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203382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8 大小:21.0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docx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

养老金补交的新政策

  养老金政策养老保险政策:

让所有参保职工解除后顾之忧----关注民生之养老篇来源:

作者:

时间:

2010/10/29核心提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参保职工离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减震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87年起步,经过20多年的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核心提示: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参保职工离退休后的主要生活来源;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减震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

  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从1987年起步,经过20多年的运行和发展,目前,我市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保,覆盖率达到了98%,参保职工达到了52900人,离退(职)休人数达到19115人,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社会化发放率均达到100%,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率达到90%以上,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始建于1951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它规定了企业职工在生、老、病、死、伤、残方面应该享受的各项待遇,解决了企业职工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伤有所治,提高了职工的健康水平,保证了他们的基本生活。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各项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场制度的逐步建立,各项保险待遇均由企业直接支付的办法已很不适应。

  因此,《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执行改革制度几个规定的通知》(中发[1986]9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改革劳动制度四个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77号)文件的发布,养老保险实行了社会统筹。

  1986年至1995年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养老金的计算是按照工龄、标准工资及各种补贴来计算,已不适应社会统筹的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件的实施,确立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实施办法,在养老金的计算上,实行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来计算养老金,同时与过去实行的养老办法进行对比确定,并实行过渡期。

  经过几年的运行和实践,在养老金的确定和缴费时间的长短上仍然存在一些不够公平等问题,国务院确定在2004年开始在辽宁进行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05年,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文件,使计发养老金更合理、更公平,缴费时间长、缴费基数高,退休时享受的待遇就越多。

  因此,国家通过改革和不断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从我市目前情况看,有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仍然没有参加养老保险。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认真贯彻国发[2005]38号决定的基础上,紧紧抓住建设和谐平凉这个主题,大力推进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程,使没有参保的企业、个人依法参保、用人必保,让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众事业。

  政策解读:

——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如何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负担。

  一、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1、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月平均工资超过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

  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自2005年1月1日起,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

  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缴费基数原则上为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如单位工资总额低于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以全部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从2005年1月1日起,企业的缴费比例为20%。

  三、关闭破产企业必须依法一次性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在2011年前,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仍可按全省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进行缴费办法的过渡。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应如何转移?

一、职工在本省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二、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要按相关规定转移职工个人帐户基金:

——企业职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是什么?

一、正常退休条件为:

凡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女干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

  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

  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按其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岗位确定。

  即女职工在管理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在生产操作岗位年满50周岁。

  《劳动法》施行之前,企业中原由干部或聘用制干部担任的工作职位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工作职位,都确定为管理技术岗位。

  由管理技术岗位调整到生产操作岗位的女职工,在生产操作岗位实际工作满3年以上,可以按女工人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

  二、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为:

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特殊工种退休时工种(岗位)的界定严格按照劳动部规定执行,不得跨行业参照。

  凡是1993年以后各行业未征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自行审批的特殊工种(岗位)不能按特殊工种对待。

  特殊工种年限的界定必须是在特殊工种岗位上工作满规定的年限,职工本人档案对特殊工种和特殊工种工作年限要有明确记载,否则不能按特殊工种对待。

  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退休条件为:

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四、国家批准的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为: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国务院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闭破产企业在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预留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劳动保障部门方可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五、退职条件为:

达不到退休年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缴费年限满15年。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条件为: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对其中原在国有企业工作且在2002年8月6日之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从事过特殊工种并工作满规定年限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在生产操作岗位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

  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

  退休年龄的确认实行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相结合的办法。

  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档案中填写的出生时间视为公历时间,不再进行农历和公历的换算。

  ——基本养老金如何计发?

一、凡建立个人账户后参加工作(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其月基本养老金构成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建立个人账户前参加工作(不含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劳动合同制工人)、2006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如下:

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

  原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单位的原固定工1992年7月1日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7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原招聘制合同工1981年1月1日至1986年10月1日期间企业按照招聘制合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从2006年1月1日起,特殊工种折算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基本养老金。

  2006年1月1日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新老办法对比计发,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减少的不减发的原则,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高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按一定比例(2006年10%、2007年30%、2008年50%、2009年70%、2010年90%、2011年100%)逐年递增计发;对于按新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老办法计发养老金,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确保新老退休人员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和新老计发办法的平稳过渡。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应办理退休手续。

  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待遇。

  四、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若本人自愿申请,企业或授权经办单位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可允许其延迟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延迟期限不得超过5年。

  五、1995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15年、本办法实施后符合退职条件的企业职工,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并按本人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按月发给其6元的过渡性补贴。

  缴费不满15年者,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六、凡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国有困难企业的军转干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不再实行扣减2%的政策。

  ——企业职工退休人员丧葬抚恤标准是什么?

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为2500元,一次性抚恤费为1200元,合计应为3700元。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职工失业后再就业,失业前的连续工龄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吗?

职工失业后无论以何种形式再就业,只要个人或企业按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其失业前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与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被解除合同到再次参加工作的这段时间能否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

在实行养老保险费社会统筹的地区,职工被解除合同,并领取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后到再次参加工作的时间里,如果一直按当地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应缴比例之和),这段时间可以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

  如果没有这样办,这段时间就不能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年限。

  ——企业按规定招用的临时工,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的临时工期间的连续工龄,要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计算缴费年限,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或缴费年限。

  ——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而被除名的职工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对计发养老金有无影响?

在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工作,后因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辞职等原因离开企业再就业的人员,他们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时,按规定个人不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限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建立个人帐户后的个人缴费时间是缴费年限,两者应该合并计算。

  他们再就业后,只要按照当地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就是缴费年限,在他们退休时,应该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工作时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并计发养老金。

  ——受到开除、劳动教养、判刑的人员,如何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受到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到劳动教养的(原是职工没有开除的)可保留公职,但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工龄。

  相关链接: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发展,部分集体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直接影响了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甘劳社发[2007]41号(《关于做好当前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们深入村社调查,对全市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和征地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确定了我市崆峒区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试点单位,《平凉市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办法》有望在年内出台,预计从2007年到2009年,对全市七县(区)被征地农民分期分批实施就业培训,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土地被征收、征用而降低,确保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有保障。

  逐步实现农民市民化、就业社会化、管理社区化。

  宁2015年发放养老金97.4亿新出台5项政策截至2015年11月底,济宁全市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558.7万人、809.2万人、96.6万人、78.4万人、72.3万人,征缴社保基金157.2亿元。

  据了解,今年1至11月份,社保资金共为全市29.5万名机关事业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85.6亿元,为全市118.9万名城乡居民发放养老金11.8亿元,为82.8万名住院参保人员报销医疗费40.9亿元,支付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金4.4亿元,各项社保基金共支付155.4亿元,保证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兑现。

  下一步,围绕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济宁市又密集制定出台了五项改革措施和惠民政策。

  调整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按照省、市文件要求,实行待遇调整和缴费年限适当挂钩的办法,提高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今年也是连续第11年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涉及全市19.7万名企业退休人员,人均月增加269元,年增加基金支出5.3亿元,6月底全部落实到位。

  自今年1月份起,全市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由每人每月75元提高到85元,共涉及116万人,年增加基金支出1.39亿元,6月底全部落实到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初中教育 > 学科竞赛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