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规范集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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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六大系统建设规范集合
2011-××-××发布
201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2011
ICS××
D××
AQ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fortheconstructionofmonitoringandsupervisionsystemin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
(送审稿)
目次
1前言
2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指导和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
21 范围
22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3 规范性引用文件
2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AQ2013.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
AQ2013.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通风系统检测
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
GB50395-200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EJ378-1989铀矿山空气中氡及氡子体测定方法
25 术语
26
26.1
26.2
监测监控系统monitoringandsupervisionsystemundergroundmine
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累计量采集、传输、存储、处理、显示、打印、声光报警、控制等功能,用于监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有毒有害气体浓度,以及风速、风压、温度、烟雾、通风机开停状态等,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传感器等设备组成的系统。
26.3
26.4
主机host
用于接收监测信号,并具有校正、报警判别、数据统计、磁盘存储、显示、声光报警、人机对话、输出控制、控制打印输出等功能的计算机装置。
26.5
26.6
分站substation
监测监控系统中用于接收来自传感器的信号,并按预先约定的复用方式远距离传送给传输接口,同时接收来自传输接口多路复用信号的装置。
26.7
26.8
传感器transducer
将被测物理量转换为电信号输出的装置。
26.9
26.10
有毒有害气体传感器deleteriousharmfulgastransducer
连续监测地下矿山环境气体中一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装置。
26.11
26.12
开停传感器onoffstatussensorforelectromechanicalequipment
连续监测地下矿山中机电设备“开”或“停”工作状态的装置。
26.13
26.14
监测监控设备minemonitoringequipment
矿山井下用于监测监控的传感器、分站及线缆等的总称。
26.15
26.16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portabledeleteriousharmfulgasalarmdetector
具备有毒有害气体气体浓度数字显示及超限报警功效的携带式仪器。
26.17
26.18
紧急避险设施emergencyrefugefacility
在矿山发生灾变时,为井下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去除、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27 建设原则
28
28.1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依据GB16423的要求和矿山实际情况建设完善监测监控系统。
28.2
28.3 监测监控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28.4
28.5 监测监控系统应能实现以下信息管理功能:
28.6
——实时显示各个监测点的监测数据,并可以图表等形式显示历史监测数据;
——设置预警参数,并能实现声光预警;
——视频监控系统应支持按摄像机编号、时间、事件等信息对监控图像进行备份、查询和回放。
28.7 监测监控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防雷和接地保护装置。
28.8
28.9 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28.10
28.11 井下分站应安装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滴水、无杂物的进风巷道或硐室中,安装时应垫支架,或吊挂在巷道中,使其距巷道底板不小于300mm。
28.12
28.13 应配备分站、传感器等监测监控设备备件,备用数量应能满足日常监测监控需要;主机和分站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
28.14
28.15 传感器的数据或状态应传输到地面主机。
28.16
28.17 电缆和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3中6.5.2的相关规定。
28.18
28.19 监测监控系统应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28.20
28.21 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完毕和大修后,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测试、调校,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28.22
29 有毒有害气体监(检)测
210
210.1 应采用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对炮烟中的一氧化碳、二氧化氮进行检测。
宜采用传感器对炮烟中的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进行在线监测。
210.2
210.3 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后的采掘工作面,应携带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从上风流方向进入,一旦报警应立即撤离。
210.4
210.5 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应能测量一氧化碳、氧气、二氧化氮浓度,并具有报警参数设置和声光报警功能。
210.6
210.7 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210.8
——每个生产水平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应设置一氧化碳或(和)二氧化氮传感器;
——压入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在距离回风出口5~10m回风流中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抽出式通风和混合式通风的独头掘进巷道,应在风筒出风口后10~15m处设置一氧化碳或二氧化氮传感器;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m处应设置一氧化碳和烟雾传感器。
210.9 一氧化碳报警浓度应设置为30mg/m3,二氧化氮报警浓度应设置为5mg/m3。
210.10
210.11 开采高含硫矿床的地下矿山,还应在每个生产水平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设置硫化氢和二氧化硫传感器。
210.12
210.13 开采有自然发火危险矿床的地下矿山,还应在每个生产水平的进、回风巷靠近采场位置设置温度和烟雾传感器。
210.14
210.15 硫化氢和二氧化硫传感器的安装位置距底板不得高于1.6m,温度和烟雾传感器距顶板不得大于300mm。
210.16
210.17 硫化氢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置为10mg/m3,二氧化硫传感器报警浓度应设置为15mg/m3。
210.18
210.19 开采含铀(钍)等放射性元素的矿山,应监测井下空气中氡(钍射气)及其子体浓度,氡及其子体的监测应符合EJ378-1989的规定。
210.20
211 通风系统监测
212
212.1 井下总回风巷及各个水平(中段、分段)的回风巷应设置风速传感器。
212.2
212.3 主通风机应设置风压传感器,传感器的设置应符合AQ2013.3中主通风机风压的测点布置要求。
212.4
212.5 风速传感器应设置在能准确计算风量的地点。
212.6
212.7 风速传感器报警值应根据AQ2013.1确定。
212.8
212.9 主要通风机、辅助通风机应安装开停传感器。
212.10
213 视频监控
214
214.1 应对提升人员的井口调度室、提升绞车房,以及井口、马头门(调车场)等人员进出场所进行视频监控。
214.2
214.3 应对紧急避险设施及井下爆破器材库、油库、中央变电所等主要硐室进行视频监控,安装在井下爆破器材库和油库的视频设备应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
214.4
214.5 视频监控系统的功能与性能设计、设备选型与设置、传输方式、供电等应符合GB50395-2007的规定。
214.6
214.7 视频监控系统应按GB50348-2004的规定,采用必要的信息安全技术,确保监测信息的安全性、真实性、唯一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214.8
214.9 系统图像质量的性能指标应符合GB50198-1994的规定。
214.10
215 地压监测
216
216.1 对于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水体下面开采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压力或变形监测,并应对地表沉降进行监测。
216.2
216.3 存在大面积采空区、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地下矿山,应进行地压监测。
216.4
216.5 变形监测的等级和精度要求应满足GB50026-2007有关要求。
216.6
217 维护与管理
218
218.1 应制定监测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及监测监控人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值班制度等规章制度。
218.2
218.3 应指定人员负责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218.4
218.5 监测监控设备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调校,传感器经过调校检测误差仍超过规定值时,应立即更换。
218.6
218.7 系统发出报警信息时,监测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应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置,处置结果应记录备案。
218.8
218.9 地下矿山应建立以下台账及报表:
218.10
——监测监控设备台账;
——监测监控设备故障登记表;
——监测监控检修记录表;
AQ
——监测监控巡检记录表;
——传感器调校记录表;
——报警记录月报表。
218.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2011
报警记录月报表应包括打印日期和时间、传感器设置地点、所测物理量名称、报警次数、对应时间、解除时间、累计时间、每次报警的最大值、对应时刻及平均值、每次采取措施时间及采取措施内容等。
218.12
218.13 应绘制监测监控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分站等设备的位置,以及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218.14
218.15 每3个月应对监测监控数据进行备份,备份的数据保存时间应不少于2年,视频监控的影像资料保存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218.16
218.17 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218.18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fortheconstructionofpersonnelregionalpositioningsystemin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
(报批稿)
2011-××-××发布
201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目次
3前言
4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非煤矿山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通信信息中心、北京佳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矿通科技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何学秋、王云海、谢旭阳、韩富有、马国礼、杨福秋、李雪平、李春民、梅国栋、李坤、张延松、朱丕凯、牟声远。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
41 范围
42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的安装、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43 规范性引用文件
44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45 术语和定义
46
46.1
46.2
人员定位系统personnelregionalpositioningsystem
由主机、传输接口、分站(读卡器)、识别卡、传输线缆等设备及管理软件组成的系统,具有对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重点区域出/入时刻、工作时间、井下和重点区域人员数量、井下人员活动路线等信息进行监测、显示、打印、储存、查询、报警、管理等功能。
46.3
46.4
主机host
具有监测信号接收、数据显示查询及统计、人机对话、磁盘存储、声光报警、控制打印输出、与管理网络联接等功能的计算机装置。
46.5
46.6
传输接口transmissioninterface
接收分站发送的信号,并送主机处理;接收主机信号、并送相应分站;控制分站的发送与接收,多路复用信号的调制与解调,并具有系统自检等功能。
46.7
46.8
分站(读卡器)basestation(cardreader)
通过无线方式读取识别卡内用于人员识别的信息,并发送至传输接口的装置。
46.9
46.10
识别卡identificationcard
由下井人员随身携带、保存有约定格式电子数据的卡片。
46.11
46.12
工作异常人员theabsentees
未在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
46.13
46.14
识别区域identifiablearea
系统能正确识别携卡人员所携带识别卡的无线覆盖区域。
46.15
46.16
重点区域keyarea
各生产中段和分段进出巷道及主要分叉巷道、井下爆破器材库、紧急避险设施等区域。
46.17
46.18
最大位移识别速度maximumidentifiablemovingvelocity
系统能正确识别识别卡时,携卡人员具有的最大位移速度。
46.19
46.20
漏读率misreadingrate
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并发数量通过识别区时,系统漏读和误读的最大量与通过识别区的识别卡总数的比值。
46.21
46.22
并发识别数量concurrentidentificationnumber
多个携卡人员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时通过识别区时,系统能正确识别的最大数量。
46.23
46.24
巡检周期pollingperiod
主机依次对所有分站(读卡器)进行一次信息巡查所需时间。
47 建设要求
48
48.1 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不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定位系统;井下最多同时作业人数少于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立完善人员出入井信息管理制度,准确掌握井下各个区域作业人员的数量。
48.2
48.3 人员定位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鼓励将人员定位系统与监测监控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进行总体设计、建设。
48.4
48.5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监测功能:
48.6
——监测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
——识别多个人员同时进入识别区域。
48.7 人员定位系统应具有以下管理功能:
48.8
——携卡人员个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卡号、姓名、身份证号、出生年月、职务或工种、所在部门或区队班组;
——携卡人员出入井总数、个人下井工作时间及出入井时刻信息;
——重点区域携卡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
——携卡工作异常人员基本信息及分布,并报警;
——携卡人员下井活动路线信息;
——携卡人员统计信息,主要包括工作地点、月下井次数、时间等;
——按部门、区域、时间、分站(读卡器)、人员等分类信息查询功能;
——各种信息存储、显示、统计、声光报警、打印等功能。
48.9 人员定位系统应满足以下主要技术指标:
48.10
——最大位移识别速度不小于5m/s;
——并发识别数量不小于80;
——漏读率不大于10-4;
——巡检周期不大于30s;
——识别卡与分站(读卡器)之间的无线传输距离不小于10m。
48.11 人员定位系统主机应安装在地面,并双机备份,且应在矿山生产调度室设置显示终端。
48.12
48.13 人员出入井口和重点区域进出口等地点应安装分站(读卡器)。
48.14
48.15 分站(读卡器)应安装在便于读卡、观察、调试、检验,且围岩稳固、支护良好、无淋水、无杂物、不容易受到损害的位置。
48.16
48.17 主机及分站(读卡器)的备用电源应能保证连续工作2h以上。
48.18
48.19 识别卡应专人专卡,并配备不少于经常下井人员总数10%的备用卡。
48.20
48.21 每个下井人员应携带识别卡,工作时不得与识别卡分离。
48.22
48.23 应配备检测识别卡工作是否正常的装置,工作不正常的识别卡严禁使用。
48.24
48.25 电缆和光缆敷设应符合GB16423-2006中6.5.2的相关规定。
48.26
48.27 人员定位系统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8.28
48.29 人员定位系统安装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8.30
49 维护与管理
410
410.1 应指定人员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日常检查与维护工作。
410.2
410.3 识别卡发放及信息变更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410.4
410.5
ICS××
D××
AQ
应定期对人员定位系统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处理。
在故障期间,若影响到对井下人员情况的监控,应采用人工监测,并做好记录。
410.6
410.7 应建立以下帐卡及报表:
4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AQ××××—2011
——设备、仪表台账;
——设备故障登记表;
——检修记录;
——巡检记录。
410.9 应绘制人员定位系统布置图,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布置图应标明分站(读卡器)等设备的位置、信号线缆和供电电缆走向等。
410.10
410.11 应每3个月对人员定位系统信息资料、数据进行备份,备份数据应保存6个月以上。
410.12
410.13 相关图纸、技术资料应归档保存。
410.14
410.15
410.16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
建设规范
Regulationsforconstructionofemergencyrefugesysteminmetalandnonmetalundergroundmine
(报批稿)
2011-××-××发布
410.16.1.1 2011-××-××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目次
前言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用于规范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
中煤科工集团重庆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延松、秦文贵、牟声远、何学秋、梅国栋、姜益丰、汪金洋、朱丕凯、王者鹏、王东武、谢旭阳、李坤、杨志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与煤共生、伴生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6423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GB14161-2008矿山安全标志
3术语和定义
3.1
3.2
紧急避险系统emergencyrefugesystem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由避灾路线、紧急避险设施、设备和措施组成的有机整体。
3.3
3.4
紧急避险设施emergencyrefugefacility
在矿山井下发生灾变时,为避灾人员安全避险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具有安全防护、氧气供给、有毒有害气体处理、通讯、照明等基本功能,主要包括避灾硐室和救生舱。
3.5
3.6
自救器self-rescuer
由入井人员随身携带、防止有毒有害气体中毒或缺氧窒息的一种呼吸保护器具。
4建设要求
4.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应建设完善紧急避险系统,并随井下生产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
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的内容包括:
为入井人员提供自救器、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合理设置避灾路线、科学制定应急预案等。
4.2
4.3紧急避险应遵循“撤离优先,避险就近”的原则。
4.4
4.5紧急避险系统应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4.6
4.7应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少于30min的自救器,并按入井总人数的10%配备备用自救器。
4.8
4.9所有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4.10
4.11在自救器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到达安全地点或及时升井时,避灾人员应就近撤到紧急避险设施内。
4.12
4.13紧急避险设施的额定防护时间应不低于96h。
4.14
4.15紧急避险系统的配套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救生舱及其他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设备应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4.16
4.17紧急避险系统建设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18
4.19设计所需基本资料,1,矿井开拓系统平面图;2、矿井避灾路线图;矿井生产能力和每班的最多工作人数及主要分布区域;4、大巷、平巷及联络巷道各类保护矿柱尺寸图;5、矿井历年灾害事故统计资料。
4.20
5紧急避险系统设置
6
5.1每个矿井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间距不小于30m;每个生产中段必须有至少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每个采区必须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经上、下巷道与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安全出口设置的其他要求应符合GB16423的要求。
5.2
5.3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各种灾害的避灾路线,绘制井下避灾线路图,并按照GB14161-2008的规定,做好井下避灾路线的标识。
井巷的所有分道口要有醒目的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并定期检查维护避灾路线,保持其通畅。
5.4
5.5紧急避险设施的设置应遵守以下要求:
5.6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及复杂或有透水风险的地下矿山,应至少在最低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