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协议书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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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协议书模板

附件1

 

浙江省高素质复合型

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

协议书

(完整试点)

 

学校:

浙江师范大学

学号:

学生姓名:

专业名称:

甲方:

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学校)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浙江省教育厅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

经教育部批准,浙江省实施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通过本硕阶段整体设计、分段考核、有机衔接模式,培养能够胜任双学科教学的高素质复合型高中教师。

实行到岗退费、定向就业,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试点专业。

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试点专业师范生(以下简称试点师范生)。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制订试点师范生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试点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试点师范生。

第三条 将试点师范生的录取通知书及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寄送乙方。

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在本协议书签字后,录取通知书生效。

第四条 制订试点师范生本科、教育硕士阶段教育培养方案以及本科转段升入教育硕士的具体考核办法,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关心试点师范生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持本人或本人及其监护人签字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及录取通知书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试点师范生。

第七条 按照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

第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相关政策。

第十条 在学期间不允许转专业。

确因身体、学业等特殊原因需转专业的,需经丙方同意。

有关学分衔接和教学管理按甲方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参加一次甲方组织的本科转段升入教育硕士考核,考核合格学生通过研究生推免录取为相应试点专业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除甲方相应试点专业教育硕士外,不得申请其他专业研究生。

考核不合格者,转入相关专业,继续完成本科学习。

第十二条 按时完成本科相关专业学习且取得一个学科教师资格,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本科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要求,取得学士学位证书。

完成教育硕士阶段学习且取得两个学科教师资格,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教育硕士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要求,取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三条 毕业时由丙方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试点项目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且服务期不少于6年。

第十四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可在高中学校间流动工作。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指导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六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试点师范生到高中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七条 协调做好到岗退费工作,服务期内由各地逐年返还就读期间所缴学费,其中公办高中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延长学习期限期间所交学费由乙方自理,不予退费。

第十八条 研制相关政策在教师招聘、使用、进修培训和职称评聘等方面给予复合型教师倾斜支持,促进试点师范毕业生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

第十九条 负责试点师范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对于违约者,进行违约处理。

五、终止协议

第二十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确因身体等特殊情形无法完成学业或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经丙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体检确认后,可终止协议。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法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自动放弃甲方学籍,或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未按规定时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

(二)不符合第二十条特殊情形转出试点专业的;

(三)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未按规定时间取得两个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的;

(四)毕业后未按协议在省内高中学校任教的,或在省内高中学校任教未满协议约定服务年限离开教育岗位的;

(五)履约期间因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形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出现违约情形的,参照国家公费师范生培养管理办法处理。

在校期间违约的,记入乙方学籍档案;毕业后违约的,记入乙方人事档案。

七、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如未满18周岁,须由乙方及其监护人共同签订本协议。

协议有效期间,国家及相关部门变更或补充本协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则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高素质复合型

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

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

协议书

(推免试点)

 

学校:

浙江师范大学

学号:

学生姓名:

专业名称:

 

甲方:

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学校)

地址:

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学生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丙方:

浙江省教育厅

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321号

法定代表人:

经教育部批准,浙江省实施高素质复合型硕士层次高中教师培养试点,通过跨专业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教育硕士,培养能够胜任双学科教学的高素质复合型高中教师。

实行到岗退费、定向就业,鼓励优秀人才长期从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甲、乙、丙三方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协议签订的前提

第一条 乙方具有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推荐资格,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长期从教、终身从教,自愿报考甲方试点专业。

甲方和丙方经审核,认为乙方符合择优录取条件,同意录取乙方为试点专业教育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试点教育硕士)。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规定,制订试点教育硕士的招生办法和录取原则,对报考甲方试点专业的考生进行审核,择优录取试点教育硕士。

第三条 甲方审定试点教育硕士名单,将经甲方、丙方签字盖章的本协议书一式四份一并送达乙方。

第四条 制订试点教育硕士研究生阶段教育培养方案,提供优良的教育教学条件,对乙方实施教育培养,进行管理和综合评价。

第五条 关心试点教育硕士的成长,并为他们继续深造、终身学习和职业发展创造条件。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经甲、丙方确定录取为试点研究生后,签订本协议书一式四份。

第七条 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甲方报到,经甲方复查合格后,正式注册入学,成为试点教育硕士。

第八条 按照甲方的教育培养方案,接受甲方的教育培养。

第九条 在校学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条 按照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缴纳学费、住宿费等,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助学贷款等相关政策。

第十一条 按时完成教育硕士阶段学习且取得两个学科教师资格,达到毕业要求,取得教育硕士毕业证,符合学位授予要求,取得教育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二条 毕业时由丙方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的要求,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试点项目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专项招聘,通过双向选择等方式切实为每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且服务期不少于6年。

第十三条 在协议规定服务期内,经丙方同意或由丙方授权地方教育局,可在高中学校间流动工作。

四、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指导甲方做好招生录取工作。

在录取之前向甲方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本协议书。

第十五条 做好接收和安排试点教育硕士到高中学校任教的各项工作,确保其有编有岗。

在乙方毕业时,组织用人单位与其在需求岗位范围内进行双向选择,落实任教学校。

第十六条 协调各地做好到岗退费工作,服务期内由各地逐年返还本科大四年级及研究生就读期间所缴学费,其中公办高中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统筹安排。

延长学习期限期间所交学费由乙方自理,不予退费。

第十七条 负责试点教育硕士毕业生的履约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对于违约者,进行违约处理。

五、终止协议

第十八条 乙方在校学习期间和服务期内,确因重大疾病、工伤等情形无法完成学业或不适宜从事教育工作的,经丙方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按照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检查确认后,可终止协议。

六、违约情形及处理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丙方有权追究其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在校学习期间因触犯法律或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自动放弃甲方学籍,或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未按规定时间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

(二)主动申请转出试点专业;

(三)除特殊原因办理休学或保留学籍无法正常毕业等情形以外,未按规定时间取得两个学科教师资格证书的;

(四)毕业后未按协议在省内高中学校任教的,或在省内高中学校任教未满协议约定服务年限离开教育岗位的;

(五)履约期间因用人单位考核不合格、违法违纪违规等情形终止聘用合同的;

(六)其他违反协议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试点教育硕士违约的,参照国家公费师范生培养管理办法处理。

在校期间违约的,记入乙方学籍档案;毕业后违约的,记入乙方人事档案。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及相关部门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事宜三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丙方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以及乙方或乙方及其监护人签字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间,国家及相关部门变更或补充本协议所依据的规章制度的,则以新的规章制度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乙方个人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

乙方监护人(签字或按指印):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日期:

年月日

附件2

年浙江省“硕师计划”教师聘用合同

 

甲方:

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

乙方:

“硕师计划”研究生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______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______年“农村学校教育硕士师资培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签订本聘用合同。

一、乙方愿意受聘到甲方所在市、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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