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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质量管理制度

 

门店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管理文件管理制度

1、本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分为四类,即:

1、质量管理制度

2、部门及岗位职责

3、操作规程

4、质量记录、凭证、报告、档案

2、当发生以下状况时,企业应对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相应内容的调整、修订。

1、质量管理体系需要改进;

2、有关法律、法规修订;

3、组织机构职能变动;

4、使用中发现不协调;

5、经过GSP认证检查或内部质量体系评审后以及其它需要修改的情况;

6、质量管理文件一般每两年对现行文件进行复检。

3、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下发应遵循以下规定:

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在发放时,应按照规定的发放范围,明确相关组织、机构应领取文件的数量;

2、对修改的文件应加强使用管理,对于己废止的文件版本应及时收回,并作好记录,以防止无效的或作废的文件非预期使用;

3、己废止或者失效的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

4、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控制规定:

1、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批准;

2、确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3、必要时应对文件进行修订;

4、各类文件应标明其使用范围;

5、对记录文件的控制,应确保其完整、准确、有效;

6、应当保证各岗位获得与其工作内容相对应的必要文件,并严格按照规定开展工作。

五、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执行规定:

1、质量管理制度和程序下发后,质量管理部门应组织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岗位人员学习,各部门负责人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并于文件执行的日期统一执行,质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不得随意复印和涂改。

2、各项质量工作的记录凭证应真实、完整、规范,无内容填写的项目用“/”表示,填写错误的地方不能随意涂改,应使用水笔划“-------”线,并在旁边签名、日期及理由以示负责。

除非特殊要求,在各项质量工作的记录凭证应使用蓝黑色或者黑色水笔进行填写。

3、采取每年度考核和日常检查相结合方式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要检查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1、验收员验收时按配送单对照实物,进行外观质量状况、品名、规格、批号、生产厂家、数量的核对,核对无误后在配送单质量状况一栏签字,计算机生成《药品验收记录》。

发现质量可疑、外包装不符合规定的或货单不符合的,填写《拒收报告单》,将实物与配送单交于配送中心配送员带回。

2、营业员凭有验收员签字的配送单,核对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无误后,签字确认,收货入柜台,将配送单一联交与配送员,一联下保管帐验收员,其余两联分别传微机和财务。

3、凡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必须保留药品配送单的其中一联,并定期进行整理、装订保存,作为本店的验收凭证。

凭证保存五年。

凭证销毁统一由总部质管部执行。

4、凡验收合格的药品,验收员必须输入计算机系统生成验收记录。

验收合格的药品要及时陈列在柜台上。

 

药品陈列检查管理制度

1、陈列药品的货柜、橱窗应保持清洁卫生,并避免阳光直射。

2、药品应按品种、规格、用途以及储存条件要求分类整齐陈列,类别标签应放置准确,物价标签必须与陈列药品一一对应,字迹清晰。

3、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与一般药,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处方药不得以开架自选方式陈列、销售。

4、特殊要求的药品应专柜专锁存放。

危险品不得在柜台或货架上陈列其原包装。

如需陈列只能陈列空包装。

5、拆零药品必须存放于拆零专柜,做好“药品拆零记录”并保留其原包装及说明书至该药品销售完。

6、需要低温保存的药品只能存放在冷柜中,不得在常温下陈列。

需避光、密闭储存的药品应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陈列,否则只能陈列空包装或非卖的样品。

7、发现有质量问题药品应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管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

8、每月计算机系统先生成检查计划,然后根据计划,进行检查,最后计算机生成《陈列检查记录》;对陈列的药品应按月进行检查并做好“陈列药品质量检查记录”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通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9、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10、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陈列药品质量检查记录》

《药品拆零记录》

 

药品销售质量管理制度

1、为保证药品经营行为的合法性,确保药品销售质量,安全合理地为销售者提供放心药品和优质服务,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2、企业应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经营药品。

3、企业应在门店前悬挂本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4、门店应在营业店堂的显着位置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5、凡从事药品零售工作的营业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同时取得合格有效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6、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做到药品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填写准确、规范。

7、营业员付货执行“三确认”,即货与信誉卡、小票与信誉卡、付货与顾客相确认,确认顾客所购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批号无误后,将药品交与顾客。

8、拆零销售包装上应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以及店名等内容。

9、对缺货药品要认真登记,及时向医药批发公司传递药品信息。

组织货源补充上柜,并通知客户购买。

10、做好各项台帐记录,字迹端正、准确、记录及时。

11、作好当日报表,做到帐款、帐物、帐货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药店负责人处理。

12、药品销售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与礼品等销售方式。

13、门店应在店堂内提供咨询服务,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指导,指导顾客安全、合理用药。

14、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的药品宣传广告不准在店堂内、门口悬挂、张贴、散发。

15、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效期。

16、门店销售药品应开具销售凭证。

包括:

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规格等。

17、处方药按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销售。

18、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按相关管理制度销售。

19、在营业场所内显着位置明示“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售出,不得退换。

”因质量原因退回的药品的处理和记录,符合药品退货和不合格药品管理制度的规定。

 

设施、设备管理制度

1、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

1、计量器具应由质量管理员(兼计量员)进行管理。

2、所有在用计量器具,必须严格按规定周期送检,检定率应达100%,检定合格后方能使用,并标贴“准用证”,并建立健全计量器具管理台帐;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应及时处理,同时注销其档案,并报质量管理员备案。

3、新购置、修复安装、调试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经计量检定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4、各部门使用的计量器具,应放置在规定的地言保持清洁。

使用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使用完毕后及时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5、计量器具的校验,检查及修理需有记录,记录保存五年。

2、温湿度调控设备的管理规定:

1、门店温湿度调控设备为冷藏冰柜,温湿度检测仪表为温湿度计。

2、质管员应定期对温湿度调控设备及检测仪表进行检查保养,若发现损坏,应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3、温湿度调控设备及检测仪表的保养、维修应有记录,并建立健全设备档案。

档案记录应保存五年。

4、温湿度调控设备由柜组营业员负责使用,如发现温湿度超过规定范围,应及时调节档位,以确保药品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并认真填写冷藏柜温湿度记录,记录应保存五年。

3、其他设施、设备的管理:

包括养护设施、设备和正常使用的设备。

1、对其他设施、设备建立设备档案。

2、对其他设施、设备建立检查维修记录。

4、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1、《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记录》

3、《养护设备使用记录》

4、《养护设备检修维护记录》

5、《计量器具管理台帐》

 

处方药销售管理制度

1、实行处方管理的药品主要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规定的处方药、中药饮片及特殊药品、毒性中药饮片和麻醉中药饮片等特殊管理药品。

2、处方调剂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

3、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分开陈列,特殊药品应设专柜专人专锁。

4、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销售。

5、销售处方药中的粉针、大容量注射剂必须凭医师开具的处方销售,经处方的审核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并做好记录,处方留存、复印或誊写五年备查。

6、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限量销售,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七日量,审核、销售及复核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做好《处方药销售调配记录》,处方保存五年。

7、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医生更正或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门店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8、调配处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1)处方审核人员收处方后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剂量及医师签章,如有药名书写不清,应向顾客说明情况,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章后再调配,否则拒绝调剂。

(2)调配人员依据审核人员签字确认的处方,按处方进行调配,调配完毕,经核对无误后,调配及核对人签章,再付药给顾客。

(3)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9、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1)《处方药销售调配记录》

(2)《处方誊写记录》

 

药品拆零管理制度

1、拆零药品:

指所销售药品的最小包装单元不能明确注明药品名称、规格、批号、服法、用量、有效期等内容的药品。

2、药店需设专人负责药品拆零销售。

拆零人员必须每年参加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拆零销售工作。

3、药店需配备专门的拆零工具,如药匙、瓷盘、拆零药袋、医用手和消毒用酒精棉球(装于磨口玻璃瓶内)、剪刀等,保持拆零工具清洁卫生。

4、拆零前,对拆零药品须检查外观质量,凡发现质量可疑及外观性状不合格的不可拆零。

5、对拆零后的药品,应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不能与其他药品混放,拆零药品应采用即买即拆,并保留原包装及说明对该批号药品销售完。

6、拆零药品出售时应在拆零药袋上写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等内容。

7、拆零后的药品如不能保持原包装的,必须放入拆零药袋,拆零药袋写明品名、规格、用法、用量、批号、有效期及拆零药品,并做好拆零药品记录。

8、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药品拆零记录》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

1、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门店经营的:

胰岛素制剂、二类精神类药品、含麻黄碱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

2、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购进管理

(1)购进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的《药品购进管理制度》的规定;

(2)购进门店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管理工作,并必须从医药批发公司购进;

3、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管理

(1)对特殊管理药品的质量验收必须严格执行本企业《药品验收管理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双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4、药品的陈列管理

(1)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必须陈列在专柜内;

(2)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不得陈列实物;

(3)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安全存放于专人管理的专柜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

5、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销售管理

(1)除经批准的门店,其他门店不得从事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

应当凭执业医师开具的处方(专用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2)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有关规定,处方凭处方销售。

将单位剂量麻黄碱类药物含量大于30mg(不含30mg)的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列入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管理。

销售非处方药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按照国家规定要求销售,限定购买量同时(一次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索取购买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护照等);

(3)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的药品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4)销售记录真实准确,相关资料齐全,保存五年;

6、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的管理

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等均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记录和凭证管理制度

为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可追溯性及有效性,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记录要求

质量记录计算机生成后不得修改,需要安全备份,纸质记录应字迹清晰、正确完整,不得用铅笔、圆珠笔等易褪色笔填写,不得撕毁或者任意涂改,需要更改时应划线后在旁边填写,并在更改处签章(签名)、日期和理由。

1、质量记录应具有真实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

2、质量记录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

2、凭证要求

1、凭证主要指购进票据和内部管理相关凭证

2、购进票据主要指购进药品时由供货单位出据的发货单(或随货同行单),以及检查验收的相关凭证

3、内部管理凭证包括验收记录、销售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等记录的有效证明记录

4、顾客购药提供的有效凭证:

医师处方、身份证复印件

5、购进票据应按规定保存

三、记录和凭证保管

记录和凭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破损、残缺;保管五年。

 

收集和查询质量信息管理制度

1、质量信息应包括以下内容:

1、国家和行业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等;

2、同行竞争对手的质量措施、质量水平、质量效益等;

3、企业内部经营环节与质量有关的数据、资料、记录、报表、文件等,(包括药品质量、环境质量、服务质量、工作质量各个方面);

4、药品监督检查公布的与本部门相关的质量信息;

5、消费者的质量查询、质量反映和质量投诉等。

2、门店质官员应深入营业现场了解药品质量情况,掌握质量动态。

主动征求顾客对本店销售的药品的质量意见、建议,收集质量信息。

3、建立以分公司质量管理部为中心的,以全体员工为兼职质量信息员的信息反馈系统,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

门店填写《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单》呈报质量管理部,或进行电话查询并做好《药品质量查询记录》。

质量管理部门在接到信息报告后,应及时对信息进行评估处理,在《药品质量信息反馈单》上签署意见或计算机锁定并下达《停售通知单》等相应指令,记录至少保留五年。

4、门店应积极做好质量信息的整理和药品季报表的填写工作,做到字迹清晰,数据准确,原因清楚,上报及时。

 

质量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制度

1、药店经理和专职药品质量管理员,负责质量事故的管理。

执行“三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部放过,没有防范不放过”。

处理工作应做到及时、慎重、有效,并填写《质量事故报告记录表》,建立记录档案备查。

2、质量事故主要包括:

1、因错发药品或售出假劣药品,造成顾客服后发生医疗事故或后果严重的;

2、玩忽职守,使药品过期失效或因保管不善致使整批药品霉烂变质、污染、破损的;

3、药品拆零销售中发现有混药或贴错标签。

3、发生以上质量事故时,均应立即停止销售,汇报公司质量管理部后,进行处理。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门店和人员应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知情不报者加倍处罚。

4、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质量事故报告记录表》

 

质量查询、投诉管理制度

1、药品质量投诉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质量管理部。

2、在接到药品质量投诉时,营业员第一时间处理,若处理不了依次由质量管理员、门店经理、公司质量管理部处理,并填写《顾客投诉受理卡》,若进行电话查询,还应做好“药品质量查询记录”。

3、经核实确认药品质量合格,应在确认后及时通知顾客,并做好解释工作。

4、经核实确认药品质量不合格,由公司质管部做出处理,及时给顾客退、换货,不得拖延。

5、门店在陈列检查、储存销售过程中,发现质量有疑问药品,应及时采取停售措施,并向质量管理部发出查询,做好《药品质量查询记录》。

确认合格的,解除停售,继续销售。

6、经确认药品质量不合格,应计算机锁定、暂停销售,入不合格药品柜。

7、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停售通知单》

 

冷藏药品管理制度

1、收货前应查看并确认运输过程中温度是否符合要求后才可接收货物,移入待验区并通知验收人进行验收;冷藏药品的收货应在冷藏或阴凉环境中进行,不得在露天、阳光直射或周围影响环境温度的位置。

到货时,不能提供运输过程符合冷藏药品的温度记录和到货符合温度要求的数据,拒绝收货,并报质量管理人员处理。

2、冷藏药品验收在到货5分钟内完成,验收人员须按照冷藏药品的温度要求及外观质量情况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立即转入低温柜存放;如对质量有疑问要及时上报质量管理员进行待查。

3、冷藏药品要存放于可调节温度的冷柜中,品种应摆放整齐。

4、门店营业人员每天应在指定的时间检查冷藏设备的运行功能,记录储存温度;如冷藏柜制冷运行不正常或温度达不到设定范围要及时维修,同时查看冷藏药品的质量,如不符合规定将药品隔离停止销售,并做好记录上报质量管理员处理。

5、销售需冷藏药品时,营业员应在顾客结账并核对销售小票信息无误后,再将所售冷藏药品从冰箱中取出、交予顾客,并提醒顾客冷藏保存。

 

药品有效期管理制度

1、本企业规定:

药品有效期在六个月内、进口药品在九个月内的均为近效期药品,对效期较短的药品按3分之一时间为近效期时限。

2、近效期药品应按批号、效期远近依次堆码在柜台内,并严格执行“先产先销”,“近期先销”,“易变先销”的原则。

3、营业员对计算机系统提醒为依据,做好近效期药品销售工作。

4、对近效期药品进行催销:

销售时必须向顾客详细说明效期问题。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门店应将只有1个月效期的药品撤下柜台,停止销售。

特殊情况,需由采配部、质管部共同审批后方可销售,销售时应向顾客说明有效期。

5、公司配送中心依据《近效期药品提醒》将药品统一调回,集中处理。

6、超效期计算机自动锁定,停售,下架。

7、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药品停售通知单》

 

环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管理制度

一、营业场所应宽敞明亮、整洁卫生,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

二、地面、货架、柜台、桌面、橱窗应清洁,不得有与经营、服务无关的物品。

三、陈列药品的货柜、货架及橱窗应保持整洁、明亮,按照品种、规格、剂型或用途分类将药品摆放整齐,做到规范有序,所陈列的药品不积尘、不变色。

四、员工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保持个人卫生,头发、指甲修剪整齐。

五、营业员应注意仪容仪表及个人卫生,统一着装,穿戴整洁、大方。

工作服每周至少洗涤3次。

在岗期间应化淡妆。

六、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检查结果记入档案,对患有传染病、皮肤病或精神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岗位。

七、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1、《员工健康档案》

2、《企业员工个人健康检查档案》

 

提供用药咨询、指导合理用药等药学服务管理制度

1、树立“质量第一、顾客至上”的服务观念,保证顾客合理用药。

2、执业药师、驻店药师按照药品说明书负责向顾客介绍药品的功效、服用方法、禁忌等事项。

3、执业药师、驻店药师负责顾客咨询工作。

4、执业药师、驻店药师不断学习,参加继续教育,掌握国家药品科技动态,向顾客介绍药学领域新进展,合理用药。

5、营业员在药师、执业药师指导下合理向顾客介绍所需药品。

6、店堂内设顾客咨询台、顾客意见簿,公布监督电话,接待顾客投诉,并认真处理,做到有问必答,满意为止。

7、做到小病当医生,大病当参谋。

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用量、禁忌及注意事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虚假夸大宣传和误导顾客。

8、出售药品时,注意观察顾客神情,如有疑意,应详细询问病情后卖药,必要时,请药师给予咨询指导,以免发生意外。

9、销售药品时,不得亲疏有别,以貌取人,假公济私。

10、如违反上述规定,将予以处罚。

11、附件:

《顾客意见簿》

 

人员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提高员工的质量素质、业务水平,更好地为顾客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质官员应根据公司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

制定本药店的年度培训计划及培训方案。

3、药店员工的质量知识学习以药店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方式为主,培训人员在“培训现场记录统计表”签字。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的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药店新进人员上岗前须进行质量教育、培训,主要内容为《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岗位标准操作程序、各类质量台账、记录的登记方法以及有关药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培训结束,根据考核结果择优录取。

5、药店在岗员工须进行药品知识的学习。

考核。

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与次年签订上岗合同挂钩。

6、药店质量管理人员每年参加公司质量管理部举办的质量管理知识培训班,并当场考核质量业务水平。

7、经营情况调整而需要员工转岗时,转岗员工为适应新工作岗位需进行质量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和事件视新岗位与原岗位差异程度而定。

并建立员工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二)。

8、如未按照总公司布置的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工作或在考核中成绩不合格者,对所涉及的部门或人员按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9、质量管理员应建立健全本药店的质量教育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年度培训教育规划、每次培训教育实施方案、培训记录、考核成绩汇总、整改措施等,档案保存五年。

10、质量管理员应建立健全员工个人培训教育档案

(二),档案内容包括:

培训教育登记表、学历证明、职称证书、历次培训教育考核证明及其它资料。

档案保存五年。

 

质量教育培训及考核管理制度

1、教育培训的考核管理:

1、对于参加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了考核的参加人员应将考核结果或培训教育证书原件交质量管理部验证后留复印件存档。

2、公司或本药店组织的培训教育,由各相关部门组织考核。

记录“培训考核表”。

3、对于考核不合格,应安排补考,并在试卷上标明“补考”字样。

2、教育培训考核结果的认定: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结果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关岗位人员资格认定的参考依据,以及总公司及本药店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参考依据。

2、内部培训考核结果,可作为总公司及本药店对有关岗位人员及其业务技能要求的认定依据,以及公司内部对员工晋级、加薪或奖惩的参考依照。

3、附件:

相关质量记录:

1、《培训计划表》

2、《培训现场记录统计表》

3、《培训教育档案

(一)、

(二)》

4、《培训记录表》

5、《培训考核表》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1、药品不良反应(又称ADR):

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包括药品已知和未知的副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等。

3、副作用:

是治疗剂量的药物所产生的某些与防治疾病目的无关的作用。

4、反应的临床表现主要有:

1、中枢神经系统反应:

如头痛、眩晕、失眠、耳鸣、耳聋等。

2、造血系统反应: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等。

3、肝肾损害:

如肝肿大、肝痛、肝肾功能减退、黄疸、血尿、蛋白尿等。

4、心血管系统反应:

如血压下降、心动过速、心律失常

5、过敏反应应与药物剂量无关,具有特异体质的病人才会出现,临床表现主要有:

全身性反应、皮肤反应等。

6、顾客反应所购药品存在不良反应或可疑情况,营业员应首先通知驻店执业药师。

不属于不良反应的,判定为个体差异,于《顾客接待受理卡》上填写记录。

确认为不良反应的,应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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