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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前言

保税区的主要功能有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及物流、保税加工和国际商品展示。

随着广州保税区投资环境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进一步拓展,各种形态的加工贸易和仓储业务不断展开,为了方便投资者对广州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有一个基本的了解,我们根据目前企业运作的情况整理了《保税区业务运作指南》。

但由于国家各部门还在不断地完善保税区的政策和管理模式,随着政策和管理模式的调整,保税区有关业务运作的具体程序也将会发生变化。

本指南仅为投资者了解保税区的各种业务运作情况提供一个参考,如在具体操作中出现与指南的介绍不一致时,以有关部门的解释为准。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转移可采取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

六、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产料件。

七、进口设备可办理出区检测维修。

八、转厂出区的产品,因有不良品客户退货需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

九、转厂转入的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

十、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可办理余料退港手续。

十一、进口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需退回供应商维修或更换,可办理不良品退港手续。

保税区仓储物流业务

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住境外。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四、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复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

六、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

七、出口拼箱业务。

八、“先放后征”业务。

九、中国超级干线业务。

十、进口分拨业务(汽车及一般货物)。

十一、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直接在区外报关的业务。

保税区加工贸易业务

一、保税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进料、来料加工)业务

1、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实行手册管理。

(实行EDI报关后将取消手册)

2、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在海关办理合同备案之前,报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

待取得《加工贸易业务(合同)批准证》后,再向保税区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申请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3、海关审核单证,确定对进口料件的监管方式后,核发《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企业凭登记手册办理料件进区及成品出区的报关手续。

4、已在海关登记备案的合同,如发生变更、延期、撤销等情况,加工企业应填写《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备案更改表》,到原审批机关保税业务管理局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后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5、加工贸易合同批准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可申请,最长六个月。

6、加工成品后的剩余料件,可申请办理余料退港,也可申请转入其他手册中继续加工出口,如果生产的产品需销往非保税区,应按有关规定补税。

(具体参见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的有关监管办法)

7、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后,区内企业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二、保税区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

1、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需委托区外企业开展加工业务,必须符合《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23条的有关规定,即企业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产品的主要加工工序应当在区内。

2、企业开展委外加工业务时,报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申请获得批准后,再向保税区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申办有关备案手续。

3、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出区加工的货物,海关按临时出区货物办理出区登记查验手续,并向委托方(区内企业)收取与出区货物税款等值的风险担保金或由委托方(区内企业)提供与出区货物税款相等值的银行担保证明。

4、对出区加工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单独设立帐册进行登记、核算。

5、对于在区外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都应随成品退回保税区内核销。

6、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加工的期限限定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企业须到原审批机关保税业务管理局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一个月。

7、货物加工完毕返区后,区内企业应到保税区海关保税科办理核销手续。

三、保税区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

1、区内企业接受委托加工包括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的加工。

2、区内企业接受委托加工业务时,报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审批,在取得接受委托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向保税区海关办理有关备案手续。

3、对接受委托加工的货物,区内企业应设立独立帐册,与其它货物分开存放、分开加工。

4、对区内加工贸易企业接受委托加工的期限限定为六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须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手续,最长一个月。

5、在货物加工完毕运回区外委托方企业后,区内企业应到保税区海关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核销手续。

四、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保税货物的转移可采取深加工结转的办法办理

(一)根据有关的规定,保税区加工贸易企业与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之间的保税货物的转移一律按进出口手续办理,有关具体的手续可按深加工结转的程序办理。

(二)对于保税区企业与黄埔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入部分的结转可按如下程序办理:

1、对方转出企业向当地海关申请办理深加工结转,并预申报转出计划。

2、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由转出企业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转交保税区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凭申请表和转入方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到保税区海关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备案手续。

3、经保税区海关审核同意后,货物即可按结转计划量分批或一次性运往保税区。

货物经保税区验货场进区时,转入企业凭保税业务监管科核准过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由查验科批注盖章后,查验放行。

4、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转出、转入企业应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即一次性办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的出口手续),涉及商检项目需办理通关单。

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可凭此办理日后手册的核销。

(三)对于保税区企业与黄埔关区内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出部分的结转可按如下程序办理:

1、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保税区业务监管科办理深加工结转的审批手续,并预申报转出计划。

2、保税区海关对申请表审核同意后,由区内转出企业将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交对方转入企业,转入企业凭申请表和转入方的《登记手册》复印件到当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3、转入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上批注同意后,区内企业即可开始办理货物的转出。

4、区内企业根据保税区海关核准的计划量分批出货,货物经保税区验货场出区时,转出企业凭保税科核准的《深加工结转申请表》,由查验科批注盖章后,验货放行。

5、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规定的有效期限内(一般为3个月),转出、转入企业应到保税区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即一次性办理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产品的进口手续)。

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企业可凭以办理日后手册的核销。

(四)对于保税区企业与区外跨关区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入部分的结转可参照第二条程序办理。

(五)对于保税区企业与区外跨关区加工贸易企业间转出部分的结转可按如下程序办理:

由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到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可由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凭手册到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也可由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在当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后,按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到保税区海关提货。

或经海关批准后,采取申报计划。

分批出货,定期报关的办法。

五、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第二十二条对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做出了原则的规定。

1、征税的问题:

如产品中含有进口原材料,按进口原材料征税;如产品全部用进口料件生产或对产品中所含料件申报不实的,按制成品征税。

2、补税的主体:

既可由区内加工企业直接向海关申请补税,也可由区外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征税。

3、征税的时间: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如需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往非保税区的,由企业向管委会保税业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保税区海关办理补税手续,而不需要待合同执行完毕核销时再办理。

六、保税区内生产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国产料件

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使用部分进口料件和部分国产料件,生产的产品全部出口或有一部分销往国内,一部分出口。

在保税区海关备案时,国产料件的主料部分登记在手册上,国产料件的附料不进入手册,但附料清单必须附在手册后面。

主料进区时,区内企业应事先向保税业务监管科申请进区备案,查验科凭备案报告批注盖章验放。

当产品出口时,所含国产料件按一般贸易办理出口手续,当产品销往国内非保税区时,所含国产料件按退区处理。

七、进口设备可办理出区检测维修

企业凭申请、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及进出区登记表备案后出区,设备回区后到保税区业务监管科核销。

八、转厂出区的产品,因有不良品客户退货需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

可按以下步骤办理:

(1)进区登记:

区内企业向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备案,经批准后将不良品运回保税区,查验科凭备案报告批注盖章,查验放行;

(2)出区放行:

不良品进区维修或更换后再出区时,区内企业凭进区时的备案报告,由查验科批注盖章后,查验放行,货物出区。

九、转厂转入的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

如转入料件中的不良品退回出区,其做法是区内企业向海关保税业务监管科申请出区备案,查验科凭备案报告批注盖章验放,不良品出区。

十、进口料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余料,办理余料退港手续

余料退港可以在手册执行过程中随时向海关申报,由海关核销部门下厂核实并签注意见后方可办理。

十一、进口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需退回供应商维修或更换,可办理不良品退港手续

不良品的界定是指因损坏不能使用的料件,以及因规格偏差而不符合使用的料件;在料件进区后经检验有不良品,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不良品退港。

保税区仓储物流业务

一、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

根据《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分两种情况申报。

1、经营性货物实行备案制:

即区内企业向境外购买的货物进入区内仓储、境外企业委托区内仓储的货物及区内加工企业自用的生产用零配件及原材料等,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即可,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如国家有特殊管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

2、自用进口物品实行报关制:

区内企业自用的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产设备等予以免税,按减免税报关手续向海关申报。

二、货物从保税区运往境外

从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实行备案制。

不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但如区内加工企业生产属于被动配额管理的出口产品,应当事先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三、货物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

从保税区进入非保税区的物资分为两大类:

即实行进口报关制的货物和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临时出区的货物。

(一)进口报关货物,从区内出区的进口报关货物,必须由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向保税区海关申报。

具体分两种情况:

1、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保税区进口。

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从保税区申报进口时,经由区外贸易公司办理进口征税手续,区内贸易公司将境外货物运进区内仓储时作为备案,清单上的收货人,同时区内贸易公司将这批货物委托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时,也可成为进口报关单上的收货人。

2、区外加工贸易企业从保税区进口。

方式一: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凭手册向保税区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此种方式需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凭手册向保税区海关申报。

方式二: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在当地主管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后,按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到保税区海关提货。

此种方式则不需要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凭手册到保税区海关申报。

(二)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临时出区的货物。

1、出区维修:

临时出区维修的货物由货物所有人事先向综合业务科备案,监管科凭备案报告批注盖章验放。

货物进出区完毕后,货物所有人凭有效单证向综合业务科办理核销手续。

2、临时出区展示货物:

临时出区展示的货物需提供有效担保,并经海关批准后在批准期限内出区展示。

四、国内货物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

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分两大类:

即出口报关货物和实行备案制的进区货物。

(一)出口报关货物,必须由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向保税区海关申报,具体分两种情况:

1、货物以一般贸易方式从非保税区出口至保税区的货物,区外企业(无进出口权的需委托外贸公司)按照出口货物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区内企业向保税区海关申办货物进区备案手续。

2、区外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至保税区

方式一: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向其主管海关办理异地报关备案手续后,凭手册到保税区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方式二: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在当地主管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按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办法将货物运至保税区。

(二)实行备案制的进区货物。

区内企业在国内非保税区采购的自用物资(包括基建物资、办公用品、生产设备)及其不需办理出口的经营性物资(包括生产性企业采购的国产料件等)进区时实行备案。

五、加工贸易企业产品出口至保税区后复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

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将产成品出口至保税区,可再按一般贸易将货物进口至国内非保税区,也可由区外加工贸易企业凭手册从保税区进口。

按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时,外贸公司需在所在地外经部门申领货复进口证明文件,出口至保税区但未离境的货物不可申报出口退税。

六、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业务

保税区企业可以开展“两头在外”的转口贸易,保税区的企业可以从境外购货后再销往境外,如果货物从境外进区后再运往境外,货物进出境的手续按有关要求办理,如果货物不进区的,在外汇收支方面先收后支办法向外管局申请办理。

七、出口拼箱业务

经保税区海关批准后,区内企业可开展出口拼箱业务。

即区内企业可将从国内出口到保税区的货物、区内加工贸易企业生产的成品、区内仓储企业的保税货物,按不同的监管方式向海关申报后,在区内出口专用仓拼箱后申报离境。

八、“先放后征”业务

经海关核定资格后,企业在货物出区前向海关申请预归类、预审价,并提交保证金或银行保函,货物出区后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到海关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九、中国超级干线业务

经保税区海关与深圳皇岗海关认定的中国超级干线业务可为区内企业提供空运货物进口直转物流服务,即香港空运物资陆运经皇岗口岸直转保税区海关报关进口的特殊物流配送业务。

十、进口分拨业务(汽车及一般货物)

保税区分拨企业是在区内设立了一定面积的自用型保税仓库(自有或相对固定租赁)后,自营货物以集中进货仓储、分拨出库形式,以明确稳定的分拨方向和完整的分拨计划将零部件或产成品分拨至境内外生产厂和销售点的企业。

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经管委会和海关批准的区内货物分拔企业,向境外或区外的外汇支付,在自有外汇资金不足以支付的,贸易进口项下可以凭《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外汇帐户余额证明,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人民币发票、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以及正本海关货物进口备案清单、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等有效的单证和凭证向注册地银行申请办理购汇。

此外,根据省外汇局发布的《广州保税区汽车分拨企业汽车销售人民币收入购付汇管理暂行办法》,经认定并在外汇局备案的汽车分拨企业进口汽车可采用信用证结算、托收结算、预付货款等方式凭外汇局签发的《售汇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十一、区内企业向区外企业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而直接在区外报关的业务

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区内企业向区外销售货物,货物不进入保税区直接在区外报关进口的,可由区外企业凭区内企业《登记证》复印件和结汇、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境外支付或向区内企业支付。

区内企业收到区外企业支付的货款后再向境外支付时,可凭《登记证》、区外企业办结进口核销手续的外汇局证明和结、售汇及收付汇管理规定中的其他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

 

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功能比较

保税港区作为新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它的地域特殊性、税收优越性、监管独立性,与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有什么区别还并不为广大的出口企业所了解和熟知。

为此,本报咨询相关人士,通过对这几个海关监管区域功能和政策的比较,来引导出口企业正确运用政策,实现自身健康、快速发展,达到我国对外贸易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目的。

我国现阶段为发展对外贸易而实行特殊海关监管和税收、外汇政策的保税区域大致分为四种:

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它们均由国务院批准设立,区内设置隔离设施及监控系统,由海关实行封闭监管。

其中,前三种保税区域分别有各自独特的功能优势,但也同样存在功能缺失,而保税港区则综合了前三种保税区域的所有功能,并实现区港合一,拥有其他保税区域所没有的口岸功能。

根据现行有关政策,海关对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区,实行保税管理;境内其他地区货物进入保税区,视同出境;同时,外经贸、外汇管理等部门对保税区也实行较区外相对优惠的政策。

保税区拥有国际贸易、仓储物流、保税加工、商品展示等功能,可部分开展海铁联运业务和集装箱拆拼箱业务,但它设置在港区之外,且没有出口退税功能,货物只有在实际离境之后才能进行出口退税。

从保税区十多年的运作来看,保税区的发展成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参与国际竞争的重要结点和桥头堡。

但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保税区区港分离的形式已经满足不了中国更好地参与全球经济的需要。

例如,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投资,其产品在研制、生产、销售等环节需要高度的国际化,迫切需要一个具备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中转等功能,且货物能自由、高效流通的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是应区港联动,整合保税区的仓储功能和邻近港口的装卸、运输功能,实现保税区域与港口一体化运作的需求而设立的,它是在毗邻保税区的特定港区内设立的,园区和港区之间开辟直通式通道,专门发展现代国际物流业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物流园区具有国际贸易、国际中转、保税仓储等功能,货物入区退税,可以开展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及集装箱拆拼箱增值业务,但不能进行加工制造业务。

保税物流园区是保税区向自由贸易区转型过程中的升级版,实行保税区及出口加工区叠加政策:

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统一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物流园区虽然有专门通道与港区相连,但在监管上仍与港口分属不同海关,因此不具有实际的口岸功能。

出口加工区和保税物流园区都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货物自境内区外进入区内即可办理退税。

但出口加工区的主要功能仅限于保税加工,区内除了可以进行出口加工和提供专为出口加工企业生产提供服务的仓储和货物进、出的运输服务,不得经营商业零售、一般贸易、转口贸易及其他与加工区无关的业务。

出口加工区设置在港口之外,因此也没有口岸功能。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

在政策上,保税港区享受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相关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主要税收政策为:

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从保税港区政策和功能上可以看出,保税港区不仅在区位,功能和政策上优势更明显。

从功能上讲,保税港区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乃至港口码头通关的所有政策和功能,集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港口、出口加工区等优势于一体,从发展趋向上讲,保税港区是未来我国建设自由贸易区的先行实验区;从运作模式上讲,保税港区实现了保税区域与港口的实质联动。

保税区与保税物流园区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入区退税“。

保税物流园区可以做到“入区退税“,保税区则不能,需要实际离境才能退税,也就是俗称的“香港一日游“……

保税区与保税物流园区与出口加工区的核心区别在于“加工“

保税区与保税物流园区是不能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只能是简单的拼装,贴标签,不能改变货物的物理化学状态。

出口加工区可以做到“入区退税“。

保税港区是保税物流的最高形式

目前,保税港区是我国目前经济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享有“境内关外”的优惠,如进口货物入港保税、出口货物入港退税,还可在港内开展货物自由储存、重新包装、整理、加工和制造等业务活动。

可以这样理解,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的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叠加的综合体。

保税区,狭义的定义为:

海关所设置的或经海关总督批准注册的特定全封闭区域。

外国商品在海关监管下(海关颁发仓储手册或来料/进料加工手册),可暂时不交纳进口关税和不需提供进口许可证存入保税区的保税仓库内。

如再出口不需交纳出口税,输入国内市场销售,必须交纳进口税。

广义上,有些国家的保税区也有类似自由港、出口加工区的作用。

我国为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方法,增加就业机会,扩大出口贸易,设置的保税区类似于后者,即为外商和国内企业商品提供保税仓库(仓储供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国外原料,如塑胶粒),分拨和投资加工转口或研究开发方便。

保税区实行境内、关外的管理,即保税区的商品出口他国(地)完全自由,进入国内要按进口征税,内地商品进入保税区按正常出口管理。

由此可见,在保税区经营进出口贸易,在保税区注册即可,无需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保税区出口(转口)不需申领配额、许可证,输入内地的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由内地的进口商申领;内地企业出口到保税区的属于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也由内地企业申领配额、许可证,都与保税区的相关企业无关。

保税区进口汽车(包括自用)不需在内地申领进口配额,进口多少由特区企业或外商权衡占压资金利息和仓储、维护等费用得失决定;汽车销往内地必须由内地购买者申领到配额才能进口。

内地的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和签发部门,都不得给保税区企业分配配额、签发许可证;实行公开招投标的,保税区的企业也无权参与投标。

保税区的企业出口的商品本身就是不含税的,实行不征不退的政策,没有任何理由要求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或者是落实出口“免、抵、退”税政策。

内地在保税区办的企业除部分从事加工出口,主要从提供各种服务中收益。

政府管理部门的收益是土地租金等,而不是税收。

保税区企业进口用汇,只能在指定银行开证或在保税区开设分行,也可以在外资银行开证。

出口收汇可以结汇,也可以保留现汇帐户。

 红

尘紫陌,有轰轰烈烈的昨日,也有平淡如水的今天。

在生活平平仄仄的韵脚中,一直都泛着故事的清香,我看到每一寸的光阴都落在我的宣纸上,跌进每一个方方正正的小楷里,沉香、迷醉。

  秋光静好,窗外阳光和细微的风都好,我也尚好。

不去向秋寒暄,只愿坐在十月的门扉,写一阙清丽的小诗,送给秋天;在一杯香茗里欣然,读一抹秋意阑珊,依着深秋,细嗅桂花的香馥,赏她们的淡定从容地绽放。

  听风穿过幽幽长廊,在平淡简约的人生中,把日子过成云卷云舒,行云流水的模样,过成一幅画,一首诗。

有你,有我,有爱,有暖,就好。

在安静恬淡的时光里,勾勒我们最美的今天和明天。

  醉一帘秋之幽梦,写一行小字,念一个远方,痴一生眷恋。

一记流年,一寸相思。

不许海誓山盟,只许你在,我就在。

你是我前世今生的爱,是刻在心头的一枚朱砂。

  任由尘世千般云烟散尽,任由风沙凝固成沙漠的墙,你依然是我生命的风景。

  人生苦短,且行且珍惜。

十月如诗,就让我独醉其中吧!

行走红尘,做最简单的自己。

简单让人快乐,快乐的人,都是因为简单。

心豁达,坦然,不存勾心斗角。

从容面对人生,做最好的自己,巧笑嫣然,你若盛开,蝴蝶自来。

  那就做一朵花吧!

优雅绽放,优雅凋落,不带忧伤,只记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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