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219514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69 大小:36.2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9页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9页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9页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9页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6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docx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

附件: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自律规范,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受托机构、发起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条【信息披露工作】信息披露工作包括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和其他规范运作情况。

受托机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要按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尽职调查责任,依法披露信息。

第四条【其他机构】本规程所称的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承销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评价内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内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合规性,重点关注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

(三)落实不同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的情况;

(四)针对复杂交易结构或特别安排的披露是否充分;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

(六)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

(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六条【真实性】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真实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如实反映真实情况,是否有虚假记载;

(三)相关备查文件是否存在伪造、变造等虚假情形。

第七条【准确性】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准确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客观,是否夸大其辞,是否存在歧义、误导性陈述;

(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基础资产表现或未来现金流等信息是否合理、谨慎、客观;

(三)披露的信息是否出现关键文字或重要数据错误。

第八条【完整性】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完整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存在重大遗漏;

(二)提供文件是否齐备;

(三)披露信息的格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第九条【及时性】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及时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定期受托报告、跟踪评级报告等;

(二)是否在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可能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有实质性影响的临时性重大事件;

(三)是否及时披露重大事件出现的可能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变化。

第十条【有效性】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有效性情况进行评价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披露的信息是否有针对性地反映了该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特点;

(二)披露的信息是否充分地反映了该期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基础资产池的重要信息,包括总体特征、基础资产分布信息、证券基础信息、资产池存续期表现情况及总体信息等;

(三)披露的信息内容是否简明清晰,语言是否通俗易懂;相关表格和附件是否数值完整、列示清晰;

(四)披露的信息是否具有可比性,是否前后一致。

第十一条【分产品信息披露要求】对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落实不同产品披露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按照交易商协会相关产品的信息披露指引及相关表格体系的要求,充分披露参与机构、交易条款、基础资产池总体特征及分布等信息;

(二)是否结合不同产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披露了有助于判断该产品投资风险的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对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投资者关系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将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发行说明书载明的存续期内查询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具体信息的途径和方法,配合投资者查询相关信息;

(二)是否按时召开持有人大会,就触发召开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宜向投资者说明;会议程序、会议形式、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中的有关约定;

(三)是否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投诉,定期向投资者征求意见,并相应改进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对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进行评价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否制定了符合公司实际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针对不同环节所承担的业务角色作出规定;

(二)是否配置了足够的工作人员从事信息披露工作,是否为信息披露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便利的工作条件;

(三)若发起机构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是否按照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中的承诺以及相关协议的约定按时向受托机构提供了贷款服务报告;

(四)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是否支持、配合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会员义务履行情况】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应认真遵守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积极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五条【年度定期评价】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定期评价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六条【机构自评】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信息披露工作自评应涵盖上一年度本机构全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挂网披露文件。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应在1月31日前向交易商协会提交上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自评报告。

自评报告应按照发起机构自评报告编制表格或受托机构自评报告编制表格进行汇总。

前述表格作为本规程的附件,由交易商协会根据评价工作开展实际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发起机构自评报告内容】发起机构的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起机构关于自评报告的承诺及声明;

(二)证券发行概况,包括注册额度申请及使用情况、评价期项目进展情况等;

(三)重大事件,包括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具体事项、披露情况、可能影响等;

(四)各产品信息披露情况,包括证券概况、相关日期、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要点的披露情况等;

(五)其他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内容。

信息披露工作自评报告还应包括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

若发起机构同时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还应在自评报告中包括向受托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报告的相关情况。

第十八条【受托机构自评报告内容】受托机构的自评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托机构关于自评报告的承诺及声明;

(二)证券发行概况,包括注册额度申请及使用情况、评价期项目进展情况等;

(三)重大事件,包括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具体事项、披露情况、可能影响等;

(四)各产品信息披露情况,包括证券概况、相关日期、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要点的披露情况等;

(五)其他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内容。

信息披露工作自评报告还应包括机构信息披露工作相关制度建设和资源配置情况。

若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受托机构应结合自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自评报告附属材料】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提交自评报告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贷款服务机构应在评价期内各产品最近一期受托报告日编制基础资产信息表,以反映资产池具体情况。

受托机构应收集上述基础资产信息表,作为自评报告的附属材料提交交易商协会,以便于交易商协会抽查与核实相关信息披露真实性与准确性。

第三章评价实施

第二十条【定期披露情况报送】信息披露相关服务平台应按照交易商协会的要求定期报送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挂网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市场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交易商协会建立专门邮箱、电话、传真等市场意见征集和反馈机制,跟踪监测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相关机构报告义务】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发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或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行为的,应及时向交易商协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不定期评价】交易商协会可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或市场发展情况,根据本规程对相关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开展不定期评价。

以非注册方式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不定期评价方式为主。

第二十四条【市场成员评价】交易商协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投资机构、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等市场成员代表对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并填制相应的评价表格。

参与评价的市场成员应在有效时间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独立、客观、真实的评价结果。

第二十五条【评价工作报告】交易商协会收集市场成员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意见后,根据受托机构和发起机构的信息披露工作自评报告及附属材料、评价期内征集的市场成员反馈意见、会员义务履行情况等编制评价工作报告。

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在评价期内因信息披露工作违规被有权机关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其他监管措施的,或被交易商协会进行自律处分的,将在评价工作报告中予以重点记录。

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对评价工作报告有异议的,应在收到评价工作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商协会提交书面异议,交易商协会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专业委员会评议】交易商协会将评价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至资产证券化暨结构化融资专业委员会,由专业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二十七条【评价结果公布】交易商协会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并向市场公告。

评价结果将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判断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能够以何种发行管理方式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八条【自律处分】对于未按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履行相应职责的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为证券化提供服务的机构,经调查核实后,交易商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违规行为移交】对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责任机构及责任人员,交易商协会可将其移交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生效时间】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附件

使用说明

2.发起机构自评报告编制表格

3.受托机构自评报告编制表格

4.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市场成员评价表格

 

附1: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

附件使用说明

为规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7号文件等有关规定和自律规范,制定《发起机构自评报告编制表格》(以下简称《发起机构自评表》)、《受托机构自评报告编制表格》(以下简称《受托机构自评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市场成员评价表格》(以下简称《市场成员评价表格》)。

一、附件主要内容

(一)附件组成部分

《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规程》(试行)附件主要包括三部分,分别为:

1.《发起机构自评表》;

2.《受托机构自评表》;

3.《市场成员评价表格》。

(二)各部分主要内容

1.《发起机构自评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起机构关于自评报告的承诺及声明;

(2)证券发行概况,包括注册额度申请及使用情况、评价期项目进展情况等;

(3)重大事件,包括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具体事项、披露情况、可能影响等;

(4)各产品信息披露情况,包括证券概况、相关日期、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要点的披露情况等;

(5)其他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内容。

年度综合信息披露工作自评报告还应包括该机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若发起机构担任贷款服务机构,自评报告还应包括其向受托机构提供贷款服务报告的相关情况。

2.《受托机构自评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机构关于自评报告的承诺及声明;

(2)证券发行概况,包括注册额度申请及使用情况、评价期项目进展情况等;

(3)重大事件,包括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具体事项、披露情况、可能影响等;

(4)各产品信息披露情况,包括证券概况、相关日期、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中涉及的信息披露要点的披露情况等;

(5)其他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内容。

年度综合信息披露工作自评报告还应包括该机构信息披露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若在注册有效期内受托机构发生变更,变更后的受托机构应结合自身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对注册及发行环节的相关信息进行核查。

3.《市场成员评价表格》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评价指标及内涵;

(2)评价表格及注释。

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将根据实际需要更新《市场成员评价表格》内容。

二、附件编制要求

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其信息披露业务相关负责人、经办人员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写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自评报告,如实反映评价期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所提交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一)《发起机构自评表》、《受托机构自评表》

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根据注册申请书、发行说明书等挂网文件所载信息填制。

交易商协会将定期更新表格内容,并及时向各机构发送。

1.Excel版表格应定期维护并更新数据,在不定期抽查时可及时掌握和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阶段性情况;

2.填制表格时不应变更Excel版表格的数据类型;

3.评价期结束后向交易商协会提交相关材料时,纸质版材料和Excel版材料一并提交;

4.填报所选表格内容,涉及到金额和时间的均需要标明单位,除非表格中该数据项已标明单位。

(二)不适用情形说明

若表格中某些具体要求对个别证券或特定基础资产等确实不适用,发起机构和受托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与交易商协会进行联系,并在相关自评报告中做出说明。

附2:

发起机构自评报告编制表格

 

 

 

 

 

 

 

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自评报告编制表格

 

 

 

2016年【1】期

 

 

 

 

评价时间段:

****年**月**日

****年**月**日

 

 

填表时间:

****年**月**日

 

 

自评主体(机构全称):

 

 

联系人:

 

 

联系人电话:

 

 

联系人手机:

 

 

联系人邮箱:

 

 

 

 

 

 

 

注:

请对评价期内本机构盖章且挂网的注册申请报告、发行说明书进行自评。

表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项目进展概况

一、注册额度申请及使用情况

 

车贷ABS

住房RMBS

棚户改造贷款ABS

消费贷ABS

总计

截止至本评价期末已注册的有效额度(亿元)

 

 

 

 

本评价期间发行规模(亿元)

 

 

 

 

注册有效期内,截止至本评价期末累计已发行额度(亿元)

 

 

 

 

截止至本评价期末累计已发行额度占比

截止至本评价期末合计存续总金额

 

 

 

 

 

二、评价期内项目进展情况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发行主体

所处阶段

该阶段涉及日期(注册申请报告挂网日/发行日/到期日)

(预计/实际)发行金额(亿元)

1、车贷ABS

 

 

 

 

 

 

 

 

 

 

2、住房RMBS

 

 

 

 

 

 

 

 

 

 

4、棚户改造贷款ABS

 

 

 

 

 

 

 

 

 

 

4、消费贷ABS

 

 

 

 

 

表2风险及重大事件

一、自评主体的风险事件

请自评主体提供本评价期间内机构是否有重大事件,对于其自身的业务开展、风险控制等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如有,请列明事件内容,内外部影响范围以及后续工作安排。

 

 

 

 

 

 

二、评价期重大事件

 

是否发生

具体事项

发生时间

公开披露时间

涉及项目名称

加速清偿事件

 

 

 

 

 

违约事件

 

 

 

 

 

权利完善事件

 

 

 

 

 

个别通知事件

 

 

 

 

 

资产赎回事件

 

 

 

 

 

清仓回购事件

 

 

 

 

 

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受托机构终止事件

 

 

 

 

 

重大不利变化事件

 

 

 

 

 

重大不利影响事件

 

 

 

 

 

受托人解任事件

 

 

 

 

 

贷款服务机构解任事件

 

 

 

 

 

资金报告机构解任事件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

 

 

 

 

 

其他影响证券本息兑付或投资者利益的事项

 

 

 

 

 

表3自评声明

请做出如下声明:

本机构声明,在填写本自评报告过程中,本机构已经对于如下已披露的文件进行过自评,保证以下文件已经按照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信息披露指引的表格体系进行披露,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于由于客观原因,未曾全面披露,或披露详实程度未达到要求的,本机构已把全部相关说明材料提交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用于开展信息披露工作评价。

已披露的注册文件:

文件名称

 

 

 

 

 

 

 

已披露的发行文件:

文件名称

 

 

 

 

 

声明机构(全称):

 

表4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工作发起机构自评表格

 

 

证券1(具体到每一期项目名称)

证券2

1、证券概况

 

 

 

证券名称

 

 

 

注册申请书获准文号

 

 

 

初始起算日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万元)

 

 

 

截止至本评价期末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万元)

 

 

 

受托机构

 

 

 

主承销商

 

 

2、各类日期

 

证券接受注册时间

 

 

 

注册申请报告挂网时间

 

 

 

发行日

 

 

 

发行文件挂网时间(包括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发行办法、发行公告、申购文件、承销团成员名单等)

 

 

3、信息披露概况(注:

请根据《个人汽车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的具体内容逐条自评)

 

未披露内容(如有,请注明条款、具体内容)

 

 

以上未披露内容是否已全部向人民银行做出说明,如已说明,附说明材料

 

 

 

未披露且未做出说明的内容(如有,请注明条款、具体内容)

 

 

 

发行环节相对于注册环节的变更事项(如有,请注明条款、具体内容)

 

 

 

以上变更内容是否已经完全披露

 

 

 

发生变更但未披露内容(如有,请注明条款、具体内容)

 

 

 

指引中未涉及、属于额外披露的内容(如有)

 

 

 

本评价期间共更正过几次披露文件,并详细列明(如有,需简要说明更正原因,如无填写“0”)

 

 

4、具体披露细节

 

 

4.1注册申请报告

 

注册申请报告挂网时间合规性自评

 

 

 

Z-1-1:

已披露的“发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Z-3-2:

实际已设置但未披露的“信托账户”

 

 

 

评价期内信托账户是否发生调整

 

 

 

Z-3-3:

实际已设置但未披露的“交易条款”

 

 

 

Z-3-4:

实际已设置但未披露的“触发条件”

 

 

 

Z-5-1:

动态历史数据披露期限(年)

 

 

期初笔数

 

 

 

期初余额(万元)

 

 

 

是否披露了全部动态历史数据

 

 

 

Z-5-2:

静态历史数据披露期限(年)

 

 

 

期初笔数

 

 

 

期初余额(万元)

 

 

 

期末余额(万元)

 

 

 

披露的静态池数据占当月发放贷款总额的比例(%)

 

 

4.2发行说明书 

 

发行说明书挂网时间合规性自评

 

 

 

F-1-1:

已披露的“注册环节可预见的投资者面临的风险”

 

 

F-2-2:

证券发行时的参与机构相较于注册申请期间是否发生变更,如有应说明具体变更情况

 

 

 

变更情况说明(如有)

 

 

 

F-2-5:

超额抵押披露情况

 

 

 

F-4-2:

借款人信息的最新提取时间(如抵质押物初始评估价值合计、加权平均初始贷款价值比、借款人加权平均年收入、借款人加权平均收入债务比等,可作具体说明)

 

 

表5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发起机构自评表格

 

 

证券1(具体到每一期项目名称)

证券2

1、证券概况

 

证券名称

 

 

 

注册申请书获准文号

 

 

 

初始起算日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万元)

 

 

 

截止至本评价期末资产池未偿本金余额(万元)

 

 

 

受托机构

 

 

 

主承销商

 

 

2、各类日期

 

证券接受注册时间

 

 

 

注册申请报告挂网时间

 

 

 

发行日

 

 

 

发行文件挂网时间(包括信托公告、发行说明书、评级报告、发行办法、发行公告、申购文件、承销团成员名单等)

 

 

3、信息披露概况(注:

请根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指引》的具体内容逐条自评)

 

未披露内容(如有,请注明条款、具体内容)

 

 

以上未披露内容是否已全部向人民银行做出说明,如已说明,附说明材料

 

 

 

未披露且未做出说明的内容(如有,请注明条款、具体内容)

 

 

 

发行环节相对于注册环节的变更事项(如有,请注明条款、具体内容)

 

 

 

以上变更内容是否已经完全披露

 

 

 

发生变更但未披露内容(如有,请注明条款、具体内容)

 

 

 

指引中未涉及、属于额外披露的内容(如有)

 

 

 

本评价期间共更正过几次披露文件,并详细列明(如有,需简要说明更正原因,如无填写“0”)

 

 

4、具体披露细节

4.1注册申请报告

 

注册申请报告挂网时间合规性自评

 

 

 

Z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职业教育 > 其它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