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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科管理制度

山西离柳集团鑫瑞煤业技改矿

地测科防治水管理制度

一、探放水制度

1.煤矿防治水工作本着为煤矿安全生产服务的原则,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原则,落实“有疑必停、有险必撤”的措施。

2.巷道掘进之前,必须采用钻探、物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条件,提出防范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技术等有关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掘进工作。

3.工作面回采前,必须采用物探、钻探或巷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等情况,防治水部门要写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经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审查后报县局,经县安监局及防治水机构会审批准后方可回采。

发现充水时,必须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留设防水煤柱,否则,不得开采。

4.沿断层防水煤柱边缘布置的工作面,在煤柱附近开切割眼时,必须先探后掘,随时对防水煤住探查,探查防水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规定,如不符合规定,按煤柱尺寸要求重新开切割眼。

探查后,所有钻孔必须封孔。

5.对小窑老空区充水区、充水巷道、导水断层、强含水层、陷落柱、老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区,都必须确定探水警戒线,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及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开拓掘进工程到达警戒线时,必须先探后掘,严格掌握钻孔的超前距离,钻进时发现煤岩松软、片帮、来压或钻眼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要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派人监测水情。

如果发现情况危急时,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区的人员,然后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6.在安装钻机探水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加强钻机附近的巷道支护,并在工作面迎头打好坚固的立柱和拦板。

(2)清理巷道浮煤,挖好排水沟。

(3)在打钻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

(4)确定主要探水孔位置时,应由施工技术人员进行标定,负责探放水工作的人员必须亲临现场,共同确定钻孔方位、倾角和钻孔布置数目以及钻进的深度。

(5)在预计水压大于1.0MPa的地点探水时,应预先固结套管。

套管口应安装闸阀,套管深度必须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

特别危险的地区,还应预先掘安全躲避洞,规定撤人的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要使施工人员人人皆知。

(6)煤层内原则上不得探高压充水断层、含水层及陷落柱水。

如确实需要,可先建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水,或根据水压等情况,按本项第五条的要求进行。

7.探放水钻孔的布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探老空水,探水钻孔应成组布设,并在平面图上呈现扇形。

钻孔终孔位置以满足平距3m为准,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垂距不得超过1.5m。

(2)探放断层及底板岩溶水的钻孔,必须沿掘进方向的前方及下方布置。

底板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8.探水钻孔除兼作堵水或疏水用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75mm。

9.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1)探放小窑老空积水和本矿老空积水的超前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

(2)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严格按《防治水规定》表5-1确定探水钻孔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

10.煤层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必须探放顶板水。

11.采前应编制探放水设计。

先期探放水孔,一般从开切眼起,可按30、50、100米的间距布置。

往后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孔位应尽可能结合地质构造布设在疏水效果好的部位。

12.当涌水量较大可能影响正常生产时,应布设底板专门排水巷。

13.查明有无漏填,错填的积水老硐和废弃井巷。

在采掘工程图上标明积水区及其洼点的具体位置和积水外缘标高,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老空区和警戒线。

14.以平面图、剖面图确切反映积水区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对于缓倾斜、近水平复煤层或厚煤层分层回采空的上覆采空区,应绘制小等高距的采空区底板等深线图,以表明积水区的构造和形状。

要分析其主要的充水因素,预计可能的积水量。

15.掘进工作进入积水警戒线后,必须超前探放水,并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米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放水,在确证积水已被基本放净后,才允许继续掘进。

16.探放水钻孔必须具有孔口探水装置。

探放大范围老空水或工作面上方的老硐水时,应预计各种水孔的最大放水量,以供生产部门合理组织排、泄水使用。

17.探放老空积水时,要制定预防有害气体溢出伤人的专门措施。

18.当煤层底板以下赋存高水压岩溶或裂隙含水层(组)时,必须预防底板突水或岩溶泥石流涌出。

采掘前,必须具备勘探或补充勘探资料,水文地质条件要基本清楚。

19.全面整理已有勘探、生产资料,分析研究含水层(组)的含水性特征和已采掘区的突水规律,并在采掘地质说明书中,对可能发生的水害及其预防措施提出建议。

20.预测有突水可能的危险区。

预计最大涌水量,并建议相应扩大排水能力。

21.底板隔水层厚度达不到安全开采要求时,原则上必须进行疏水降压开采。

有条件时,也可采取在加强排水能力前提下的分区隔离开采。

22.在可能有岩溶泥石流突出的地段采掘时,应加强前兆观察和探放,如有异常,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23.防探断层水

(1)应核准(包括补钻探明)断层产状、位置,分析断层带的富(导)水性,并在平面图、剖面图上确定断层与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几何关系。

(2)井巷通过导水或导水可能断层时,必须超前探水,探水线(探水起点)至断层交面线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20米,水压大于0.2MPa时应按比例增大。

(3)当井巷通过含(导)水断层时,要严防来压冒顶突水或滞后突水(突泥砂),并及时建议采掘部门采取相应的防水措施,如加强支护、砌旋、注浆封闭等。

(4)对与强含水层连通的导水断层,必须按规定留设隔水煤柱。

采掘工作面接近断层煤柱前,要复查煤柱的可靠性。

24.开拓下山防探水

(1)下山开拓前必须充分调查、分析研究下山所在地段的地质构造和含水层位的富水性,绘制开拓下山地段的预想水文地质剖面图。

(2)下山顶、底板存在高压富含水层或充水构造带时,应在开拓之前沿下山轴线一侧,进行必要的水文地质勘探工作,查清含水层或充水构造的富水性及下山可能承受的水压,保留一定数量的勘探钻孔,进行动态观测。

(3)预计下山的最大涌水量。

(4)在揭穿下山前方含水层或强充水构造带时,应提出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的建议,如:

疏放降压、预注浆等。

25.防钻孔水

(1)为防止钻孔突水,应于年初对本年采掘范围内所有穿越煤层顶、底板富含水层的钻孔,核查其封孔报告书或资料,分析判定封孔质量。

(2)对查出的封闭不良的钻孔,要建立台帐,并根据不同情况,在与采掘工作面前相遇前,分别采取扫封孔、井下探水,留设隔水煤柱等措施。

26.走向长壁工作面防探顶板水

回采工作面顶板导水裂隙带范围内分布有含水层时,应做到以下各点:

(1)采前要查明充水因素,提出防探顶板水的措施意见,并预计涌水量。

(2)应特别注重提前做好下列地段或部位的探放水工作:

①新井,新水平,新区的首采工作面。

②充水断层或向斜、背斜的扭曲部位。

③地表水、老硐水、老窑水对回采有可能充水的地段。

二、地测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审批签字制度

1.工程技术人员完成防治水相关规程之后,首先在本单位征求意见,在完善并征求施工单位负责人认可、签字后,上报审批。

2.严格执行集中会审制度,严禁传阅流动会签。

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施工单位、技术、调度、探放水队、安全、机电等职能部门集体会审,矿总工程师批准生效后执行。

3.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参与会审单位必须明确规定审批人员,若规定审批人员因有事外出等原因不能审批时,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人员代其审批,并向规定审批人员说明规程措施审批情况。

4.防治水相关规程必须提前3天报技术科,以便安排会审时间。

5.参加会审人员必须规定时间到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查,发表意见,因审批把关不严而造成技术责任事故的,审批人员按其责任分工范围,同编写人员负同等技术责任。

作业规程审批过程中,组织人员要做好详细的“审批意见”记录,填清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参加人员、及每个人的意见等,参加审批人员必须签字认可,空白栏划掉,最后由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6.防治水相关规程或措施审批时间定于周二、四、六下午14:

00,会审人员必须准时参加(不另行通知)。

迟到者,罚款50元,缺席者,罚款100元。

影响生产的,有缺席者及施工单位负责。

紧急措施随叫随到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技术员在1:

30携带待批规程(措施)及内容摘要到调度会议室参加会审,否则不予审批,影响生产。

要追究施工单位技术员责任。

7.措施(包括补充措施)由矿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审查批准。

凡涉及重大安全技术问题的措施,必须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防治水相关规程会审时必须有施工单位队长、技术员参加,措施会审时必须有施工单位技术员参加,否则,不予审批,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

作业规程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培训、考试,考试及格后方可下井作业。

8.防治水相关规程(措施)经矿总(副总)工程师批准生效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若存在错、漏之处确实需要更改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员编制变更措施,并经审批、贯彻执行。

作业规程(措施)严禁涂改。

9.批准的作业规程文本要统一编号,在一天内发放到个相关部门学习、贯彻、备案。

否则,每次给予责任人50元罚款。

10.作业规程或措施由下列情况之一者,要求打回重写并罚款编制人员100元。

(1)图纸、计算或应用数据错误的;

(2)出现错字或掉字现象多余3初的(含3处);

(3)排版混乱,字体不一致;

(4)措施没有针对性、条理不清;

(5)违反国家或上级及矿有关管理制度的;

(6)不按规定的程序报批的。

11.作业规程审批后,每月10号之前由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调度及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结合本月度生产计划、本月度地质预报及现场具体情况,对现用作业规程(措施)复审有技术部提前1天通知复审人员,无故不准时参加复审会,每次给予50元罚款,影响生产另行追究责任。

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动态掌握施工环境的变化,及时对措施进行修改、补充。

三、地测防治水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根据煤矿地测防治水防治水规定,为切实加强我矿水害防治基础工作,对我矿生产区域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提出预防处理措施,特制定以下制度:

1.月初根据生产安排,及时对采、掘等工作面进行实地排查,对有水害类型分析、预测,同时提出预防措施。

2.对所有生产工作面都要坚持“二十字方针”,严格执行探放水原则。

3.认真开展月度水害隐患排查工作,对查出的水害隐患及时“四定”,并认真落实。

4.工作面掘进前要对上部采空区周围及地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调查,并填写分析预测表。

5.每月对临时突水点及永久突水点的涌水量进行不少于3次观测,预测分析全矿水量变化。

6.每季度对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和水量,矿井水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进行分析、总结。

7.当掘进面前方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导水陷落柱、老空破坏区,应及时下发停掘通知单,对水害类型、积水范围、积水量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制定防治水措施,无危险后,方可正常掘进。

8.遇突水发生时,应及时对突水点位置、时间、突水形式、水源分析、突水量变化进行收集,并对水质进行化验。

9.做好每月采掘工作面的水情观测,遇出现水患预兆时,及时下发水害通知单,并报告调度室,通知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员及时撤离。

10.雨季之前,应对井口、工业广场及地表沟渠和有滑坡危险的地段进行排查,并对隐患制定限期整改落实。

11.在雨季期间,及时收集气象资料,对地表河流、废弃老窑、地表塌陷、裂缝进行定期观测,掌握历年最高洪水位资料,建立健全防排水系统。

12.对生产区域周边小窑破坏区、老空区进行调查,把积水范围和威胁程度汇总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四、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1.矿发生以下重大水患情况之一时,立即停产撤人:

(1)气象预报出现“暴雨蓝色预警信号”以上天气或连续降雨达到50㎜以上或气象预报为“暴雨”天气时,立即停产、撤人。

(2)老空区反现有异常突水时,立即停产、撤人。

(3)相邻矿发现水害故事时,立即停产、撤人。

(4)影响到生产地点的排水设施失效,无法处理时,立即停产、撤人。

(5)当施工现场出现下列透水的征兆:

施工掘进迎头或工作面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煤壁偏帮、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现象,立即停产、撤人。

2.矿发生重大水患撤人程序:

(1)矿发生重大水患后,应该委派一名现场总指挥,全面负责撤人过程的一切事物,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事故。

(2)现场总指挥应该指导井下危险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停运,并与现场事件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的人员配合,指挥危险源现场的人员撤离。

(3)井下作业人员在接到撤离命令后,勿惊慌失措、各奔东西。

井然有序的按指定路线撤人。

(4)透水后应在可能的情况下迅速观察和判断透水的地点、水源、水量、发生原因、危害程度等情况,根据与灾防计划中规定的撤退路线。

迅速撤离,撤离前应设法将撤退的行动路线和目的地告知矿领导。

(5)撤退过程中,应靠近巷道一侧,抓牢支架或其它固定物体,尽量避开水头和泄水主流,并注意防止被水中滚动矸石伤人。

(6)如在撤离过程中,透水破坏了巷道中的照明和路标,密室进行的方向,预先人员应朝着有风流通过的上山巷道方向撤离。

(7)在撤退沿途和所经过的巷道交叉口,应留设指示行进方向的明显标志,应提示救护人员的注意。

(8)人员撤退到竖井,需从梯子间上去时,应遵守秩序,禁止慌乱和争抢。

行动中手要抓牢,脚要蹬稳,切实注意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9)在撤退过程中应遵循由低到高的撤退路线进行撤离,切不可进入独头巷道。

(10)遇险人员应根据险情性质选择就近路线进行撤离。

(11)总指挥必须指定专人记录所有到达安全区的人员,并告知应急控制中心。

(12)调度中心指定专人核对并区分到达安全区的事故现场和现场外的人员名单。

(13)安排对现场人员情况进行记录,包括姓名、岗工作位、地址等,并保存在应急控制中心,还要定期更新。

五、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家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切实把防治水工作放到首位,消除一切水害事隐患,结合我矿水文地质特征,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以总工程师为主的隐患排查小组,每月一次对水害隐患进行排查。

2.加强防治水工程的物资准备和人员管理。

3.加强雨季期间对矿内的巡查管理和周边矿井的调查工作。

及时掌握地表水对矿的威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4.对地面要进行全面排查,重点对地面塌陷区、地裂缝、低洼积水区及时观测,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5.抓好井下观测及排查工作,对矿井各出水点,受水害威胁的地点要有专人观测,掌握涌水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采取应急措施,先撤人后处理,确保矿井安全。

6.随着开采深度的加大和水文地质日趋增加,水害因素多,要严格落实防治水工作责任制,做到排查及时,早发现、早治理,采取先探后掘、不探不掘的探放水原则,切实做到超前预防,消除隐患。

7.加强矿井水闸墙,挡水墙的管理,对井下挡水墙工程每月一次进行观测,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六、地测防治水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为了加强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给防治水工作提供有力的技术指导,根据《煤矿防治水规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掘”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3.在矿井施工期间应收集有关本矿井水文地质资料,根据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进行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及水文地质预测预报。

4.在施工期间进行注浆、及探放水时必须编制切实可行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对井下涌水观测应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观测资料收集、整理、档存作为防治水工作基础资料。

6.每次降大到暴雨后应及时观测井下水文变化情况,并做好观测记录。

7.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8.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的实施,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七、防治水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防治水工作,增强各级管理人员责任心,严格防范水害事故发生,明确其责任追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责任追究人员范围

矿长、总工程师、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地测科科长、副科长、安全科科长、副科长、探放水队长。

2.矿防治水责任追究处罚分为四级并同责任追究与年薪收入考核挂钩。

四级处罚为:

(1)警告,严重警告;

(2)记过,记大过;(3)降级;(4)解聘,开除公职。

①警告,严重警告:

每处分一次扣罚本人年薪所得1%-3%。

②记过,记大过:

记过处分每次扣除本人年薪所得4%,记大过处分每次扣除本人年薪所得6%。

③降级:

降级处分每次扣罚本人年薪所得8%-10%,并执行降级处分后相应的年薪。

④解聘、解除劳动关系,开除公职:

解聘处分扣罚本人原职年薪所得10%-20%,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形成相应后果的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因个人过失造成工作失误,情节轻微者;

(2)没有服从领导正确安排或指导,情节轻微者;

(3)本职工作推诿,拖沓,不能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未造成后果者;

(4)工作粗心大意,使本职工作出现漏洞,未造成后果者。

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形成相应后果的予以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对上级指示、文件、规定或者期限命令,不能按期完成或完成状况不符合要求,影响矿相关工作或造成轻微后果者;

(2)工作中,因工作能力低或业务水平差,而造成防治水工作出现人为失误,造成轻微后果者;

(3)因用权不当或滥用职权,而造成后果者;

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形成相应后果的予以降级。

(1)对矿防治水工作监督、指导,检查不得力,责任心差,致使矿蒙受较大经济损失者;

(2)发现现场有突水征兆,而采取措施不当导致发生水害事故者;

(3)不能胜任所担负矿防治水管理工作者。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并形成相应后果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公职。

(1)所担负的矿防治水工作严重失职,给矿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

(2)因矿防治水工作管理缺失,造成了多人死亡事故。

(3)水害事故预防失误,导致发生矿水害事故。

八、防治水工作绩效考核制度

防治水工作作为煤矿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防治水规定》,根据我矿实际情况,为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考核制度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分明,利用经济、体现重奖重罚。

2.绩效考核的对象为单位和职工,奖励按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考核,不搞平均。

处罚依据探放水相关标准和制度等。

3.职工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奖励: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认真贯彻探放水制度和各项防治水安全措施,在矿防治水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2)发现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或及时报告,以及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从而避免了重大事故发生或显著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奖励10000元。

(3)对于全年每班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探后采”原则的职工奖励5000元。

(4)在防治水技术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有重大革新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成绩的奖励5000元。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领导和当事人处罚:

(1)没有坚持探放水原则的单位处罚5000元罚款,相关领导给予撤职,个人开除的处分。

(2)防治水措施执行不到位,探水眼没有按照相关设计施工的,单位罚款5000元,个人罚款500元,留矿查看,如有下次给予开除。

(3)探放水记录不全,设备管理不到位,现场牌板管理混乱的,单位罚款200元。

(4)没有组织工人学习探放水措施,单位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5)探放水措施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合的,相关责任人罚款500元。

5.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漫骂、殴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人员开除处分。

6.编写探放水措施不及时的,相关负责人罚款500元。

7.现场情况有变,没有及时汇报的人员,罚款200元。

8.安监部门负责安全奖罚的考核工作,经营部门负责奖金的审批发放和罚款的收缴工作。

九、探放水作业现场图牌板管理制度

为更好地防治我矿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水患进行科学防治,建立健全防治水相关制度,掌握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

切实做好探放水工作,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探放水图牌板管理制度。

1.探放水图牌板实施流程

(1)探放水工作人员对掘进工作面前方进行超前钻探,并根据钻探结果填写现场钻探图牌板;

(2)钻探施工人员填写移交表并报地测防治水科;

(3)地测防治水科根据移交表的钻探情况编制允许掘进通知单并审签后下发到相关单位;

(4)施工队组根据允许掘进通知单每班施工作业结束后要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真实反映允许掘进的剩余距离,以指导工作面生产作业人员正常作业;

按照以上探掘循环作业,保证掘进、开拓工作面在超前距的范围内作业,确保安全。

2.探放水图牌板管理要求

(1)凡地测防治水科指定要求进行探掘循环作业的工作面必须执行探放水图牌板挂牌管理;

(2)工作面探放水图牌板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该巷道施工的队组进行管理,队长、带班长为图牌板管理的主要负责人;

(3)地测防治水科负责编制探放水图牌板填写说明,并对日常管理探放水图牌板的队组技术员或验收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4)施工超前探测钻孔的负责人必须及时填制移交表并汇报地测防治水科(不准隔日汇报);

(5)地测防治水科自收到移交表后编制停/复工掘进通知单,并经探地测防治水科和各有关科室负责人及总工程师审签后下发到施工队组;

(6)施工队组收到停/复工掘进通知单后,由技术员或验收员严格按照通知单的要求填写允许掘进图牌板;

(7)探放水图牌板必须悬挂在上帮侧距离工作面迎头20米的范围内。

(8)地测防治水科全面负责掘进工作面水文地质安全分析评价,结合移交表做出正确判断,决定探放水孔的设计和下发掘进工作面停、复工通知单;

(9)地测防治水科负责井下探放水工作的抽样验收、队组探放水台帐的检查、指导,以及工作面图牌板的随机检查、指正、考核;

(10)安全科负责按照有关文件、规程、规定对探放水作业及图牌板管理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十、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为了切实抓好我矿下地质构造探查和防治水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有采必探、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杜绝盲目揭露构造及水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防治水安全确认签字移交制度。

1.探水队必须按设计要求在工作面布置探水钻孔。

2.探水队负责人必须认真填写探放水工程移交单。

3.探水队负责人和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不得在其它地点进行交接班或口头交接班。

4.工作面施工负责人如发现工作面现场未进行探水的或探水孔不符合设计要求有权拒绝施工。

5.发现有水害情况,防治水负责人在交接单上未填写安全技术措施的必须停止作业。

6.在交接单上负责人未进行签字的不得进行作业

十一、防治水日常巡检制度

为加强我矿的安全生产,促进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证矿职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此制度:

1.成立负责防治水工作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

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

矿长是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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