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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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管理办法(试行).doc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物流企业

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企业监管水平,规范作业秩序,根据《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6〕26号),结合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试点物流企业,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跨境专用区域内作业车辆、工作人员、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自觉遵守监管规定,维护跨境作业秩序。

第二章物流企业管理的原则和措施

第四条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实行记分管理,初始基准分为50分,根据企业管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地加分或减分。

海关根据企业得分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扣分至以下分数段时适用的管理措施如下:

扣分至47分及以下:

下达扣分及整改通知书、提高快递车辆进出卡口的抽查率、提高所承运包裹的出仓抽查率

扣分至45分及以下:

下达扣分及整改通知书、暂停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资格(2-5天)、取消跨境电子商务临时车辆备案资质

扣分至40分及以下:

下达扣分及整改通知书、停止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资格

第三章加、扣分实施方法

第六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分:

(一)从事跨境物流运输的人员未按要求着工作服作业;

(二)从事跨境物流运输的人员对承运包裹野蛮装卸或造成承运包裹破损,海关收到投诉的;

(三)从事跨境物流运输的人员违反库内安全作业规定,在库内吸烟、嬉戏打闹或是进行其他影响正常监管秩序行为的;

(四)载有出区包裹的车辆在出卡口时未及时核注载货清单的;

(五)载单数据与实际承运货物严重不符且无法说明原因的。

第七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扣3分:

(一)当日放行包裹违规滞留,未在当日发送,且无法说明原因的;

(二)造成快递交接区放行包裹堆积严重且无法说明原因,影响跨境电子商务物流监管秩序的;

(三)未向海关报备私自涂改车身LOGO标志,造成无法辨识的;

(四)跨境电子商务快递车辆进入跨境园区内除退换货包裹外违规载有其他未向海关申报的物品的。

第八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因物流信息反馈不及时或是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的;

(二)使用未备案车辆或是未备案人员从事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输的;

(三)跨境电子商务快递车辆未在指定区域进行快递接收作业的,且无法说明原因的。

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违规将跨境物流企业运营资质转让、转借的;

(二)以暴力、抗拒等不合作行为不配合海关监管行为或采用拖延、躲避、设障的方式阻碍海关工作的;

(三)散布虚假言论,损害海关声誉的;

(四)故意破坏海关监管设施或意外损坏海关监管设施未能及时修理的;

(五)其他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营运资格的。

第十条如发现其他企业或个人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情况未及时上报的,将视情予以扣分。

第十一条企业被扣分后,若能按海关要求及时整改,海关可依企业申请恢复部分所扣分值。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视情予以加分:

(一)主动发现其他企业或个人违反监管规定行为并及时上报海关,被核实无误的;

(二)为海关监管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的

(三)各类促销、宣传等大项活动期间,计划完善、配合积极、工作到位的;

(四)其他海关认为应给予加分的情况。

第十三条连续一个月未被海关扣分的,一次加二分。

第十四条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加分到50分止,不再加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各类加、扣分现象经现场核实无误后,填写《跨境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考核加/扣分登记表》(详见附件),由物流企业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备存。

第十六条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需自扣分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带班科长提交情况说明,由带班科长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物流监控科负责解释。

附件:

1、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考核扣分登记表

2、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考核加分登记表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考核扣分登记表

日期:

年月日

物流企业名称:

本次扣分分值

扣分企业意见

监管人员意见

上述问题属实,

同意以上扣分。

签名:

年月日

上述问题已经核实,

建议对该企业扣分。

签名:

年月日

科长审批

备注

本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由扣分企业留存。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考核加分登记表

日期:

年月日

物流企业名称:

本次加分分值

加分企业意见

监管人员意见

上述问题属实,

同意以上加分。

签名:

年月日

上述问题已经核实,

建议对该企业加分。

签名:

年月日

科长审批

备注

本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监管部门留存,一份由加分企业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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