时间要素排除在外的三维理论空间(欧几里得空间)的逻辑。

  从遥远的古希腊时代开始,欧几里得(Euclid)几何学就因将三维自然空间作为唯一理论空间而得以发展并影响近代。

然而随着19世纪数学理论的发展,存在于欧几里得空间之外的理论空间(非欧几何学)不断地被发现,甚至今天还成功地在欧几里得几何学和诸多的非欧几何学之间确定了某些共同原理。

理论的、抽象的空间在数学领域的发现以及数学理论的发达,已使在自然科学领域建立多维(次元)理论成为可能。

爱因斯坦的狭义相对论、广义相对论,以及随后的量子力学和波动力学等新物理学,无不是以这些新数学理论为背景产生的。

  19世纪后半叶以后,伴随着资本主义社会的飞速发展,资本主义社会政治与社会组织开始日趋扩大化、繁杂化,这促使社会科学理论越加精细、复杂。

因企业分化、社会组织急剧增加等[①]现象带来的制度本身的多元化,客观上要求社会科学理论也必须采用多元的或层次的构造。

马克思的资本论就是这种多元理论体系的代表,它以黑格尔的辩证法(发展法则)为基础,按照商品、货币、资本的层次顺序来把握资本及资本主义的形成过程。

其次,虽然高特尔(Gottl)的经济理论在学术立场和研究对象上不同于马克思的经济理论,但它也是从理论上对经济现象进行研究的一种多元理论体系,即由经济基础论、经济形态论和经济构造论三个层次构成的多元理论体系。

富有创造性的学者执意研究这种层次(多元的)理论的原因就在于,若要全面分析、把握已经多元化的复杂现象,只能采用多元的方法。

  即使在法学领域,汇纂法学也是在整序愈发精致的注释法学理论的同时,力图使日趋复杂的资本主义社会构造能够适当地规范化,进而以法典的编纂方式,始创了所谓的汇纂法学体系。

众所周知,我国民法典采用的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和继承这种编别形式,就是遵从这一体系的结果[②]。

但需指出,我们不能仅适用民法总则编或物权编的规定来处理身边发生的所有法律事件。

民法的编别是以法学的多元理论构造为前提[③],并在这种多元理论(不论立法当时是否意识到)的基础上设置的。

这一点虽然早在其他场合已有指出[④],但我国的民法学者似乎至今还没有充分意识到这种联系。

  法学在构建多元理论方面已经远远落后于经济学。

虽然耶林莱克(Jellinek)将国家学二分为社会学的国家学和法律学的国家学,但二者之间缺乏方法论上的联系。

如果不在一个更高层次上对体系不同的理论进行综合而是将其完全对立,这就谈不上什么多元理论,而只是将对象不同的理论加以并列。

凯尔森(Kelsen)教授在论及耶林莱克的理论体系时已经指出了这一点。

此外,凯尔森教授还将所谓的法层次论引入了法律体系构造之中。

尽管这是具有层次的、多元的理论,并且是一种具有辩证逻辑的体系,但它尚未摆脱没有具体内容的形式逻辑的桎梏[⑤]。

不将任何发展契机纳入其内容的辩证逻辑(层次发展的理论)是不具甚大意义的。

  私法学者将自己禁锢在康德哲学世界里(在这一点上,作为公法学者的凯尔森教授也是如此),所以,其研究态度几乎囿于构成康德哲学基础的三维欧几里得几何学,抑或说是一种不承认自然空间以外理论空间的单一空间(或称单一的“场”)理论。

私法学者偏重于市民社会民法原理的掌握,仅将实体法的社会规范面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其结果使得自己成为了没有涉及国家职能的、仅限于有关市民(私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

用数学语言来表述,就是一种二维空间(平面)理论[⑥]。

二维世界是排除具体的、现实的空间,也亦所谓的数学思维上的抽象空间。

此外,私法学也没有将时间概念纳入其理论之中,即私法学还是一种不具时间坐标的理论。

私法学之所以始终为一种抽象的、静止的理论,以及没有将国家(裁判)功能纳入其理论,是因为私法学是一种不具时间坐标的二维空间理论。

因受这种方法论的制约,私法学者经常对理论与现实相脱节的现象毫无意识。

这些观点,笔者已在不同场合作过反复阐述[⑦]。

  上述私法学在方法论上的狭隘性,也被传统的诉讼法学全盘继受。

尽管在“诉讼”领域中,既要适用实体法,也要适用诉讼法,但是最初的德国汇纂法学却将民事诉讼法学作为私法学的延伸,采取仅从私法立场(维)考察“诉讼”的态度(私法一元论)[⑧]。

所以他们也就认为,诉讼法仅是单纯的程序法,与实体法没有学术上的关联。

与此相对,新近一些诉讼法学者在诉讼法学独立论的名义下,仅从诉讼法立场(维)分析“诉讼”(诉讼法一元论)[⑨]。

如此,实体法在“诉讼”中的功能也就被该理论体系彻底否定了。

但是其间也曾有过一种居间于上述两大对立学说阵营之间的过渡期学说,即力图从诉讼法立场(维)把握“诉讼”的实体面的学说(例如海尔维希说[Hellwig])。

这种学说的着眼点固然正确,然而因其是中间学说而缺乏理论上的彻底性[⑩]。

  总之,传统的诉讼法学没有摆脱私法学方法论的影响。

从方法论上看,诉讼法一元论的学说不过是将诉讼法在法学领域中的空间与私法并列起来。

由于他们认为私法学和诉讼法学各自为营,因而也就认为诉讼法学与私法学在学术上没有关联。

传统的诉讼法学因沿用了上述的私法学二维理论,没有将时间概念纳入其体系之中,所以不能正确把握在时间上呈连续状的、发展状的诉讼现象,进而也经常提出些难以理解或不近合理的学说乃至结论。

  二实体法学和诉讼法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分离,以及相应地实体法学和诉讼法学的分离,都源于继承罗马法传统的德国普通法末期的诉权[11](actio)的分解。

《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中将诉权(actio)定义为“吾在法庭请求已应享有之物的权利[12]”。

以现代意义而言,这种诉权具有私法上的“请求权”和诉讼法上的“诉权”之双重机能。

因此,在诉权制度下,实体法和诉讼法二者没有分离。

诉权(actio)尽管具有社会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双重机能,但它的裁判规范功能从属于其社会规范功能,这表明 诉权(actio)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规范,同时[13]也决定了在罗马诉权法制度下,裁判的任务在于确定具体事件应适用何种社会规范。

换言之,裁判只是一种具有法律上确认效力的确认裁判。

  德国普通法末期,诉权(actio)分解成了请求权和诉权。

相应地,诉讼法(程序法)从私法中分离出来,私法演变成了市民社会法(实体法)的体系。

诉讼法从私法体系中分离出来的原因主要是近代国家司法权的扩张与强化。

但这并非唯一的原因[14]。

我们知道在英美法体系中诉权(actio)的分解远不如在德国法中那样彻底。

这里暂不涉及德国法体系中诉权(actio)的分解原因,也不考察英美法系中诉权(actio)的分解为何不彻底的原因[15]。

总之,在德国普通法体系中,由于诉权(actio)的分解,法律体系分裂为私法体系(实体法)和诉讼法体系,因而诉讼法学也就形成了独立于实体法学外的学术体系。

  随着诉讼法体系从私法体系中分离出来,诉讼法学也逐渐摆脱了私法学的束缚,构筑了一个独立的体系。

最初,人们认为诉讼法隶属于私法(实体法),诉权(Klagrecht)[16]是私法请求权在诉讼中的一种表现形式或其变化形态(私法诉权说)[17]。

这些理论在那个时代占据了优势地位,它表明当时国家的司法权对市民之间私法关系的干预尚不积极,并且在这种司法构造下,可以说,实体法的裁判规范功能与在诉权(actio)制度下一样,是从属于其社会规范功能的。

相应地,当时的法院裁判与诉权(actio)制度下的裁判一样,其首要作用在于法的确认效力――,有权确定对具体案件应适用的具体的社会规范。

[18]

  但后来,随着司法权力的日益扩张和强化,现代国家出现了通过法院判决的形式创设新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于是裁判的效力范围不断扩大,在原有的法的确认效力的基础上又新增了设权效力。

因此,一种被称为创设判决(形成判决,变更判决)的新型判决类型(相应地,创设之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也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开始登场[19]。

这就意味着,实体法的裁判规范功能开始独立于其社会规范功能。

以判决这种方式取得设权效力的事实说明,实体法作为裁判规范的功能并非一直从属于其作为社会规范的功能。

以此为契机,在采用汇纂法学体系(Pandeketensystem)的德国法系中,诉讼法学完全从私法学(实体法学)中分离出来。

这意味着作为公法体系的诉讼法体系与私法(实体法)体系彻底分离[20]。

  在一国法制中,当诉讼法与私法在体系上彻底分离后,如何认识两者间的相互关系,这即成了实体法学和诉讼法学的各自课题。

但这并不意味着私法学和诉讼法学可以毫无联系地构建自己的理论。

在二者相互关系中建立各自的理论体系不仅是重新整序整个法学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正确认识实体法体系和诉讼法体系在学术上的相互关系的途径。

对此,传统的实体法学和诉讼法学都没有从学术方法论上进行反省,或者说对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

  现代私法学(实体法学)传承德国普通法,采用了市民社会法的方法论体系。

借用自然科学的话来说,这种理论体系以权利和义务为两条相互垂直的轴,分析了二者在二维空间(平面)中的法律关系,而忽略了这些法律关系在时间函数关系中是如何发展的。

换言之,私法学是一种抽象的、静态的二维空间(平面)的私法关系理论体系。

这一点已经讲述过了。

此外,私法学坚持了罗马法学力图在社会规范的自律性中维持私法秩序的研究态度[21],在其理论中没有吸纳“裁判”所产生的强制因素(裁判权)。

所以,这是一种缺乏垂直坐标轴的理论[22],即缺乏把裁判权标示为独立变量的理论。

由于私法学不能正确地把握由裁判而形成的新的权利关系,所以它把“裁判”的法的创定力(创设判决的效力)完全误认为是私权的效力[23]。

如上所述,私法学不仅本身是二次元世界的抽象的、静态的法律关系理论体系,它还将“诉讼”这个三次元世界中的用“裁判”来“确定具体权利”的问题,也看成是属于二次元世界抽象的“法律解释”所不可分割的一个方面(这点将在后面阐述)。

这是一种封闭的理论,它忽视了诉讼法体系的存在,不恰当地扩展了其学术研究领域。

另外,私法学还固守着单一“场”的理论。

然而,在第四阶级发生巨变后,市民社会的构造变得复杂起来,因而不可能运用这种单一“场”的理论来说明市民社会的法律关系的构造[24]。

在这些方面,私法理论没有作好充分的考虑,所以民法解释理论也变得不必要地错综复杂起来[25]。

  另一方面,诉讼法学也没有正确把握诉讼法学与私法学之间的学术关系。

私法诉权说中的私法一元观学说是一种过时了的理论,没有必要对其进行评价、批判。

在公法诉权说下,由于诉讼理论中的实体法要素被不断地舍弃,诉权(Klagrecht)演变成了一种单纯的司法行为请求权[26],所以诉讼理论逐渐具备了笔者所称的诉讼法一元观构造。

在这种理论构造中,实体法因素完全被排斥在诉讼理论之外[27],诉讼法学成为了一种“自我封闭”的理论体系,它断绝了与实体法学在学术上的联系[28],因此也就理所当然地由诉讼法来引导“诉讼”。

但在“诉讼”中,“裁判”资料的收集必须以实体法为依据,因而,“诉讼”就是实体法和诉讼法综合的“场”。

脱离了实体法理论,就难以构建一种正确把握诉讼构造的诉讼理论[29]。

因为“诉讼”是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展开的过程,所以诉讼法学需要一种描述在时间函数关系中的诉讼关系之发展、连续过程的理论。

但是,由于近代诉讼法没有摆脱私法学方法论的束缚,因而它没有有组织、成体系地把时间坐标引入其理论之中。

为了克服这种理论上的缺陷,我们应毫不迟疑地承认,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不是诉讼法,而是通过诉讼法来调整的诉讼本身。

  诉讼法学以由诉讼法调整的“诉讼”作为其研究对象。

诉讼是实体法和诉讼法综合的“场”,这种综合性在“裁判”中得以实现。

因此,多年来,笔者一直提倡把实体法理引入诉讼法理。

笔者称这种在诉讼法学上的研究态度为“实体法和诉讼法二元论”。

于是,这种诉讼方法论就为区别和反省前述的私法一元论、诉讼法一元论的诉讼法学方法论提供了一个基准。

  “诉讼”的主体是作为当事人的“原告”、“被告”,以及代表国家的“法院”。

因而,借用自然科学的考察方法来说,诉讼法理必定具有三维立体空间构造。

其中原告、被告和法院分别对应X轴、Y轴和Z轴。

多元的世界是分层次建立起来的,上位次元包摄下位次元,下位次元是上位次元的投影或反映(或者也可能是上位次元的截面)。

如上所述,若把实体法学理解成二维平面空间的理论,把诉讼法学理解成三维立体空间的理论,那么诉讼法学就成为实体法学的上位次元[30],而且它必定具有与其层次划分相应的学术构造。

因此,相应地,诉讼法学应当在必要的限度内将实体法导入其理论体系(实体法和诉讼法二元论)。

同时,实体法学也有必要在肯定诉讼和诉讼法之存在的基础上进行理论构建。

这就是笔者所构想的实体法学和诉讼法学之间的层次构造。

  所以,如果人们把诉讼法学看成是一种三维立体空间的理论,把诉讼看成是一种随时间的推移而发展的程序过程,那么诉讼法学就必须在其理论中系统地引入时间要素。

然而正如笔者前述的,传统的诉讼法学都没有充分地认识到这一问题。

  诉讼法学可以划分为诉讼构成理论和诉讼实体理论。

诉讼构成理论是一种形式理论,其任务在于把“诉讼”构造作为一种国家制度加以分析、解释,并掌握其发展过程。

传统的诉讼法学是在所谓的诉讼关系论中讨论诉讼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是诉讼法上的关系,故称之为诉讼关系),但它是一种缺乏时间坐标,也可称为时间坐标为零的理论。

并且,这种理论只为诉讼的进行提供了一种与诉讼关系论没有联系的法律技术上的程序理论。

但由于诉讼关系随着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展开,所以有必要建立一种二者相统一的理论。

诉讼是法院引导下的一个单一的“场”,因而诉讼应当被视为一种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展开的连续体。

从这一点上说,依照牛顿力学原理,把时间坐标设置在独立的变量位置上,把诉讼看成是一个连续的时间过程,这样就可以把握诉讼法律关系发展的法理[31]。

  诉讼实体理论与前述的诉讼构成理论不同。

诉讼实体理论既是诉讼的过程论同时又是形成“裁判”内容的过程论。

因此,也可以将它视为裁判论的一部分。

原告、被告和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具有完全不同的立场。

从自然科学的角度看,他们分属不同的坐标系。

在这些并不属于同一个惰性系统的坐标系之间,古典力学的法则――如单一“场”的理论等不起作用。

只有凭借多次元“场”的理论,即构想整个世界是一个四维的时空连续体的相对论,才可以找出一种适用于所有的、运动形式不同的坐标体系的物理学法则。

诉讼实体理论必须具备这种构造。

  三诉讼法学的构造(诉讼实体论)和相对论

  古典物理学并没有接受四维世界的构想。

它认为三维自然空间是唯一的理论空间,并在假定存在绝对时间和绝对空间的前提下,树立了万有运动法则。

牛顿运动法则就是万有运动法则,今天我们称其为古典力学。

但是,伴随着各种实验成果不断涌现,光学和电磁场理论得到进一步地发展,这促使古典理论被不断进行修正[32],最终作为古典物理学和古典力学存在的前提条件的绝对时间和绝对空间的假定也不复存在。

  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以其对相对时空的认识,弥补了古典物理学的理论漏洞。

无须说明爱因斯坦理论的建立过程,这在相关的专业文献中均有论述。

古典物理学创立了三维理论空间范围内的运动法则,而古典物理学的这种法则只在同一惰性坐标体系内相对正确。

在具有不同的运动形式的两个坐标系之间,即不适用伽俐略的相对论的惰性坐标系之间,古典力学法则都不成立。

而一般相对论却发现了一种物理学法则,它适合于具有不同运动形式的所有坐标系。

一方面,相对论承认牛顿力学法则在同一惰性坐标系中可以成立,给牛顿力学法则指定了适用的科学领域;另一方面,相对论通过主张观察的相对性,否定了绝对时空和绝对运动的存在,它驳斥了那种依据牛顿力学所创立的世界观,否认宇宙是一个单一“场”的理论。

相对论是一种多元“场”的理论。

  裁判的形成过程也是如此。

原告、被告处于相互对立的地位,法官站在国家的立场上进行裁判。

用自然科学上的术语来说,他们的关系是:

原告和被告处于不同的坐标系统,而法院依据国家坐标系统的法则(裁判规范)进行裁判。

所以,为了找到一种他们间的统一的法则,我们必须创立一种诉讼理论(诉讼实体论),它具有与适用于所有的坐标系的一般相对论相对应的构造[33]。

  四量子力学和波动力学对裁判论(内容构造论)的启示

  牛顿物理学和力学曾一度统治了整个自然科学界。

但它只是一种“与人为邻”的理论,它以直观的世界为认识的出发点,以物质及其运动为研究对象。

当大宇宙成为其观察对象时,该理论的破绽便不断暴露出来,这加速了以相对论为代表的新“空间(场)物理学”体系的形成。

另一方面,随着电子、质子等的发现,原子单一构造的理论被打破。

这表明牛顿力学法则难以适用于构成原子的粒子的运动。

这种理论上的漏洞为以量子理论作为发端的微观物理学的始创提供了契机。

  在法学领域内,传承罗马法的私法学(实体法学)处于与上述笔者所描述的牛顿古典物理学相同的地位。

罗马法中包含许多非常朴素而直观的法律原理,诸如诉权因其行使而得以消耗(诉权消耗说),因持有而产生占有权等。

这些原理逐渐向实证方向发展,最后在德国普通法中形成了现代市民社会法的体系。

私法学发展成了一门真正的“与人为邻”的学问。

  “诉讼”(民事诉讼)就是强制实现私法上的请求权的国家法律制度。

如上所述,在罗马法中,民事诉讼具有以实现私权为目的的仲裁裁决的特征(中世纪的裁判制度同样如此)。

但是,随着近代国家司法权力的逐渐扩大和强化,“诉讼”作为国家制度的功能得到了极大的加强。

以市民社会法为研究对象的私法学显然无法充分说明在作为国家制度的“诉讼”中实现私权的法理。

能够弥补这种理论上的漏洞的,只有“诉讼法学”,它在诉讼运行过程中,尤其是在“裁判”的形成过程中,承认国家意志的介入和个案的相对性与差异性,并将这些认识纳入其理论。

  此外,私法学还从其它方面暴露出其在理论上的缺陷,这些理论上的缺陷只有通过笔者称之的“裁判的内容构造论[34]”,即对个别“裁判”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个别裁判的理论构造才能弥补。

  承继私法学体系的裁判理论把“裁判”的形成过程和其理论构造等同对待。

具体而言,裁判理论是由裁判的过程以及从个别裁判构造中分解出来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三部分构成。

按照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法院在认定事实(小前提)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大前提),所得出的逻辑结果,即判断(第三命题)就是“裁判”。

但是,“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非常模糊[35]。

并且,由于“裁判”是以国家权威为基础作出的判断,所以它必然体现国家意志。

因此,期望作为市民社会法的理论体系的实体法学对“裁判”的形成过程及其内容构造进行令人满意的分析显然是不可能的。

可以说个别“裁判”是自然界中的微观世界,而实体法学和诉讼法学都是以一般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宏观世界的理论。

因此,正如阐明原子结构的量子力学和波动力学的出现一样,有必要构建一种新的理论来诠释“裁判”的理论构造。

  微观物理学的发展,使人类发现“原子”并非不可分割,实际上它由电子、质子、中子和介子等构成。

研究原子结构首先要在古典力学原理的基础上导入量子假定说,即参照所谓的太阳系模型,设定电子围绕原子核运动。

牛顿力学原本就是一种“与人为邻”的宏观世界的原理,所以它不适用于原子等微观世界。

前期的量子理论把原子世界看成小宇宙的一种类型,并将宏观世界的古典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导入其中(例如Bohr的对应原理)。

但这仅仅是学术发展的一个阶段,后来适用于原子世界的理论领域逐渐发展起来。

  研究宏观世界的古典理论认为物质与运动(相应的空间与时间)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人们发现电子的位置及其运动条件之间的关系是不同步的,也不能准确地测量。

这是因为电子具有两种特性——粒子性和波动性。

这两种性质本身就是不相容的。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重新确定新的关于电子、质子等微观研究对象的“物质波”的概念,并且有必要借助于波动力学来对波动性和粒子性进行同步地综合观察。

这种观察方法的采用,使物质粒子的波动特性表现出了以时空概念识别粒子位置的可能性,并且粒子世界与宏观世界不同,存在着非连续性和不确定性原理。

  在微观世界里,同时测定粒子的状态和速度是不可能的,只能对其进行粗略地把握。

这只表明粒子性和波动性已经丧失了其原本的物理学的意义。

为此人们进行了这样一种尝试,即假定微观体系的各种态只能由波动函数表现出来,而不能用波、粒子等的概念来解释之,人们把被观察到的诸量做上相应的标识并加以演算,从而用形式的数学理论清楚地说明原子的结构。

这种方式使“量子力学”在“量子假定说”基础上形成了合理的体系。

  如上所述,与古典物理学并驾齐驱的实体法理论对法学领域的“裁判”的构造的分析是不够充分的。

国家意志不仅仅介入个别裁判,实际上“裁判”本身就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据此可知,仅仅采用单纯的规范理论或三段论的形式逻辑是无法对裁判的构造作出正确的规定的。

在“裁判”理论中存在着一种未把握的“空间”,能够界定这一空间的只有裁判的“具体性适当原则”,它符合微观物理学上的不确定性原则。

其次,在个别裁判中,除国家意志的介入外,事实和法律规范也错综交错,实体法和诉讼法共同发挥作用。

对于如此多元、复杂的裁判构造只能采用与微观物理学相对应的新的研究方法来解明[36]。

  结论:

法学体系的再整序

  在自然科学领域内,实验(观察)结果具有绝对的权威。

通过实验可以创建新的理论,甚至还能够依据实验成果埋葬权威性理论。

天动说虽然具有罗马教皇的权威,但因其无法通过实验证实,所以难以得到广泛支持。

以太理论在十九世纪的物理学界占据支配地位,然而在Fresnel进行了空间光速实验后,伴随着对光波和电磁波的研究的突飞猛进,它被迫进行了多次修正,最终出现了一种新的“场”的物理学(以相对论为中心),取代了以太理论。

  社会科学领域也有可能存在某种程度的实验。

但这些实验不象自然科学领域中的实验那样具有绝对权威[37]。

其结果,“公共的承认”(unanimous assent)[38]在社会科学领域具有最高的权威。

这就是社会科学停滞不前的原因。

  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为科学的两个分支,都是人类思想的成果,我们都必须予以重视。

尽管二者研究的对象各异,但在其理论构建中仍有某些共同之处。

数学作为一种纯粹的思维科学,它是所有学科共同的理性因素。

所以,无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所有的学科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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