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景观亮化照明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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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景观亮化照明施工合同范本.docx

室外景观亮化照明施工合同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

 

室外景观亮化照明施工

合同

 

买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买方:

卖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室外景观亮化照明

资金来源:

政府拨款

二、工程承包范围

1、根据对建筑及景观设计的深入理解,进行室外景观亮化照明系统的效果方案设计;

2、含灯杆、灯具、光源、电器、缆、管、井、配电柜、控制箱等设备的设计、研制、选型、安装、调试、测试、维护方案的编制、实施、竣工验收等并确保城运会期间全天候工程保障。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日日(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四、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

六、合同组成的文件

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条款

2)中标通知书

3)报价表

4)技术条款

5)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

7)合同补充条款

8)图纸

9)经双方确仍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七、货物和数量

本合同要求提供的货物和数量见第五部分货物需求一览表。

八、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见合同条款第9条。

九、货时间及交货地点

本合同货物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见合同条款6.4和6.5条。

十、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八份,双方各执四份,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双方加盖印章之后生效。

买方:

名称:

(印章)

全权代表: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卖方:

名称:

(印章)

全权代表:

(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

第二部份: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1.2“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1.4“服务”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承担的将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并使其正常运行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装卸、安装、调试、质保服务、提供维修服务和技术协助、培训和其它关相关活动。

1.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即为签订合同的买方。

1.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1.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1.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活动。

2技术规范

2.1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规范偏离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3.1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

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及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3.2投标人保证投标文件、设计成果及资料均未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否则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若投标人使用了他人的专利、著作权、专有技术,必须在投标文件和设计成果中明确告知招标人,涉及的费用由投标人负责。

3.3、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的设计成果,其知识产权归招标人所有。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适应于海运、或空运、或陆上长距离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等保护措施,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

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造成的后果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

2)合同号:

3)装运标志:

4)收货人代号:

5)目的地: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毛重/净重(公斤):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和交货时间

6.1交货方式:

项目现场交货。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15天以书面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量、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

同时卖方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重事项寄给买方。

6.3在现场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6.4交货时间(工期):

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起90天内完成供货安装及验收。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

7.2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7.3卖方货物须在得到买方通知后方可发运,货物到达项目现场后由卖方负责保管。

8保险

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不满足以下付款方式的投标将导致废标):

9.1合同签订十日内,买方收到卖方合同总价40%的信用保证金保函(含10%履约保证金、30%预付款保函)后,向卖方支付合同总价的30%预付款;

9.2在货物到施工工地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9.3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开具正式发票,支付到合同总金额的95%;

9.4项目验收合格(20XX年XX月XX日)后并经财审单位结算,其余5%作为质保金,第一年支付3%,后两年每年支付1%,共分三年支付完毕。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有特殊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7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0.4合同生效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叁套。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须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2检验

12.1在交货前,供应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

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

供应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

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除外。

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

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4)卖方根据合同负责安装或安装督导,如因安装或督导不正确而造成设备损坏或设备性能不合要求而遭受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损失的数额,由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价格。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付款中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

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合同总价的1%计收。

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0%。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

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权威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

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

18.1卖方必须于合同签署前5个工作日内向买方提交合同价款10%的履约保证金。

18.2如卖方未按规定提交银行履约保证金,将视为其违约及自动放弃中标资格,买方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18.3在本项目合同生效后如发生卖方违约,在双方协商解决之前不予返还。

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从履约保函中直接扣除。

18.4履约保证金由开出之日至工程验收后28天内保持有效,当工期延期时,须顺延银行履约保函的有效期。

19仲裁

19.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9.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4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经济仲裁机构。

19.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买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28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

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0.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外,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

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21.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水平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23合同修改

23.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通知

2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25.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7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7.1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7.2排除执行合同的需要,在事先未得到买方同意的前提下,卖方不得使用第27.1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7.3除合同本身以外,27.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28合同生效及其它

28.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后开始生效。

28.2本合同一式两份,以中文书写,双方各执一份。

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其他说明事项:

1、中标排序前三的未中标单位,每家可获得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设计补偿费;未进入排序前三的单位,不提供设计补偿费;设计补偿费由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十个工作日之内支付;设计补偿费由中标人支付。

2、中标人必须完全响应招标人对其设计方案提出的调整,否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3、设计变更产生的采购、施工等费用,经招标人确认价格、质量后,中标单位方可实施,否则招标人有权指定采购单位或施工单位,费用由中标单位支付。

4、招标人有权在中标排序前三的投标人设计方案中择优选择一个;招标人将该设计方案及方案预算书(或调整后设计方案及方案预算书),按中标排序的依次顺序与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如中标排序第一的投标人拒不接受招标人选定的设计方案及预算,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与中标排序第二的投标人进行商务谈判,依次类推,但仅限定中标排序前三的投标人。

5、招标人对中标人所报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进行清标,如发现中标人所报工程量清单的工程细目中报价存在严重的不平衡,并经投标人澄清但仍不能证实其合理性,招标人有权在总价不变的情况下调整投标人的工程细目的综合单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综合单价;并对附表一中中标人投标时所报的材料价格及品牌进行分析,如发现材料价格与品牌不匹配或品牌不满足招标人的要求将对投标单价及品牌进行联动调整(即在保证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合理调整投标人各项材料价格及品牌),投标人必须无条件接受,拒不接受者,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部分:

安装专项条款

1、乙方须具备设备安装相应的水平及资质,要求安装一次达标。

2、现场安装负责人员须有生产厂商或相应资质的安装施工培训合格证书。

3、乙方须提供安装方案及安装工作计划,并提供有关安装、调试、质量监督及其他服务所需人员(包括在本项目中负责的总部主管人员和现场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其姓名、年龄、履历及培训合格证书等。

3.1、乙方所投入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应与甲方认可的保持一致,甲方不要求更换时不得更换。

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乙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单位提出意向(附前任和后任人员的详细履历资料),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后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征得甲方同意。

乙方必须保证后任人员的资质、资历、业绩、实际工作水平不低于前任人员的素质。

前款人员更换后,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3.2、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更换一次,乙方应向甲方交纳8万元/人/次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直至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其他技术人员每更换一次,乙方应向甲方交纳1.5万元/人/次的违约金。

3.3、项目经理或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实际工作水平和工作表现达不到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或投标文件的承诺、或工作态度存在严重不足,不适应现场工作需要,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

乙方可以提出整改意见;如甲方不予接受,或认为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则乙方必须在7天内无条件撤换,所调换来人员的资质、资历、学历、职称、业绩、实际工作水平不低于原投标书中所承诺人员的素质,更换的人员须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同意。

3.4、项目经理及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全职在现场办公,不得擅自离岗。

因特殊情况需短暂离岗的,应当事先报监理单位批准,必须妥善安排工地现场的工作交接,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离场1天内,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

(2)离场2~3天,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现场监理工程师,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离场3天以上,须将工作交接情况知会总监理工程师,并经甲方批准;

(4)但一个月内累计离场时间不得超过5天(含节假日)。

若违反上述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可发出停工令,待人员回到岗位后才批准复工。

乙方必须就此作出书面解释和保证,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工期延误等损失,并按照第27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所称“现场办公”,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及乙方现场管理机构主要部门负责人必须在施工场地全职上班,履行各自的职责。

4、乙方投保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乙方雇主责任险、施工机械设备保险、人身伤害险。

乙方应给乙方的装备和人员办理保险,该类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乙方还应给乙方的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任何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和损害办理第三者保险,该类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

5、安装时须自行解决安装时与其它工程施工队伍的配合,甲方可进行协调。

安装所需起吊等设备及其它工具由乙方自行解决。

6、由总包管理方提供安装用水、电接口,水、电按表计费,乙方承担其使用的水电费用。

7、乙方必须按规范施工。

施工所用的规范及标准应采用施工时最新版本,除非所使用规范、监理工程师或合同中另有规定。

8、甲方委托江对实施全过程施工监理。

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为。

甲方、监理单位、乙方的工作往来程序:

除甲方另有明确之外,原则上甲方、乙方双方的工作往来均先经过监理单位,由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甲方或者送乙方。

9、乙方现场负责人的实际工作水平和工作表现须适应现场工作需要,否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撤换。

10、乙方应于开工前5天内提交工程总进度计划和施工组织设计。

总监理工程师在接到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总进度计划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11、本工程合同工期为收到监理单位发出的书面开工令之日起天(指日历天数)。

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保证按期竣工,不得延误。

除非发生了以下情形:

(1)政府对本工程建设项目作出停建、缓建的决定;

(2)重大深化设计变更导致本工程在规划、使用、功能方面有重大调整和工程量增加;

(3)不可抗力持续影响而延误工期超过30天以上。

因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甲方按每拖延一天,给予乙方安装合同价1‰额度的处罚,最高罚款额为安装合同价的10%。

12、本工程质量要求为:

本工程按省优良工程进行施工管理,配合主体一次达到

奖工程。

质量验收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验收统一标准为依据。

12.1工程质量未达到前款约定标准,且是因乙方原因造成的,乙方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2.2乙方必须确保工程一次验收合格。

因乙方原因致工程未一次验收合格并导致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办理竣工验收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后续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工程质量争议与鉴定: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同意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由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

XX省质监站)书面鉴定为准。

14、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乙方应当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进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

15、乙方应在本合同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达到设计的功能和标准,所有工程均顺利通过验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引起工程无法按期验收交付使用,甲方按每拖延一天,给予乙方安装合同价的1‰额度的处罚,最高罚款额为安装合同价的10%。

16、实施工程的一切材料、设备及工艺,都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及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应当在用于工程之前经过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17、总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下达停工整改令。

乙方必须在5天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批准后实施整改,由此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等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乙方拒绝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并将未完工程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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