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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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五章 体育社会团体
第六章 保障条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各类体育协调发展。
第三条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体育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兴办和支持体育事业。
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根的体育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青年、少年、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青年、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六条国家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体育事业,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七条国家发展体育教育和体育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体育科学技术成果,依靠科学技术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家鼓励开展对外体育交往。
对外体育交往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十条国家提倡公民参加社会体育活动,增进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