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平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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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平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

恩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方储备粮油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提高政府对粮油的调控能力,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8号)、《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86号)、《江门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江府〔2017〕28号)、《关于印发<进口储备粮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486号)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油,是指江门市人民政府下达我市人民政府的粮油储备计划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油主要用于调节本市粮油供求,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供应。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第四条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规模、品种、总体布局方案和宏观调控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方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规模,提出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销售和年度轮换计划;对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对市场粮油价格的调查和预测工作,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当市场粮油价格变动较大,且影响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实施时,要及时与市财政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市财政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规模和确定的储备费用总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油费用,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对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发放地方储备粮油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协助市财政部门审核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采)购价款是否合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油。

承储单位对破坏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地方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举报。

市粮食行政管理、财政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地方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十三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计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备案。

承储单位根据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收储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

第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由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单位承担,归口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接受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的检查和监督。

其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费用标准,按照“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出、用得上”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油进行管理。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质量检查检测工作,使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达到政府规定的储备品种、储备数量,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三)进口储备粮必须事先办理相关入库手续,经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调入储备单位进行存放。

进口储备粮接卸、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进口储备粮撒漏和疫情扩散。

进口储备粮储存单位应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储存期间进口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疫情防控及监测工作。

储存单位仓库及周围定期开展外来杂草等粮食疫情监测,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采取铲除等处置措施。

(四)对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数量及收支事项实行专账记载,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照储备计划和要求,做到储存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

(五)加强地方储备粮油储存检查、检测登记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处理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

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将库存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管理情况以及执行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收(采)购、入库成本的情况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

(六)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的防火、防洪、防盗、防灾害、防事故等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遇到自然灾害应当全力组织抢救,尽量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七)严格执行粮油储藏有关技术规定,积极采用科学新技术,不断提高科学保管粮油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油质量良好。

同时,要加强地方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落实防范措施,使地方储备粮库达到无变质、无虫害、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和储备油库达到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的“四无油罐”标准。

(八)对收(采)购地方储备粮油的质量负责,严格把好质量关。

地方储备粮油入库前,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收(采)购合同规定,对入库粮油进行检查、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入库,确保地方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和储存安全。

(九)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仓库及其仓储设施的维护保养,确保地方储备粮油仓库及其设备、设施的安全完好。

(十)按《恩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要求,积极做好粮油应急供应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油实行定库、定岗、定员管理。

地方储备粮油的专用储存库点为恩城中心粮库、东安粮库、君堂粮库。

承储单位按照“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承储单位的人员配备按照精简、高效、节约和管得住、用得上、确保安全的原则进行配备。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填报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不得在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存地点;不得因轮换延误或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油陈化、变质;地方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可代储中央、省级、江门市级储备粮油,但地方储备粮油不得与中央、省级、江门市级储备粮油和经营周转粮油混储。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不得利用地方储备粮油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油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

第十八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油储备规模,以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拟定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给承储单位,并抄送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备案。

第十九条承储单位根据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

承储单位应当根据地方储备粮油的库存品种、数量和质量变化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油轮换有关规定和要求,于每年年初提出当年度的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计划,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下达给承储单位执行。

在有利于节约储备费用和降低储备风险的情况下,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地方储备粮油的承储单位可调整粮油储备品种,但玉米储备数量不能高于总储备规模的30%。

第二十条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销售,应当采取公开竞价销售的方式进行。

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应坚持本地收购为主,不足部分向外采购或招标采购。

地方储备粮油每批次销售或收(采)购,由承储单位参考本市周边地区同期粮油市场价格和广东省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或华南粮网最近一次发布的相同品种和质量粮食的销售或采购价格,提出本批次地方储备粮油的拟定销售底价或收(采)购最高限价,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由承储单位执行。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储备粮油的收储和轮换也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在有利于节约储备费用、降低轮换风险情况下,承储单位将定向购销的品种、数量、对象、时间以及新旧粮价差补偿等情况,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市地方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可以采用定向购销方式轮换。

(二)经公开竞价销售未能成交的地方储备粮油,自未能成交之日起至下一次广东省华南粮食交易中心再举办相同品种和质量粮食的公开竞价销售活动之日前(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承储单位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可按不低于竞价销售底价的价格自行择机进行轮换销售。

第二十一条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江门市的有关规定进行,遵循有利于保证其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费用,提高效率的原则。

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方式分为常规轮换和动态轮换。

常规轮换,是指地方储备粮油中的普通稻谷、玉米、小麦原则上每3年轮换1次,轮换比率原则上为每年1/3;优质稻谷、食用植物油每年轮换1次;每批次地方储备粮轮换出入库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动态轮换,是指地方储备粮油中的稻谷、大米、玉米、小麦、食用植物油,根据国内、国际粮食市场的行情变化情况以及粮食承储(代储)单位生产需要,可随机轮换。

储备大米每半年至少轮换1次,优质稻谷、食用植物油每年至少轮换1次,其它储备品种每3年至少轮换1次。

第二十二条地方储备食用植物油、应急成品大米可以实行动态轮换管理。

稻谷、小麦、玉米等地方储备粮品种和规模,由承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动态轮换。

动态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油,按照库存成本不变、实物对冲的原则轮换,轮入的地方储备粮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宜存标准。

动态轮换的地方储备粮油轮出、轮入的数量和价格,由承储单位自行决定,但其最低库存在任何时点不低于储备品种规模70%。

动态轮换地方储备粮油的库存成本每5年变动一次,变动的库存成本参照广东省华南粮食交易中心最近成交的相同品种购入价格,由市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定价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在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前认真做好市场粮情、粮油价格的调查和测算工作,合理把握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时机,在确保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安全的基础上,按时完成地方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争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尽量避免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进口储备粮轮换拍卖前,进口储备粮的单位应当对参与竞拍的企业是否通过检验检疫机构资质认可进行审核。

未获得进口储备粮加工检验检疫资质认可的企业,不得参与竞拍。

承储单位会同竞拍成功的加工企业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相关出库手续。

未经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批准,进口储备粮不得调出储备库。

第四章地方储备粮油动用

第二十五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恩平市粮食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油应急动用预警机制,切实加强对市场粮油行情的监测、预报,适时提出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一)本市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油;

(三)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按《恩平市粮食应急预案》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油动用方案直接下达给承储单位执行,并通知市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市人民政府对动用地方储备粮油的决定。

第五章储备费用

第二十九条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包括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储备管理费用、保险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和保管定额损耗。

第三十条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费用补贴,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核拨。

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承储单位实际费用一年一定,其中地方储备粮油的储备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使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保险费用、轮换价差和保管定额损耗由市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将地方储备粮油年度储备费用,分季度从市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划入承储单位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开设的基本存款账户,承储单位根据储备费的使用标准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列支。

承储单位按规定列支的粮油储备费用,若超出年度包干费用总额的,其超出部分由承储单位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地方储备粮油储备费用超支的,由承储单位提出,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核实,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按实拨补:

(一)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二)国家、省、江门市以及恩平市人民政府出台的重大政策造成粮油价格在年内上升超过50%或以上的;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应急供应,动用地方储备粮油以平抑市场粮油价格造成损失的。

第三十三条用于地方储备粮油收(采)购的贷款及利息由承储单位直接与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按实结算,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地方储备粮油财务与军粮供应、经营周转粮油财务实行分账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将地方储备粮油业务与军粮供应或其它经营周转粮油业务混合经营。

第三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油销售产生的差价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或市粮食风险基金。

地方储备粮油销售产生的亏损,在市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承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江门市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库存粮油增减值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承储单位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开立信贷专户,并接受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的信贷监管。

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及利息由承储单位负责统借统还。

第三十八条承储单位应当如实记载地方储备粮油的购销价格,储备成本,库存时间、数量,轮换损益和有关费用收支等情况,每月终了7个工作日内由承储单位综合上述情况和财务报表分别报送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

第三十九条地方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按地方储备粮油的实际入库数量和价格计算,由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负责核定。

地方储备粮油的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单位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市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承储单位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粮油储备政策、法规、标准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单位及相关库点检查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地方储备粮油执行轮换销售、收(采)购计划及动用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地方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报表及会计凭证;

(四)对存在问题和违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及处理方案,责成承储单位限期纠正、处理。

第四十一条有关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负责的监督检查人员与承储单位的有关责任人员或负责人在书面记录上签字,被检查的单位有关责任人或负责人拒不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确认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数量、质量、品种、时间等情况,并报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备案。

地方储备粮油财务收支及储备费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规定的职权实施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地方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及费用的使用情况实行定期审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自觉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库存地方储备粮油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地方储备粮油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

第四十四条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按照地方储备粮油资金封闭运行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地方储备粮油贷款的信贷监管。

承储单位对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五条承储单位对上述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上述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地方储备粮油收储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务收支有弄虚作假等方面的存在问题,不及时督促纠正和处理,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不按职责和有关要求对地方储备粮油及承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纪行为不及时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承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组织实施或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油年度轮换销售、收(采)购计划及政府动用决定的;

(二)发现地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问题不及时纠正,或者发现危及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并按照规定报告的;

(三)入库的地方储备粮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或合同要求的;

(四)对地方储备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造成地方储备粮油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

(五)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油数量,在地方储备粮油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六)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地方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七)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油,或者造成地方储备粮陈化、霉变的,或者造成地方储备油陈化、酸败的;

(八)将地方储备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造成地方储备粮油损失的;

(九)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油贷款、贷款利息、各项储备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地方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的;

(十)拒绝、阻挠、干涉市发展改革、粮食行政管理、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恩平市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第四十八条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以差油顶替好油、擅自改动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各项财政补贴费用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按各自职责,责成承储单位限期改正,并责令其退回骗取的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各项财政补贴费用;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地方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油,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1×年×月×日起施行,原《恩平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恩府〔2014〕19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有效期5年。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恩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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