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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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北京市工伤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2、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河南省规定: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6—1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6—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七级36个月,八级2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4年以上、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80%支付;依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伤人员,用人单位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其工伤医疗费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因工死亡赔偿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

  4、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5、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待遇。

  七、非法用工伤亡赔偿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死亡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赔偿基数的1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八、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北京市工伤医疗机构名单

2012年01月09日

 

医院代码

医院名称

01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

01110002

中日友好医院

01110003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01110004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01110008

北京市和平里医院(东城区和平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1151004

中国中医科学院望京医院骨伤科医疗中心

02110001

北京积水潭医院

02110002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02110003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02110013

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

03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03110002

北京市普仁医院(北京市第四医院)

03155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04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

04110002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

04110013

北京市健宫医院

04151001

中国中医研究院广安门医院

05110001

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朝阳医院

05110006

北京华信医院(清华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05110007

煤炭总医院

05110009

北京市垂杨柳医院(朝阳区双井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5154001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胸科医院

06110001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医院

06110002

北京丰台医院

06110003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

06110005

北京航天总医院(丰台区东高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6110017

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

06155001

北京博爱医院

07110001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

07110003

清华大学玉泉医院

07110004

北京市石景山医院

07110006

北京市工人疗养院(北京市西山医院、北京康复中心)

07110009

首钢矿山医院

08110007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08110010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医三院)

08110011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一医院

08110013

北京市化工职业病防治院

08110014

北京市海淀医院(海淀区紫竹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08110024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09医院

08154001

北京老年医院

09110001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

09110002

北京市门头沟区医院

09110003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王平医院

0911000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职业安全卫生研究所石龙医院

09110006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门矿医院

09110007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大台医院

09110008

北京市门头沟区斋堂医院

09110009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木城涧医院

11110001

北京燕化医院

11110002

北京市房山区第一医院

11110003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医院

11111002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万佛堂医院

11111003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长沟峪医院

11111004

北京京煤集团总医院大安山医院

11151001

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

12110001

北京市通州区潞河医院

12110002

北京市通州区第二医院

13110001

北京市顺义区医院

13151001

北京市顺义区中医医院

13155001

北京市潮白河骨伤科医院

14110001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

14110019

北京小汤山医院

14110023

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铁路医院

24110001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医院

24110003

北京市大兴区红星医院

24154001

北京市大兴区结核病预防控制中心

26110001

北京市平谷区医院

26110003

北京市平谷岳协医院

26151001

北京市平谷区中医医院

27110001

北京市怀柔区第一医院

27110002

北京市怀柔区第二医院

27151001

北京市怀柔区中医医院

28110001

北京市密云县医院

28110002

密云县太师屯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8151001

北京市密云县中医院

29110001

北京市延庆县医院

29110002

延庆县永宁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京市延庆县第二医院)

50811000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心医院(721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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