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

上传人:b****8 文档编号:11175607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49 大小:48.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4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docx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

(修订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6—87

(修订本)

主编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施行日期:

1995年11月1日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

第4号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由公安部消防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1995年1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中相应条文的规定同时废止。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5年8月21日

关于发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计标[1987]1447号

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修订后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为国家标准,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16—74同时废止.

本规范只规定了建筑设计的通用性防火要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施行中,必要时可根据本规范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并报国家计委和公安部备案。

本规范由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贯彻实施。

公安机关负责检查督促。

对没有专门防火规定的,或按本规范设计确有困难时,应在地方基建综合主管部门主持下,由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协商解决.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七局负责.出版发行由我委基本建设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1987年8月26日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546号文的通知,由我部消防局会同机械工业部设计研究总院、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等10个单位共同修订的.

在修订过程中,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调查了27个大中城市的200余个各类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防火设计现状,总结了最近10多年来的建筑防火设计方面的经验教训,吸收国外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建筑防火先进技术成果.并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十章和五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

总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厂房,仓库,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建筑构造,消防给水和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电气等。

鉴于本规范是综合性的防火技术规范,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消防局,以便今后修改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87年5月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厂房的防爆

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四章仓库

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六节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七节易燃、可燃材料的露天、半露天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

第八节仓库、储罐区、堆场的布置及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第五章民用建筑

第一节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面积

第二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第三节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第四节民用建筑中设置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和商店的规定

第六章消防车道和进厂房的铁路线

第七章建筑构造

第一节防火墙

第二节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第三节屋顶和屋面

第四节疏散用的楼梯间、楼梯和门

第五节天桥、栈桥和管沟

第八章消防给水和灭火装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室外消防用水量

第三节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池

第四节室内消防给水

第五节室内消防用水量

第六节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室内消防水箱

第七节灭火设备

第八节消防水泵房

第九章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采暖

第三节通风和空气调节

第十章电气

第一节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第二节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节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消防控制室

附录一名词解释

附录二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四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附录五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1。

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城镇规划和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建筑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正确处理生产和安全、重点和一般的关系,积极采用行之有效的先进防火技术,做到促进生产,保障安全,方便使用,经济合理.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

一、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二、单层、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库)、花炮厂(库)、无窗厂房、地下建筑、炼油厂和石油化工厂的生产区。

注:

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女儿墙顶部或檐口的高度.屋顶上的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内,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

5m者,不计入层数内.

第1.0。

4条建筑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并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第2.0.1条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四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2.0。

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2.0.2条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和高层工业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燉m2的房间,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应符合一级耐火等级的要求,但设有自动灭火设备时,其梁、楼板的耐火极限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第2.0。

3条承重构件为非燃烧体的工业建筑(甲、乙类库房和高层库房除外),其非承重外墙为非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可降低到0.25h,为难燃烧体时,可降低到0。

5h。

第2.0.4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楼板(高层工业建筑的楼板除外)如耐火极限达到1h有困难时,可降低到0.5h。

上人的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

第2.0.5条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顶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承重构件有困难时,可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

但甲、乙、丙类液体火焰能烧到的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第2。

0.6条建筑物的屋面面层,应采用不燃烧体,但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其不燃烧体屋面基层上可采用可燃卷材防水层。

第2。

0.7条下列建筑或部位的室内装修,宜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一、高级旅馆的客房及公共活动用房;

二、演播室、录音室及电化教室;

三、大型、中型电子计算机机房。

第三章厂房

第一节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3.1。

1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3.1.1分为五类.

第二节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

第3.2.1条各类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应符合表3.2.1的要求(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2.2条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应设在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第3.2。

3条在小型企业中,面积不超过300m2独立的甲、乙类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

2.4条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上述丙类厂房面积不超过500m2,丁类厂房面积不超过1000m2,也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建筑.

第3.2.5条锅炉房应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每小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超过4t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第3.2.6条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注:

其他防火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电力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第3.2。

7条变电所、配电所不应设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但供上述甲、乙类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配电所,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可一面贴邻建造。

乙类厂房的配电所必须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设非燃烧体的密封固定窗。

第3.2。

8条多功能的多层或高层厂房内,可设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但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厂房隔开,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4。

2.1条的规定。

第3.2.9条甲、乙类生产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第3.2.10条厂房内设置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1.5h的非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2.11条总储量不大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附近,且面向储罐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三节厂房的防火间距

第3.3.1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的规定(本规范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3。

3.2条一座凵形、山形厂房,其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表3。

3.1规定。

如该厂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3),其两翼之间的间距可为6m.

第3.3.3条厂房附设有化学易燃物品的室外设备时,其室外设备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与相邻厂房外墙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

1条的规定(非燃烧体的室外设备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3.3.4条数座厂房(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除外)的占地面积总和不超过本规范第3.2.1条的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时,可成组布置,但允许占地面积应综合考虑组内各个厂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生产类别,按其中允许占地面积较小的一座确定(面积不限者,不应超过10000m2)。

组内厂房之间的间距:

当厂房高度不超过7m时,不应小于4m;超过7m时,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按相邻两座耐火等级最低的建筑物确定).

第3。

3.5条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3。

4条的规定,但高层厂房与甲类物品库房的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

3.6条高层工业建筑、甲类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四章有关条文的规定,但高层工业建筑与上述储罐、堆场(煤和焦炭场除外)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第3.3。

7条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厂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0。

1中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但上述丁、戊类厂房,其防火间距仍可按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确定。

第3.3.8条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但单层、多层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第5.2.1条的规定执行;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注: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的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6.00m。

第3.3。

9条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m;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m;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m;

厂外道路(路边)-—15m;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m;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m.

注:

①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m.

②上述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第3.3.10条室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

3.10的规定.

第3.3。

11条城市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地下油罐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3.11的规定。

第3.3.12条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第四节厂房的防爆

第3.4。

1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第3.4。

2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

窗、轻质墙体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作为泄压面积的轻质屋盖和轻质墙体的每平方米重量不宜超过120kg.

第3。

4.3条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m2/3)宜采用0.05~0.22.爆炸介质威力较强或爆炸压力上升速度较快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m3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宜小于0.03.

第3.4.4条泄压面积的设置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容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第3.4.5条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宜采用全部或局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设施.顶棚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空间要通风良好。

第3.4.6条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以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

如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地沟,如必须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紧密填实;与相邻厂房连通处,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

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第3。

4.7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应尽量避开厂房的梁、柱等承重构件布置。

第3.4.8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如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防护墙隔开和设置直通室外或疏散楼梯的安全出口。

第3.4.9条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其分控制室可毗邻外墙设置,并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与其他部分隔开.

第3.4。

10条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管、沟不应和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该厂房的下水道应设有隔油设施。

第五节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3。

5.1条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三、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四、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

注:

本条和本规范有关条文规定的每层面积均指每层建筑面积。

第3.5.2条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

但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一个。

地下室、半地下室如用防火墙隔成几个防火分区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第3。

5.3条厂房内最远工作地点到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超过表3。

5。

3的规定。

第3。

5。

4条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3.5.4的规定计算。

当各层人数不相等时,其楼梯总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宽度按其上层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楼梯最小宽度不宜小于1.10m.

底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但疏散门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0.90m;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

40m。

第3.5.5条甲、乙、丙类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高度超过32m的且每层人数超过10人的高层厂房,宜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要求应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

5.6条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一台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6.00m2,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面积不应小于10。

00m2;

二、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在底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三、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50h的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消防电梯间前室,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五、消防电梯,应设电话和消防队专用的操纵按钮;

六、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注:

①高度超过32m的设有电梯的高层塔架,当每层工作平台人数不想过2人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②丁、戊类厂房,当局部建筑高度超过32m且局部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50m2时,可不设消防电梯。

第四章仓库

第一节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4.1.1条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按表4.1。

1分为五类。

第二节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占地面积和安全疏散第4.2.1条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应符合表4.2.1的要求.

第4.2.2条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冷库,每座库房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隔面积,可按《冷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2。

3条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的最低耐火等级、最多允许层数和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第4.2。

4条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0度以上的白酒库房不宜超过三层。

第4.2。

5条甲、乙、丙类液体库房,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水燃烧爆炸的物品库房,应设有防止水浸渍损失的设施.

第4.2。

6条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粮食筒仓的工作塔、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执行。

第4.2。

7条库房或每个防火隔间(冷库除外)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宜少于两个.但一座多层库房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00m2时,可设一个疏散楼梯,面积不超过100m2的防火隔间,可设置一个门。

高层库房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4.2.8条库房(冷库除外)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面积不超过100m2时可设一个。

第4.2.9条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戊类多层库房外,供垂直运输物品的升降机,宜设在库房外。

当必须设在库房内时,应设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井筒壁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第4.2.10条库房、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60cm,倾斜度不应大于60°角.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0.8m。

第4.2.11条高度超过32m的高层库房应设有符合本规范第3.5。

6条要求的消防电梯。

注:

设在库房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前室。

第4.2.12条甲、乙类库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设在丙、丁类库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开,其出口应直通室外或疏散走道。

第三节库房的防火间距

第4。

3.1条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3.1的规定。

第4.3.2条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

1条规定执行;与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4.3.4条规定执行;与甲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4。

3。

1条的规定增加2m。

乙类物品库房(乙类6项物品除外)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m,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m.

第4。

3.3条屋顶承重构件和非承重外墙均为非燃烧体的库房,当耐火极限达不到本规范表2。

0.1的二级耐火等级要求时,其防火间距应按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确定.

第4.3.4条甲类物品库房与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4条的规定。

第4。

3.5条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第四节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第4.4.1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如采取安全防护设施,也可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

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

第4.4.2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的桶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2的规定。

第4.4.3条计算一个储罐区的总储量时,1m3的甲、乙类液体按5m3的丙类液体折算.

第4.4.4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

4。

4的规定。

第4.4。

5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储量不超过表4。

4。

5的规定时,可成组布置;

二、组内储罐的布置不应超过两行。

甲、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间距,立式储罐不应小于2m,丙类液体的储罐之间的间距不限。

卧式储罐不应小于0。

8m;

三、储罐组之间的距离,应按储罐组储罐的形式和总储量相同的标准单罐确定,按本规范第4.4。

4条的规定执行.

注:

石油库内的油罐布置和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4.4.6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半地下储罐或储罐组,应设置非燃烧材料的防火堤,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内储罐的布置不宜超过两行,但单罐容量不超过1000m3且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可不超过四行;

二、防火堤内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最大罐的容量,但浮顶罐可不小于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三、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的一半.卧式储罐至防火堤内基脚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

四、防火堤的高度宜为1~1.6m,其实际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

2m;

五、沸溢性液体地上、半地下储罐,每个储罐应设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六、含油污水排水管在出防火堤处应设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装置。

第4。

4.7条下列情况之一的储罐、堆场,如有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可不设防火堤:

一、闪点超过120℃的液体储罐、储罐区;

二、桶装的乙、丙类液体堆场;

三、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

第4.4.8条地上、半地下储罐的每个防火堤分隔范围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储罐。

沸溢性与非沸溢性液体储罐或地下储罐与地上、半地下储罐,不应布置在同一防火堤范围内。

第4.4。

9条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其泵房、装卸鹤管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9的规定.

第4.4.10条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0的规定.

第4.4.11条零位罐与所属铁路作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第五节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

第4.5.1条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1的规定。

第4。

5.2条可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湿式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经济学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