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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体育学院室管理章程

沈阳体育学院实验室管理章程

第一章实验室规章制度

一实验室工作制度

1.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实验教师和实验员要努力钻研业务,严格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3.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必须按时上下班,有事按规定办理手续,严禁工作时间脱岗。

4.实验教师和实验员要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5.教师要向学生认真讲授实验操作方法,实验课中严禁随意离开实验室。

6.学生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完成实验并注意安全。

7.实验仪器设备的领取和使用要有记录,用后及时归还。

8.不得随意动用仪器设备,实验教师和实验员亦无权擅自外借。

如需外借,按规定办理。

9.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按有关规定处理。

10.保持实验室整洁、安全。

离开实验室前,应关闭电源、门、窗等,以确保安全。

实验室须在明显位置做好安全提示。

二实验室负责人岗位职责

1.负责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实践教学、科研实验,领导并组织完成实验室的工作任务。

2.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学期工作计划,落实实验任务,检查执行情况。

3.制定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岗位职责和有关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执行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实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4.教学实验室的负责人负责联系各二级本学期实验教学计划。

计划应于上学期末或新学期第一周交教务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各一份。

计划应列出专业名称、年级、班型、人数、教学组长(负责人)、授课教师、实验课名称、项目内容、实验类型、实验时间及仪器设备、试剂耗材等。

5.教学实验室的负责人应根据各二级学院各学科实验教学计划,制订本学期实验室工作计划。

计划应包括实验室使用安排,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购进、置备,仪器的检查和维护等。

6.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

7.科研实验室负责学院研究生毕业论文、教师科研实验、国家队服务和社会服务工作。

8. 应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及特性。

  9.爱护仪器设备,正确使用,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提高设备完好率。

10.指导使用者正确使用仪器。

三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岗位职责

1.积极参加学习和集体活动,遵守规章制度。

2.实行坐班制,坚守岗位,履行岗位职责。

3.有事请假,妥善安排工作。

4.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做好实验准备工作。

5.熟练掌握仪器设备性能和操作技术,维护好所分管的仪器设备,及时排除常见故障。

6.加强档案管理,确保实验记录完整、规范,保证仪器设备及低值耐用品帐、签、物相符。

7.严格物品登记制度、借还制度和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8.积极学习钻研实验技术。

9.协助实验指导教师指导实验。

10确保实验室安全、卫生。

11.教学实验室须在实验课前一周将实验内容、实验课程表及教师名单标注在每个实验室门前的课程表板上。

12.积极准备实验,使需要的仪器处于完好状态,备足药品和材料,检查通风、电源、水源及其他设施。

13.实验结束,实验室实验员填写实验课记录、授课教师签字,同时督促和检查仪器状态及实验室门窗、水电等情况。

四学生实验守则

1.服从安排,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实验结束后写出实验报告。

3.爱护实验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

4.不准带无盖水杯进入实验室,不准吸烟、吃零食、乱扔杂物。

5.不得在计算机上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操作,不得发布非法言论。

6.实验结束后,要正确关闭计算机并保持环境整洁。

7.对未按要求操作造成设备损坏的,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五实验准备制度

1.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应做好上课前的一切准备工作,有事必须请假。

2.每次实验结束后,要按照设备故障记录尽快排除故障,确保下次实验的正常进行。

3.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实验教学。

4.教学实验室实验员在实验教学前一周准备好实验相关设备耗材等,并主动与教研室实验课负责教师或小组长联系,确认实验课准备情况及预实验有关事宜,切实做好实验课的准备工作。

六仪器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守则

1.做到防尘、防潮、防震。

定期保养、定期检验,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2.制定设备的管理责任制。

主要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设备,制定相应的使用操作规程。

3.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仪器设备使用中发现有异常气味、电火花或异常声音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查明原因、排除故障。

5.一般性故障,由实验员检修,特殊故障,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商家或厂家维修。

七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

1.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资料的收集、整理、汇编及存档工作。

2.工作档案必须保持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和连续性,要注意积累,妥善保管。

3.严格档案借阅手续,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4.上报的档案(含影音等电子资料),需经实验室管理中心主任审核。

第二章实验室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八为加强对我校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此细则。

九我校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包括以下内容:

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的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但由于使用多年,已陈旧过时、技术落后、性能指标降低,经申请批准后,可降档按非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

十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享”,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最大效益。

十一使用和管理:

要求配备有经验、责任心强的实验教师和实验员担任大型贵重仪器的管理人员。

1.在掌握仪器设备结构、工作原理的情况下,能够熟练使用仪器设备的已有功能(包括分析测试、教学实验、培训等)、开发新功能,努力使仪器设备发挥最大效益。

2.制定并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人员考核、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并及时做好记录),按学校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3.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考核的重要内容)。

4.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

建立、保管仪器的档案技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合同、说明书、操作手册、电路图等)。

十二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

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人员将酌情处理。

十三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

对较大事故,负责人(或当事人)要及时写出详细的事故报告,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向学院报告情况。

十四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

必要时,须经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批。

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三章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

十五为了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培养高素质的创新性人才,促进实验教学改革,使实验室成为培养学生创新创业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特制定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十六开放形式

1.全面开放:

实验室在完成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全面向学生开放。

2.定时开放:

实验室管理中心定期举办大型仪器设备演示说明会,向学生开放。

3.预约开放:

针对学生开展科研及创新创业活动,结合实验室的教学科研运行情况,提前向实验室管理中心预约申请使用实验室。

十七开放类型

1.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

主要面向研究生和本科高年级学生参加科研活动。

2.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

主要面向研究生和本科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自行拟定科技实验活动。

3.教学计划要求的课内实验:

主要针对本科低年级学生进一步学习教学计划内的实验或需熟练掌握的实验。

十八组织管理

1.实验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开放工作。

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相关实验室开放工作,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及耗材的管理,实验项目的审查及学生管理。

2.学生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3.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实验。

4.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5.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7.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过程中的指导,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

8.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学生实验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动手能力;要做好安全和实验情况的记录。

9.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设备是否完好,如发现有损坏、丢失情况,及时上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处理。

十九开放费用

学生利用开放时间做实验,在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收费用。

耗材自理。

第四章实验室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制度

二十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证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学院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二十一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保证仪器设备齐备完好,督促实验室建立科学、严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十二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均属设备事故,凡因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和丢失均应赔偿。

二十三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后,必须及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并于一周内上报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单。

二十四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实验室管理中心,除按规定处理外,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五由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应予以赔偿:

1.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

2.不按制度或不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

3.实验教师或实验员失职、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将设备带出校外,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

5.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二十六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确认可不予赔偿:

1.因正常实验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2.因设备本身缺陷或使用年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二十七属于以下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在确定赔偿额度时,可酌情减少或免于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造成损失;

2.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者;

3.已有防范措施,经保卫处确认确属外盗的。

4.对遵守规章制度,爱护设备且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配合调查,认错态度较好者,可适当减免赔偿额度。

二十八赔偿价值的计算

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的计算金额:

1.损坏丢失零部件尚可修配的,只计算零部件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约计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部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计算赔金。

二十九赔偿比例

1.投入使用不到5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60%~80%赔偿;电子产品按40%~60%赔偿。

2.投入使用5~1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40%~60%赔偿;电子产品按20%~40%赔偿。

3.投入使用11~20年的机械产品按原值的20%~40%赔偿;电子产品按10%~20%赔偿。

4.已经使用20年以上的机械产品,赔偿金额不高于原值的10%;电子产品不高于5%。

5.特殊产品或特殊情况下的赔偿金额,另行处理。

6.学生在申请使用实验室设备前,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对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应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

三十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还应根据事故大小责令当事人(或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并酌情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或行政处分。

对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在确定赔偿金额及日期后,实验室管理中心应以书面形式沟通财务处。

事故责任人及单位应尽快落实赔偿,及时上交财务处。

对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将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强制执行。

赔偿款全部自筹解决。

三十二赔偿款用于补充设备维修费,按财务规定办理手续。

三十三实验室内办公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依照此办法处理。

第五章实验室服务社会暂行管理制度

三十四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调动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挖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潜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特制定本办法。

三十五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广大教师利用现有的人力和设备条件,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开展社会性服务工作。

三十六所有对外服务项目,均采取有偿服务的原则。

三十七实验室对外服务须经院级主管领导批准并签订合同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利用实验室和动用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有偿服务或创收。

三十八实验室对外服务须根据双方协商服务内容,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学院相关财务制度签订合同,进行有偿服务,服务内容及价格每个合同单议。

三十九实验室所提供的场地、仪器、设备等,在使用过程中如有损坏或丢失,应根据合同协议赔偿或维修。

四十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协议执行,费用由学院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

第六章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使用制度

四十一为保障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实验顺利进行,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借(校外使用),特殊情况须单独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

四十二申请使用实验室或实验室仪器设备进行实验的人员(以下称“申请人”)进入实验室进行实验必须提前预约并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申请人只能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学生做实验时应由导师担保申请。

非本校教职工申请实验时,必须和本学校教职工(合作人)联合提交申请。

四十三申请人在进行实验前需参加仪器设备的操作培训,经实验室实验教师或实验员确认合格后方可单独操作。

四十四进入实验室前,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向申请人当面交付钥匙和清点相关设备及配件,并签订安全责任书;实验过程中,申请人应保证所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完好、整洁、安全,并填写设备使用记录,设备状态;实验耗材由申请人负责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

实验完成后,申请人须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当面清点归还钥匙和相关设备及配件。

四十五实验室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在实验过程中随时检查实验内容,如发现与申请表中实验项目不符,将要求申请人立即终止实验。

四十六当设备出现故障时,申请人及时通知相关实验室管理人员,并积极配合实验室恢复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同时如实填写维修记录,维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实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十七如果在借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等人为原因导致设备损坏需要维修,由申请人负责维修;若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按照实验室管理中心《沈阳体育学院实验室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制度》执行。

四十八对不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的申请人及实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可进行提醒、警告、直至取消实验资格。

四十九具体申请程序:

1.申请人咨询相关实验室实验教师或实验员,确认能够使用后填写《沈阳体育学院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申请单》(此表在实验室管理人员处取),并办理相关手续。

2.实验室及仪器设备使用归还时,申请人和实验室实验教师或实验员确认状态完好并签字。

3.学校在职教职工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可直接借用

4.使用实验室及仪器设备须签订《沈阳体育学院实验室和仪器设备使用知情同意书》和《沈阳体育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5.借出设备未经许可不可私自外借,否则取消借用资格;仪器设备未经许可私自借出损坏按价赔偿。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五十实验室非电工人员不得私自安装电器设备、照明灯具和拉接电线。

五十一实验室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各种仪器设备的性能、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

五十二实验前要检查仪器、设备、器皿、火源、电源和防炸防腐装置是否安全完好,不得“带病”运行和实验。

五十三实验室人员在开机、实验过程中不准擅自离开岗位。

五十四禁止非本室人员和外来学(实)习人员随意操作各种设备,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后并有本实验室人员监督方可操作。

五十五存放精密仪器、易燃易爆实验室要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

五十六实验室人员不得私自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品,按量领取。

五十七正确使用高压气体钢瓶,不得在高压气瓶附近进行明火作业。

五十八使用煤气前要检查管道、阀门是否漏气,结束后要关闭好阀门。

五十九每天下班后,要关闭所有仪器、设备电源,确认无隐患后方可离去。

六十高压气瓶不得放在日光下暴晒,在搬运时不得摔碰。

六十一熟悉掌握本室配备的消防器材,做到会使用、会报火警。

六十二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不得隐瞒。

六十三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对不安全因素要及时整改。

六十四实验用电热设备(电炉子、电烙铁)必须放在安全的地方使用,用完须切断电源。

第八章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十五为落实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师生员工的人身健康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六十六根据《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险品)是指:

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六十七各实验室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条例》中所规定的要求,并对本部门危险品的安全负责。

六十八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出具危险品购买凭证。

六十八储存、使用危险品的实验室应接受学校安全生产办公室的依法监督管理。

六十九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实验教学、科研所用危险品的审批(注明名称、用途、数量);危险品实验场所及其设备的安全管理;对从事与危险品有关的人员安全教育及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七十从事危险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以及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七十一从事危险品活动的人员,对危险品的管理必须做到“三清楚”:

即危险品出入库要核查登记清楚;外包装物上的标识字迹要清楚;人员变动时交接手续要清楚。

一定要杜绝出现废弃危险品。

七十二根据危险品的种类和特性,在仓库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等作业场所要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蚀、防渗透或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及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七十三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必须符合《条例》要求,并设专人管理。

七十四剧毒物品必须用专用保险柜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并做好出入库记录。

七十五危险品专用仓库要设置明显标志,应当符合《条例》对安全、消防的要求。

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责任部门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十六使用危险品进行实验的工作场所,必须建立危险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品的安全使用。

七十七危险品发生事故,应当及时向公安、卫生、环保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拖延、推诿,同时要采取必要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七十八严格管理危险品购买凭证及其有关证件,不得转让。

申购危险品的部门,必须在申购的当日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出具证明,到学院保卫处申请领取《危险品证》及购买证明。

《危险品证》必须在当日用后送回公安处。

如次日仍需用《危险品证》,需再次申请领取。

《危险品证》不得在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存放。

《危险品证》不得复印。

七十九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装置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1989年10月24日发布施行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严格执行。

八十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务院1984年1月6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处罚规定》严格执行。

八十一监控化学品和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依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八十二出现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同位素等危险品的部门,必须自筹资金并报请保卫处及时处理,不得在校长期存放。

八十三违反《条例》和本规定包括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处理。

1.没有按照《条例》规定,对危险品进行安全管理,造成危险品报废、不及时报请处理或私自掩埋的;

2.危险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室)内的;

3.发生危险品事故不及时报告的;

4.发生危险品被盗案件的;

5.发现危险品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八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当上级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八十五本管理办法至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解释权归属沈阳体育学院实验室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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