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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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

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机动车维修市场管理,加快机动车维修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及退出机制,引导和促进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依据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及有关规章,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已获取经营许可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均应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的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和企业管理等方面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加强管理,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方便的维修服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发展。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机构,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全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汽车、其他机动车一、二类维修企业(以下简称“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的汽车、其他机动车三类维修企业(业户)及摩托车一、二类维修企业(业户)(以下简称“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质量信誉等级

  第六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从业人员素质指标:

维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等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情况;

  

(二)安全生产指标:

安全生产制度实施情况及安全生产状况;

  (三)维修质量指标:

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和实施情况;

  (四)服务质量指标:

服务公示情况、有责投诉次数、服务质量事件和用户满意度等;

  (五)遵章守纪指标:

守法经营和违章情况;

  (六)环境保护指标:

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和运用情况,废气、废水、废油以及空调制冷剂等维修废物回收处理情况;

(七)企业管理指标: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

  第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总分为1000分,加分为100分。

  在考核总分中从业人员素质考核占100分、安全生产考核占150分,维修质量考核占200分,服务质量考核占200分,遵章守纪考核占150分,环境保护考核占150分,企业管理考核占50分。

企业管理指标中企业形象、获奖情况、连锁经营情况为加分项目。

企业实际考核总分为:

考核得分+加分。

江西省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1,江西省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条件进行考核:

  

(一)AAA级企业:

  1.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不低于85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各项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80%以上。

  

(二)AA级企业:

  1. 未达到A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重大、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 考核总分不低于7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各项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5%以上。

  (三)A级企业:

  1.未达到AA级企业的考核条件;

  2.考核期内未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3.考核期内未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期内未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5. 考核总分不低于600分,且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各项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上。

  (四)B级:

  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

  2.出现超越许可事项或使用无效、伪造、变造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违法违章行为;

  3.出现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擅自改装机动车或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的违法违章行为;

  4.考核总分低于600分或者企业从业人员素质、安全生产、维修质量、服务质量、环境保护、遵章守纪考核分数在该项总分的60%以下的。

  第十条 重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受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企业原因,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而受到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三章  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一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信誉档案,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质量信誉档案,并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要求报送相关的材料。

质量信誉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安全生产事故记录,包括每次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处理情况;

  (三)服务质量事件记录,包括每次事件的时间、原因(或内容)、社会影响、通报部门或机构;

  (四)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的时间、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六)企业管理情况,包括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连锁经营情况、服务人员统一标志及示证上岗情况,以及获得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的情况;

(七)各年度《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见附件3)、《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见附件4、附件5)以及其它与企业质量信誉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通过企业上报、行政执法、纠纷调解、受理投诉和社会举报等多种渠道,收集并汇总有关信息,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诚信)档案。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诚信)档案主要内容为:

(一)企业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名称、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复印件)、工商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情况等;

  

(二)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包括各年度《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以及与质量信誉考核相关的文件和资料等;

  (三)维修质量纠纷调解资料:

包括维修质量纠纷调解申请书、技术分析和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等;

  (四)违章记录资料:

包括每次违章行为的时间、违章事实、查处机关、行政处罚和通报情况;

(五)投诉情况资料,包括每次投诉的投诉人、投诉内容、受理部门、投诉方式、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处理等情况。

第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工作在次年的2月至6月进行。

第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根据本企业的质量信誉档案和企业现状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在托修车主范围内开展相关的问卷调查,按照《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进行自检自查后,将企业自查分记录《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企业自查分”栏内,于每年的1月31日之前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考核,并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1)《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

(2)《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

(3)与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相关的材料;

(4)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已经掌握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息考核指标情况的,可不再要求机动车维修企业报送具体指标的相关材料。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按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分公司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出具书面证明,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连锁经营机动车维修企业可直接由总部向所在地县级或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供材料时,应当提供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

连锁经营网点的质量信誉情况由连锁经营总部进行核实,出具书面保证,并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连锁网点的相关情况不再进行实质考核。

第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机构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管理(诚信)档案,对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机动车维修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二)核实结束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中内容进行打分,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将初评结果记入《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

同时将维修企业的《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等原始资料和本辖区内《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式样见附件6)于4月10日前上报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三)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复评,将复评后的《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复印件)反馈被考核企业或通过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反馈被考核企业,并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评定结果在当地媒体、本机构网站等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四)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

举报人应如实签署姓名或单位名称,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及有关情况。

    (五)公示结束后,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分别进行核实,核实后于5月20日前将机动车维修企业考核复评结果记入《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

并将质量信誉等级评定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等原始资料或复印件和本辖区内《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见附件6)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评定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核查,确定其最终质量信誉等级。

并将考核结果记入《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

第十六条 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

省运管局于每年的6月30日前在省内主要新闻媒体或江西运政信息网上公布上一年度AAA级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AA、A及B级机动车维修企业由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社会发布。

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每年6月3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本机构网站或本级交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上一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 为方便社会各界查询机动车维修企业历年的质量信誉等级,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专项查询系统。

  第十八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下设的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子公司的质量信誉等级由其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单独考核。

  第十九条 具备质量信誉等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需要分立或合并,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原质量信誉等级自动失效。

第四章 质量信誉管理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公告情况,将被考核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标注在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副本)的备注栏内,同时将《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交机动车维修企业存档。

  第二十一条 对新办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满一个日历年度后,依照本细则规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首次考核周期为经营许可之日至考核年度的12月31日,并在质量信誉等级后注明“新办企业”,自第二个考核年度开始直接标注质量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址等事项变更,应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时,一并办理质量信誉管理相关手续,原质量信誉等级不变;维修企业一年内两次以上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经营地址,按本细则重新进行信誉质量考核。

机动车维修企业发生经营范围、经济类型变更,应在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后,按本细则重新进行信誉质量考核。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的高低,对AA级及以上企业采取推荐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事故车维修、加入全国机动车维修救援网络等激励措施。

连续三年考核为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时,申请继续经营的,可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办理换证手续。

鼓励AAA级的机动车维修企业投资参股(股比超过50%)或以特许经营、品牌连锁等形式扩大维修网点,维修网点可享用原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的宣传工作,引导托修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优先选择质量信誉等级高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运用市场机制鼓励机动车维修企业注重质量、维护信誉。

机动车维修企业可以使用其质量信誉等级进行新闻宣传或者从事相关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的,由企业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实施重点监管。

企业应在质量信誉考核公布后15日内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书面整改措施,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企业整改到期后,经核查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实质性问题的,由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通报。

不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开业条件的,原许可机关应重新核定经营类别或撤销经营许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质量信誉等级为B级。

  

(一)不按要求参加年度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提供质量信誉考核材料,且不按要求补正的;

  

(二)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质量信誉档案,或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主管部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对机动车维修企业实施质量信誉考核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损害企业信誉的,将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江西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江西省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

附件2:

江西省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

附件3:

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表

附件4:

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适用于整车维修企业)

附件5:

江西省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现场评分表(适用于专项维修企业)

附件6:

江西省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1              江西省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分)

评分标准

一、从业人员素质

100

 

从业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比例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45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数占总人数比例100%起,每降低5%,扣4分。

其他维修技术人员

45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数占总人数比例100%起,每降低5%,扣3分。

其他从业人员

10

管理人员、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扣5分/人。

二、安全生产

150

 

1.安全生产制度

60

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安全应急预案的扣60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

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30

无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备扣30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项。

3.安全事故

60

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住院的,扣30 分/起;造成人员死亡的,扣60分。

在质保期内,托修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存在车辆技术状况因素的扣30分/次;在质保期内,托修车辆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存在车辆技术状况因素的扣60分/次。

三、维修质量

200

 

1.质量保证体系

40

无制度、机构和专职人员,扣40分,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10分/项;GB/T18344、GB18565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机动车维修技术标准及相关标准或主修车型技术资料不齐全的,扣10分/项。

2.维修配件

采购登记

10

采购的维修配件未按要求进行登记的,扣5分/件。

旧件处理

10

换下的配件、总成未交托修方自行处理的,扣5分/件。

配件明示

10

未将原厂件、副厂件、修复件分别明码标价的,扣5分/件。

3.质量保证

30

未明示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的,扣20分;未按规定执行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制度的,扣10分/辆次;质保期内返修没有记录的,扣10分/辆次。

4.出厂合格证

30

未按规定签发出厂合格证的,扣10分/辆次;签发却没有建立台帐的,扣15分;出厂合格证填写不规范不完整的,扣5分/张;本年度曾被管理部门查处的,该项不得分。

5.维修车辆档案

30

未按规定建立一车一档的扣30分;车辆维修档案内容不全或内容记录不全的,扣6分/项。

6.维修和检测设备

40

未建立设备保养制度的,扣10分;维修和检测设备不完好的,扣10分/台;检测设备未定期检定的,扣15分;缺少相应维修和检测设备的,扣10分/项。

四、服务质量

200

 

1.服务公示

20

未公示服务机构、流程、监督台(包括服务人员照片、工号、监督电话)以及投诉程序的,扣5分/项;在托修车主中应结合本表开展问卷调查活动,未开展的扣10分。

2.维修透明度

30

维修项目未与车主沟通的,扣10分/辆次;修车现场不可视的,扣10分;整车修理、总成修理、二级维护未签订维修合同的,扣10分/辆次。

3.用户满意度

30

无服务管理跟踪工作记录扣30分;服务管理跟踪工作记录无用户联系电话的扣10分;用户满意度100%起,每降低5%,扣3分。

4.用户投诉

50

未建立用户投诉制度的不得分,没有用户投诉受理和处理记录的扣30分;记录不全的,扣10分;有责投诉,扣30分/次,被媒体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损害维修行业信誉行为的,扣50分/次。

5.服务质量事件

40

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的,扣40分/起。

6.厂容厂貌

20

厂区内不整洁的,扣10分;作业车间内未能实现“三不落地”的,扣10分。

7.用户接待室

10

未提供报刊、杂志、电视、饮水机、纸杯等的,扣2分/项。

五、遵章守纪

150

 

1.未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和《机动车维修标志牌》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的

10

扣10分。

2.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事项,未按规定备案的

10

扣10分。

3.未按规定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的

15

扣15分。

4.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未按规定备案的

10

扣10分。

5.只收费不维修或者虚列维修作业项目的

20

扣10分/辆次。

6.未使用规定的结算清单格式的

10

扣5分/辆次。

7.未按规定报送统计资料的

10

扣10分/次。

8.伪造、倒卖、转借或者出具虚假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20

扣5分/张。

9.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作业的

15

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未实行维修前诊断检验、过程检验、竣工质量检验的扣5分/辆次;竣工检验无检验报告单的,扣5分/辆次。

10.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件的

20

扣20分。

11.占道修车

10

扣10分。

六、环境保护

150

 

1.环保设施设备

30

环保设施设备技术状况不能满足要求的,扣10分/台(套)。

2.维修废物

80

废气、废水、废油、空调制冷剂、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维修废物回收处理不符合要求的,扣20分/项。

3.厂区环保

40

通风、吸尘、净化、消声效果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项。

七、企业管理

50

 

质量信誉档案建立

50

未建立,扣50分,建立不完善,扣10分/项。

八、加分项目

100

 

1.企业形象

30

员工统一标志并示证上岗的,加30分。

2.连锁经营

20

连锁经营超过3个网点或通过ISO9001认证的,加20分。

3.市厅级以上集体荣誉称号

50

获得市、厅级的,加20分,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加50分。

说明:

1、所有项目的考核分,不计负分,扣完本项目规定分数为止。

      2、连锁经营是指企业总部按照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价格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并由企业总部对连锁经营服务网点经营行为实施监管和约束。

 

附件2              江西省机动车专项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记分表

考核项目

分值(分)

评分标准

一、从业人员素质

100

 

从业人员获取从业资格证件比例

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50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数占总人数比例100%起,每降低5%,扣4分。

其他维修技术人员

50

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人数占总人数比例100%起,每降低5%,扣3分。

二、安全生产

150

 

1.安全生产制度

60

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安全应急预案的扣60分;制度不健全或执行不到位的,扣10分/项。

2.安全保护措施和消防设施

30

无安全操作规程、消防设备扣30分;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项。

3.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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