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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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的安全监督治理,提高联合收割机技术状态和驾驶人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生产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拥有、使用联合收割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由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直辖市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申领业务。

县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上级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指导下,承办联合收割机登记申请的受理、联合收割机检验及驾驶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考试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农机监理机构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和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布、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联合收割机登记

第六条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

联合收割机经农机监理机构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可投入作业。

联合收割机登记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功率在14.7千瓦以上);

(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

(三)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功率不足14.7千瓦)。

第七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经农机监理机构对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技术检验按照国家标准《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16151.12)及相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住宅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来历凭证;

(三)联合收割机产品合格证明;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完成登记,核发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九条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号牌,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的位置。

第十条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每年进行1次安全技术检验。

对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确认所有人提交的联合收割机号牌号码、行驶证一致,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托付检验。

被托付地农机监理机构检验合格后,按前款规定在行驶证上签证。

不参加年度检验或者年度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不得连续使用。

第十一条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联合收割机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联合收割机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的;

(三)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机的。

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填写《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或者更换整机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一)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更换发动机或者机身或者整机的来历凭证;

(三)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四)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查验申请事项发生变更的证明,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二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宅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由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携带档案,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填写《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申请联合收割机转入,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申请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应当填写《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向登记该联合收割机的农机监理机构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四)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认联合收割机,收回联合收割机行驶证,重新核发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第十四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将联合收割机作为抵押物抵押,申请抵押登记或者注销抵押的,应当由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其中办理抵押登记的,还须提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或者注销抵押登记的内容。

第十五条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报废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填写《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申请表》,将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农机监理机构注销。

因联合收割机灭失申请注销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交回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六条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应当填写《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所有人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

农机监理机构经与联合收割机登记档案核实后,属补发、换发登记证书、号牌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补、换发;属补发、换发行驶证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日内补、换发。

补发、换发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后,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

第十七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能够托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联合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的除外。

代理人申请联合收割机登记和相关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第三章驾驶证申领和使用

第十八条驾驶联合收割机,应当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领取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

(一)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R”;

(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S”;

(三)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T”。

第十九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

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二)身高:

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

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

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

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

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

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

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阻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靠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初次申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应当向户籍地或者暂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躯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除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上述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分为:

(一)科目一:

理论知识考试;

(二)科目二: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

(三)科目三:

田间(模拟)作业技能考试。

 

第二十四条考试科目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

其中,科目一考试试题库的结构和差不多题型由农业部制定,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形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题库。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考试。

第二十五条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申请人在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20日后预约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2年。

申领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科目三考试。

第二十六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能够补考一次。

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

申请人能够重新申请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日期应当在10日后预约。

在联合收割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有效。

第二十七条申请增加准驾机型驾驶技能增考项目:

(一)持有准驾大中型拖拉机或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

科目三;

(二)持有准驾悬挂式或者大中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

科目三;

(三)持有手扶式拖拉机或小型自走式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自走式或者悬挂式联合收割机的,考试项目为:

科目二、科目三。

增考的考试方法和评分标准与初考相同。

第二十八条初次申请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申请人全部考试科目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5日内核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获准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收回原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6年。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于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躯体条件的证明。

换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遵章守法和安全作业情形进行审验。

第三十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躯体检查,按驾驶证初次领取月的日期,30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躯体条件的证明。

躯体条件合格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签注驾驶证。

第三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户籍迁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能够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

申请换证时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取档案资料,转送申请换证地农机监理机构,并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提交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信息发生变化或者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填写《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联合收割机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遗失的须提交遗失的书面声明,到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补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代理人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补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

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3日内换发或者补发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第三十三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注销其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躯体条件不适合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三)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超过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60周岁以上,2年内未提交躯体条件证明的;

(七)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八)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未收回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公告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作废。

第四章 作业安全

第三十四条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告标志。

第三十五条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乘坐不得超员,其他位置严禁与使用、操作无关的人员停留。

第三十六条联合收割机在上、下坡时,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时,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三十七条联合收割机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应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进行。

严禁在机器运转时排除故障。

禁止在排除故障时起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档。

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截了当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第三十八条联合收割机必须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夜间作业要有良好的照明设备。

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第三十九条参加作业的悬挂式联合收割机,发动机排气管必须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第四十条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上、下车船用低速档并有人指挥。

第四十一条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搬运物资。

第四十二条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切断作业离合器,拉紧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第四十三条联合收割机在道路上转移行驶时,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四十四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须遵守的规定:

(一)驾驶联合收割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二)不得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三)不得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不得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不得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不得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患有阻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不得离开规定的工作岗位;

(九)不得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四十五条联合收割机的事故是指: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以及其他与联合收割机作业有关活动的人员,操作联合收割机因过错或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缺失的事件。

第四十六条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应当赶忙停机,爱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驾驶人应当赶忙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农机监理机构。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作业地点的其他人员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七条农机监理机构接到联合收割机事故报案后,应当赶忙派农机监理人员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能够扣留事故联合收割机和有关人员驾驶证件,并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四十八条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依据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形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依照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联合收割机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联合收割机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联合收割机事故的证据。

联合收割机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的差不多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联合收割机事故责任分为:

全部责任、要紧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当事人逃逸、有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联合收割机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要求农机监理机构调解的,应当在收到联合收割机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也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农机监理机构调解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

调解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

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时不随机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

(二)有意遮挡、污损或不按规定安装联合收割机号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抵押、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

(四)联合收割机运转时,离开工作岗位的;

(五)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携带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联合收割机。

第五十一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二)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联合收割机;

(三)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四)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患有阻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五)驾驶室超员乘坐或在联合收割机其他位置乘坐、停留与使用、操作无关人员的;联合收割机驾驶室放置阻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

(六)驾驶联合收割机下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七)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他机械的;

第五十二条联合收割机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涂改、伪造、挪用或失效的牌证同时予以收缴:

(一)驾驶未经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的联合收割机从事生产作业的;

(二)挪用其他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

(三)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四)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者驾驶的;

(五)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

(六)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七)造成农机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指使、强迫驾驶人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联合收割机安全驾驶要求驾驶联合收割机,造成农机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五十四条农机监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证申领业务或者不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截了当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截了当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五十五条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联合收割机号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证件》执行。

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的式样以及各类登记表格式样等由农业部制定。

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由农业部统一印制。

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并入拖拉机驾驶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驾驶证证件》执行。

驾驶证申请表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式样等由农业部规定。

第五十六条联合收割机按照本规定发放牌证等收取的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以及驾驶许可考试费,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的身份证明,是《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其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二)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是指:

在国内购买的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联合收割机销售发票;销售发票遗失的是销售商或者所在单位的证明;在国外购买的联合收割机,其来历证明是该机销售单位开具的销售发票和其翻译文本。

(三)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原《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附件:

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

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

一、科目一:

理论知识考试

(一)考试内容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安全监理法规、规章;

2、联合收割机的总体构造,要紧组成结构和功用,爱护保养知识,常见故障的判定和排除方法,操作规程等安全驾驶相关知识。

(二)考试要求

试题分为选择题与判定题,试题量为100题,每题1分。

其中,全国统一试题不低于80%;交通、农机安全法规与机械常识、操作规程试题各占50%。

采纳笔试或运算机考试,考试时刻为90分钟。

(三)合格标准

成绩在80分以上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

场地驾驶考试

(一)图形:

(二)图例:

○桩位,─边线,前进线,倒车线。

(三)图形尺寸:

1、路长:

机长的1.5倍;

2、路宽:

机长的1.5倍;

3、库长:

机长的1.2倍;

4、库宽:

小型机宽加40厘米;大中型机宽加80厘米。

(四)操作要求:

采纳单机进行,从起点前进,一次转弯完成进机库,然后倒车转弯驶出机库。

(五)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机库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完成进库倒库的情形;

2、对联合收割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定能力;

3、对联合收割机差不多驾驶技能的把握情形。

(六)合格标准:

未显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在不得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5、发动机熄火;

6、违反考场纪律。

三、科目三:

田间(模拟)作业技能考试

(一)图形:

(二)图形尺寸:

1、路长:

机长的1.2倍;

2、路宽:

机宽加0.1倍机长。

(三)操作要求:

采纳单机进行,从起点驶入,在第一桩转弯处,将割台放至收割位置,在第四桩转弯处,将割台回升至运输状态,最后通过出口驶出。

(四)考试内容:

1、在规定的弯路内,按照规定的行驶路线和操作要求正确把握方向操纵行驶轨迹的情形;

2、对联合收割机前、后、左、右空间位置的判定能力;

3、对联合收割机田间(模拟)作业操纵割台升降的驾驶技能把握情形。

(五)合格标准:

未显现下列情形的,考试合格:

1、不按规定路线、顺序行驶;

2、碰擦桩杆;

3、机身出线;

4、不按规定位置降升割台行驶距离在0.5米以上;

5、在不得许停机的行驶过程中停机两次以上;

6、发动机熄火;

7、违反考场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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