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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性的一些文献doc1

变性手术的法律争议

“变性手术”这个曾经不为我们所知的词,随着我国医疗技术的进步。

也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因此“变性手术”也开始受到我们的关注。

从医学角度来看实施变性手术是治疗性癖的方法之一。

有人认为;选择自己的性别是自己的一项基本权利。

自己有权利来决定是否进行变性手术。

并且具有性癖的人有权通过变性手术来治疗自己的性癖,这是每个公民自己的事。

但有人认为,选择自己的性别决不单是个人的私事,人的性别不仅对其自己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而且对对整个社会有着广泛的意义。

比如,作国变性手术后的人,究竟应该是一变性前的性别还是变性后的现实性别来进行户籍登记呢?

还有亲属关系、以及出现的医疗事故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一、手术后患者可能后悔而产生的问题。

当患者改变自己的性别,摆脱对自身性别的厌恶之后,面临的是新的心理煎熬,因为他们必须重新确定自己的角色,从新去适应整个社会。

这对于患者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美国第一位变性人的自传小说《变性人》中的一段叙述是耐人回味的:

“不是亲身经历过变性的人,决不会理解到一个男性女性兼备的,并且阴阳倒置的人身体上所受的煎熬。

被这种什么都具备又什么都不明确的两性禁锢的人,身体上和精神上所遭受的是无止境的非难和屏弃,以至由此产生的绝望。

”国外医学统计资料显示70%——80%以上的变性人手术后心理并未改变,出现精神分裂等不适应症,由此患者对手术的心理期望值与手术的实际效果之间的差距可能引发当事人的后悔。

当事人对变性手术后的社会角色与社会认同艰难的适应过程中,当不能顺利担当新的社会角色时也会引起当事人的后悔。

当患者一旦后悔,对手术不满意,很可能将医院告上法庭。

医疗机构则必须承担手术决策程序合法、操作无误等一系列的证明责任。

这对医院来说难度是极大的。

尤其再现在对这方面的标准法律还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这无论对医院还是对患者都必须要去面对的一个问题。

二、变性手术后的对原有社会关系的变更和重新定位。

性别是社会角色的基础之一,尤其在中国这个充满伦理道德色彩的文化中。

因此,性别的改变必将涉及到一系列的社会亲属关系的变动。

以婚的变性,突然从为人妻变为为人夫,或有兄弟变姊妹,还涉及到原配能否接受。

尤其对于已有子女的以婚患者。

子女将与女性爸爸或男性妈妈交往,即使理想化地想象社会公众均以平静、宽容、理解的态度对待此事,在孩子的内心深处也难以平静。

这对孩子的身心健康肯定会带来不利的影响的。

未婚者进行变性手术也会涉及到父母、兄弟姐妹们的认同。

否则在法律和伦理上将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作为夫妻可以用离婚的方式解决变性手术后的夫妻关系。

但血缘关系却不可能以解除来解决。

对孩子造成的影响,更不是轻易能够解决的。

三、变性手术对摘除人体器官的争议。

人体器官的健康完整由国家的法律予以保护,当事人和医生都无权去无端处置。

而变性手术摘除的恰恰是人体健康的器官。

并且是在没有任何病变的时候被人为地摘除,这种做法无疑是对健康器官的残害。

即使摘除患者的器官事先得到患者的同意,但是患者处于弱势,是被动的消极的,而医生的决策是主动的,积极的。

因此患者的同意并不能排除医生残害器官错误决策的法律责任。

特别是患者手术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医院则处于有口难辩的状态。

但对于这一问题,有些国家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一些比较开明的法官还是表示赞同实施这种医生和患者双方都同意的治疗方案。

似乎也渐渐被更多的国家所认可。

四、变性手术可能成为犯罪人逃避侦缉的重要手段。

以性别为主要差别的容貌是人的稳定特征,也是侦查犯罪案件和缉捕作案人的主要依据之一。

一般来说,侦查机关掌握了犯罪人确切的体貌特征后就可以按这个体貌特征来抓捕犯人。

但是,目前的整容技术的发展将给侦查工作带来不小困难。

这无疑给犯罪人增加了一种逃避打击的手段。

并成为当今国际上犯罪分子反侦查的的一项重要手段之一。

如当今的很多恐怖分子就是以这种方式来逃避反恐组织的侦查。

在客观上为社会的控制增加了难度。

虽然严格意义上来讲,人的性格可以用DNA来确定,即是当事人实施了变性手术,但其DNA是不会改变的。

可是性别是别人的隐私,非经特许他人不能查询。

如果正常人实施犯罪后以变性手术作为隐匿身份和从新融入社会实施犯罪的手段。

侦查工作的难度将是超长的。

再者,我们到底是以当事人的DNA来确定性别呢还是以当事人变性以后的性别来确定呢?

这将又是一个难题。

总之,变性手术一方面给予了个人选择自己性别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和医疗技术的飞速发展。

人们的精神需求也趋于多样化,人对精神生活上的满足提升到了更高的层次。

在这种社会的背景下,“变性”的出现也不足以为怪。

并且从目前来看,有迅速发展的趋势。

如何让“变性”、法律、社会三者和谐地结合起来。

既保证公民选择自己的性别的这一基本权利,又保障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以达到个人与社会的双嬴。

这将是一个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变性人法律地位渐趋明确阴阳人社会角色仍尴尬

2009年11月25日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11月24日报道日前,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的这份规范,仅仅针对性别认同障碍(GID,又称易性癖)患者的变性手术,而未涵盖各种雌雄间性(intersex,俗称阴阳人)等其他性别异常情况,后者同样面临着社会角色的尴尬和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而此次在GID上取得的制度进展,或许将为改善他们的法律地位建立良好的先例。

GID和间性一样,都是因基因或荷尔蒙异常,而未能在生理和心理上发育出一致而鲜明的性别特征,不同的是,尽管导致间性的十几种综合征生理表现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影响到生殖器官的外观,或至少在第二性征上有所表现,而GID患者的生殖系统和第二性征则有明确且一致的性别,只是他/她在心理上拒绝接受自己的生物学性别,而强烈希望拥有相反的性别身份。

早先的心理学家认为GID是教育和文化环境的结果,比如有些父母把男孩当成女孩来教养,久而久之造成其性别错位,这种认识导致了通过心理治疗矫正性别错位的尝试;但后来的研究表明GID有着更深层的生理机制,许多GID患者的大脑结构在发育过程中已经异性化了,而由教育所致的性别错位,却多半会在青春期后自行矫正,而心理治疗对真正的GID却没什么效果。

实际上从某种角度看,大脑本身就是一个性器官,男女颇为不同,GID男性虽然有着雄性生殖系统,却拥有一颗女性的大脑;当两者相冲突时,由于表达个人意志的“自我”存于大脑之中,便只能由生殖系统的服从来解决冲突了,这是变性手术的生物学伦理基础。

由于GID患者有着尽管错位但却明确的自我性别定位,因而明确其法定性别身份并不存在太大障碍,只须简单的承认其在既有的二元性别系统中按个人意愿选择其一的权利;此次《规范》的重点,在于为认定性别错位的事实存在和患者意愿的真实表达,设定了严苛的条件;由于真假GID的区分要到青春期后才能认定,而此时患者已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而真实意愿的识别不存在根本性障碍。

相比之下,间性人面临的法律地位问题则更加棘手;首先,间性通常在发育早期便可识别,此时进行手术矫正的决定只能由父母来做,然而上古时代那种生杀予夺的无限监护权早已为习俗所限制,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可以覆盖如此重大的决定,已经引发了伦理和法律争议;困难在于,处置和不处置都可能给间性孩子的未来造成伤害,这方面的规范,还有待家长、医生和法律界的共同探索。

其次,更困难的是,不同于GID,间性人特别是未经手术和荷尔蒙治疗的间性人,在成年之后,可能没有明确的自我性别认知,或者拒不接受既有二元性别中的任何一种,他们中的许多已开始主张在法定性别系统中为他们另设一个性别(即第三性别),以便让他们也可享有与正常两性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类似的问题对于同性恋者一样存在。

与性别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间性人和同性恋者却不可能在拒绝二元性别认定的同时,建立起类似婚姻的长期伴侣关系;尽管婚姻在性质上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理论上,即便不借助婚姻法,两个人也可以签订包含类似夫妻义务的契约,交易费用也不是障碍,因为民间组织可以为此类需求设计标准契约。

真正的障碍在于,婚姻关系不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建立了义务,同时也默认的建立了大量涉及第三方的义务,比如当一方因醉酒或昏迷而暂时失去行为能力时,在旁的配偶便自动的接管了其民事责任,一方要动大手术或病危时,医生有义务通知配偶,或取得其同意;这些义务,在非婚姻伴侣关系中是否会得到第三方承认,是大有疑问的;另外,婚姻关系也影响到许多法定权利,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孩子领养权。

明确和保障性别异常者的权利,无疑是制度演进和社会走向宽容开放的应有之义,然而,简单的引入第三性别,会对现有制度造成太大的冲击,大量民事法律都需要重新审视,由此带来的制度成本或许过于昂贵;较为可行的路线是,通过比附和拟制,尽量往既有的二元体系上靠,将为性别异常者创建的新权利通过简单的接口接入到现有法律体系中,而对婚姻法的扩展或许是找到这种接口的一条便利途径。

变性人法律地位将渐趋明确

2009年11月27日济南时报

  几天前,卫生部出台《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承接变性手术的医院、实施变性手术的医师以及接受变性手术的患者都将接受资格审查。

由此我国制定的首部变性手术行业规范开始走上轨道。

记者昨日采访了解到,我国有变性诉求的人群约有20万人,变性手术案例不超过2000例。

但由于之前一直没有类似规范,变性手术操作存在着种种“乱象”。

随着首部变性行业规范的出台,将对变性手术行业产生怎样的影响?

记者就此采访了部分专家。

  ■有人想变性,原是犯过罪医生实施变性手术风险大

  “2005年我做完了最后一例变性手术,这几年已经‘金盆洗手’了。

”昨日,记者采访“山东变性手术第一人”、省千佛山医院整形美容外科主任刘瑞鸣时,他表示,之所以现在不做了,是因为“手术风险太大”。

  “其实变性手术并不是特别复杂的手术。

最大的‘风险’来自我本身的心理压力。

别的医生做手术,都是为病人切除病变气管。

而我做这种手术是切去健康气管,甚至有人拿我们和古代给太监阉割的人作比较。

”刘瑞鸣如是说。

另一种风险则来自于“没有相关法律规范的支持”。

据了解,自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开报道第一例变性手术起,变性手术已在我国发展了20多年。

但在这期间,国家却没有任何法律来约束变性手术,只有靠一些医师自律和行业“潜规则”来把持方向。

  “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变性手术很容易麻烦缠身。

我曾接触过一个有变性诉求的患者,他隐瞒了自己的犯罪史。

在还没有实施变性手术之前,公安机关抓走了他。

”刘瑞鸣说,变性手术已超越了传统医学范畴,成为一项复杂的社会医学,需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医院陷入商业化操作今后不具资质的将被淘汰

  “如果能为他做好心理矫治,就不为他做手术。

”刘瑞鸣口中的“他”指的就是易性癖患者。

此次规范中规定,只有年满20岁,患有易性癖病,且不在婚姻状态中的患者才可进行变性手术。

刘瑞鸣认为,易性癖患者都是天生的,一定不会有婚姻状态。

  山东省性学会秘书长孟彦介绍,易性癖患者的患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一。

“目前,凡是患有异性癖的患者,心理多无法得到矫正,所以变性手术在临床上来说是必要的。

”孟彦说,现在许多并不具备技术和设备的医院为了利益纷纷做起了变性手术。

  “变性手术现在已陷入商业化,这也致使许多公立医院纷纷远离这个领域。

这个市场现在已经到了亟须规范的时候。

按照卫生部的这个规定,目前许多医疗美容整形机构将不再具备做变性手术的资质,从而被淘汰出局。

”刘瑞鸣表示。

  ■他还是她?

变性后的身份尴尬有望消除

  做完变性手术之后,那“他”到底是变成了“她”还是仍是“他”?

变性者所遭遇的尴尬的社会角色,让山东大学社会学教授王忠武并不支持变性手术。

“变性是个人行为,但这种个人行为往往会造成社会关系和家庭结构上的巨变。

而且变性手术是不可逆的,所以我希望人们要满足自己的性别,慎重选择。

  记者了解到,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患者、医生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还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10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

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

至此,变性手术后模糊的法律地位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变性人

百科名片

变性人是指原本为男性或女性,由于长时间地按异性生活导致心理人格的变态,经手术改变性别。

此类人在国内外均为少数,是否能够生育尚未见报道。

这些要求改变性别的人,大部分是心理上否定自己的性别,认为自己的性别应与外生殖器的性别相反。

从医学角度来说,他们都是性别身份识别的障碍,属于性心理障碍的一种,我们称之为易性癖。

形成

特征

1产生原因生物因素

1性教育不当

专家评论

1变性自白变性人内心独白

1刘炎的故事

1小叶独白

1实例剖析中国变性第一人

1个人介绍

1手术顺利

1人格追求

1舆论压力

1渴望理解

1最新动态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1性别认同障碍

1生物学伦理基础

1面临困难

1建议

形成

特征

1产生原因生物因素

1性教育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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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别认同障碍

1生物学伦理基础

1面临困难

1建议

  简介  “变性人”是人们对医学上“易性癖”患者的俗称,属于性身份认同障碍。

形成

  易性癖一般从幼年即懂事起就有性身份认同障碍,青春期心理逆变,持续

 

韩国组合Lady,四名成员都是变性人

地感受到自身生物学性别与心理性别之间的矛盾或不协调,强烈要求通过变性手术来改变自身的性解剖结构,在变性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常因内心冲突而极度痛苦,甚至导致自残、自戕。

  易性癖现象普遍存在于世界各地,男女皆可发病,可见于不同的民族和职业,发病者的生活经历、文化背景和社会条件也不尽相同。

特征

  1、深信自己内在是异性;  2、声称自己是异性,但身躯发育并非异性;

韩国组合Lady,四名成员都是变性人

3、要求医学改变躯体成为自己所认定的性别;  4、希望周围人按其体验的性别接受自己。

  接受变性手术的异性癖患者就是变性人  因此,易性癖患者只是心理上有"变性"的愿望,而只有在接受了变性手术之后,才可以真正被称为"变性人"。

但现实中人们往往对"变性人"和"易性癖"不作严格区分,只是在涉及到对“变性人”进行医学上的分析时才采用"易性癖"一词。

产生原因

  基本上有两个,一种就是内在的原因,由生物因素所致或者从某种意义上讲DNA决定;第二种就是后天的教育,人生影响,主要受父母或是监护人影响。

韩国最美变性人河莉秀

生物因素

  中国著名整形外科专家何清濂教授认为易性癖应称为易性病更为准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表达该疾病的特征,易性病不是主观所为,而应该是生物学因素所致;癖则是指后天养成的一种习惯。

  众多的病例资料表明,易性病是与生俱来的,并非积久成习,像这样把常人畏之如虎、避之不及而又遍体鳞伤的手术当成幸福、当成幸运,这也不可能是癖。

  变性人的脑结构与普通人有别  上世纪末,安徽医科大学周江林博士的一篇在国际医学界引起强烈反响的论文,为变性现象的生物学解释增添了有力的砝码。

他通过对6例变性人大脑的深入研究,发现下丘脑中有一个叫做"终纹床核中央区"的核团和人的性别自认有关系。

普通男性的这个核团比普通女性大44%,而男变女变性人的这个核团只是普通男性的52%,和普通女性相仿。

这项结果第一次从生物学的角度证明了变性人的脑结构不同于普通人。

性教育不当

  整形外科医院性别重塑中心主任陈焕然博士说,他每周都要做两例这种变性手术,目前预约登记已经排到了5年之后。

不过他说,其中30%的变性人都是因为在幼儿时期接受了错误性教育。

  据陈博士说,在性别重塑中心接受变性手术的有五类人:

先天易性癖、阴阳畸形

金星变性后的第一张照片

人、后天易性癖(指定性别错误)、外伤导致性特征模糊和先天性别特征不明显人,其中有30%的变性人都是因为从小被性别错误指定所造成的。

如果家长从小正确引导,那么可以避免孩子的终生痛苦。

  对此陈博士解释,一些家长根据自己的喜好来抚养孩子,比如男孩子长得漂亮就装扮成女孩来养,或者喜欢儿子就把女儿打扮成男孩来养。

虽然大人们觉得好玩儿,但有研究表明,人类对性别的自我启蒙是从2至3岁开始的,因此家长们的特殊爱好往往会对孩子造成不良性别诱导,长大就容易成为性身份心理障碍患者——后天易性癖。

  另外,经验不足的产科大夫,也是造成后天易性癖的“始作俑者”。

陈博士说,有的婴儿在刚刚出生的时候,性别特征先天发育不良。

而急于填写出生证的产科大夫就根据自己的常识来判断“是男是女”,“如果蒙对了还可以。

”他说,“但要是蒙错了,那么今后这个孩子就会不男不女。

”其实这种错误也可以避免,陈博士说,即使婴儿在出生时暂时看不出性别,那么医生可以定期跟踪检查,“也许过一段时间,孩子的性别特征就明朗了。

”  陈博士还认为,目前教师队伍性别比例的失调,也对男孩子的性别认知产生误导。

“幼儿园里只有阿姨,小学校里全是女老师。

”他说,“在这种环境里成长的男孩子容易阴柔有余阳刚不足。

”  随着社会的进步,越来越多的变性人进入人们视野,人们也开始慢慢接受这个一直游离在边缘社会的人群。

但总的来说,他们的社会待遇还需要更多的人来关注。

  变性人存在于世界各地,可见于各种民族和工作,而这些变性人的生活因为受到社会的各种排斥,他们大多生活的都非常痛苦。

每年因变性自杀的人很多,通过变性则可以减轻他们的压力,使他们以新的面孔积极面对生活。

变性也会引来社会一些社会法律,伦理,医学等问题。

  我们应该呼吁,给变性人一个理想生活平台,使他们在生活中体验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专家评论

  中国著名整形外科专家何清濂教授认为易性癖应称为易性病更为准确,因为只有这样,才能  

世界变性人选美比赛冠亚季军

准确地表达该疾病的特征,易性病不是主观所为,而应该是生物学因素所致;癖则是指后天养成的一种习惯。

众多的病例资料表明,易性病是与生俱来的,并非积久成习,像这样把常人畏之如虎、避之不及而又遍体鳞伤的手术当成幸福、当成幸运,这也不可能是癖。

上世纪末,安徽医科大学周江林博士的一篇在国际医学界引起强烈反响的论文,为变性现象的生物学解释增添了有力的砝码。

他通过对6例变性人大脑的深入研究,发现下丘脑中有一个叫做"终纹床核中央区"的核团和人的性别自认有关系。

普通男性的这个核团比普通女性大44%,而男变女变性人的这个核团只是普通男性的52%,和普通女性相仿。

这项结果第一次从生物学的角度证明了变性人的脑结构不同于普通人。

田亚华,曾任中华医学会年鉴丛书编委、副主编,现为《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杂志副总编、深圳鹏程医院院长,国家高级心理咨询师、主任医师、教授。

近年来,主要致力于“性身份识别障碍”的研究与治疗实践。

他坚决反对单纯依靠“手术刀”来完成变性,主张心理医生应全程介入变性,而“手术刀”应成为变性过程中心理医生的“指挥棒”。

由他建立的“李国华变性模式”在国内外获广泛好评。

最新动态

法律地位渐趋明确

  2009年11月24日,卫生部向各地印发了《变性手术技术管理规范》,除了为医疗机构实施变性手术规定了严格的前提条件、资质要求和实施规范之外,其第三节第五条第四款特别明确了,医院在手术后,应“为患者出具有关诊疗证明,以便患者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此项规定呼应了公安部于去年十月在一份批复中,对手术变性后变更户籍性别身份的规定,后者将医院的性别鉴定证明和手术公证书列为性别变更登记的前提;至此,变性手术带来的法律地位模糊和由此而给变性者造成的不便和尴尬,有望从制度上得以消除。

  需要注意的是,卫生部的这份规范,仅仅针对性别认同障碍(GID,又称易性癖)患者的变性手术,而未涵盖各种雌雄间性(intersex,俗称阴阳人)等其他性别异常情况,后者同样面临着社会角色的尴尬和法律地位的不确定,而此次在GID上取得的制度进展,或许将为改善他们的法律地位建立良好的先例。

性别认同障碍

  GID和间性一样,都是因基因或荷尔蒙异常,而未能在生理和心理上发育出一致而鲜明的性别特征,不同的是,尽管导致间性的十几种综合征生理表现各不相同,但它们都影响到生殖器官的外观,或至少在第二性征上有所表现,而GID患者的生殖系统和第二性征则有明确且一致的性别,只是他/她在心理上拒绝接受自己的生物学性别,而强烈希望拥有相反的性别身份。

  早先的心理学家认为GID是教育和文化环境的结果,比如有些父母把男孩当成女孩来教养,久而久之造成其性别错位,这种认识导致了通过心理治疗矫正性别错位的尝试;但后来的研究表明GID有着更深层的生理机制,许多GID患者的大脑结构在发育过程中已经异性化了,而由教育所致的性别错位,却多半会在青春期后自行矫正,而心理治疗对真正的GID却没什么效果。

生物学伦理基础

  实际上从某种角度看,大脑本身就是一个性器官,男女颇为不同,GID男性虽然有着雄性生殖系统,却拥有一颗女性的大脑;当两者相冲突时,由于表达个人意志的“自我”存于大脑之中,便只能由生殖系统的服从来解决冲突了,这是变性手术的生物学伦理基础。

面临困难

  由于GID患者有着尽管错位但却明确的自我性别定位,因而明确其法定性别身份并不存在太大障碍,只须简单的承认其在既有的二元性别系统中按个人意愿选择其一的权利;此次《规范》的重点,在于为认定性别错位的事实存在和患者意愿的真实表达,设定了严苛的条件;由于真假GID的区分要到青春期后才能认定,而此时患者已是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而真实意愿的识别不存在根本性障碍。

  相比之下,间性人面临的法律地位问题则更加棘手;首先,间性通常在发育早期便可识别,此时进行手术矫正的决定只能由父母来做,然而上古时代那种生杀予夺的无限监护权早已为习俗所限制,父母的监护权是否可以覆盖如此重大的决定,已经引发了伦理和法律争议;困难在于,处置和不处置都可能给间性孩子的未来造成伤害,这方面的规范,还有待家长、医生和法律界的共同探索。

  其次,更困难的是,不同于GID,间性人特别是未经手术和荷尔蒙治疗的间性人,在成年之后,可能没有明确的自我性别认知,或者拒不接受既有二元性别中的任何一种,他们中的许多已开始主张在法定性别系统中为他们另设一个性别(即第三性别),以便让他们也可享有与正常两性相似的法律地位和民事权利,类似的问题对于同性恋者一样存在。

  与性别有关的各种民事权利中,最重要的是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而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间性人和同性恋者却不可能在拒绝二元性别认定的同时,建立起类似婚姻的长期伴侣关系;尽管婚姻在性质上只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契约,理论上,即便不借助婚姻法,两个人也可以签订包含类似夫妻义务的契约,交易费用也不是障碍,因为民间组织可以为此类需求设计标准契约。

  真正的障碍在于,婚姻关系不仅在夫妻双方之间建立了义务,同时也默认的建立了大量涉及第三方的义务,比如当一方因醉酒或昏迷而暂时失去行为能力时,在旁的配偶便自动的接管了其民事责任,一方要动大手术或病危时,医生有义务通知配偶,或取得其同意;这些义务,在非婚姻伴侣关系中是否会得到第三方承认,是大有疑问的;另外,婚姻关系也影响到许多法定权利,其中最受关注的是孩子领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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