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

上传人:b****7 文档编号:11169595 上传时间:2023-02-25 格式:DOCX 页数:29 大小:33.8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2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docx

知识产权最新半年打印版本网工

 

知识产权

 

适用班级:

网络工程师

 

xxx培训中心

贵州·贵阳

目录

第1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2

1.1知识产权的概念2

1.1.1知识产权分类2

1.1.2知识产权的特点2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3

1.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3

1.2.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3

1.2.3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3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3

1.3.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3

1.3.2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4

1.3.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4

1.3.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4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4

1.4.1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4

1.4.2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4

1.4.3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5

1.4.4接受任务开发5

1.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5

1.6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5

1.7软件著作侵权的法律责任5

1.8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5

1.8.1商业秘密的定义5

1.8.2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5

1.8.3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5

1.8.4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5

1.8.5商业秘密的受保护期限5

1.8.6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6

1.9专利权概述6

1.9.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6

1.9.2专利申请人6

1.9.3专利申请的原则6

1.9.4专利权的归属6

1.9.5专利权人的权利6

1.9.6专利权的时间限制6

1.9.7专利侵权行为6

1.10商标法概述7

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7

1.10.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8

1.11试题部分9

第1章知识产权基础知识

1.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知识产权是指民事权利主体(公民、法人)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享有的权利。

1.1.1知识产权分类

1.工业产权

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等项内容。

2.著作权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即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自完成其权利自动产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十)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不适用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人身权包括:

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持完整性权;

财产权:

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或改编、翻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1.1.2知识产权的特点

1.无形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保护的对象是智力创造性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

2.双重性

某些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例如著作权,商业秘密只有财产权,没有人身专属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主要体现为财产权。

3.确认性

工业产权中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完成人不能自动获得专利权,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专利局提出申请,由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颁发专利证书后,其完成人才享有该项知识产权。

商标权,大多数国家(包括中国)需要注册后才能获得。

文学艺术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自完成其权利自动产生,但有些国家也要实行登记后才能得到保护。

4.独占性

智力成果可以同时被多个主体使用,但法律授予知识产权一种专有权,具有独占性。

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使用,否则构成侵权。

少数知识产权不具有独占性,例如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能禁止其他人使用其独立的方法独立开发完成的相同技术,可以说商业秘密不具备完全的财产权属性。

5.地域性

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特点,即各国主管机关依照本国法律授予的知识产权,只能在本国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

也保护共同参加国际条约国家的公民作品。

6.时间性

知识产权具有法定的保护期限,一旦保护期限届满,权利将自行终止,成为社会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1.2.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主体指享有著作权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公民

公民(指自然人)通过以下途径获得软件著作权主体资格:

⏹自行独立开发软件的公民(软件开发者)

⏹订立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开发,并约定著作权归自己享有;

⏹通过转让途径取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软件权利的受让者)

⏹公民之间或与其他主体之间,对计算机软件进行合作开发而产生的公民群体或者公民与其他主体称为计算机软件作品的著作权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通过继承获得软件著作财产权主体资格。

2.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其他组织

指除去法人以外的能够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其他民事主体。

综合上述,即包括著作人和受让者两种。

1.2.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客体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即受保护的对象,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为:

1.计算机程序:

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同一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视为同一软件作品。

2.计算机软件的文档:

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开发情况等,如说明书、用户手册等。

注意: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

本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1.2.3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保护的条件

1.独立创作

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创作,任何复制或抄袭他人开发的软件不能获得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概念的原则,任何人可以设计具有类似功能的另一软件作品,但是如果用了他人作品的逻辑步骤的组合方式,则对他人软件构成侵权。

2.可被感知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是作者创作思想在固定载体上的一种实际表达,如果作者的创作思想未表达出来或不被感知,就得不到保护。

3.逻辑合理

受著作权保护的计算机软件作品必须具有合理的逻辑思想,并以正确的逻辑步骤表现出来,才能达到软件的设计功能。

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1.3.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1.3.2软件合法持有人的权利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

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1.3.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使

软件经济权利的许可使用是指软件著作权人或权利合法受让者,通过合同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软件,并获得报酬的一种软件贸易形式。

许可使用的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1)独占许可使用:

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和时间确定独占性,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不能使用该软件。

(2)独家许可使用:

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和时间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权利人不得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可以使用该软件。

(3)普通许可使用:

权利人通过书面合同授权,被授权方可以根据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和时间使用,权利人也可以将软件使用权授予第三方,权利人自己也可以使用该软件。

(4)法定许可使用和强制许可使用:

在法律特定的条款下,不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使用其软件。

1.3.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时,除以上三项权利外,其发表权等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等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2015年11月)以下著作权权利中,(10)的保护期受时间限制。

(10)A.署名权B.修改权C.发表权D.保护作品完整权

1.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的归属采取了“创作主义”原则,明确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除非另有约定。

1.4.1合作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对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开发者或者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根据合同约定确定。

若无合同,共享著作权。

若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那么开发者对自己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可以在不破坏整体著作权的基础上行使。

1.4.2职务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1)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规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2)开发出的软件属从事本职工作活动的结果。

(3)使用了单位或组织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2015年11月)王某在其公司独立承担了某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的程序设计工作。

该系统交付用户、投入试运行后,王某辞职,并带走了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源程序,拒不交还公司。

王某认为,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是他独立完成的,他是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的软件著作权人。

王某的行为(11)。

(11)A.侵犯了公司的软件著作权B.未侵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C.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权D.不涉及侵犯公司的软件著作权

1.4.3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如果是接受他人委托而进行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签订的书面合同约定;若没有签署合同,或合同中未规定,其著作权由接受委托人享有,即实际完成软件开发的人所有。

1.4.4接受任务开发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

由国家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

1.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1.6不构成侵权的合理使用行为

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安装、显示、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二十九条:

软件开发者开发的软件,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件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件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

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1.7软件著作侵权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

1.8计算机软件的商业秘密

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各国采取不同的立法,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了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

1.8.1商业秘密的定义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被定义为:

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基本内容。

1.8.2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

商业秘密必须具有未公开性,即不为公众所知,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1.8.3计算机软件与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计算机软件,是以计算机软件中是否包含“商业秘密”为必要条件的,计算机软件是人类知识、智慧、经验和创造性的劳动成果,本身就具有商业秘密的特征。

即使软件尚未开发完成,在软件开发中形成的知识内容也可构成商业秘密。

1.8.4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的侵权

侵犯商业秘密,是指行为人(负有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方、侵犯本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合法控制者)的许可,以非法手段(包括直接从权利人那里窃取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通过第三方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获取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并加以公开或使用的行为。

1.8.5商业秘密的受保护期限

商业秘密受保护期限具有不确定性,该秘密一旦为公众所知,即成为公众可以自由使用的知识。

1.8.6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规定,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侵权者将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9专利权概述

1.9.1专利权的保护对象

发明创造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我国专利法主要保护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专利的发明创造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不像有形财产那样直观可见,必须经过专利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确定,在未经审批以前,任何一项发明创造都不得成为专利。

1.9.2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包括:

职务发明创造的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或者设计人,共同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其所属单位,委托发明创造中合同约定的人,受让人。

1.9.3专利申请的原则

专利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在办理各种手续时都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1.9.4专利权的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即单位为专利权人,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申请获批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所有,

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收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获批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

1.9.5专利权人的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属性,独占权以及由其衍生出来和相应处分权。

专利权人的权利包括独占实施权、转让权、实施许可权、放弃权、标记权等。

专利权人可通过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将其依法取得的对某项发明创造的实施权转移给非专利权人行使。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法律规定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1.9.6专利权的时间限制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自申请日起10年。

1.9.7专利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也没有在其他法定是由的情况下,擅自以盈利为目的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侵权行为主要包括: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10商标法概述

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商标法定义

第三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第五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第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2.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

3.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4.注册商标的续展、变更、转让和使用许可

第三十九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5.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六条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

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书信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