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技术规定修订版0102修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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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技术规定修订版0102修改

附件1:

地面气象观测业务调整技术规定

(修订版)

根据《中国气象局关于县级综合气象业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气发〔2013〕54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北京时2013年12月31日20时)起执行,其他业务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一、观测业务调整

(一)人工观测时次调整

基准站、基本站人工定时观测时次调整为每日5次(08、11、14、17、20时)。

天气现象白天(08-20时)保持连续观测,夜间(20-08时)按照一般站规定执行。

(二)观测项目调整

1.云

一般站取消云量、云高、云状观测。

基准站、基本站保留云量、云高观测,取消云状观测。

云高记录前不再加记云状。

云高自动观测已正式业务运行的观测站,取消云高人工观测。

2.能见度

能见度自动观测已正式业务运行的观测站,取消能见度人工观测,其他站保留人工观测。

自动能见度观测仪应按《前向散射能见度仪观测规范(试行)》要求进行现场校准。

第一次使用1个半月后应现场校准一次;之后每6个月现场校准一次;仪器更换安装或每次维修仪器之后都应做现场校准。

所有现场校准情况均应在备注栏记载。

3.天气现象

(1)观测内容调整

保留雨、阵雨、毛毛雨、雪、阵雪、雨夹雪、阵性雨夹雪、冰雹、露、霜、雾凇、雨凇、雾、轻雾、霾、沙尘暴、扬沙、浮尘、大风、积雪、结冰等21种天气现象的观测与记录。

取消雷暴、闪电、飑、龙卷、烟幕、尘卷风、极光、霰、米雪、冰粒、吹雪、雪暴、冰针等13种天气现象(同时取消相应的现在天气现象电码04、08、13、17、18、19、29、38、39、76、77、79、87、88、91-99和过去天气现象电码9)。

出现雪暴、霰、米雪、冰粒时,统一记为雪。

当这4种天气现象与雨同时出现时,记为雨夹雪。

(2)观测方式调整

①视程障碍类天气现象

能见度已实现自动观测,且运行地面集成观测业务软件(以下简称ISOS-SS)的观测站,取消视程障碍类天气现象人工观测,原则上以业务软件自动判别记录为准。

当出现明显错误时,需人工判别记录。

能见度记录以自动观测为准,允许自动能见度记录与该类天气现象不匹配。

能见度已实现自动观测,但视程障碍类天气现象仍由人工观测的观测站,以自动观测能见度记录为判别依据,当自动观测出现明显偏差时,需人工判别记录。

能见度记录以自动观测为准,允许自动能见度数据与天气现象不一致。

②降水类天气现象

降水类天气现象实现自动观测的观测站,取消该类天气现象人工观测,以自动观测记录为准。

4.降水

非结冰期,所有降水记录原则上以翻斗雨量传感器为准,称重降水传感器或备份站翻斗雨量传感器作为备份,取消人工观测。

无自动观测设备备份的观测站,保留人工观测作为备份。

结冰期,所有降水记录以称重降水传感器为准,人工观测为备份;无称重降水传感器的观测站,以人工观测记录为准。

启用(包括结冰期结束后和更换安装)翻斗式雨量传感器前,应参照QX/T52-2007《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第8部分:

降水观测》8.1的方法现场校准翻斗基点,并将基点调整后的测量误差值进行备注记载。

在翻斗式雨量传感器使用期间,至少应每1个月进行一次现场校准,并对基点调整前的测量误差值在备注栏记载,若需进行基点调整,再将基点调整后的测量误差值在备注栏记载,不需进行基点调整时仅作说明。

同时使用称重降水传感器的,每1个月应选取一次降水量达到10.0mm或以上的降水过程,与翻斗式雨量传感器同期的量进行对比,当差值超过4%时,应检查原因,确属称重降水传感器测量误差,应对称重降水传感器进行校准。

取消有降水自动观测时,08时、20时定时降水量的人工观测,相应记录以实时业务数据为准,当有降水天气现象,因微量自动观测传感器不能测量时,相应定时降水量按微量降水记录。

5.蒸发

一般站取消蒸发人工观测。

基准站、基本站保留蒸发观测。

配备有自动蒸发仪的台站,保留蒸发自动观测。

蒸发自动观测已正式业务运行的观测站,取消非结冰期的大型蒸发人工观测;结冰期按照原业务规定执行。

6.雪深和雪压

雪深自动观测已正式业务运行的观测站,取消雪深人工观测。

承担雪压观测的观测站,根据雪深自动观测记录,按照原业务规定进行雪压人工观测。

7.应急加密观测

省局按照《地面气象应急加密观测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对于保留和取消的观测项目,将及时启动应急加密观测。

(三)数据文件和报文调整

1.气簿-1

已经取消的观测项目和已经实现自动观测的相关记录,不再记入气簿-1。

2.长Z文件

基准站、基本站的长Z文件中,编报云量、云状、云状编码等记录按缺测处理。

一般站的长Z文件中总云量、低云量、编报云量、云高、云状、云状编码等记录按缺测处理。

云高自动观测已正式业务运行的观测站,由业务软件将自动云高记录写入长Z文件云高栏。

实现能见度自动观测的观测站,由业务软件将正点前15分钟内最小的10分钟平均能见度值(以0.1km为单位)写入正点时次的长Z文件CW段人工观测能见度数据栏。

实现雪深自动观测的观测站,由业务软件将自动雪深记录写入长Z文件积雪深度栏。

3.日数据文件

取消20时后日数据文件的打印。

4.A文件

一般站取消云和蒸发相关记录的录入。

云量的方式位,基准站仍采用原24次定时观测方式X=A;基本站采用3次定时观测的方式X=9。

非自动观测的实测云高,实测云高记录仍保留,云高前的云属按缺测处理。

自动观测的云高记录暂不录入A文件。

自动观测能见度的方式位,采用自动观测方式X=B。

自动观测积雪的方式位,仍采用X=0。

雪深记录以08时或补测时次的自动观测记录代替。

基准站附加信息中“观测时间”的内容记录为:

10/05/08;11;14;17;20

10/24/24小时连续观测

基本站附加信息中“观测时间”的内容记录为:

10/03/08;14;20

10/24/24小时连续观测

5.Y文件

一般站取消云和蒸发相关记录的录入,相应位数用“/”表示。

基准站、基本站日平均云量、云量量别日数按照08、14、20时3次定时观测记录值统计。

能见度自动观测已正式业务运行的观测站,能见度出现次数仍以02、08、14、20时4次定时记录进行统计。

其他观测站,采用08、14、20时3次定时观测记录进行统计。

基准站附加信息中“观测时间”的内容记录为:

10/05/08;11;14;17;20

10/24/24小时连续观测

基本站附加信息中“观测时间”的内容记录为:

10/03/08;14;20

10/24/24小时连续观测

6.重要天气报

保留大风、雷暴、龙卷、冰雹和视程障碍现象(雾、霾、浮尘、沙尘暴)等重发天气报的编发任务,取消降水、雨凇、积雪等重发天气报的编发任务。

大风、雷暴、龙卷、冰雹重要天气报的编发,保持原业务规定不变。

雷暴、龙卷现象出现时,记录在值班日记中,作为编发的依据。

运行ISOS-SS业务软件的观测站,视程障碍现象重要天气报告由业务软件自动编发,以自动观测能见度10分钟平均值为编发依据。

基准站、基本站夜间(20-08时)时段重要天气报告的编发按照一般站规定执行。

7.航危报

承担航危报编发的观测站,保留原有云、能见度、天气现象人工观测任务不变,取消的天气现象记录在值班日记中,按相关业务规定编报。

航空报与地面天气报相重时,取消天气报选组代替航空报的规定,按航空天气报告格式单独编发。

8.气候月报

所有地面气象观测站取消地面气候月报编发任务。

(四)人工观测设备调整

有2套自动气象站(包括便携式自动气象站)的观测站,撤除气温、相对湿度、气压、风速风向、蒸发专用雨量筒、地温等人工观测设备。

仅有1套自动气象站的观测站,仍保留现有人工观测设备。

二、异常情况处理

(一)设备故障处理

1.自动气象站设备出现故障时,按照《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业务职责流程(试行)》(气测函〔2010〕235号)填报ASOM系统。

2.守班期间,因硬件故障导致整套自动气象站无法正常工作,经排查在1小时内无法恢复时,及时启用备份自动气象站或便携式自动气象站。

无备份自动气象站或便携式自动气象站的,仅在定时观测时次进行人工补测。

(二)记录异常处理

部分记录异常时,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1.夜间正点时次记录出现异常时,应在08时前完成修改、上传。

白天非定时的正点记录出现异常时,应在下一次定时观测前完成修改、上传。

2.已实现自动观测的气温、相对湿度、风向、风速、气压、地温、草温记录异常时,正点时次的记录按照正点前10分钟记录、正点后10分钟记录、备份自动气象站记录、内插记录(风向、风速不做内插)的顺序代替。

若无自动记录可代替时,仅对相应定时时次记录进行人工补测(草温除外),其他时次按缺测处理,若某要素人工观测仪器已按规定撤除,则该要素不再人工补测。

3.降水数据异常时:

非结冰期,降水量观测以翻斗雨量传感器记录为准时,记录按照称重降水传感器、备份站翻斗雨量传感器的顺序代替。

如该站以称重降水传感器为准,记录按照翻斗雨量传感器、备份站翻斗雨量传感器顺序代替。

无自动观测设备备份时应及时启用人工补测。

结冰期,用人工观测记录代替。

因翻斗式雨量传感器故障进行修复后,应校准翻斗基点。

4.雪深、降水类和视程障碍类天气现象自动观测或判别出现故障时,守班时段内按人工观测方式观测。

5.若自动观测能见度与人工判断观测的差别较大,能够判定自动观测能见度数据不正常时,定时观测时次仍需进行人工观测,并将自动挑取的定时观测能见度值改为人工观测值。

6.自动蒸发量日合计缺测时,有备份站的以备份数据代替;没有备份站的,该日记录按缺测处理,不进行人工补测。

故障期间恢复人工观测,蒸发降水量用自动降水记录代替。

因降水导致记录异常时,按缺测处理。

7.因分钟数据异常造成加密数据文件错误时,加密数据文件一律不做订正处理。

(三)重要天气报

1.视程障碍类天气现象自动判别出现故障时,恢复人工观测及编发。

2.风向风速传感器出现故障时,改用备份自动气象站或人工观测大风数据编发重要天气报。

(四)内部一致性处理

当云高、能见度、天气现象、雪深等自动观测记录与相关要素或人工观测记录不一致时,按以下原则处理:

1.云量与自动云高矛盾时,仅对定时观测时次记录进行处理,有云量无云高时,维持原记录;无云量有云高时,删除云高记录。

2.雪深自动观测记录与积雪现象不匹配时,仅对定时观测时次记录进行处理,有积雪无雪深时,维持原记录;无积雪有雪深时,删除雪深记录,同时清理采样区残留积雪。

3.因设备故障、雨量空翻等造成降水类和视程障碍类天气现象自动观测记录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时,仅对定时观测时次记录进行处理。

三、酸雨观测业务补充规定

(一)观测记录

降水量采用自动气象站记录的降水量。

风向、风速取自十分钟平均风向、风速,四舍五入后取小数点1位。

如果酸雨软件读取数据不成功,人工查看自动气象站记录后手工录入到酸雨软件中。

当自动气象站有降水记录,并且天气现象为雨时,以降水记录为准并判别降水起始时间。

(二)降水采样

按照《酸雨观测业务规范》第八章8.1节中关于“夜间不守班的气象观测站”的相关规定执行。

即:

08时至20时期间,由人工安放、收取采样桶进行采样;20时至次日08时期间,“在20时将未使用过的采样桶放置于采样架上,并使其处于采样状态,用于对夜间降水的采样”。

08时至20时期间的降水采样记录(即采样桶安放和收取时间),按照《酸雨观测业务规范》的相应规定执行,20时至次日08时期间的降水采样记录,则按照采样桶的实际安放和收取时间填写(20时xx分至次日08时xx分)。

(三)降水起止时间

1.当有自动雨量记录时,以夜间安放采样桶的时间至收取采样桶的时间之间的分钟降水值来确定,即首个分钟降水量值大于等于0.1mm对应的时间为降水起始时间,最终分钟降水量值大于等于0.1mm对应的时间为降水终止时间。

2.当无自动雨量记录时,降水样品所对应的降水起始和终止时间均记录为缺测。

3.当降水延续至8:

00到8:

30期间,以收取采样桶的时间作为降水终止时间。

(四)间歇性降水记录

酸雨观测记录中降水时段的起止时刻分别是,降水采样日界内第一次出现降水的时刻(连续降水时,为日界起始时刻)和最后一次降水的结束时刻(连续降水时,为日界结束时刻)。

每日只填写一个降水时段记录,不考虑间歇性降水时段的划分。

四、新型站业务运行补充规定

(一)业务运行

新型自动气象站建成后应立即开始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月,观测人员熟悉软件操作和设备维护后正式投入业务运行。

启用新型自动气象站后,应在当月A文件中对传感器型号、新增观测项目等进行备注。

气压传感器拔海高度和风向风速传感器距平台高度发生变化的,应对参数变化进行备注。

(二)新增观测要素

新型自动气象站增加了能见度、蒸发、称重式降水、辐射等传感器的,与新型自动气象站同时投入正式业务运行,不需与人工观测仪器进行对比观测。

(三)气压订正

新型气压传感器高度与备份自动气象站不一致的,需进行高度差订正,在OSSMO2004(或OSSMO2010)软件进行正点地面观测数据维护时,在“本站气压”输入栏点鼠标右键,在弹出的“人工器测值替代自动气象站观测值”窗口中输入原自动气象站本站气压记录(必须先将备份自动气象站气压传感器拔海高度输入至台站参数气压表拔海高度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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