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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案例法律法规白皮书

 

2019年注册消防工程师

 

密训直播课

《法律法规》

 

主讲人:

田老师

 

第六篇消防法律法规与管理

第一章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考点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自2019年4月23日)

NO.

主要内容

1

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

2

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3

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4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5

关于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

6

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

7

关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8

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新消防法》修改要点总结

一、总体修改内容

1.建设工程的审查验收

(1)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目前征求意见稿里有列举11类),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

(2)以上11类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

具体时间要求还在征求意见中。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征求稿)

(一)属于原来119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

序号

建筑总面积(㎡)

对应场所

1

S>2万

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

S>1.5万

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

S>1万

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

S>2500

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

车间,寺庙、教堂

5

S>1000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

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

S>500

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

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属于原来119令规定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

序号

标准/对应场所

7

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8

1-7规定以外的S>4万㎡或H>50m的单体公共建筑

9

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10

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

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2.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1)11类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验收备案机关)消防验收备案。

(2)消防验收备案机关应当在已经备案的建设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

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具体时间要求还在征求意见中。

表1-1-1新《消防法》关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规定

责任主体

违法行为

违法责任

建设单位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11类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

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新《消防法》58条。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

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3.11类特殊建设工程以外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

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

款。

新《消防法》58条。

建设单位

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

计、施工。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1万

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新《消防法》59条

设计单位

不按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施工单位

不按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施工标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工程监理

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

工质量。

审验人员

1.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

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新《消防法》71条。

2.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

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3.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

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3.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消防监管职能。

消防监管仍由本级政府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消防救援机构仍然承担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有权进行消防行政处罚。

4.消防救援机构保留了火灾调查统计职能。

未经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投用或营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并处3-30万元罚款。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6.派出所的消防监管职能未变。

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二、机构名称改变

1、“公安部门”“公安机关”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改为“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机构”;

3、“公安消防队”改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

4、对消防工程的“审核”改为“审查”;二.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表1《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单位的安全责任

具体内容

1.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配置消防设施;检测;通

道畅通;消除火灾隐患;消防演练;其他。

图1一般单位消防安全职责表1《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主要安全责任

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

防安全职责:

①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②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③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④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每半年)。

3.规定同一建筑物由两个

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

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三、消防法对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处罚的规定

过失行为

处罚

(1)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

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

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

质、资格。

考点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表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消防方面相关罪名区别

罪名

原因

1.失火罪

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

2.消防责任事故罪

(注意区分2和3。

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

拒绝执行

3.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

5.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

6.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

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表6-1-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消防方面的定罪及处罚标准

罪名

相同定罪标准

定罪标准的差异

刑罚

1.失火罪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

伤3人以上的。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

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消防责任事故罪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

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3.重大责任事故罪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

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直接经济

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5.重大劳动安全事

故罪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

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

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大型群众性活动

重大安全事故罪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

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7.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2)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

 

2356最新修改:

100万元以上

考点3:

部门规章(面临逐步修改)

NO.

部门规章

1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9号)

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3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109号令)

4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

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6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7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令)

8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

1、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9号令)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等室内场所。

(1)消防行政许可办理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2)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规定了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规定了禁止性条款:

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等。

(3)公共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制定紧急疏散方案,指定专人在营业期间、营业结束后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工作。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机关:

政府机构;

团体:

有认证过的社会团体;如民主党派、行业协会等。

企业:

公司;

事业单位:

管理社会事物的组织,如学校、医院、科研所等。

(1)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确定

(2)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3)消防安全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7条)

(4)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8条)

(5)强化消防安全管理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严格管理。

 

图1消防安全组织人员职责

3.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号)

(1)调查任务

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2)管辖分工

根据具体情形分为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和特殊管辖。

火灾事故调查一般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机构按照规定分工进行。

(3)调查程序

具有规定情形的火灾事故,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

除依照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外的其他火灾事故,适用一般调查程序,火灾事故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4)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对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立案侦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调查处理。

第二章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考点1: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及程序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见表6-2-1。

表6-2-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1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娱乐场所”指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场所)。

2

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3

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4

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5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6

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7

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8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

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9

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10

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1

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2

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可能

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

(1)申报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所在地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①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向当地消防

机构备案。

②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

工程竣工后,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备案。

(2018年新增)

③同一栋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个单位分别独立申报备案;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

报备案。

④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在同一地点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要单独向所在地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下属单位如具备法人资格,

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在同一县级行政区且有隶属关系的单位,法人单位要向所在地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同一县级行政区内且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下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各单

位都需要向所在地消防机构申报备案。

(2018版新增内容)

(2)

核定

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确定的消

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登记造册。

(3)告知

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机构将采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

理归口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公告

消防机构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核查调整,以公安机关文件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报刊、电视、互联网网站等媒体将本地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

告。

考点2: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一章已讲,这里不再复述)

考点3:

消防安全组织人员职责

1.消防安全责任人(7条)

2.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8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职责如图6-2-2所示。

图6-2-2消防安全组织人员职责

3.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职责

(1)掌握消防法律法规,了解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向上级报告;

(2)提请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提出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建议;

(3)实施防火检查、巡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4)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5)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对全体员工进行教育培训;

(6)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7)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4.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职责

(1)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掌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2)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现故障应在24h内排除,不能排除的应逐级上报。

(3)核实、确认报警信息,及时排除误报和一般故障。

(4)发生火灾时,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报警和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考点4:

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1.两项责任制落实

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全体人员应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书,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是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核心。

2.消防安全责任制的丰要内容

(1)规定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机构及其责任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2)规定消防安全归口管理部门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消防安全职责。

(3)规定单位下属部门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以及安全员的职责。

(4)规定单位义务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的领导和成员的职责。

(5)规定全体职工在各自工作岗位上的消防安全职责。

考点5:

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

《公安部61号令》第18条,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消防(控制室)值班;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1

确定消防安全责任(虽然必须落实,但是,它不属于消防安全制度的范畴,见《公安部61

号令》第18条)。

2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3

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4

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5

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6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提示:

61号令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与消防安全制度是分开的、并列的。

教材编写有误。

1.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全面落实单位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是提高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根本。

2.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3.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培训

(1)单位应当确定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人员,并购置或制作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资料,开展多种形式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单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2)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3)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教育培训。

4)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等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四类人!

4、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演练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后面考点8。

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三项”报告备案制度

(1)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员、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等,自确定或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人抓、有人管。

(2)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备案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

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功能检测,保障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将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记录及设备运行记录每月向当

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提供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依照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认真履行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

运行,并自签订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消防机构报告备案。

(3)消防安全自我评估报告备案。

针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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