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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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车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doc
编号:
CNCA-13C-068:
2010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
2010-12-1发布2010-12-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产品范围1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1
2.1认证模式1
2.2获证条件1
3认证基本环节2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2
4.1认证的申请2
4.2产品抽样检测6
4.3初始工厂检查8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9
4.5获证后的监督9
5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12
6认证证书12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13
6.2认证变更13
6.3认证范围的扩大14
6.4认证证书的暂停(含恢复)、注销和撤销14
7认证标志使用的规定14
7.1准许使用的标志样式14
7.2加施方式和位置14
8收费15
9相关文件15
附件:
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6
1.适用产品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儿童乘骑玩耍的各种材质的童车类产品,包括:
儿童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
儿童三轮车;
儿童推车;
婴儿学步车;
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435mm);
电动童车;
其它玩具车辆(不含滑板车)。
2.认证模式及获证条件
2.1认证模式
初始工厂检查+产品抽样检测+获证后监督
注:
产品抽样检测可以在初始工厂检查前进行。
2.2获证条件
1)产品符合下列适用的产品认证用标准的要求:
儿童自行车:
GB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
GB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
GB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注1:
上述产品如附加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这些配饰、挂件应通过CCC认证或符合相关标准(GB6675、GB19865)适用条款的要求。
注2:
上述产品如附加有带电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辅助功能,该部件应符合GB19865标准的相关要求。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
注:
以贴牌方式(ODM)生产产品获得认证证书的持有人,不得将认证结果作为与其它生产厂合作申请认证的依据。
3认证基本环节
♦认证的申请
♦初始工厂检查
♦产品抽样检测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的申请
4.1.1认证单元的划分
委托人应按单元进行申请,认证机构按单元批准证书。
同一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具体产品单元划分原则见下表:
产品类别
释义
单元划分原则
儿童
自行车
最大鞍座高度在435mm~635mm范围内,仅由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后轮的两轮车辆。
包括:
各种轮径、款式的儿童自行车。
1、主要承载结构相似(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其他)
注:
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2、主要承载件材质相同[合金、钢材、其它材料(包括非金属)]
3、最大鞍座高度相同(大于435mm小于560mm、大于或等于560mm小于635mm)
儿童
三轮车
各种车轮与地面接触点呈三角形或梯形(即窄轮距须小于宽轮距的一半),可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并仅以其人力驱动前轮而行驶的车辆。
包括:
各种款式的儿童三轮车(含推骑两用)。
1、主要材质类别相同(钢材、铝合金、塑料、其他材质)
2、主要承载结构相似(普通单人骑行、普通双人骑行、折叠型、其他)
注:
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儿童推车
预定承载一名或多名儿童,由成年人推行的车辆。
包括:
各种款式的可调节和不可调节儿童推车。
1、座位数相同(单人、双人、其他)
2、车体折叠形式相似(不可折叠式、伞把式、其他折叠形式)
3、主要结构相似(座式、卧式、座卧两用式)
4、车轮(组)数相同[三轮(组)推车、四轮(组)推车]
婴儿
学步车
能在脚轮上运转的座架,婴儿在车内就座后可以借助框架的支撑、可用脚驱动进行任意方向活动的车辆。
包括:
各种框架结构的婴儿学步车。
1、座架结构相似[X型(折叠型、非折叠型)、圆形/环形(折叠型、非折叠型)]
2、主要承载件材质相似(金属、非金属)
玩具
自行车
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的,仅由儿童的人力通过传动机构驱动的两轮车辆。
包括:
各种轮径、款式的玩具自行车。
1、主要承载件材质相同(钢制、合金、其他)
2、主要承载结构相似(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其他)
注:
避震型若不单独划分单元,抽样测试时,以避震型作为主检产品
电动童车
由儿童驾驶、以直流电为能源驱动的车辆。
包括:
各种款式的电动童车。
1、结构相似(可用脚起稳定作用、不可用脚起稳定作用)
2、轮数、座位数相同
3、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以上)
其它玩具车辆
除上述车辆之外,由儿童本身力量驱动、预定承载儿童体重的其它车辆。
1.承载件材质相似
2.玩耍方式和承载结构相似
3.车轮数量、座位数量相同
4.适用年龄组相同(36个月及以下/37个月及以上)
4.1.2申请认证时需提交的认证资料
委托人按认证申请单元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认证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委托人、制造商、生产厂注册或合法登记的证明资料。
2)工厂概况:
a)工厂一般情况(所申请产品的生产规模、能力及生产历史);
b)工厂的关键生产设备清单;
c)工厂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包括:
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精度、检定周期等);
d)生产厂满足《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质量管理文件(通常在初次申请认证和/或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时需提交)及组织机构图。
3)产品有关信息
产品有关信息通常包括下表中与申请认证产品适用的相关的内容。
产品类别
要点
儿童自行车
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
2、主要承载结构(如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等车架,包括有无避震器)
3、鞍座最大离地高度;
4、制动系统(手闸/脚闸)、车把、链罩(全/半)形式等安全结构;
5、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6、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
儿童三轮车
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
2、承载结构形式(车架可否折叠、有无避震器等);
3、乘骑人数;
4、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5、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
儿童推车
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等;
2、座位数(如单人、双人等);
3、车体折叠形式(如:
不可折叠式、伞把式、其他折叠形式;
4、主要结构/预期的使用功能(座式、卧式、座卧两用、可拆卸卧兜等);
5、车轮(组)数(如:
三轮(组)推车、四轮(组)推车);
6、制动装置、折叠机构、锁定装置、安全带装置等安全结构;
7、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8、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
婴儿学步车
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等,燃烧性能的合格证明资料等;
2、结构型式(X形、圆形/环形、可调节弹性等车架);
3、可否折叠;
4、锁定装置、折叠装置及框架调节装置等安全结构;
5、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6、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
玩具自行车
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主要承载结构(如菱形、单弯型、双弯型、折叠型等车架,包括有无避震器)
3、鞍座最大离地高度;
4、制动方式(手闸/脚闸);
5、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6、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
电动童车
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乘骑者可否用脚起稳定作用;
3、车轮数量(如:
带平衡轮的二轮式、三轮式、四轮式)及座位数量;
4、制动装置的形式;
5、适用年龄组;
6、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
其它玩具车辆
1、主要原/辅材料的通用名称及其产品涂层的可迁移元素合格证明资料/说明等;
2、承载结构形式(如乘骑式、座式等);
3、玩耍方式;
4、车轮数量、座位数量;
5、制动装置;
6、适用年龄组;
7、是否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
8、是否附带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
4)若童车产品附加有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的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应提交这些配饰、挂件符合标准或已通过CCC认证的证明材料。
5)足以识别所有认证产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图片及必要的文字或尺寸描述。
6)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
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清单中应说明其名称、型号、规格、生产厂。
主要包括:
a)儿童自行车:
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的材质及主要尺寸(钳型闸的闸腿宽度和厚度、抱闸的直径)(A类),平衡轮支架结构和材质(A类);
b)儿童三轮车:
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涂层材料(A类)。
c)儿童推车:
涂层材料(A类),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B类)。
d)婴儿学步车:
涂层材料(A类),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如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
e)玩具自行车:
车把、前叉及车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管材的外径、壁厚)(A类),制动装置的材质及主要尺寸(钳型闸的闸腿宽度和厚度、抱闸的直径)(A类)、平衡轮支架结构和材质(A类);
f)电动童车:
车辆主体材料的材质(车身/底盘)(A类)、涂层材料(A类),驱动电机(A类),电池(B类)、保险丝(B类),温控器(B类)。
g)其它玩具车辆:
车辆主体材料的材质(车身/底盘)(A类)、涂层材料(A类)、承载组件的材质和用材的主要尺寸(如外径、壁厚等)(A类)、制动装置(B类)。
6)委托人为销售商、进口商时,应当向指定认证机构同时提交销售者与生产者或进口商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7)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认证时,应当与受委托人订立有关认证、检测、检查和监督等事项的委托书或合同。
申请认证时,受委托人应当同时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所签订的委托书或合同副本。
8)指定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2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通常与工厂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单独指派人员到生产厂进行抽样。
4.2.1抽样原则与方法
1)产品抽样的原则
申请认证的每个单元均应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同一认证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认证单元覆盖的产品中抽取功能最复杂具有代表性的产品作为主检样品。
需要时,对同一单元中的覆盖产品抽取样品做差异试验(包括对至少有一种功能需要使用电能的产品,应按GB19865进行差异试验)。
2)抽样方法与送样
在生产线末端经生产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在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4.2.2样品数量
同一认证单元主检样品抽取2只,需做差异试验的样品各抽取1只。
4.2.3检测标准
儿童自行车:
GB14746《儿童自行车安全要求》
儿童三轮车:
GB14747《儿童三轮车安全要求》
儿童推车:
GB14748《儿童推车安全要求》
婴儿学步车:
GB14749《儿童学步车安全要求》
玩具自行车: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电动童车: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GB19865《电玩具的安全》(不包括第20章辐射、毒性和类似危害)
其它玩具车辆:
GB6675《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
4.2.4检测项目
主检产品检测项目包括该产品适用认证标准的全部适用项目。
若童车产品附加有作为童车产品的配饰、挂件的具有玩耍功能的玩具或部件:
1)若这些配饰、挂件为可拆卸部件,则应进行单独测试,符合相关标准(GB6675、GB19865)的要求。
2)若这些配件、挂件为不可拆卸部件,则随整车进行测试,符合相应标准的适用条款的要求。
注:
若申请人提交上述配饰、挂件的具有CNAS认可资格的实验室出具的合格测试报告或已通过CCC认证的证明材料(CCC目录内玩具产品),指定检测机构通过评估后可免除测试。
4.2.5样品的整改
型式试验检测不合格,应限期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如期完成整改后重新送样至原承检检测机构复检。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检测机构出具产品不合格检测报告,连同产品整改过程中的有关信息报认证机构进行终止认证处置。
4.2.6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抽样检测完成后,主检产品由检测机构封存至少1年,其它样品按委托人要求处置。
相关数据、样品图片等资料存于检测记录中,应确保检测样品的可追溯性。
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4.3初始工厂检查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初始工厂检查的实施。
4.3.1工厂检查的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3.2工厂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人日数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5个人日。
文件审查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可适当增加人日,一般一个现场人日数不应超过0.5人日。
在需要增加人日的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总人日数通常最多为5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的依据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检查组依据《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全要素工厂检查。
4.3.4不合格项的整改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终止本次认证。
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做出相关处置。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型式试验结果及工厂现场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的应及时向委托人按认证单元颁发产品认证证书。
4.4.2认证时限
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申请起90天内向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对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注: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申请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时间,包括样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为20个工作日,不包括样品整改时间。
提交工厂检查报告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符合要求的不合格项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获证后的监督检查活动,以督促获证组织认证结果的持续有效。
4.5.1监督检查的范围
获证后监督包括所有认证产品和加工场所的获证产品抽样、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必要时的市场跟踪检查。
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对ODM制造商进行现场检查。
4.5.2监督检查的频次
4.5.2.1一般情况,从颁发首张证书之日起的12个月内进行第一次工厂监督检查,以后每12个月应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2.2认证机构应将根据获证产品的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情况等因素,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监督的分类管理,制订分类管理的评价方法,依据评级结果适当增加监督频次。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时;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认证产品与认证产品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组织机构、生产条件、工厂质量保证体系等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3监督检查的时间
工厂检查时间执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人日数核算表》。
全要素工厂检查时,本规则覆盖产品一般每个加工场所现场检查为1至4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为1至3个人日。
如企业的质量管理文件发生换版/重大变更,可适当增加文件审查人日,文件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0.5个人日。
对ODM制造商、ODM生产厂进行检查,指定认证机构可适当增加人日,具体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
在需要增加人日情况下,全要素检查时,监督检查时间总人日最多为5个人日;部分要素检查时,最多为3.5个人日。
4.5.4监督检查的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产品抽样检测。
产品抽检的结果可作为生产厂同单元产品确认检验结果。
4.5.4.1工厂现场监督检查
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按附件《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实施。
其中第4、5、8条款每次监督检查的必查项目,其余条款及内容可根据情况选查。
监督检查还可包括认证机构指定的检查项目,包括上次工厂检查不合格项的关闭、检测不合格产品的整改情况以及政府责令召回、企业主动召回缺陷产品的实施情况。
对ODM生产厂的检查,执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相关条款。
初次工厂检查和每隔4年所进行的工厂检查,应对生产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全要素检查。
2)产品一致性检查
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生产厂应确保认证产品在下述几个方面与产品检测报告所覆盖的产品合格结果保持一致:
●认证产品的标牌、说明书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和型号、警示说明;
●认证产品的结构;
●认证产品的关键原/辅材料、零部件。
3)不合格项的处置
工厂检查发生的不合格项,工厂应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最长整改时限不超过3个月。
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结果不合格,本次认证工厂检查不通过。
检查组出具不合格报告,报认证机构由其做出相关处置决定。
4.5.4.2产品抽样检测
抽样活动一般与现场监督检查同时实施,也可由认证机构单独指派人员到生产厂专门进行抽样。
注:
在监督周期内,指定检测机构签发的国抽和省抽检验报告,可替代需监督检查抽样样品所在单元产品抽样检测的部分或全部结果。
企业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认证机构应酌情做出减少抽样或减少检测项目的安排。
1)产品抽样的原则
每一类别获证产品在执行获证后监督时均需进行抽样检测。
注:
类别是指本规则4.1.1条规定的产品类别,包括儿童自行车(鞍座的最大高度435mm~635mm)、儿童三轮车、儿童推车、婴儿学步车、玩具自行车(最大鞍座高度小于等于435mm)、电动童车、其它玩具车辆。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7张及以下时,每次监督检查抽取1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
每一类别认证证书为8张及以上时,每次至少抽取2张证书覆盖的产品进行检测,最多不超过同类产品认证证书总数的25%。
通常每张认证证书中抽取1个型号的产品进行测试。
2)抽样方法
在生产线末端经工厂确认合格的产品中或成品库中随机抽样。
在成品库抽样时,抽样基数应不低于抽样样品数量的10倍。
抽取的样品由抽样人封样后,委托人负责寄/送样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实施检测。
3)样品数量、检测标准、检测项目同4.2.2、4.2.3、4.2.4的规定。
4)检测结果处置
监督抽样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负责将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对于监督抽样检测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应立即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及时寄送认证机构。
5)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监督检测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执行4.2.6的规定。
4.5.5监督结果的评价与批准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合格的,可以维持认证证书有效性,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监督检查结果经认证机构评价不合格的(包括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工厂监督检查不合格等),认证机构按照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进行处置。
4.5.6获证企业的特殊监督管理
4.5.6.1对国家级或省级监督抽查结果证明产品存在不合格、国家质检总局发布责令召回的获证产品,认证机构应对相关获证企业按本规则4.5.2.2的规定进行处置。
4.5.6.2对获证企业实施主动召回的产品情况,认证机构在监督检查时核查。
5关于ODM模式认证的特殊规定
ODM模式认证过程除应遵守本规则的各项要求外,还应满足《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的要求。
6认证证书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6.1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组织的获证后监督检查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合格的证书获得保持。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暂停、撤销实施规则》的要求对证书进行处置。
6.1.1一般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
证书有效期届满,需延续使用的,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办理申请。
6.1.2ODM模式获得的认证证书有效期为ODM协议规定的有效期,最长不能超过5年。
6.2认证变更
本规则覆盖的产品认证证书,如果其产品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或备案。
1)增加同一单元内认证产品
认证证书自发证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进行同单元产品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超过两年的证书不得再进行增加产品型号的认证变更,一般应按新单元申请认证。
2)认证产品关键零部件、原材料、结构、制造工艺和供货单位等变更按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按照4.1.2.5)关键原/辅材料清单确定的A类或B类进行不同的变更控制。
其中,
A类变更:
企业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经检验或验证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变更后的产品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B类变更:
由企业进行有效控制,并及时报认证机构备案。
3)认证产品持证人、制造商或生产厂(名称和/或地址、质量保证体系等)发生变化,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加施CCC标志和出厂销售。
4)以ODM模式加工的认证产品变更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涉及ODM模式的补充规定》进行。
5)其它影响认证要求的变更。
认证机构应核查以上变更情况,确认原认证结果对认证变更的有效性;必要时,可进行补充检测和/或工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