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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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昆明市五华区党政领导干部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云南省行政事业企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的规定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审计对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是指区属党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派出机关或机构、群众集体和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主管财经、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实行按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般三至五年审计一次。

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提拔、交流、转任、辞职、免职、降职、辞聘、解聘、退休等事项前,应当同意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一般情形应当先审计后离任、先审计后任用安排,遇有特殊情形时,能够先离任后审计,未经审计的领导干部不得解除其任期经济责任。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政府指令或同意组织、人事部门委托,对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地域、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和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和执行,和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有下列行为应当负有责任:

直接违背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背财经法规的行为;失职、渎职的行为;其他违背国家纪律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地域、部门、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和有关经济活动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之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事项是: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预算执行情形和结算或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形和结算;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形;

(四)专项基金的管理和利用情形;

(五)国有资产管理、利用和保值、增值情形;

(六)领导干部个人收益、分派所得和借用、利用、归还单位财产情形;

(七)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章审计权限

第七条区属党政机关、派出机关或机构、群众集体和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由本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八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审计机关、财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由上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社会审计组织受审计机关委托能够承担对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但必需同意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审计机关依法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权检查其所在单位的会计报表、帐册、凭证等会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和资产,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其他机关、社会集体和个人不得干与。

第五章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在每一年年末前提出下年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建议计划,与审计机关一路协商,肯定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计划,报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列入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因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增加审计项目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提出意见,报请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

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和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在接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后,应当在二十日内组成审计组开始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听取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的意见,有关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形。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按如实际情形在必然范围内进行公示,按照需要能够在所在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民主测评、谈话等方式,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在开始审计之日的三日前,将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应当依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专项基金收支管理情形、各项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形等事项的书面材料,并在开始审计之日起五日内送交审计组。

第十九条接到审计通知书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所在单位应当向审计组提供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下列有关资料:

(一)各年度的财政、财务报表、会计帐簿、凭证及有关资料;

(二)各年度经济合同、经济责任目标、计划指标、有关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

(三)任职期初与期末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四)有关经济监督部门提出的检查报告或处置意见;

(五)审计组以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组实施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因审计事项需要,经审计机关批准,能够适当延长)并向派出的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组在将审计报告提交审计机关前,应当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达审计组。

在规按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报告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作出审计意见书;对违背国家财政、财务收支规定和违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本级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审计结果应用

第二十三条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向下达指令的本级政府、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和区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四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行审计结果通报制度。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按照审计结果,能够在不同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五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提拔、交流、转任、辞职、免职、降职、辞聘、解聘、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置意见时的参考依据。

应当给以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第二十六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区政府专项财政预算,由区政府予以保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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