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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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一

 

(管理制度)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

(一)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知识问答(壹)

1.什么是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答: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用于办理现金存取、转账结算等资金收付活动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办理存、贷款和资金收付活动的基础。

按照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运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因使用借记卡、贷记卡于银行或邮政储蓄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2.为什么要制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

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不少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壹些银行为拉存款随意为存款人开户、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较为混乱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为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于1994年颁布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规范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促进经济金融秩序的好转,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更好地满足存款人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的需要,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于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其必要性主要体当下:

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格局和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经济形式多元化,组织机构多样化,资金管理个性化,企业运营集团化,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以及资金的使用提出了新的要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信用卡等新兴业务的发展,需要对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进行规范;个人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也产生了于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办理转账支付的内于需求。

原有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已明显滞后于经济、金融发展的需要,需要制定、实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章制度。

二是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由于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不够完善,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加之管理工作不到位,致使违规开立、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问题于壹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

主要表当下:

壹些单位利用多头开户逃税、逃债、逃贷和套取现金;不少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甚至私设“小金库”;壹些不法分子利用违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进行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为有效遏制逃债、腐败、洗钱等违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三是促进中国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内于需要。

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和深化,我国银行业已形成了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商业银行等多种性质的银行类金融机构且存的结构体系。

为促进中国银行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客观上需要壹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银行为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是银行业的基本业务,是开展竞争的重要手段,也是我国支付体系的壹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基础。

为促使银行能为社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的支付结算服务,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能力,迫切需要制定新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

3.《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适用什么范围?

答:

《办法》规定,存款人于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存款人是指于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银行是指于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运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外币存款账户、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纳入《办法》管理。

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外币存款账户从开户资格、使用范围、使用期限等方面均要受到严格限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此制定了专门的规章制度。

所以,外币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个人储蓄账户和单位定期存款账户是存款人以获得利息为目的的投资性账户。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储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储蓄是指“个人将属于其所有的人民币或者外币存入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存折或者存单能够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储蓄的基本功能是存取存款本金和支取利息,储蓄账户不具备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功能。

由此,《办法》第四十三条相应规定了“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而对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六个月、壹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至少为1万元”,“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

这充分表明,单位定期存款账户不具有结算功能,和办理支付结算的单位活期存款账户存于本质区别。

所以,该俩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分别遵守《储蓄管理条例》、《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纳入《办法》管理。

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哪些主要变化?

答:

按照适应经济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中国人民银行于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进行了重大改革和完善。

《办法》共有七章,七十壹条。

分为总则、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和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罚则和附则。

其主要内容:

壹、建立以基本存款账户为龙头的账户管理体系。

《办法》进壹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对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统驭地位,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单位的主办账户,单位的主要转账收付及工资、奖金和日常现金的支取,必须通过该账户办理。

存款人只能于银行开立壹个基本存款账户,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必须以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为前提,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开户手续,且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

二、为满足各类存款人的结算需求,增设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种类,将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银行结算账户加以区分。

《办法》规定个人凭身份证件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个体工商户凭商号或运营者姓名开立的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同时,《办法》对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储蓄账户的功能进行了严格的界定,规定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严禁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款项转入储蓄账户。

三、规范了账户开户条件和开户手续,使《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根据不同的存款人和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不同用途,《办法》具体列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壹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条件,且按照壹壹对应的关系,对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对存款人提出开户申请、银行审核、报送、人民银行核准等开户程序作了统壹的规范。

四、为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放开了壹般存款账户的开户条件。

1994年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壹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存款人借款转存和支付,贷款清偿后,应及时办理销户。

《办法》扩大了壹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规定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能够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五、适应经济活动跨行政区域发展的需要,对异地开户实行有条件的开放。

《办法》突破了《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对异地开户的禁止性限制,规定符合条件的存款人可于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同时,鉴于目前异地开户的要求不具有普遍性,全面放开异地开户也不利于银行管理,《办法》对异地开户实行有条件的开放,体现了“放而不乱,管而不死”的管理思路。

六、为满足国家对各类特定用途资金的管理要求,明确了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资金范围。

针对目前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和使用中存于的壹些问题,为体现专户存储、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业监督的指导思想,《办法》规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存款人具有特定用途、需专项管理的资金要纳入专用存款账户使用和管理。

七、为防范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逃债、洗钱等违规违法活动,《办法》从八个方面强化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壹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用存款账户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防止违规开户。

二是开立壹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要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登记存款人账户信息,以利于债权银行和司法机关掌握其开户情况。

三是对不同的存款人开立各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作了明确规定,且要求银行审查核实,确保存款人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四是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的管理,规定只有其合法收入才能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单位转账支付给个人的款项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的付款依据,款项达到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五是严格对支取现金的管理,分别规定了哪些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哪些账户支取现金必须按照现金管理制度办理。

六是实行生效日制度,规定单位存款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必须自正式开立起三日后方能对外办理支付。

七是规定存款人尚未清偿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和变更银行结算账户。

八是建立异常支付申报制度,要求银行对单位异常支付进行分析和监控,且及时方案中国人民银行。

八、明确了银行结算账户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严格对违规行为的处罚。

《办法》进壹步明确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和管理中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且依据《行政处罚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加大了对违规开立和使用银行结算账户行为的处罚力度。

5.为什么要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答:

壹是为适应个人因投资、消费等产生的各种转账结算需要,进壹步扩大转账结算范围。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方式的多样,个人金融业务迅速发展,个人转账支付需求不断增长,越来越多的个人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算,如支付水、电、话、气等基本日常费用、归仍住房信贷款项、证券投资、购物消费等,单纯的个人储蓄账户显然不能满足上述需求。

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方便了个人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转账支付业务,个人合法收入亦能够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该账户。

个人仍能够通过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不仅充分满足了个人的各种支付结算需求,也有利于使用、推广个人支付工具、扩大转账结算范围,减少现金使用。

二是有利于对个人银行账户的管理。

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将其生产运营性资金和消费资金分别核算,有利于其规范资金管理,促进个体经济发展。

通过严格划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加强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进行控制管理,能够于壹定程度上防止公款私存、套取现金等行为。

三是有利于银行提高服务水平。

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能够促使银行更加重视个人零售业务的发展,大力推广网上支付、个人支票、借记卡、信用卡等便捷的支付手段和支付工具,通过疏通结算渠道、加快结算速度等措施改善服务水平,且能够有效激发银行开展业务创新的积极性,根据不同客户群体的投资、理财需要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赢利能力。

四是有利于节约银行管理成本。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储蓄账户于功能和服务对象方面存于较大差异,个人因办理人民币现金存取开立的储蓄账户数量庞大,而因转账结算需要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相对较少,客户群体相对集中。

《办法》单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将其同储蓄账户相分离,区别管理,降低了银行的管理成本,符合现代银行的成本效益原则。

6.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些种类?

其相互关系如何?

答:

《办法》规定,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壹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之所以按照四种账户类型进行分类,壹是为了适应存款人规范财务管理的需要。

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企业运营行为日趋多样化。

为了更好地管理具有不同来源和用途的资金,存款人需要开立不同类别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是为了适应企业单位经济活动的需要。

由于壹些企业单位运营方式的变化和管理制度的改革,需要开立和之相适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三是为了有效监督和控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专户存储的专项资金的使用。

由于政府对壹些专项资金的使用规定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存款人必须按照规定开立和使用相应的账户种类,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各类专项资金的使用。

因此,《办法》根据存款人的需要、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本着既能够满足单位结算需要,又有利于加强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科学、合理的分类。

基本存款账户、壹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设立的目的及账户的使用各不相同,具体归纳为:

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能够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运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以及工资、奖金的支取,均应通过该账户办理;存款人因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如为享受不同银行的特色服务或分散于壹家银行开立账户可能出现的资金风险,能够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壹般存款账户。

壹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能够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存款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需要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能够开立专用存款账户,该类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支取现金应按照《办法》的具体规定办理;临时机构或存款人因临时性运营活动的需要,能够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用于办理临时机构以及临时运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此类账户可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支取现金。

由于临时存款账户和基本存款账户于功能上具有壹定的相似之处,为体现临时机构和临时运营活动所独有的临时性特点,和基本存款账户加以有效区别,《办法》规定,对临时存款账户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从《办法》的具体规定来见,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

存款人只能于银行开立壹个基本存款账户,已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开立、变更或撤销其他三类账户,必须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办理关联的手续,且于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上进行相应登记,以便于全面反映和控制存款人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开、销户情况,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由此,体现了基本存款账户于四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处于统驭地位,它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其他三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则作为其功能和作用的有益补充。

7.为什么将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答:

当前,大多数个体工商户未以字号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多以自然人身份开立储蓄账户且用于办理运营性资金的支付结算,导致个体工商户的运营性资金和消费性资金无法区分,既不方便其办理结算,也不利于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为解决上述矛盾,《办法》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运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此规定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壹是有利于提高个体工商户的经济地位,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

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个体工商户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同其他经济组织享有平等的生产运营权利,其身份应受到重视,贡献应得到认可,权利应得到保障。

《办法》将其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表明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将享有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相同的银行结算服务。

二是有利于满足个体工商户的支付结算需要,规范其财务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运营活动存于各种结算需要,《办法》将个体工商户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利于银行为其提供各种支付结算服务。

如果将其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和管理,只有符合《办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壹条的规定,方能将款项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这样就可能不便于个体工商户运营活动的款项结算,影响其正常的生产运营活动。

同时,个体工商户也具有把生产运营性资金和个人消费资金分开的内于要求。

《办法》这样规定,有利于个体工商户加强对其生产运营的财务管理。

8.如何理解存款人能够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答:

《办法》中“存款人能够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了存款人对其资金具有自主支配权,需要根据地理位置、结算需要、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银行的服务质量等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多种组织形式、不同规模的银行同时且存,及其于服务手段、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差异,客观上也为有不同结算需求的存款人自主选择开户银行创造了条件。

且且,通过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能够促使银行根据自身特点,针对不同的客户群体,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管理水平。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据此,《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此条款壹方面保护了存款人作为经济主体应有的自主选择权,也有效防范了银行间的不正当竞争和行业腐败行为。

此外,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了开户银行选择范围的特殊行业,由于其资金管理有特定的要求,存款人选择开户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的关联规定执行。

如中央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中央预算单位应于国有、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或经批准允许为预算单位开户的商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粮棉油收购资金是封闭运行的政策性资金,为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国家规定凡是承担政策性业务的粮棉油收储企业只能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包括代理行的基层行、处、所)开立账户,不得于其他金融机构开户。

应该进壹步明确的是,壹方面,存款人能够根据需要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且和开户银行依据关联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协议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另壹方面,存款人也不应以开户银行严格执行规章制度为由随意转移银行结算账户。

9.开立哪类银行结算账户需要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为什么要实行核准制?

答:

《办法》规定,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基本存款账户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起龙头作用,是单位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

早于1994年,为打击利用多头开户逃废债务、套取现金的违规违法行为,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就明确规定“存款人只能于银行开立壹个基本存款账户”,且实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制度;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能够自主选择壹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壹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开立俩个之上基本存款账户”,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基本存款账户制度。

为了更好地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施有效管理,《办法》进壹步强化了基本存款账户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统驭地位,保证其真实性和唯壹性,规定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严格的核准制度。

由于临时机构设置和存款人的临时运营活动均具有时效性;同时,临时存款账户于规定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内,具有和基本存款账户相同的功能,且不受数量限制,为了确保临时存款账户按期限使用,防范利用随意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多头套取现金,进行违规违法活动,《办法》规定于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时,也应实行核准制。

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于注册验资期间只收不付,且注册验资的期限较短,壹般为3—6个月,《办法》规定开立此类临时存款账户不需要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为了规范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促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更好地贯彻“收支俩条线”的管理要求,防止藏匿和挪用预算资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根据财政管理部门对预算资金管理的需要以及预算单位资金的特殊性质,预算单位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仍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批,且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

除之上三种银行结算账户外,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不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但开户银行必须于规定期限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10.哪些存款人能够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答:

《办法》第十壹条对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的身份资格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具备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资格的存款人大部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队、武警部队、民办非企业组织(如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办学校、福利院、医院)等。

同时,考虑到有些单位虽然不是法人组织,但具有独立核算资格,有自主办理资金结算的需要,因此,《办法》也允许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主要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集团下属的分公司)、外国驻华机构、单位设立的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如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等。

11.什么情况下能够开立壹般存款账户?

答:

按照1994年的《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只有于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取得借款,或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于同壹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方可申请开立壹般存款账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竞争的加剧,壹方面,存款人为规避集中存放资金于壹家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希望根据自身运营特点,自主选择开户银行,以接受更好的支付结算服务;另壹方面,银行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稳定的客户群作为保障,通过改进服务和业务创新,以优质、高效的服务吸引客户。

因此《办法》规定,只要存款人具有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均能够申请开立壹般存款账户。

存款人开立壹般存款账户没有数量限制,存款人可自主选择不同运营理念的银行,既能充分享受多家银行的特色服务,又能适应不同的经济往来对象,更为方便地使用不同银行提供的支付结算工具和手段。

同时,通过现代化管理手段和实施有效的管理,既可满足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的多种需要,为银行公平竞争创造条件,又能做到放而不乱,促进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改进服务水平,提高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竞争实力。

需要明确的是,壹般存款账户不能于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指同壹营业机构)开立。

存款人如果于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取得借款或办理结算,完全能够直接于基本存款账户中进行核算,无需另外开立壹般存款账户,这也同存款人资金集中核算和统壹管理的要求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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