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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制度新

贵州永一矿物质饲料开发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财务工作,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执行公司统一的财务制度。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的执行情况。

(三)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通过财务监督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五)积极主动与有关机构及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沟通,及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有效规范财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六)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由会计、出纳组成。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会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第五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组织领导财务部门的工作,分配和监督其他人员的工作任务,制定考核奖惩指标;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已有的财务核算体系,生产管理控制流程,成本归集分配制度;

(六)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账、复账、报账做到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按期报账。

(二)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当好公司参谋。

(三)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

(四)完成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二)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超过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白条抵库。

(三)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账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

(四)严格支票管理制度,编制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总经理签字后,方可生效。

 

(五)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

(六)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

(七)完成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八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

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账凭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总经理办公室专人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总经理,并报送有关部门。

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财务负责人负责审核,上报一次。

会计报表须经财务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的各项经济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总经理或单位财务负责人书面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财务工作人员对前述事项无权自行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财务工作应当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四章支票管理

第十七条 支票领购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出纳人员领取支票时须有经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批准的“支票领用单”。

出纳人员领取支票时按批准金额填写,并在支票领用簿上填写序号、支票号码、金额、领用日期、用途并签字备查。

出纳人员领取支票后书写完整,送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章,并由出纳交给受款人。

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作废的支票应交回支票保管人登记造册进行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八条 支票付款后由出纳人员凭支票存根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十九条 凡1000元以上的款项进入银行账户两日内,会计和出纳人员应书面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人员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

总经理外出应由财务人员设法通知,经总经理授权可委托其他负责人代签,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补签。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

第二十二条 除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三条 公司固定资产、原料辅料、车辆保管维修、代办运输费用、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采购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二十四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10000元。

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书面申请《现金借款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须由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批准后提取。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并按借款审批程序执行。

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当月不足扣还的在以后月份延扣。

第二十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九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十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行政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部门经理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财务负责人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

第三十二条 无论何种汇款,财务人员都须审核《汇款通知单》,分别由经手人、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字。

会计审核有关凭证。

第三十三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账目,逐笔记载现金、银行款项支付。

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是本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三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归档保存,归档前应加以装订。

第三十六条 会计报表应分月、季、年报、按时归档,由财务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并分类填制目录。

 

第三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财务负责人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批准。

第八章 附   则

(一)财务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范

(四)借款及各项费用开支标准审批程序

(五)其他有待补充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试行。

 

附则一、财务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第一条在公司总经理(在总经理外出期间由总经理授权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领导下,负责公司资金调配、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推行现代化管理方式,进行企业经济核算和分析工作,并反映其成效。

第二条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财经纪律以及财务会计制度。

认真贯彻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保证国家、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根据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编制公司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和成本计划,并加强管理,促进各项经济指标实现。

完成上级下达的程式任务。

第四条组织制订储备、生产、成品资金定额,严格费用开支,加强成本管理,搞好经济活动分析,搜集、整理、积累历年各项原始资料,指导车间经济核算工作,促进工厂经济效益逐年提高。

第五条负责企业资金管理,监督其增减变动,负责盘盈、盘亏、报废清理、货款结算、催收和处理等工作。

做到情况清楚,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处理及时。

第六条搜集整理价格资料,负责制订公司厂内劳务、产成品、半成品、物资等的计划价格,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车间对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正确计价和销售。

第七条负责财务历史资料、文件、凭证、报表的整理、搜集和立卷归档工作,并按规定手续报请销毁。

第八条监督经济合同的执行,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九条负责组织起草财务方面的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

第十条根据公司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第十一条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

第一条对公司厂内各项资金和费用的使用有检查、监督权。

有权根据厂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的变化,对资金、费用的使用提出调整方案。

第二条对违反国家政策、财经制度、财经纪律的收、支款项有权劝阻、制止。

 

第三条对公司集中审编的有关财经方面的规定和管理制度有权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有权对各仓库和工程、生产作业项目的节约和浪费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奖惩意见。

第五条有权组织召开经济活动分析会,并向各部门索取有关资料和报表。

第六条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编制年、季、月度财务成本计划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三、职责

第一条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令政策、制度不严或处理财会业务不当,造成违章、罚款、浪费等现象负责。

第二条对公司的有关成本、利润、资金等方面的经济效益指标因措施不力完不成计划负责。

 

第三条对由于资金计划不周、管理不善、监督不严、影响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条对不及时清理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款、在途资金等账户造成损失负责。

第五条对国家规定的财务档案资料整理归档不及时,管理不严、出现损坏、遗失等现象负责。

第六条对成本资金、价格控制管理不严,经济活动分析不及时,影响公司经济效益指标完成负责。

第七条根据公司方针目标展开要求,未能及时对本部门方针目标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附则二、出纳作业处理准则

第一条 本处理准则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第二条 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设备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备用金由出纳经管。

第三条 出纳办理现金、传票的支付,登记及移转等业务,要严格遵守公司的付款审批程序。

第四条 除提取备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先查询后出纳方能支付。

第五条 凡一次支付未超过1,000元者直接由公司备用金支付外,其余一律以支票等银行转账支付。

第六条 出纳人员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受款人或厂商,本公司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需由本公司人员代领者,需经财务负责人核准并要求附有委托授权书。

第七条 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合法、合规的发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第八条 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签署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章及经手人戳记。

第九条 本公司支付款项的付款程序,悉依照下列步骤办理。

(一)原始凭证的审核:

1.国内采购、工程发包款:

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设备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部门经理签章证明及核准,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开具支票或汇票。

2.预付、暂付款项:

应根据合同或相关协议文件,由经办人员填具借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核准后送交财务部门开具支款。

3.一般费用:

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由经办人员填具付款凭证,经有关部门主管签章证明及总经理核准,送交财务部门开具付款。

(二)会计凭证的核准:

1.会计应负责审核原始凭证的各项经济内容,对不能确定的事项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2.会计审核票据时,应先审核原始凭证是否符合税收法律及公司规定的手续。

3.票据经财务负责人,及总经理核准后,送交会计转出纳办理支付工作。

第十条 有关货物运费及外汇结售汇款、发样,及各项费用等支出款,应填具“借款单”或“付款审批单”,附发票、许可证影印件,送交会计部门以“预付”或“暂付”方式制票转出纳办理支付。

前述款项可由经办人员直接向出纳签收并同时向会计办理冲转手续,若遇特殊情况必须于支付后7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各项支出的付款日期如下:

(一)国内采购货品的付款,每月25日集中付款一次(星期日及假日顺延),但以原始凭证经核准后于付款日前5日送达财务部门者为限。

(二)一般费用的付款:

经常发生的费用,仍以前项期限办理,内部员工费用,每天支付的,以原始凭证齐全并经核准者为限。

(三)薪金工资的付款:

1.工资:

全体员工工资均于每月10日前转账支付或提现支付。

2.过节费和补贴:

过节费在节日前一周内,补贴在月底支付。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支付者,得由经办部门另行签呈财务负责人转呈总经理批准后,再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 出纳支付款项若有扣缴事项时,应将代扣款项于次月10日前填具有关机构规定的报缴书向公库缴纳,并以影印本一份并附于传票后,凡有扣缴税款及免扣缴应申报事项者,出纳应于次年元月底前填具有关机构规定的凭单向稽征机关申报,并将正、副本交各纳税义务人。

第十三条 薪金工资的支付,应由行政部根据考勤表会同财务部编制并经总经理核准的“工资表”,于付款期限前一周内送交出纳。

第十四条 业务部门于收到货款后,应将其中所收货款如数解缴出纳,出纳应将解缴凭证送交会计,并据以编制票据。

销售部门收到汇款通知时,也要及时送交出纳,以便及早落实回款来源。

第十五条 为便于办理薪资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起见,公司员工应于每年度开始一个月内,及新进人员报到时,填报“薪资所得受领人申报表”,由出纳收执,作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依据,出纳应就每一员工给付薪工资及扣缴情况填载于“各类收入所得扣缴资料登记表”上,作为日后扣缴申报之用。

第十六条 凡依法应扣缴的所得税款及依法应贴用印花税票,若因主办人员的疏忽发生漏扣、漏报、漏贴或短扣、短报、短贴等情事以致遭受处罚者,以及劳工保险费的滞缴事项,其滞纳金及罚金应由经办人员及其直属部门负责人赔偿。

 

附则三、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一条 充分体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会计科目的运用及账户的设置、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不得任意更改或自行设置,个别因公司业务需要新增会计科目时,须报批准。

第三条凭证统一采用记账凭证,在实行会计电算化操作后,采用软件打印记账凭证。

 第四条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采用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程序,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如下:

   

(一)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二)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编制记账凭证汇总表;

   (三)根据记账凭证汇总登记总分类账;

   (四)根据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五)根据记账凭证及所附的原始凭证登记各明细分类账;

   (六)月终,根据总分类账和各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记账凭证汇总表核算组织程序的特点是:

先定期将所有记账凭证汇总编制成科目汇总表,然后再根据科目凭证汇总表登记总分类账。

  记账凭证汇总表的编制方法是:

根据一定时期的全部记账凭证,按照相同科目归类,定期)汇总每一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填写在科目凭证汇总表的相关栏内,以反映全部会计科目的借方本期发生额和贷方本期发生额。

   第五条 记账规则:

   

(一)记账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

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行转账时,用记账员写的转账说明作记账依据外,其它记账凭证都必须以合法的原始凭证为依据。

没有合法的凭证,不能登记账簿,且每张记账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账,会计主管分别签名,不得省略。

   

(二)登记账簿时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写(除了复写的以外,不得使用铅笔和圆珠笔)。

   (三)记账凭证和账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细目用全称,不得随意简化或使用代号。

   (四)会计分录的科目对应关系,原则上一种经济事项分别或汇总编一套分录,不得将不同内容的多种经济事项合并编制一套分录。

   (五)明细账应随时登记,总账定期登记。

   (六)每一笔账须记明日期、凭证号码和摘要,经济事项的摘要不能过分简略,以保证第三者能看清楚。

每笔账记完后,在记账凭证上划“∨”号。

   (七)记账的文字和数字应端正、清楚、严禁刮擦、挖补或涂改,不得跳行隔页。

应将空行或空页划斜线注销。

   (八)记账发生错误,用以下方法更正:

   1.记账前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先更正或重制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或账簿上的数字差错,应在错误的全部数字正中划红线,表示注销,并由经办人员加盖小图章后,将正确的数字写在应记的栏或行内。

   2.记账后发现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借贷方式或金额错误时,先用红字填制一套与原用科目、借贷方向和金额相同的记账凭证,以冲销原来的记录,然后重新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3.报出会计报表后发现记账差错时,如不需要变更原来报表的,可以填制正确的记账凭证,一并登记入账。

如果会计科目和借贷方向正确,只是金额错误,也可另行填制记账凭证,增加或冲减相差的金额。

更正后应在摘要中注明原记账凭证的日期和号码,以及更正的理由和依据。

   (九)红字冲账除了用于更正的错误外,还可以用于下列事项:

   1.经济业务完成后,发生退回或退出;

   2.经济业务计算错误而发生多付或多收;

   3.账户的借方或贷方发生额需要保持一个方向;

   4.其它必须冲销原记数字的事项。

   (十)各账户在一张账页记满后接记次页时,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将加计的借贷发生总额和结出的余额记在次页的第一行内,并在摘要栏“承前页”

   (十一)月、季、年度末,记完账后应办理结账,为了便于结转成本和编制会计报表,需要发生额的账户,应分别结出月份季度和年度发生额,在摘要栏注明“本月合计”、“本季合计”和“本年合计”的字样,在月结、季结数字上端和下端均划单红线,在年结数字下端划双红线。

总结的数字本身均不得用红字书写。

发生笔数不多的账户,也可不结总。

不需要加计发生额的账户,应随时结出余额,并在月份、季度余额下端划单红线,在年度余额下端划双红线。

   (十二)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把总账和明细账记载齐全,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账各账户的数额相加总和同该科目的总账数额核对相符。

不得先出报表,后补记账簿。

   (十三)年度更换新账时,需要结转上一年度的余额,可直接过到新账各该账户的第一行,并在摘要栏内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必要时,详细注明余额组成内容,在旧账的最后一行数字下面注明“结转下年”字样。

结转以后的空白行格包括不结转余额的账户,划一条斜线注销或盖戳注销。

   第六条 结账、对账:

  

(一)结账是结算各种账簿记录,它是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的基础上进行的,具体内容如下:

   1.在结账时,首先应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入有关账簿。

   2.本期内所有的转账业务,应编成记账凭证记入有关账簿,以调整账簿记录。

如待摊、预提费用应按规定标准予以摊销提取。

   3.在全部业务登记入账的基础上,应结算所有的账簿,具体方法参见“记账规则”的第11点。

  

(二)对账是为了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具体内容如下:

   1.账证核对:

是指各种账簿(总账、明细分类账以及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账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的核对,这种核对主要是在日常编制凭证和记账过程中进行。

月终如果发现账账不符,就应回过头来对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账证相符。

   2.账账核对每月一次,主要是总分类账各账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账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相核对,会计部门各种财产物资明细类账期末余额与财产物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的保管账相核对等。

   3.账实核对分两类:

第一类,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账单相核对,要求每月核对一次,如发现不符,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第二类,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账账面余额与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相核对,要求每季度核对一次;第三类,各种往来账款明细账账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账目核对等,要求每年核对一次。

附则四、借款和各项费用开支审批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严格执行财务制度,依据规范化管理实施大纲,特制定本标准及程序。

   第二条 借款及报销审批程序

   

(一)出差人员借款,必须先到财务部领取“借款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借款金额原则规定标准计算借款金额,填写好该凭证后,先经部门经理管签字同意,再由财务负责人批准,最后经总经理审批后,方予借支,前次借支出差返回时间超过三天无故未报销者,在报销前不得再次借款。

   

(二)凡职工借用公款者,在原借款未还清前,不得再次借款。

若遇特殊事项需再次借款,须财务负责人、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同意。

   (三)其他临时借款,如购置款、业务费、周转金等,审批程序同第二条第一款。

   (四)试用人员借支旅差费或临时借款,须由正式员工出具担保书或签字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未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应负有连带责任。

   (五)借款出差人员回公司后,三天内应按规定到财务部报账,报账后结欠部分金额或三天内不办理报销手续的人员欠款,财务部门有权通知行政部在当月工资中扣回。

(六)报销审批时应具备的凭证:

“差旅费报销单,原始发票、物品明细表。

在差旅费报销单上,要由经办人签字,主管部门经理签字和财务负责人签字以及总经理核准。

第三条 出差开支标准及报销审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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