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武术套路竞赛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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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武术套路竞赛规则
国际武术套路竞赛规则(试行)
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
第三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第四条 执行裁判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 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第二章 竞赛通则
第六条 竞赛性质
第七条 竞赛项目
第八条 竞赛年龄分组
第九条 申诉
第十条 比赛顺序的确定
第十一条 检录
第十二条 礼仪
第十三条 计时
第十四条 示分
第十五条 弃权
第十六条 兴奋剂检测
第十七条 名次评定
第十八条 创新难度的申报
第十九条 竞赛有关规定
第三章 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二十条 自选项目的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二十一条 对练项目、集体项目、无动作难度组别要求的竞赛项目的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的示分
第二十三条 应得分数的确定
第二十四条 最后得分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无电脑计分系统的操作方法
第二十六条 裁判长的扣分、加分与减分
第一章 竞赛组织机构
第一条 竞赛委员会
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由国际武术联合会和大会组委会选派若干名竞赛业务人员组成,领导大会的竞赛工作。
各洲、各地区和各国根据不同的比赛规模,可设立竞赛委员会、竞赛部或竞赛处。
由负责竞赛业务的技术官员若干人组成。
在大会组委会统一领导下,负责整个大会的竞赛组织工作。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
一、由主任、副主任、委员3、5人或7人组成。
二、职责:
(一)接受运动队的申诉,并及时做出裁决,但不改变裁判评判结果。
(二)仲裁委员会表决票数超过半数以上的决定方为有效。
表决投票相等时,仲裁委员会主任有决定权。
仲裁委员会成员不参加与本人所在会员协会有牵连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三)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三条 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执行裁判人员的组成
(一)总裁判长1人、副总裁判长1-2人。
(二)裁判组设裁判长1人;A组评分裁判员3人;B组评分裁判员3人;C组评分裁判员3人,共10人组成。
(三)编排记录长1人。
(四)检录长1人。
二、辅助工作人员的组成
(一)编排记录员3-5人。
(二)检录员3-6人。
(三)宣告员1-2人。
(四)放音员1-2人。
(五)仲裁摄像人员2-4人。
第四条 执行裁判人员的职责
裁判人员在大会竞赛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总裁判长
(一)组织、领导各裁判组的工作,保证竞赛规则的执行,检查落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
(二)解释规则与规程,但无权修改规则与规程。
(三)在比赛过程中,根据比赛需要可调动裁判人员工作。
裁判人员发生严重错误时,有权处理。
(四)对运动员或教练员在赛场上无理纠缠,有权给予警告;对不听劝告者,有权建议技委会严肃处理,直到取消成绩。
(五)审核并宣布成绩,做好裁判工作总结。
二、副总裁判长
(一)协助总裁判长工作。
(二)在总裁判长缺席时,由一名副总裁判长代行其职责。
三、裁判长
(一)组织本裁判组的业务学习和实施裁判工作。
(二)执行运动员比赛套路创新难度的加分。
(三)执行比赛中对重做、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的扣分。
(四)裁判员发生严重的评判错误时,可向总裁判长建议给予相应的处理。
(五)参与B组演练水平等级分数的评分。
四、裁判员
(一)服从裁判长的领导,做好本组的裁判工作。
(二)依据规则,独立进行评分,并作详细记录。
(三)A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动作质量的评分。
(四)B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演练水平的评分。
(五)C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整套难度的评分。
五、编排记录长
(一)负责编排记录组的全部工作,审查报名表、自选套路难度登记及评分表,并根据大会要求编排秩序册。
(二)准备比赛所需表格,审查核实比赛成绩及排列名次。
(三)编排成绩册。
六、检录长
负责检录组的全部工作,如有变化及时报告总裁判长和宣告员。
第五条 辅助工作人员职责
一、编排记录员
根据编排记录长分配的任务进行工作。
二、检录员
按照比赛顺序及时进行检录,并检查运动员器械、服装,将比赛运动员带入场后,向裁判长递交检录表。
三、宣告员
向观众介绍上场运动员,报告比赛成绩,介绍有关竞赛规程、规则和比赛项目的特点及武术套路运动的知识。
四、放音员
(一)配乐项目比赛第一次检录时,负责收取音乐录音带或光碟,根据比赛出场顺序进行编号。
(二)运动员站在比赛场地3秒钟后,开始放音。
(三)比赛结束后及时将音乐录音带或光碟归还运动队,不得丢失,不得转借他人或复制。
五、仲裁摄像人员
(一)对全部竞赛项目进行现场摄像。
(二)遵照仲裁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播放相关项目录像。
(三)全部录像均应按大会规定予以保留。
第二章 竞赛通则
第六条 竞赛性质
一、竞赛类型分为
(一)个人赛
(二)团体赛
(三)个人及团体赛
二、按年龄可分为
(一)成年赛
(二)青少年赛
(三)儿童赛
第七条 竞赛项目
一、长拳
二、太极拳
三、南拳
四、剑术
五、刀术
六、枪术
七、棍术
八、南刀
九、南棍
十、太极剑
十一、对练:
徒手对练、器械对练、徒手与器械对练
十二、集体项目
第八条 竞赛年龄分组
一、成年组:
18周岁(含18周岁)以上
二、青少年组:
12周岁至18周岁以下
三、儿童组:
不满12周岁
第九条 申诉
一、申诉内容与范围
仲裁委员会受理运动队对本队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对裁判长的扣分和C组评判有异议的申诉。
二、申诉程序及要求
参赛队如果对裁判评判本队结果有异议,必须在该场该项比赛结束后15分钟内,由该队领队或教练向仲裁委员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申诉,同时交付100美元申诉费。
一次申诉仅限一个内容。
仲裁委员会对申诉要进行审议,查看录像,如裁判组评判正确,提出申诉的运动队必须坚决服从。
如果因不服而无理纠缠,根据情节轻重,可由仲裁委员会建议国际武联技委会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比赛成绩。
如判定属于裁判组的错误,仲裁委员会提请国际武联技委会对错判的裁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退回申诉费。
裁决结果要及时通知有关各方。
第十条 比赛顺序的确定
在竞赛委员会和总裁判长的监督下,由编排记录组抽签决定出场顺序。
如有预、决赛的比赛,其决赛的出场顺序,则应按预赛成绩的高低,由低到高确定。
如预赛排名相同,则抽签决定出场顺序。
第十一条 检录
运动员须在赛前4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报到,参加第一次检录,并接受检查服装和器械。
赛前20分钟进行第二次检录,赛前10分钟进行第三次检录。
第十二条 礼仪
运动员听到上场点名时和完成比赛套路后,应向裁判长行抱拳礼。
第十三条 计时
运动员由静止姿势开始动作,计时开始;运动员结束全套动作后并步站立,计时结束。
第十四条 示分
运动员的比赛结果,公开示分。
第十五条 弃权
运动员不能按时参加检录与比赛,则按弃权论处。
第十六条 兴奋剂检测
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和国际奥委会的有关要求,进行兴奋剂检测。
第十七条 名次评定
一、个人单项(含对练)名次
按比赛的成绩高低排列名次。
得分最高者为该单项的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二、个人全能名次
按各单项得分总和的高低(或根据规程确定办法)进行评定,得分最高者为全能第一名,次多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三、集体名次
得分最高者为该项目第一名,次高者为第二名,依次类推。
四、团体名次
根据竞赛规程关于团体名次的确定办法进行评定。
五、得分相等的处理
(一)个人项目得分相等的处理:
1、以完成动作难度等级高者列前。
2、以完成高等级难度动作数量多者列前。
3、以难度得分高者列前。
4、如仍相等,以演练水平应得分高者列前。
5、如仍相等,以演练水平扣分少者列前。
6、如仍相等,名次并列。
7、如有预、决赛,成绩相等时,以预赛成绩高者列前。
若再相等,则以决赛成绩按上述几条评定名次。
8、如无动作难度组别要求的竞赛项目成绩相等时,则以上述第4、5、6条评定名次。
(二)个人全能得分相等时,以比赛中获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所有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三)集体项目和对练得分相等时,按个人项目第4、5、6条评定名次。
(四)团体总分相等时,以全队获得单项第一名多者列前;如仍相等,则以获得第二名多者列前,依次类推;如获得单项名次均相等,则并列。
第十八条 创新动作难度的申报
一、创新原则
必须符合武术运动的本质属性和运动规律,必须具备较高的专项素质与专项技能才能完成的动作,必须是“自选项目动作难度等级内容及分值确定表”中未出现的B级(含B级)以上的动作难度。
二、申报程序
(一)每次竞赛每个套路限报一个创新动作难度。
(二)申报运动队必须填报“自选套路创新申报审批表”,并配以技术图解和本人演练的录像带在赛前60天(以到达邮戳为准)上报到国际武联技委会。
三、鉴定机构
由国际武联技委会聘请有关专家5-7人组成自选套路创新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
四、鉴定程序
自选套路创新技术鉴定委员会依据创新原则讨论(须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投票通过)后,确认创新动作难度的等级、加分分值、命名和错误扣分标准,并及时通知申报的运动队。
赛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仲裁委员会和裁判组。
第十九条 竞赛有关规定
一、难度填报
参赛运动员必须根据竞赛规则和规程要求选择难度,在规定网站上填报“自选套路难度登记及评分表”,确定该运动员比赛套路的起评分,并将确认的表格经教练员签字后于赛前30天(以到达邮戳为准)寄到主办单位。
二、套路完成时间
(一)长拳、南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南刀、南棍套路,成年组不得少于1分20秒;青少年(含儿童)不得少于1分10秒。
(二)太极拳、太极剑自选套路、集体项目为3-4分钟。
太极拳规定套路为5-6分钟。
(三)对练不得少于50秒。
三、比赛音乐
规程规定配乐的项目必须在音乐(不带歌词)伴奏下进行,音乐可以根据套路的编排自行选择。
四、比赛服装
裁判员应穿统一的服装,佩戴裁判等级标志;运动员应穿武术比赛服,佩带号码。
五、竞赛场地
个人项目的场地为长14米,宽8米,场地周围至少有2米宽的安全区。
集体项目的场地为长16米、宽14米,场地周围至少有1米宽的安全区。
场地四周内沿,应标明5厘米宽的白色边线。
场地的地面空间高度不少于8米。
两个比赛场地之间的距离6米以上。
根据实际情况比赛场地应高出地面50-60厘米。
场地灯光垂直照度和水平照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六、比赛器械
(一)必须使用国际武术联合会指定的器械。
(二)左手持剑或抱刀,剑尖和刀尖不低于耳上端;棍的长度不低于运动员本人身高;枪的长度不低于身高加臂长。
七、比赛设备
大型比赛必须配备摄像机4台,放像设备3台,电视机3台,以及全套电脑计分系统和音响系统。
八、本规则适用于国际任何级别的武术套路比赛。
第三章 评分方法与标准
第二十条 自选项目的评分方法与标准
一、评分方法
(一)由评判动作质量的裁判员3名(A组)、评判演练水平的裁判员3名及裁判长1名(B组)、评判难度的裁判员3名(C组)组成。
(二)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
其中动作质量的分值为5分;演练水平的分值为3分;难度的分值为2分。
运动员申报的难度分值与演练水平分值(3分)和动作质量分值(5分)之和即为该套路的起评分。
(三)A组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完成动作时出现的各种错误进行扣分。
(四)B组裁判员分2组进行独立评分。
根据运动员整套的现场演练,一组评定等级分数,另一组对编排出现的错误进行扣分。
(五)C组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动作难度和连接难度的完成情况进行加分。
二、评分标准
(一)动作质量的评分标准
运动员现场完成套路时,动作规格与要求不符,每出现一次扣0.1分;其他错误每出现一次扣0.1-0.3分。
(见“表一 自选项目动作质量、其他错误常见扣分内容及标准”)
(二)演练水平的评分标准
1、演练水平等级的评分标准
劲力、节奏、音乐的评分标准分为3档9个分数段,其中:
很好为3.0分-2.70;一般为2.60分-2.30分;较差为2.10分-1.80分。
(见“表二 自选项目演练水平等级评分标准”)
凡劲力充足,用力顺达,力点准确,节奏分明,动作与音乐和谐一致者为“很好”。
凡劲力较充足,用力较顺达,力点较准确,节奏较分明,动作与音乐较和谐一致者为“一般”。
凡劲力不充足,用力不顺达,力点不准确,节奏不分明,动作与音乐不和谐一致者为“较差”。
2、演练水平编排的评分标准
运动员完成套路时,必选的动作内容每缺少一种扣0.2分;结构、布局与要求不符者,每出现一次扣0.1分。
(见“表三 自选项目演练水平编排错误的扣分内容及标准”)
(三)难度的评分标准
1、动作难度(1.4分)
根据各项目“自选项目动作难度等级内容及分值确定表”,每完成一个A级动作可获得0.2分,每完成一个B级动作可获得0.3分,每完成一个C级动作可获得0.4分。
每种动作难度的加分只计算一次;动作难度加分的累计中,如超过了1.4分,则按1.4分计算。
(见“表四 自选项目动作难度等级及分值”)
运动员现场所做的动作难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则不计算动作难度加分。
(见“表六 自选项目动作难度与连接难度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确认”)
2、连接难度(0.6分)
根据各项目“自选项目连接难度等级及分值”,每完成一个A级连接可获得0.05分,每完成一个B级连接可获得0.1分,每完成一个C级连接可获得0.15分,每完成一个D级连接可获得0.2分。
每种连接难度的加分只能计算一次,连接难度加分的累计中,如超出了0.6分,则按0.6分计算。
(见“表五 自选项目连接难度等级及分值”)
运动员现场完成的连接难度不符合规定要求,则不计算连接难度加分。
(见“表六 自选项目动作难度与连接难度完成不符合规定的确认”)
3、创新难度加分
现场成功完成被确认的创新难度,则由裁判长按加分标准给予加分。
其标准为:
完成一个创新的B级动作难度(含连接难度)加0.2分;完成一个创新的C级动作难度(含连接难度)加0.3分;完成一个创新的超C级动作难度加0.4分。
由于失败或与鉴定确认的动作难度不符,不予加分。
第二十一条对练项目、集体项目、无动作难度组别要求的竞赛项目的评分方法与标准
一、评分方法
(一)评分裁判员由评判动作质量的裁判员3名(A组)和评判演练水平的裁判员3名(B组)组成。
(二)各项比赛的满分为10分。
其中动作质量的分值为5分;演练水平的分值为5分。
(三)A组裁判员根据运动员现场完成动作时出现的各种错误进行扣分。
。
(四)B组裁判员根据运动员整套的现场演练,评定等级分数。
二、评分标准
(一)动作质量的评分标准
运动员现场完成套路时,动作规格的要求不符,每出现一次扣0.1分;其他错误每出现一次扣0.1-0.3分。
(见“表一 自选项目动作质量、其他错误常见扣分内容及标准”、“表七 对练动作质量、其他错误常见扣分内容及标准”、“表八 集体项目动作质量、其他错误常见扣分内容及标准”)
(二)演练水平的评分标准
分为3档9个分数段,其中:
很好为5.00分-4.10;一般为4.00分-3.10分;较差为3.00分-2.10分。
(见“表九 对练项目、集体项目、无动作难度组别要求的竞赛项目演练水平等级评分标准”)
凡劲力充足,节奏分明,编排合理,风格突出,动作与音乐和谐一致者为“很好”;
凡劲力较充足,节奏较分明,编排较合理,风格较突出,动作与音乐较和谐一致出者为“一般”;
凡劲力不充足,节奏不分明,编排不合理,风格不突出,动作与音乐不和谐一致出者为“较差”。
第二十二条 裁判员的示分
一、A组裁判员和C组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一位数;
二、B组裁判员所示分数可到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第二十三条 应得分数的确定
一、自选项目
动作质量应得分、演练水平应得分和难度应得分之和即为运动员自选项目的应得分数。
(一)动作质量应得分的确定
A组3名裁判员对运动员现场演练时出现的动作规格错误以及其他错误,按照自选项目动作质量、其他错误常见扣分内容及标准的要求进行扣分,2名以上裁判员确认扣分的分数累计之和即为动作质量的应扣分;用动作质量的分值减去应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动作质量应得分。
(二)演练水平应得分的确定
B组3名裁判员和1名裁判长分两组独立评分,每组2人。
3号裁判员和裁判长按照劲力、节奏及音乐的要求对运动员整套的现场演练整体评判后确定的等级分数的平均值,减去6号、9号裁判员对编排错误扣分(2人同时对运动员同一个错误的扣分只计1次)的累计之和,即为运动员的演练水平应得分。
(三)难度应得分的确定
C组3名裁判员对运动员现场所做的动作难度和连接难度进行确认,按照自选项目动作难度和连接难度加分标准的要求,2名以上裁判员确认加分的分数累计之和即为运动员的难度应得分。
二、对练项目、集体项目、无动作难度组别要求的竞赛项目
动作质量应得分和演练水平应得分之和即为运动员的应得分数。
(一)动作质量应得分的确定
A组3名裁判员评分,2名以上裁判员对运动员同一个动作错误和其他错误扣分的累计之和,即为运动员的应扣分数,用动作质量的分值减去应扣分,即为运动员的动作质量应得分。
(二)演练水平应得分的确定
B组3名裁判员评分,取3个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的应得分。
第二十四条 最后得分的确定
自选项目: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或加上创新难度的加分,或加、减“裁判员在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或明显错误时,裁判长的加分或减分”,即为运动员自选项目的最后得分;
对练项目、集体项目、无动作难度组别要求的竞赛项目:
裁判长从运动员的应得分中减去“裁判长的扣分”,或加、减“裁判员在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或明显错误时,裁判长的加分或减分”,即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
第二十五条 无电脑计分系统的操作方法
当竞赛中无电脑计分系统时,可根据每次比赛的具体情况,在以下三种方式中任选一种笔录方式进行。
一、取2名以上裁判员示出的相同分数为运动员动作质量和难度的应得分;
二、取3名裁判员示出的中间分数为运动员动作质量和难度的应得分;
三、取3名裁判员示出分数的平均值为运动员动作质量和难度的应得分,第二位数不做四舍五入。
第二十六条 裁判长的扣分、加分与减分
一、裁判长执行对比赛中被确认完成的创新难度的加分。
二、裁判长执行对比赛中重做、套路时间不足或超出规定的扣分。
(一)重做:
运动员由于客观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经裁判长允许,可重做一次,不予扣分;因动作遗忘、失误、器械损坏等原因造成比赛套路中断者,可重做一次,扣1分;运动员临场受伤不能继续比赛者,裁判长有权令其中止,经过简单治疗即可继续比赛的,可安排在该组最后一名上场,按重做处理,扣1分。
(二)完成集体项目、太极拳、剑套路,不足或超出规定时间在5秒以内者(含5秒),扣0.1分;在5秒以上至10秒以内者(含10秒),扣0.2分,依次类推。
(三)长拳、南拳、剑术、刀术、枪术、棍术、南刀、南棍、对练套路不足规定时间在2秒以内者(含2秒),扣0.1分;在2秒以上至4秒以内者(含4秒),扣0.2分,依次类推。
三、如裁判员在评分中出现明显不合理的现象或明显错误时,在示出运动员的最后得分前,裁判长经总裁组同意后,可公开加分或减分。
加分或减分的范围为0.01-0.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