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专业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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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专业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
论我国专业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
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背景
绪论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专业批发市场是改革开放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最具中国特色的市场制度,也是在我国特殊的体制背景下成长起来的一种新型流通企业。
我国的专业批发市场走过了从上个世纪80年代起步,经过近20多年的稳步发展,已进入了非常成熟的阶段。
近年来,专业批发市场这一市场形式不仅在国内如火如荼地蔓延开来,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而且呈现了国际化的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已初步形成了以各类批发市场为中心、城乡农贸市场为基础、直销配送和连锁超市为补充,产区、销区、集散地市场相结合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产品批发市场有了很大的发展。
80年代中期和后期,各地相继建设了一批蔬菜、果品批发市场。
进入90年代以来,适应“菜篮子”工程的需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形成一股热潮。
[1]
面临机遇与挑战,发展问题是农产品批发市场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因此,我希望能够在充分借鉴相关领域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什么与国际接轨和与国际接轨的对策进行系统性的研究。
国内外研究现状。
日本、韩国等国家的批发市场发展比较发达,其中农产品批发市场研究与实践最好的当数日本。
日本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体系非常健全,包括市场的法律法规建设、布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场主体培育、管理和交易方式等各方面的发展程度都很高,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日本学者小林康平教授等在《体制转换中的农产品流通体系—批发市场机制的国际比较研究》一书中侧重于园艺农产品(蔬菜、水果、花卉和观赏植物)的流通情况,着重分析了流通的效率以及政府的决策和作用。
金艳清在《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现状、问题及发展策略》中说1984年以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经历了量变到质变过程,在规模不断增大,基础设施日益完善同时,如法律基础差,标准化差,组织程度低等缺陷对市场的发展的阻碍也逐渐显现出来。
针对这种情况,论文认为国家应尽快推出全国性的批发市场法,加强中介组织的培育,稳步推进拍卖制,加强批发市场的标准化建设和建立现代农产品可追溯制度等办法。
从而更好地来提高农民的收入,保护消费者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
[2]
徐柏园、刘富善在《面对WTO海峡两岸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二次创业》一书中,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农产品批发市场新阶段的发展策略和措施。
[3]
王俊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对策研究》中阐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本定义、分类及其功能定位,回顾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历程,并对其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通过总结并借鉴国际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的经验,分析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的对策,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性整理,提出我国现代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运营思路与方案。
[4]徐柏园、李蓉在《农产品批发市场研究》一书中,针对我国刚刚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结合国际经验,阐述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基本理论认识问题以及向高层次发展的主要方式,并从法律角度、规范管理角度作了勾画。
阂耀良等人在《中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及其功能研究》中对批发市场信息的作用做了阐述,他们认为,依托批发市场建立信息网络,并做好价格和供求信息的采集、报送、汇总、反馈、发布等工作,对引导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发挥着重要作用。
冯雷的《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模式研究》剖析了发达国家农产品法定销售组织的运作模式,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组织改革的思路。
熊志云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研究》就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成功经验,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思路。
关于借鉴世界各国农业产业化成功经验的文章、专著,更是汗牛充栋,其中较集中详尽论述的专著主要有贾生华的《农业产业化的国际经验研究》。
研究的思路及内容。
以上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但是关于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什么与国际接轨,怎样与国际接轨的研究很少。
尽管如此,前人所从事的研究,无疑会拓展后人在相关领域的研究视野,并且在许多方面值得借鉴。
本文采取文献分析、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在广泛收集第一、第二手资料的基础上,借助国内外的研究成果来探索适合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途径。
本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与国际接轨”的定义与一般路径。
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背景,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对策。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大量的生产造成了农产品过剩,农业生产受到了很大的影响,进而影响了整个国民经济。
随着农产品全面走向市场和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要求的提升,对农产品市场整体功能的发挥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城市积极推进“农改超”的步伐,促使农产品批发市场实现与连锁经营等新型流通方式的有效对接;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使农产品市场建设与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应该全方位与国际接轨,但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还没有与国际接轨,交易双方的摩擦还很大,这些都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升级改造提出了紧迫要求。
一、“与国际接轨”的含义与一般路径
(一)“与国际接轨”的含义
“与国际接轨”这个词到底何时开始见诸报端,已经很难考证,但它的广泛使用并流行应该始于中国申请加入WTO的前后。
在当时,此词有特定含义,主要是指在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作为WTO成员,要按照WTO规则办事,为国家争取最大的利益。
此后,“与国际接轨”一词也日益深入人心,适用范围也不断扩大,比如在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动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方面,中国有国际承诺或承担有国际义务、按照特定的国际标准、规则或者惯例办事,这些都称为“与国际接轨”。
具体到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基本含义应当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交易规则、交易惯例与WTO规则下的国际农产品交易市场的运行准则保持一致。
(二)“与国际接轨”的一般路径
“与国际接轨”一般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上的接轨,二是与国际规则和惯例的接轨。
面对WTO所带来的挑战,我们首先要在观念上彻底开放,与国际接轨。
我们就必须按照国际通行的办法来管理和发展。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观念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
没有观念的转变,新制度难以建立,即使勉强建立了,也会与旧观念“撞车”。
因此,要用转变观念来促进制度建设,用制度建设来巩固转变观念的成果。
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时,许多国际规则早已被发达国家确定,我们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些规则。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今后我们在制订国际规则时就没有发言权。
中国应该向巴西、印度和南非等发展中国家学习,在改变不合理的国际规则和制订新的国际规则时敢于提高“嗓门”。
而国际惯例经常出现在人际关系或国与国之间的交往中。
与国际规则不同的是,国际惯例的确定不需要文字,而是取决于人们观念中的共识。
与国际惯例接轨,是有重点的接轨,重在市场经济体制的接轨,重在经济管理方面的接轨,重在市场经济规则和观念的接轨,它不能脱离中国国情,要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量力而行。
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背景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目标的确立促使人们形成了对深化改革的认识,这对专业批发市场的进一步发育和完善是十分有利的。
随着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和加入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育势必同时面临国内市场机遇的吸引和国际竞争风险的严峻考验。
在新的形势下确定的市场发育目标应当是积极进取、富于远见的。
因此,首先应该对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背景进行分析,才能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正确的市场发展方向。
(一)环境分析
1.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展市场经济,是振兴我国经济的必由之路。
开放性是市场经济的特性之一,市场经济的开放性是指市场不是相互封闭的,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并同世界市场连在一起。
在市场经济下,生产者和经营者为市场需要进行生产和经营。
社会分工和生产专业化的广泛发展,要求市场具有开放性。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并非局限于一国的范围。
商品生产者面对的是世界市场,竞争对手也来自世界,你不打入别人的市场,别人也会挤进你的市场。
消费者面对的也是来自世界各地的产品。
这表明,一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不但要优化配置国内资源,还要充分利用国际资源。
所以,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是发展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产品商品率不断提高,农产品流通产业正迅速从传统的末端产业发展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产业,出现了新一轮发展提升高潮。
按照目前农产品批发市场渠道占有率来估算,至2020年农产品批发市场流通量还可增加约2100亿元,较目前增长约70%,这给我国农产品行业的飞速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市场空间。
而我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一头连着生产,一头连着消费,地位非常突出,责任十分重大。
所以我国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成为了必然。
2.入世带来的影响
自从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各种批发组织相继进入到我国的批发市场,特别是跨国公司这种通过合资、合作以及独资方式进入中国批发业的趋势不断加强。
目前,我国对批发业的保护政策还依旧存在,但随着世贸规则的不断融合,批发业中新一轮的竞争就不可避免。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加入WTO,我国农业面临全球范围的市场开放形势,农业竞争力会更多地依赖于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
[5]农产品批发市场是联结生产和消费,实现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从生产方面看,它是农民接受市场信息,了解市场行情和出售大宗农产品的便捷渠道,也是农产品实行产业化经营的有效形式;从消费方面看,它是各种农产品的主要供货来源。
我国农产品生产和消费高度分散的特点,决定了批发市场在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内,都将发挥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虽是一个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但在国际上我们还远不是农产品生产和出口强国。
所以我国的农业要有所发展就必须“走出去”,批发市场则要承担起扶持农产品“走出去”的责任,加快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3.更好的控制商品流通
快速、大批量集散商品,是批发市场的重要功能之一。
利用批发市场这一平台,发挥好这一功能,可以迅速实现农产品跨区域调剂调运,在更大范围内有效配置资源,有力地保障市场供应。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产品市场购销取代了统派统购制度,农民必须按市场的要求安排生产,什么有利种什么,各地区也形成区域分工,适合发展什么就发展什么。
农产品的“市场调节”的种类和数量大幅度增加。
多年的改革使我国农业商品经济得到长足发展,农产品商品率逐步提高。
在这种商品化生产的新形势下,那种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见面交易的集贸市场是无法承担大规模的农产品集散功能和商品流通的重任,必然要求建设和培育农产品批发市场,加强与国际市场的联系。
4.市场经验的总结
国外发达国家批发市场的发展都经历了比较长的发展过程,到目前已具备了相当高的发展水平。
它们历来重视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并将其作为公益事业来发展。
对市场的规划、建设、投资均由政府来控制,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通过对批发市场的成熟运作,实现了公正、公开交易,较好地维护了产、供、销各方利益,并带动了农业、运输业、工业、商业等一大批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6]所以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想总结和借鉴国外市场的经验,应该积极与国际市场接轨。
(二)实证分析
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是一种必然的趋势,现在我们以义乌小商品市场为例来分析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充分性。
义乌小商品市场起源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经过20多年的发展,成为了中国最大的小商品流通中心、信息中心和展示中心,市场成交额连续12年居于全国集贸市场首位,成为了名副其实的“中国小商品城”。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发展,义乌中国小商品城从区内走向区外,从国内走向国外,迈开了国际化经营的步伐。
[7]目前,已形成了外贸流通公司、本市生产企业、“三资”企业并驾齐驱的自营外贸出口体系,出现了兄弟省市外贸公司入市组货、外商直接采购、外企代理订单采购、经营户代理出口、外贸委托采购或一头在义乌进货、一头在国外市场销售的多元化、多渠道的市场外贸出口新格局。
“创新市场模式,构建国际化的中国小商品城”一直是义乌人坚定不移建设小商品城的宗旨。
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的国际化使其在生产和流通领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很多的外商都采取直接采购的方式,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也使我国的就业问题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义乌中国小商品市场在国际化进程中取得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大型专业市场应充分利用自身已有的产业集聚优势,不断加强市场经营主体的国际化意识,在政府引导、推动及相关产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的支持下,以各级网络扩张与建设、市场经营环境改善和基础设施提升为保障,以举办国际会展为拓展国际市场和提升国际品牌形象为主要方式,尽快实现从地区性、传统性、封闭性的纯国内市场向创新、开放、国际性的商品流通业态转变。
三、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所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产品流通逐步由过去国家统购统销,向多种经济成分、多种流通渠道、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方式过渡。
国家鼓励集体、个人和外资等多种经济成分进入并从事农产品流通。
各种类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不断涌现,一改单一成分和单一渠道时那种垄断、呆滞、沉闷的状况。
进入新世纪以来,以物流配送、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为标志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日渐兴起,且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对传统农产品批发市场造成了冲击。
与此同时,我国农产品市场的全面放开也对目前仍占据流通主导地位的传统农产品批发市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经过多年来的建设和发展,许多批发市场已不再仅仅停留在提供交易场地、功能单一的初级阶段,开始向管理规范化、服务多功能化发展,储运、代理、结算、质量检测和信息等综合服务功能不断增强。
但其总体发展水平仍然较低,与国际市场接轨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缺乏法律制度保障
规范的法律制度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管理规范化程度的提高作用极大。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支持。
美国和日本在建设批发市场时,都非常重视建立和健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对批发市场的开设经营进行严格的管理。
[8]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法规建设却严重滞后。
主要表现在:
①《批发市场法》、《公平交易法》、等一系列必要的法律尚未出台,使现有批发市场的重要地位得不到国家法律的全面保护,其运行也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正确指导;②国家现有的一些相关法规,如《经济合同法》、《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及部门自定的法规和行业管理条例等对批发市场管理有些帮助,但是却很不完善,有些条款甚至含义不清,还有些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甚至有许多条款已经过时,使人无所适从;③对已经实施的市场规则和法律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削弱了政府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二)没有形成明确的准入机制
国际农产品批发市场已经有了很严格的准入机制,所有的购买者和出售者都必须以注册的方式参与,这样就对农产品的顺利交易提供了保障。
同时,注册也可以使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主体有了更强的责任感,因为在注册过程中留下了许多详实的资料,一旦今后出现问题,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这样也就提高了参与者的诚信度,这种注册准入的形式就可以增强信用机制,在提高交易成功率的同时也为以后的产品流通环节奠定了基础。
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由于缺乏完善的商业规则,没有形成明确的准入机制。
(三)交易方式落后
在国外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中,对手交易只占很小的一部分比例,绝大部分已采用了拍卖、合同交易等更合理、更富效率的方式。
这些交易方式形成的价格公正、透明、合理,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能够正确地引导农民生产。
[6]而我国受农业发展水平和传统习惯的影响,对手交易仍然是最主要的交易方式。
拍卖等方式受各种条件的限制,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大规模推广还面临不少问题。
(四)组织化程度低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上主要是购销大户和农户,购销大户几乎占到70%,而代表农民整体利益的中介组织如(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很少。
虽然在我国东部省份已经出现了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但还很不规范。
而在中、西部则更是凤毛麟角。
[2]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由中介组织、经纪人组成市场营销队伍人数庞杂,基本上是自发、松散、无序状态,经营手段落后,一对一的交易方式极其普遍,批发市场规模效率的优势体现不出来。
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大力发展代表农产品生产者利益的合作组织是批发市场制度完善的可靠保证。
日本的农协、美国和欧盟的销售合作社都在组织农产品集中进入批发市场的环节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信息网络建设滞后,信息传播渠道不畅
在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通过信息网络,使全国的各个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形成一个大的、统一的市场,国家在各个批发市场建设信息网络和结算系统,为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提供优质的服务,免费提供农业和农产品信息,便于生产者和经营者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流向的优化配置。
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对市场信息网络的建设是比较重视的,近年来发展也很快,但由于信息网络隶属于不同地方和部门,资源不能共享,远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六)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够合理
日本、韩国政府依据《批发市场法》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以避免重复建设,确保农产品流通效率和合理化。
而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是伴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批发市场发展不平衡,布局不合理。
从全国来看,主要表现在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产地批发市场与销地批发市场之间的差距上。
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布局不合理,很多地方出现了“有市无场”和“有场无市”的现象,这种现象在全国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4]
四、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的措施
农产品批发市场作为农产品流通与市场开拓的主渠道,其自身也正处于不断探索和发展阶段,出现上述问题是在所难免的。
关键是要重视批发市场建设,因为只有不断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才能最大限度地开拓农产品市场。
为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策略,转变农产品批发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产品应该积极开拓进取,利用中国作为WTO成员的契机,通过与国内国际两个市场接轨的“平台”,有效实现国内国外两种资源的有机结合,拓展农产品国际贸易,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农产品流通问题。
对国际市场的开拓,要通过多渠道、多形式努力扩大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辐射力和覆盖面,采取多元化的出口政策,减少初级产品的出口比例,提高出口农产品的加工深度,以求获得更多的产品附加值。
这样可促进我国具有竞争力的优质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并吸引国外集约化程度高的价廉质优的农产品进入中国,从而实现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国际接轨。
(一)加强批发市场法律和制度体系建设
加快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法律和制度体系的建设,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所以我国应尽快制定批发市场的法律、法规,以规范批发市场的运行。
一方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批发市场发展现状和特点,尽快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惯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对批发市场的性质、规划布局、开办、规模、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软硬件设施、交易者限制条件、交易规则、批发市场的公益性等做出明确规定,将市场建设纳入法制化发展轨道。
[10]法律应该规定将销地批发市场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根据可能的辐射范围、物流量大小与交通等基础设施进行科学论证、合理布局;对产地批发市场,应该与销地批发市场区别对待,应该由地方政府直接主持建设,并将其作为农业的主要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另一方面政府要根据市场发展的日趋成熟,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法规,另外协同批发市场的参与者,通过交流和总结,制定一些共同的行为规则,以减少市场交易的磨擦成本,从而共同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流通效率。
(二)推动批发市场规模化经营
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中心环节,它以大量交易为主要特征。
其交易额越大,所发挥的辐射范围也就越广,因而具有明显的规模效应。
国内批发业要想适应新形式下的市场竞争,必须扩大企业规模,走规模经营的道路。
而规模经营的发展,关键是提高批发企业的组织化程度。
国有批发企业应打破地区、部门、所有制的界限,积极发展企业间的联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
中小批发商可以发展连锁经营,通过企业间的连锁,形成合力,提高市场生存和竞争能力。
有实力的批发企业则应拓展经营领域,发展前向和后向的一体化,向生产和零售延伸,一方面发展自有产品品牌,组织定牌生产,控制生产过程;另一方面,可以通过联合、收购或自建的方式,拥有自己的零售商店,掌握销售渠道。
通过集团化、连锁化和一体化经营,达到资产的重组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从而发挥出整体效应和放大效应。
(三)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大型中介组织
“买”和“卖”或“供”和“需”是农产品市场体系中永恒的动力线,而其中的市场中介组织是连接点。
目前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上缺乏代表农民整体利益的中介组织,入场交易的卖方多为农户自主形成的联合体,这样的联合体缺乏组织,谈判地位弱。
因此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要尽快培养农户成长为成熟的市场主体,对市场反应灵敏,能及时调整生产结构、品种结构,进行规模生产和规模经营;要积极培育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组织,重点发展属于农民自己的能真正代表和保护农民的利益并为农户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的流通组织(如农产品联合销售社、农民协会、代理商等)参与市场竞争;政府要在观念上鼓励、政策上扶持、资金上优惠,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
[11]
(四)完善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
批发市场的提供方应该在组织商品流通方面提供完备的服务,不但要为买卖双方提供好的交易场所,而且还应该为买卖双方提供相关的服务设施和服务项目。
我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
1.硬件设施的现代化建设
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硬件建设主要是市场基础设备设施建设,包括农产品加工、储藏、保鲜、运输等流通基础设施。
政府应该支持和加强交通运输条件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仓储设施,推广保鲜技术和加工技术,提高农产品的分级、包装、保鲜和贮运水平,在市场内建立农产品的农药残留检验和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
对于国家级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中央政府应该在资金上给予无偿资助或作为国家股份投资。
2.信息网络体系的现代化建设
政府部门必须建立权威性的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及时、准确地向农民提供价格信息、生产信息、库存信息以及气象气候信息,提供中长期市场预测分析,帮助农民按照市场需求安排生产和经营,使农产品市场信息网络成为政府引导农民调整结构的重要手段。
建立信息化的交易系统,采用先进的电脑系统进行管理和运作,实现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的互联互通以及各市场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形成高度集成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信息网络,发展因特网网上农产品在线拍卖、订货和其他交易服务。
3.完善批发市场的服务功能
这项工程包括市场信息网络的沟通、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的利用、市场供求和价格趋势的指导、政策法律咨询、交易各环节的服务、治安服务、管理服务、医疗服务、生活服务等。
服务这个软件的好坏,将直接影响着一个批发市场的吸引力。
(五)市场企业化,投资管理主体多元化
发达国家的批发市场组织存在着多种类型,包括“私人合伙型”、“社会团体型”、“政府参与型”等,即有公益性,也有企业化经营的组织。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今后政府将不应再直接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应鼓励采取股份制的形式开办农产品批发市场,这是因为第一,市场一次性投入大,回报周期长,完全由政府投资无法适应迅速增长的农产品流通形势。
第二,政府作为大股东,可确保市场组织按照政府制定的“菜篮子”规划,有效地响应和实施政府宏观调控的意图。
第三,有利于政企分开,打破了长期以来“政府既办市场,又管市场”的局面,实现了市场管办脱钩、政企分开,促进了市场经营管理专业化的发展。
第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